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防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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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防震措施

抗震设防指在工程建设时,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和采取抗震措施以达到抗震目的。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aryintensity)指地面及房屋等建筑物受地震破坏的程度,需根据建筑物所在城市的大小,建筑物类别、高度及所在小区的抗震设防规划来确定。抗震设防烈度在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须进行抗震设防。

要求一般通过以下3个环节来达到抗震设防。(1)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即明确建筑物须达到的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2)抗震设计,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3)抗震施工,严格按抗震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

抗震设防要求指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对建设工程制定的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其是在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重要程度、允许风险水平、需达到的安全目标和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的。

分类分类依据:

(1)建筑破坏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大小;

(2)城镇大小、工矿企业规模、行业特点;

(3)建筑破坏且丧失功能后对全局的影响大小、对抗震救灾的影响以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根据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当建筑所处地位以及遭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影响不同时,不同行业相同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根据上述分析,将建筑工程分为如下4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甲类)。指使用上具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及地震时可能导致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的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地震作用,按高于本地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

(2)重点设防类(乙类)。指生命线相关建筑,其在地震时使用功能不可中断或需尽快恢复;或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其在地震时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应按本地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按高于本地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

(3)标准设防类(丙类)。指除了(1)、(2)、(4)类以外,大量的需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应按照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实现在遭到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目标。

(4)适度设防类(丁类)。指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此类建筑在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会产生次生灾害。按本地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可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6度时不应降低。

目标抗震设防目标指建筑结构遭遇不同地震影响时,对结构、使用功能、构件、设备损坏程度及人身安全的总要求。

建筑设防目标要求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对不同频率、强度的地震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对较小的地震,要求结构不受损坏;对罕遇的强烈地震,要保证结构完全不损坏,不仅技术难度大,且经济投入较多,若允许有所损坏而不倒塌,则是经济合理的。因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将抗震目标与烈度相对应,分为以下三个水准。

(1)第一水准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小震)时,建筑物未损坏或不需修理仍能使用。

(2)第二水准

当遭受本地区规定设防烈度的地震(中震)时,建筑物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坏,经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使用。

(3)第三水准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规定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时,建筑可能发生重大破坏,但未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在遭受强烈地震时,建筑物不发生损坏是不可能的,所以抗震设防的底线是建筑物不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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