商标法论文:
商标淡化其规制论文
商标淡化及其规制摘要:商标淡化理论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首次提出后,很快波及到其他国家,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商标淡化先后进行立法,一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trips 等也对商标淡化加以规定。
我国学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曾对商标淡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标淡化现象,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己无法涵盖,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一些法律函需修改和完善,以期同国际接轨。
因此,实践和理论都在呼唤着我国商标淡化立法。
关键字:商标淡化,商标侵权,反淡化一、商标淡化的含义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1927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第一次从理论上探讨了商标淡化问题。
文章写到:”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
”[1]其后美国的其他学者对此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并使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商标淡化的定义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2]。
商标淡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二、商标淡化的影响首先对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害:商标淡化行为会冲淡、玷污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声誉,它直接侵害的就是商标权人的利益。
其次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利影响: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是一种”搭便车”行为,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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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驰名商标的纠纷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Trips 协议等法律规范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然而,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且存在不足与空白,司法实践中鱼龙混杂,不能统一。
因此,我们应该急切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的现状及重点、难点(一)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问题达成的共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各种观点及争议1.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出:“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作为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依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1】。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有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和按需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1]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法律出版社,2009,390文献综述原则。
(2)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在其他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情况下,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按需认定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是大同小异的,按需认定原则只不过是特殊情形下的个案认定原则而已。
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由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服务业日益成为市场的主要驱动力。
服务性商标作为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服务性商标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服务性商标的有效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服务性商标的定义与特点服务性商标,是指在服务活动中使用的,用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与商品商标相比,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服务性商标是企业在服务业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产,是品牌形象的重要体现。
三、服务性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防止侵权行为对品牌造成的损害。
其次,它可以保护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防止其他企业通过模仿或盗用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它还可以促进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服务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二是执法不严,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三是企业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意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问题导致了服务性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秩序。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
2. 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企业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5. 引入专业机构:鼓励企业寻求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为服务性商标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咨询服务。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
论国内外商标法的异同引言商标法是指为保护商标专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在国内外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商标法也有其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国内外商标法制度以及其异同点。
第一章国内商标法制度1.1 商标注册制度国内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商标注册是商标权的成立和保护的基础。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商标注册程序获取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仅受普通侵权法律保护。
1.2 商标申请及审查商标申请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申请书和商标样图等材料。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会将商标申请公告在商标局网站上等待异议期,异议期结束后,经过实质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商标局最终会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1.3 商标侵权行为国内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侵害三种情况,由于商标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商标的侵害行为也倍受关注。
第二章国外商标法制度2.1 商标注册制度国外商标法很多采用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成立和保护的基础。
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的法律地位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分为先日制和注册制两种。
2.2 商标分类制度国外商标法普遍采用商标分类制度,商标分类制度是针对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对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才会进行限制。
这种分类制度便于市场监管机构对商标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商标持有人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2.3 商标侵权行为国外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侵犯三种情况。
不同的国外商标法体系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划分有所不同,但大部分都采用侵权制度,即认定侵权行为后,根据侵权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国内外商标法制度异同3.1 商标分类制度国内商标法采用商标分类制度较为简单,商品和服务分类共计45类。
而国外商标法则需要遵循通用商标国际分类法,共计34类。
3.2 商标法律责任制度在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国内商标法一般采用恢复停止侵权和赔偿双重赔付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中恢复停止侵权是国内商标法上的核心内容。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未注册商标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未注册商标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问题浅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区别其他竞争者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企业品牌和声誉的象征。
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商标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面临侵权问题。
本文将就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浅析。
一、未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未注册商标难以得到法定保护,无法享受到商标注册者特有的权益。
其次,未注册商标可能受到他人的仿冒和侵权,因无法取得商标权利人的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难度相对较大,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风险。
二、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然未注册商标难以享受到商标注册者特有的权益,但是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撤销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侵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审慎判断,维护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权策略对于面临未注册商标侵权问题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一些维权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议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尽早注册商标,以便获取更强的法律保护。
其次,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也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若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应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将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对商标法律保护规则的认知水平,有效防范侵权风险。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范文
《服务性商标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服务性行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与此同时,服务性商标的保护问题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服务性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显著标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本文旨在研究服务性商标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服务性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服务性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宣传和保护作用。
首先,服务性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其次,服务性商标可以宣传和推广服务,增强服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最后,服务性商标可以保护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盗用、模仿其服务,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三、服务性商标保护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强服务性商标的保护力度。
我国在《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措施,包括注册、使用、续展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服务性商标的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商标注册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性商标的保护效果,也制约了服务行业的发展。
四、服务性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商标注册难度大由于服务性商标的特殊性,其注册难度较大。
一方面,服务性商标的描述和分类较为困难,需要准确、全面地描述服务的特性和范围。
另一方面,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商标注册成功率较低。
(二)维权成本高服务性商标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前期工作,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如果涉及诉讼,还需要聘请律师、支付诉讼费用等,这些都会增加维权的成本。
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得一些小型服务企业无法承受,导致其放弃维权。
(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
一方面,服务的无形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
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
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表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
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商标法的目的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
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
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
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
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是文化传承的宝贵财富。
商标法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意义、商标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适用性、作用和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商标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历史价值,还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发展。
加强商标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商标法的完善和强化将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为文化传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定义、重要性、意义、适用性、作用、范围、结合、法律手段、应用。
1. 引言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具有特定文化意义,并以口头或行为形式传承下来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艺、传统医药知识、传统节庆习俗等多种形式的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代表了特定社会群体的文化认同和传统知识,也承载了人类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和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具有文化意义,更是社会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可以促进文化交流、加强文化自信、提升国家软实力,同时也能够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常广泛,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概念,需要不断深化和完善。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1.2 商标法保护的重要性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商标注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推广,促进其传统技艺的传承和创新。
商标法保护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推动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与发展。
商标法律纠纷情况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商标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商标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在中国注册了“美味佳”商标,主要用于其生产的糕点类产品。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美味佳”商标逐渐成为该行业的知名品牌。
然而,在2012年,另一家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其糕点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美味佳”商标相近似的“美味佳品”商标。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乙公司使用的“美味佳品”商标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美味佳”商标的侵权?2. 若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的“美味佳品”商标与甲公司“美味佳”商标在文字、读音、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美味佳品”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商标近似:乙公司使用的“美味佳品”商标与甲公司“美味佳”商标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标抢注:乙公司可能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抢注与甲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商标侵权:乙公司在明知甲公司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仍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
2. 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行政途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侵权商标,或者请求其作出行政处罚。
(3)司法途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3. 防范措施(1)加强商标注册: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商标,确保自身商标专用权。
(2)关注市场动态: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
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一、本文概述本文主要探讨了非传统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问题。
随着商标定义的开放,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有所降低,但保护非传统商标所带来的行政和司法制度成本也不容忽视。
最需要明确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
在我国的商标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如“独创性”和“驰名商标知名度”,以及一些缺乏精度的细化规则,如“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这些都导致了尚未形成统合理的论证框架。
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的缺失,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
本文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论证框架: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这一框架旨在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提供更清晰、合理的指导,以平衡商标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的理论基础在探讨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时,首先需要明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含义。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特性。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其显著性的认定相较于传统商标更为复杂。
固有显著性:指商标本身具有的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无需通过使用而获得。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其固有显著性往往难以界分。
获得显著性:指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中建立起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联系,从而获得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在市场上的认知度相对较低,其获得显著性的过程可能更为困难。
“第二含义”理论是用于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个标志在消费者心中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联系,即使该标志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固有显著性的不确定性,申请人往往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起了“第二含义”。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标在国际间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保护商标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然而,商标保护中存在着国际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是全球商业活动中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将探讨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商标侵权的国际法律问题商标侵权是商标保护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1、地域性的商标保护规则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中,对商标的认定、保护和侵权行为都有所不同,这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跨境商标侵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境商标侵权的情况越来越多见。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不同,越界商标侵权的行为到底是谁的过错,怎么处理,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3、跨境商标侵权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跨境商标侵权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探索各种解决方案。
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是诉讼解决方法,即在起诉者所在国家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法律进行判断和制裁。
另外,还有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的问题。
二、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是商标保护中的另一个法律难点。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也有不同的规定。
1、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的法律规定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在不同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商标法律要求将转让和许可行为进行书面合同,有些国家还要求将这些合同备案,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2、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的跨境规则在跨境商务活动中,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转让和许可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较多。
因此,在贸易中,差异法律适用和合同明确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关键。
三、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除了商标侵权和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外,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也存在着相应的国际法律问题。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法是保障商标权益的关键保护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不断完善,并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
本文介绍了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探讨了商标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现状,发展趋势,问题,建议正文:一、我国商标法的现状1.1 商标法的基本规定我国商标法是指对商标的管理、保护和使用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商标的定义是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登记、使用、变更、授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2 商标法的改革措施近年来,我国商标法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例如,商标法规定了“先行审查、先公告、后注册”的原则,意味着商标注册程序加强了审查力度;商标使用较低的标准,要求更明确,使得市场上的商标更具可比性;商标审查员制度的建立,让商标审查工作变得更为规范和专业化;商标主题共同体的建立,促进了在不同领域建立广泛的商标合作,共同实现品牌价值等。
二、我国商标法的未来发展趋势2.1 消费升级将加速商标法的完善随着消费升级的逐步深入,人们对品质和品牌号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这也增加了商标法保护消费者所需的标准和要求。
未来的商标法将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包括更严格的商标管理法规,鼓励创新等。
2.2 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在当前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争议不可避免。
未来,商标主题共同体将加强合作,共同解决商标争议。
另外,互联网时代,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更加完善。
三、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 商标审查流程不严格商标审查机构由省、市级商务部门设立,因此,审查人员的专业性参差不齐,审查流程不严格,所以可能导致商标的质量问题。
3.2 商标侵权问题难以解决在跨国企业间,商标侵权问题尤为复杂。
中国与许多国家缺乏国际公认的专利保护机制,难以处理跨国企业的商标侵权问题。
案例:一家中国电视生产厂家申请“Anon”商标,但被日本公司“SONY”抢先注册。
《从“王老吉”案谈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法律保护》范文
《从“王老吉”案谈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商标价值创造者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本文以“王老吉”商标案为例,探讨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其重要性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权益。
二、案例背景“王老吉”商标案是一起涉及商标权归属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由于商标价值的巨大潜力,引发了企业间关于商标权归属的争议。
此案凸显了商标价值创造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三、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法律保护(一)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对于商标价值创造者而言,首先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工作。
只有将商标进行注册,才能确保企业在法律上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从而有效保护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权益。
在“王老吉”案中,正是因为企业及时进行了商标注册,才得以在争议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商标价值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权益,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加强商标的审查制度、完善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同时,还应当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四、案例分析在“王老吉”案中,由于企业及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终成功维护了其商标价值创造者的地位。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在保护商标价值创造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该案也提醒企业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以避免因商标权归属问题引发的纠纷。
五、结论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商标价值创造者的保护,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
本文以“王老吉”案为例,分析了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价值创造者的权益,应当加强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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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协调制度给我国区际商标制度带来的启示
摘要: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是根据1992
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现拥有28个会员国。
欧盟是世界上最有力的国际组织和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体,在贸易、农业、金融等方面趋近于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
在欧盟内部各个国家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必然要求在保护商标权方面建立实际可行的协调制度。
香港在1997回归中国,澳门在1999年回归中国,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
在今后长期的一段时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项法律制度还会存在着区际差异,借鉴欧盟的相关做法,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协调制度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欧盟区际商标协调机制
一、欧盟商标保护协调机制发展历程
早在1984年6月,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就拟定了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虽然草案最终没有得到通过,这也算是欧洲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
1988 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它的主要目标是制定出适用各成员国的统一的商标法。
同时《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使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得以实施,从而使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进一步趋同和一致。
1993年12月欧盟议会正式通过的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Regulation on the
Trade Mark))则直接创立了适用于全部欧盟领土的欧盟商标制度。
《条例》是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条例》规定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
一件商标只要经过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核准注册,就成为欧盟商标。
二、欧盟关于国内商标和共同体商标协调机制的三大法宝
如何将国内商标和共同体商标统一协调起来,欧盟在制度方面做了精心的设计,这套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优先注册权制度
优先注册权制度: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此即基于国内商标的共同体商标优先注册权。
如果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则权利人可以享有将该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此即基于共同体商标的国内商标优先注册权。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理解,假设A公司在德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了商标专有权,那么A公司就可以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针对在德国已经获得商标注册权,拥有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这就是有限注册权制度的第一层含义。
假设A公司在德国境内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A 公司又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并成功获得商标专用权,那么A公司在欧盟其他27个成员国针对相同商品或服务进行同一商标注册时,A公司便拥有了优先注册权。
不难看出优先注册权制度,是一项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的制度。
由于存在共同体商标和国内商标两种不同的注册机构,这势必会导致国内商标同时可注册为共同体商标,而共同体商标也可注册为国内商标局面的出现。
如果在国内商标(或共同体商标)注册为共同体商标(或国内商标)时,这中间由于存在时间差或者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因素,极有可能注册人既非原权利人,也未经权利人同意,这时候注册必将会损害真是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实际上这与《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的有关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转换申请制度
为了更好地协调欧共体商标和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之间的关系,欧盟规定了转换申请制度。
所谓转换申请,是指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
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
假设A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的获得欧盟商标局授权,这并不影响A公司向德国一国或者欧盟多个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这便是共同体商标申请转化为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形。
这一制度充分考虑到了欧盟成员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差异性,最大限度的增加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三) 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
对于商标纠纷只能适用“权利登记地法”,也即适用其产生所依据的法律。
而涉及商标权的诉讼管辖,则和其它民事侵权诉讼一样,依民事诉讼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以“原告就被告”原则为
准,或依当事人的意思,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由与商标权有关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侵权行为地、原告所在地等。
故对国内商标权适用国内法维持其效力,与其有关的侵权诉讼则只能在其注册国进行,也仅能保护该商标在此成员国领土范围内的使用。
共同体商标权适用共同体法维持其效力,与其有关的侵权诉讼可以在欧盟的任何侵权行为地提出,其判决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
A公司只是在德国境内获得商标专有权,那么A公司的注册商标只能依靠德国法来维持效力,其A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关的侵权诉讼则只能在德国进行,相比较而言B公司的商标为共同体商标,一旦b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犯,b公司可以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提起诉讼,这无疑减轻了被侵权人的诉累,是法律便宜主意的体现。
三、欧盟协调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能够借鉴欧盟经验的现实原因
首先,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欧盟一样,中欧都存在不同商标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域协调问题。
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传统差异较大,比如德法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英国则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在我国,大陆的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香港的法律制度受到英国的影响,澳门的法律制度受到葡萄牙的影响。
总体来说,大陆、台湾、澳门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属于普通法系。
区域之间法律体系差别较大,这就需要国家去统一协调。
其次,欧盟的经济融合程度高,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
欧盟
一向致力于消弭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边界,旨在促成资本、商品、和人员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
与其相似,我国诸法域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交流合作较为频繁,大陆已经成为港澳台广阔的商品销售市场和投资首选地。
统一协调区际商标法律制度,必将会进一步促进国内的商品服务的流通。
(二)具体的做法
(1)缩小区际之间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大陆、香港和澳门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商标法应达到《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尚且可以采取这种办法协调各种争端,何况在同一主权国家内部的诸法域之间。
当各法域都按照《协议》标准完善各自的商标法时,同时也就是其商标法趋同的过程。
其次,商标法属私法范畴,大多是技术性规范,与政治的联系并不密切,因而协调和统一的难度相对要小些。
(2. )建立复式的商标体系,借鉴欧盟的协调机制
在我国三个法域商标法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应建立一个类似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职能机构,由其产生跨区域商标权。
同时,三个法域内部原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保留,由其产生区域内商标权。
为使三种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以及各区域内的商标权与跨区域内的商标权之间不发生冲突,我国必须建立适当的协调机制。
同时我们更要看到自己的优势,与欧盟相比,我国三个法域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有着共同的人文基础和语言文字,这些均为建立协调机制
提供了可能性。
结语:由于中国与欧盟的情况不尽一致,决定了中国在借鉴欧盟的作法时,必须取其精华,。
尤其考虑到“两制”因素,中国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的运作,其难度将相应地增加。
对此,我们必须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以使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能适应诸区域的“区情”以及“一国两制”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