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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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1版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1年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改善职工生育保险条件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职工或职工家属获得优良的医疗和经济安全保障,为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当前和未来的生活水平提供支持。

一是参保范围的扩大。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所有合法正常职工均由原来的全额缴费参保变为半额缴费参保,同时把经信息技术处理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职工视为正常职工享受相应医疗保险福利。

二是支付范围的拓展。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参保范围的扩大,使职工在出发前、出发当日以及出发后因病无论在任何地区均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福利,且不仅包括贵重药物、大病费用,还包括一些对于个人健康有益的健康促进性费用等。

三是待遇保障的增强。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参保职工或职工家属出院将增加遗体出殡费用的附加报销,使部分福利更加体现实效性,更有利于参保职工构筑长期的生活保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的新规定的实施,为参保职工提供工伤、医疗、生育抚养保险安全网,为职工及其家属获得良好的医疗保障和经济安全的同时,也可以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当前和未来的生活水平带来深远的影响。

这样,职工生育保险又迈出了新的步伐,走上一条顺畅的健康保障之路。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来进行的。

该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力水平。

根据该条例,广东省所有单位应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具体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支付,单位负责缴纳保费的80%,职工负责缴纳保费的20%。

基本生育保险费用按照单位缴纳金额的固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范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在广东省内就业的女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参保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发放给女职工,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和抚养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标准报销。

三、保险期限: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期限从妊娠第4个月开始,到产后42天结束。

在这个期间内,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四、参保手续:女职工在单位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五、保险费用的计算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照单位和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应按时向社保基金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总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广东省内就业的女职工提供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旨在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质量和劳动力水平的提高。

这为广东省职工创造了良好的生育环境,增强了职工的生育意愿和安全感。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3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3

2015年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3)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

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

参保人在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70%的(不含70%),按实际费用结算;达到70%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操作指引参保人版 (1)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操作指引参保人版 (1)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务经办操作指引为确保《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顺利实施,保证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职工按《实施办法》就医、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现将业务经办指引如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前提条件(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参保缴费累计满一年(≥12个月,下同)或参保缴费累计未满一年需等待满一年,并且在保状态;对分娩、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后首次参保并缴费的(以缴费到账为时间点),不能享受本次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参保职工;(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三)失业人员(指失业前已参保并缴费,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的职工);(四)退休职工(指法定退休、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的职工)。

三、生育医疗待遇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行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就医确认申办(一)生育就医确认申办1.申办条件与人员范围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职工(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对转业、复员、退伍,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符合条件才能办理。

2.申办时间(1)妊娠满12周(即第12周开始)到分娩前;(2)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以下简称“计划内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3.申办资料注意红色字体部分,需提供复印件(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简称《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参保人本人由所在单位盖章,无业配偶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盖章,失业人员由社保基金中心盖章,退休人员由退休单位或退管办盖章;(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凭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或《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报表》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如居住地在佛山、清远等),凭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由参保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参保人为该单位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内容)。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流程详解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流程详解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流程详解生育保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广州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对生育保险的实施力度和覆盖范围都走在前列。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定点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一福利待遇。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广州市生育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内容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又称: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选择到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

三、生育保险的办理流程1. 参保人(除外未就业配偶)在广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3. 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4.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 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四、生育保险的申报材料1. 《社会保险登记表》。

2. 《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五、生育保险的办理地点和方式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的参保人,可根据下表对应的项目,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各医保分局前台窗口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六、生育保险的注意事项1. 办理生育保险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时,需出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

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新版全文)

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例(新版全文)

⼴州市⽣育保险条例(新版全⽂)⽣育保险由⽤⼈单位负责缴纳,从07年7⽉1⽇起,⽤⼈单位即可到所属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州市城镇户籍职⼯办理参加⽣育保险⼿续, 缴费率由职⼯⼯资总额的0.7%调整为0.85%,职⼯(包括男、⼥职⼯)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后,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在怀孕期间、分娩(或⼿术)及申请待遇期间均处于参保状态的,才能享受⽣育保险待遇按照最新公布的社平⼯资计算,⼀名⼥职⼯顺产可以领到的⽣育津贴为8475元到42378元之间(按本⼈缴费⼯资的⽔平计算),在三级医院的⽣育医疗费为3600元,⼀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为1211元,男配偶则可领到10天的⼯资。

如果是剖腹产,则获得的待遇更⾼,超过6万元。

⼀、享受条件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的职⼯,在⽣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州市户⼝职⼯,按有关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职⼯1、⽣育津贴以⽣育(流产)时当⽉本单位⼈平缴费⼯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育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育假,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15天;怀孕不满4个⽉30天;怀孕满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42天;怀孕满7个⽉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育医疗费(1)在医保中⼼确认⽣育就医⾝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由⼴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 7 个⽉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平均⼯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平均⼯资× 50% 。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起步时暂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

第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⒈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

(下同)。

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⒊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⒋男配偶假期工资。

已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配偶,按规定享受的假期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年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年新版

穗府办〔2015〕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基本介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基本介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基本介绍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以下就是店铺给你做的整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亮点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更合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一年,且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参保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在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现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待遇。

一是继续缴费,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累计计算省内生育保险缴费记录:在本地正常参保的情况下,职工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待遇。

目前清远市跟广州市互认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可直接在清远申请广州的生育保险缴费凭证,我省其他地市则需前往原参保地申请二、增加了多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产前检查、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凭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至参保所属地社保局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

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四、扩大了享受待遇人群范围一是失业、退休人员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退休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广东省内职工的生育权益和福利,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

该规章明确了广东省内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对象、基数及缴费标准、待遇标准、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其中,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广东省内就业且符合法定年龄的女职工,其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一,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

职工在符合条件下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护理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此外,规章还规定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方式,强调了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措施的明确。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广东省内职工的生育保障,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广东省的人口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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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我省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本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经办业务,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逐步实行省内通办,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跨省通办。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所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本规程涉及需要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或职工提供。

第五条职工生育保险征缴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缴费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人员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明细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信息变更记录。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次月起,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经办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影响本规定所称的“职工”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包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以及不缴纳职工生育津贴的职工个人,以及因职工生育享受福利的其他相关人员。

三、保险内容1、保险费用缴纳(1)职工生育保险由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2)缴费单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比例及标准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3)缴费单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比例及标准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

2、职工生育费用的发放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省财政和缴费单位共同维护,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以财政分担比例及单位自支的方式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

3、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1)立即发放准妈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安全生育津贴,爸爸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2)后续发放准妈妈可以享受催产素等,妊娠期、产褥期医疗保险,小儿医疗补贴,产后恢复期体检,及宝宝的营养护理等。

四、实施管理1、省财政部门印发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规定,规范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税收征管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业务。

2、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负责落实本规定,定期检查下辖缴费单位是否按本规定及规定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3、缴费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勤勉地履行保险责任。

五、责任追究对于拒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或无故拖欠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将依据《保险法》、《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理,同时建立负面清单,依法予以取缔。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
细则
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和法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 适用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2. 参保条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女职工,及其丈夫(需要在广州
市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工作)。

3. 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原则上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1%,但具体比例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5. 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
疗费用报销。

-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广州市规定的标准,从生育当月起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调整。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广州市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6. 生育保险申请流程:女职工在生育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医保卡、生育健康手册等),单位负责办理生育保险申请手续,将申请材料提交
给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以上是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细则,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根据广州市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东省职⼯⽣育保险规定颁布单位:⼴东省⼈民政府⽂号:粤府令第123号颁布⽇期:2008-04-25执⾏⽇期:2008-07-01时效性:已修订⽬录第⼀章总则第⼆章⽣育保险基⾦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职⼯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在⽣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的⽣育保险,适⽤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

第三条⽣育保险⼯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育保险⼯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九条规定,本省⾏政区域内⽣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该条例。

第六条⽣育保险基⾦及其收益、⽣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育保险。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审计、⼈事、卫⽣、⼈⼝计⽣、药监、物价、税务、⼯商等⾏政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育保险⼯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九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条⽣育保险基⾦由下列各项资⾦构成:(⼀)⽤⼈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三)⽣育保险费滞纳⾦;(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

第⼗⼀条⽣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缴纳。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资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

⽣育保险缴费⽐例由所属统筹地区⼈民政府根据⽣育保险待遇的项⽬和费⽤确定,并根据费⽤⽀出情况适时调整,最⾼不超过本单位职⼯⼯资总额的1%。

广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广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为提高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的结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企业定额结算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

二、定额结算标准实行按医院等级和妊娠分娩情况设定定额标准(见附表)。

三、有关补偿凡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四、就医管理(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凡本市辖区内设有产科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院均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资格。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医院签订《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医疗检查、治疗、用药、住院床位及其它诊疗项目费用的给付项目和标准,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参照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按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怀孕的参保职工就医时,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确认手续,经审核符合享受条件者,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在定点医院就医。

分娩参保人于妊娠16周开始产前检查,产检、分娩在同一医院进行;需终止妊娠的,在同一医院进行术前检查、人流或引产手术。

办理确认手续需携带以下怀孕参保人的证明材料:l、《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2、《生育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四)因病情需要,医院需将参保人转往高一级医院诊治,必须经转出医院妇产科主任同意、并报医院医务科批准。

转院时,转出、转入医院须分别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且转入医院必须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五)因病情需要急诊,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或非个人定点医院就医者,待病情稳定后应尽快转往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广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方案有哪些变化

广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方案有哪些变化

⼴州职⼯⽣育保险新⽅案有哪些变化独⽣⼦⼥产假津贴将由企业出产检改⽤医保报销今后,包括独⽣⼦⼥奖励35天产假、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资和⼀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级医院分娩补助在内的多项⽣育保险待遇,⼴州⽣育保险基⾦将不再“埋单”。

⼴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州市职⼯⽣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市⼈社局负责⼈表⽰,原先由⽣育保险基⾦⽀付的待遇由5项减少到2项,将为⼴州⽣育保险基⾦“节省”3.8亿元的⽀出。

《办法》规定,⽣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缴纳,职⼯个⼈不缴费,缴费基数定为本单位上⽉职⼯⼯资总额,缴费标准根据基⾦收⽀测算确定为0.85%。

2014年实际缴费基数为4332.09元/⽉,以此测算,⼈均缴费约37元/⽉。

变化1:60天产假津贴改由企业发放《办法》规定,由⼴州⽣育保险基⾦⽀付的独⽣⼦⼥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资,改由企业⽀付。

市⼈社局负责⼈表⽰,如此调整是为了严格执⾏省⽣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东省职⼯⽣育保险规定》规定:职⼯依照计划⽣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资,职⼯不享受⽣育津贴。

《⼴东省⼈⼝与计划⽣育条例》也规定:独⽣⼦⼥保健费和奖励⾦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负担50%。

职⼯以外的其他⼈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变化2:取消⼀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次性营养补助”和“到⼀、⼆级医院分娩补助”也将被取消。

据现⾏政策,⼀次性营养补助费⽤按顺产、难产、多胞胎、流产的不同,给予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25%、50%、50%、25%不同的标准发放,按照2013年度在岗职⼯⽉平均⼯资5808元的标准计算,即约1452元和2904元。

“到⼀、⼆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为300元。

市⼈社局⼯伤和⽣育保险处处长张某表⽰,“⼀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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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穗劳险司字[1995]第006号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5号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集〈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季征收”的办法,即每季度以本单位上季度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计缴生育保险基金。

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7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专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单位征收。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区、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中央、军队驻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待遇的发放〈一〉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者,按“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数和标准,在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15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将应付款拨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二〉生育津贴、男配偶的假期工资统一以生育(流产)时的上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三、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一〉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携带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办理:1.顺产、难产(1)《生育证》;(2)《出生证》;(3)《独生子女优待证》;(4)难产的附难产证明。

2.婴儿死亡(1)《生育证》;(2)死亡证明。

3.流产(1)“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

(2)流产证明。

4.男配偶申报假期工资的,凭《出生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

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均应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四、有关管理事项〈一〉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所需资料如职工名册、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以养老保险核定的同期资料为准,用人单位不必另行填报。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预缴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作为周转金。

市属以上单位预缴的周转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管;区、县级市所辖单位预缴的周转金,由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管。

〈三〉单位如虚报工资总额,冒领生育保险金,除追回全部金额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生育者;2.单位拖欠生育保险基金者。

〈五〉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缓缴申请,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连同利息一并缴纳。

〈六〉区、县级市所辖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由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核实办理。

区、县级市生育保险基金每半年同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结算一次,结余基金利息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七〉生育保险业务所需表册由市社会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管理。

五、办理生育保险有关业务手续,从1995年10月开始并同时办理7、8、9月基金的补征、补拨工作。

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劳社医[2001]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更好实施《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现就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或累计满一年以上的生育女职工,必须在怀孕16周产前检查前,人流、引产的女职工在手术前,通过所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办理确认手续时除携带穗劳社医[2000]3号文规定的三种材料外,还需携带医院诊断怀孕证明及《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参保女职工就医时持《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核准无误后,按穗劳社医[2000]3号文及本通知提供有关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无《凭证》的女职工其医疗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记帐,如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生育医疗费按原办法支付,或按本通知第四、五、六、七条的办法申请报销。

二、办《凭证》前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况除外)。

办理《凭证》后的生育医疗费由本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

三、2001年1月1日怀孕超过16周的,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按原绝对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的办法。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领取《凭证》前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四、已领取《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因产科原因急诊,其医疗费的处理办法: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包含在定额标准之内,由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再向本局申报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则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30天内通过所在单位凭医院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简称《报销表》)、《凭证》(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向本局申请报销。

非产科急诊,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五、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天内由所在单位携带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和《报销表》、《生育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复印件)到本局申请报销。

六、要求境内异地分娩的女职工,其配偶必须是外地户口且长期在外地居住,可申请到配偶或双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其中一方分娩。

但须先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简称《异地分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需在本市进行产前检查的,须同时办理并领取《凭证》。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生育证》(复印件)向本局申请报销。

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生育保险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核报。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作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本局申报结算。

七、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天内由所在单位携就医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到本局申请报销。

八、上述第四、五、六、七条中的医疗费,经本局审核后,用人单位持《报销表》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其他生育待遇时一并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帐户。

九、参保女职工住院的医疗费如超过1万元的,其中1万元以内的按定额标准支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支付。

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孕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对于转出或转入医院实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如超过定额标准70%以上的(含70%),均以定额标准全额支付;未达定额标准70%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

经专家鉴定属转出医院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转院,转入医院发生的超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由转出医院和生育保险各支付50%。

十一、为规范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保证孕产妇的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对母婴保健、妇幼卫生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在实行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数量之前,参保人产前检查的服务项目和数量,可参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表(试行)》(附件)执行。

十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凡纳入定额标准结算规定内容和数量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以及由于医疗需要增加提供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但未纳入定额标准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均不得另行收费。

如病情需要,医疗机构确需提供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时,需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该部分医疗费另向参保人收取,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十三、参保女职工遗失《凭证》后,必须尽快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失手续。

报失时,职工需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报失表》,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挂失备案。

办理报失手续后,原《凭证》作废,用人单位即可按新领《凭证》的办法办理补领手续,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前后一致,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

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挂失后,原《凭证》不得再作记帐之用。

持补发《凭证》的参保女职工,可在原《凭证》未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本局只按一个定额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挂失前,由于该《凭证》被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原持证人承担。

十四、市属单位和东山、越秀、荔湾、海珠、芳村、天河、白云、黄埔等八个区,适用穗劳社医[2000]3号及本补充通知。

从化市、增城市暂按原办法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参照执行;番禺区、花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按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表(试行)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二OO一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生育保险医疗费办法通知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府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经委,市商委,市交委,市外经委,市建委。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1年2月16日印发附件一: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表(试行)说明:1、基本项目指建议定点医院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参照做的项目;选择项目指视病情需要建议选择做的项目。

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均记入定额结算标准内,医院不能向参保人另收费用。

2、未写明检查次数的项目建议最少做一次。

3、因病情需要,参保人需做超出表中所列项目的检查,只要实际医疗费用未超过定额标准而所做项目又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院均不能向病人收取费用。

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医院须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另向参保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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