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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系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处方核对制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溯源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

2.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

3.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4.处方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第十二条药店收到处方后,应当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处方核对结果进行操作,不得违规发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保留处方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建立电子核对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对接。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系统进行联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受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与处方管理有关的规定,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解释。

附件:1. 电子处方管理系统配置要求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药品配送追溯系统接口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师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及药品购买证明。

2. 电子处方:指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的处方形式。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和应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发放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的开具人员资格1. 临床医师持有有效执业医师证书。

2. 药师持有有效药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开具处方的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实践规范。

2. 处方中应明确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处方可开具内容1. 处方中应载明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2. 药师可根据需要进行药品的替代或调整,但需在处方上说明。

第三章处方的核查第六条药师的核查责任1. 药师应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核查,确保处方内容准确。

2.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沟通医师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七条处方配药及出具药品1. 药师应根据核查的处方进行配药工作。

2. 出具的药品应和处方完全一致。

第四章处方的保存与归档第八条处方的保存1.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患者的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 保存处方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九条处方的归档1. 处方归档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完成,应分类保存。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方,应归档为特殊类别并单独保存。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条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确定和修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需修订,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批。

结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权益。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全文,特此公布。

完。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 (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卫生健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正确开具、使用、管理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和使用第四条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规范格式:处方应采用统一的规范格式,包括处方头部、主体和尾部等部分。

(二)明确内容:处方应明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用药名称、剂量、用法、使用频次、疗程等内容。

(三)合理用药: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用药史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四)安全性考虑:处方中不得含有禁用药品、重复用药、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等。

第五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医师的指导和处方上的要求使用药物。

(二)如有不良反应或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汇报并听从医师的处理建议。

第三章处方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规范、安全、完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处方时,应做到以下事项:(一)及时审核和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处方查阅、调取、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保存和传递。

(三)对处方药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统计,及时补充药品,防止药品过期。

第八条医疗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开具合格的处方,严禁随意开具虚假处方。

(二)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了解,并根据病情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三)遵循诊疗规范,严禁以处方权谋利。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十条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健康管理法: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旨在加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二)处方日期;(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立处方前,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用量、频率等内容。

第三条开立处方应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将医师姓名、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日期、处方章等要素清晰标示。

第四条处方中出现的药品应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需要使用特殊制剂或特殊规格的情况。

第五条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尽量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六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计算药品用量并正确配药。

第七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核对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等要素与执行记录一致,并做好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师指导的用法和用量进行正确用药,如有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师。

第四章处方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处方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予以纠正和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处方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存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第六章督导和培训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监测和督导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并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模板示例2. 药品清单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和设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者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者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像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应按照像关规定执行处方外流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或者代签。

(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标准化的书写方法,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三)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执业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四)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过敏史等基本信息。

(五)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基本信息。

(六)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注意事项、禁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七)处方应当使用中文书写,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者外文。

(八)处方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或者钢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者红色墨水笔。

(九)处方如有修改或者作废,应当由开具医师亲自签字并注明修改或者作废原因。

(十)处方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七日内,超过有效期未取药的处方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保证处方质量和用药效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医师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教育制度,向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增强患者的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处方不良事件进行及时的报告、分析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处方不良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处方的数量、种类、结构、费用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处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为合理用药提供依据和参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2023年度:《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开具和处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尽可能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处方管理,并采取措施预防处方滥用、滥开行为。

第二章药品处方管理第一节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 临床必要性。

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临床上使用才具有必要性。

2. 安全性。

处方应当考虑药物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规范性。

处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规范。

4. 省钱省药。

处方应当在尽可能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节处方开具和审核1. 处方开具1.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处方开具标准和程序,并确保处方定位、符号、剂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1.2 处方处方开具应当采用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3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出药品特别是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保证处方使用临床必要并合法。

2. 处方审核2.1 药师应当负责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处方进行退回或撤销。

第三节处方保存和管理1. 处方保存1.1 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采取电子存储或纸质存储,并备份保存,确保处方信息完整、准确。

1.2 纸质处方应当在规定年限内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__年。

2. 处方管理2.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流程和各个环节职责。

2.2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处方质量评价活动,对处方开具和审核环节进行评估。

第三章药品处方使用第一节药品处方领取1. 患者在药店领取处方药品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购买该药品的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核查、调配、发放、使用、归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明确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二)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三)准确标注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和疗程;(四)签字并注明执业医师姓名、执业医师注册号和开具处方的日期;(五)若为特殊处方,需附上相关的治疗方案和理由。

第四章处方核查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处方核查岗位,核查开具的处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处方核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调配、发放和使用第六条药房负责处方药品的调配和发放,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与处方一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使用记录系统,及时记录患者领取处方药品的情况。

第八章处方归档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处方进行归档,并保留一定时间。

第九条处方归档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执业医师姓名、执业医师注册号,处方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和疗程等。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处方权利;(四)吊销执业资格。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处方管理制度样本2. 处方使用记录表样本3. 处方核查岗位职责描述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合法医务人员给予患者用药指示的文书。

2. 执业医师注册号:经相关部门注册并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上的编号。

3. 特殊处方:治疗特殊疾病或需要特殊药物的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的药物治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诊治患者时开具处方的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药物;(二)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三)妥善保护患者隐私;(四)加强药品信息管理;(五)加强危险药品和特药的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疗人员在处方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诊断,合理选择药物,确定用药方案。

开具处方时应当列明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科室;(二)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名称;(四)用药方案,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五)开方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七条处方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的处方纸,处方纸上应当有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室、医生的姓名和执业医师编码。

第八条处方应当经过医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医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签署电子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当日或者住院期间开具,不得事后补开处方。

第十条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老年患者和重症患者的处方应当特别慎重考虑,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发放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具有执业药师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诊断与处方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二)核对药品是否在医疗机构所持有的药品目录范围内;(三)核对处方中的药品使用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四)核对处方中的药物禁忌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通过后,由药剂科或药房发放药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处方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处方管理应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第四条 处方管理工作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电子处方等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五条 临床医生在诊断后可以根据需要开具处方。

第六条 开具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四)用药周期和疗程。

第七条 医生开具处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目录的规定;(二)根据疾病诊断和患者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品,并控制用药剂量和疗程;(三)遵守药品禁忌及注意事项,防止药物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四)加强对特殊人群用药的管理,如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等;(五)对于特殊病例或需要使用新药的情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处方开具后,应有临床药师或药剂师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的选择是否合理;(二)用药的剂量、疗程是否合适;(三)是否存在禁忌和注意事项;(四)是否需要与其他药物进行配伍;(五)对于特殊人群用药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第三章 处方的保存和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保存和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处方应分类保存,按照患者年龄和性别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做好处方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保存的处方进行清理和整理,及时销毁过期或失效的处方。

第四章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电子处方使用指南;2. 处方审核操作流程;3. 处方保存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药品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2. 临床药师: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药学知识和技术能力;3. 药剂师:负责医疗机构药剂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制药和调配药品的工作。

2022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2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2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以下药品的处方管理:(一)化学药品、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各种剂型的药品,包括口服、外用、注射剂、静脉输液剂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药品采购、贮存、分发、使用、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

(三)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使用记录的登记、核查、保存和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处方书写与查询第四条医师向患者开立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二)正确填写医师姓名、职称、所在医疗机构的名称与地址、处方时间等基本信息。

(三)准确填写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途径等药品信息。

(四)控制药品用量,根据患者病情适量合用药品。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查询系统,医师应当合理利用药品查询系统,查询药品信息并咨询临床药师,做到合理用药。

第三章处方防伪与审查第六条医师向患者开立处方应当使用防伪处方纸,防止假冒伪劣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处方的真伪和合规性,开展处方审查,必须确保处方与患者签字一致。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了解,获得患者详细的病史、症状、检查项目、体征、病理检查、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结合这些信息对患者用药进行判断,确保用药对患者安全有效。

第四章处方网络远程审核第九条医师使用远程审核技术开具处方,应当确保药品安全和科学合理。

第十条远程审核系统应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必须确保处方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处方记录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处方记录与管理制度,能够对处方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对每位患者的处方进行标记、备案、统计、分析,履行处方管理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处方管理相关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合理用药的认识。
九、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处方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急诊和夜间处方应当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必要时应当有上级医师审核。
3.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和夜间处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
十七、外院处方调剂管理
1.医疗机构接受外院处方调剂时,应当验证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调剂外院处方时,药学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确保调剂无误。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院处方调剂记录,记录调剂的处方信息、药品信息以及患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本办法旨在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全文从总则、处方开具、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信息化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急诊和夜间处方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处方权的授予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我国处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医药服务质量提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相关部门、个人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分阶段、分层次、分责任进行,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管理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处方的形式和要求第五条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具备以下要求:(一)标明医师姓名、职称、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和部门科室;(二)标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明确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及用量;(四)明确处方开具的日期;(五)处方纸上方应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传真等基本信息;(六)处方下方应有医师签名、执业医师编码、开具处方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接收患者处方时,应按照以下要求:(一)核对处方上的药品信息与实际药品是否相符;(二)核查处方上的医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三)准确记录患者购药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购药日期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药品销售和处方审核信息记录,并备案备查。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处方管理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处方信息不清晰、不准确: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培训,提高医师开具处方的规范性,加强处方审核工作。

(二)患者拿药不准确、不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患者购药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述的附件包括:1. 处方管理工作流程图2. 处方审核记录表3. 患者购药信息登记表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1. 处方: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证明,包括药方、医嘱等。

2. 处方纸:用于医师开具处方的特定纸张,包含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

3. 药品:包括中药、西药、中成药等。

第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系统故障: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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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还在找处方管理办法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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