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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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1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1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管理规定
二00八年七月
内容
一、药品包装的类别及要求 二、药品标签的类别及要求 三、药品说明书要求 四、《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管 理规定》(暂行) 1.背景 2.目的 3.要求 4.申请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药品包装的类别
内包装 外包装
内包装及有关规定
内包装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如安 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 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 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 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外包装及有关规定
● 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 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 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
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3号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于 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0年十月十五日



主要为了配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为适应经济全球一体化和 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外包装标签包括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 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必须按照 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说明书
(一)中包装标签及其要求
中包装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 或成份、性状、作用类别、适应症或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 、规格、包装、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有效期至、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由于尺寸的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 注明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的,均应注 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课件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课件
● 规格 处方药中表述为××g或ml等英文单位 非处方药中表述为××克或毫升等中文单位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药品说明书内容(四)
● 包装 此项必须注明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材质
● 生产企业 必须表示出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如有)等 ● 批准文号
三、药品说明书及其要求
(一)药品说明书要求 (二)药品说明书包含内容 (三)非处方药品说明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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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要求
• 药品的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 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 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 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外包装标签及其要求
外包装标签包括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 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必须按照 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说明书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内容
一、药品包装的类别及要求 二、药品标签的类别及要求 三、药品说明书要求 四、《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管
理规定》(暂行) 1.背景 2.目的 3.要求 4.申请
五、其它有关问题
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 主要成份或成份 ● 性状 ● 药理毒理 ● 药代动力学 ●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 用法用量 ● 禁忌

药品包装\标签有关问题的解释

药品包装\标签有关问题的解释

闫子轩发表于2007-1-30 13:49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

国产药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内容除分包装信息外,应当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以是实样,也可以是设计样稿。

二、药品名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 006〕9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一)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二)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萸二○○○年十月十五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2023年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____年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保障药品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三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真实、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提供药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二章药品包装标签的要求第四条药品包装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名称:使用商品名称必须符合药品标准物质的命名原则,并与批准文件一致。

2.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注在药品包装标签上。

3.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注药品的批准文号,并与相关文件一致。

4.规格型号:标明药品的规格和型号,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5.原料成分:药品包装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注药品的原料成分,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6.用法用量:药品包装标签应当明确药品的用法用量,包括使用方法、用药剂量等信息。

7.备注:药品包装标签应当标明适用范围、注意事项、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备注内容。

8.有效期:标明药品的有效期,以便用户及时使用。

9.特殊要求:包括贮藏条件、运输要求等特殊要求的标注。

第五条药品包装标签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文字清晰可辨,字体符合国家规范,大小合适,不得有断字、漏字、错字等情况。

2.标签的背景应当简洁、明亮,不得影响信息的清晰度,不得有与产品特性不相符合的图案或文字。

3.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语。

第六条药品包装标签的尺寸应当适合产品的大小,文字和图案的布局要合理,使用户能够清晰、便捷地阅读。

第七条药品包装标签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安全无害,不易破损。

第三章药品说明书的要求第八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与商品名称一致。

2.主要成分:用明确的名称和含量标明药品的主要成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国药监注[2001]482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24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体要求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月日起执行新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月日起执行新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6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加强对药品使用名称的管理,解决目前市场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今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将更规范、更科学。

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科学、规范,通俗易懂《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上市药品主动跟踪,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说明书《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同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三、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处方组成《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对药品名称标注做出强制要求目前,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企业用商品名称在标签中明显标示,并进行宣传,造成“一药多名”的现象,给临床用药带来不便。

为规范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使用,《规定》对药品通用名称标注的字体、颜色、位置等都做了强制要求,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必须一致;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08•【文号】国药管注[2000]519号•【施行日期】200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发布,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制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调查摸底,找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检查,重新审核工作。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重新审核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组织专人负责,并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此项工作。

四、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照检查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设计,并报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凡属地方标准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可按照地方标准药品再评价工作的要求,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重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之前,企业应按照《规定》重新设计并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使用。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

国产药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内容除分包装信息外,应当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以是实样,也可以是设计样稿。

二、药品名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一)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二)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为实现新旧规章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我局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三、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我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除核准和修改日期、执行标准等《规定》要求增加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五、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精品文档]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精品文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国药监办[2001]391号
其他有关问题
在2023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使用期旳药物,可流通、 使用至2023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旳方式标注了 使用期旳药物,可在该药物旳使用期内继续流通、使用。此前 颁布旳有关要求凡与本公告不符旳,均以本公告为准
--国药监注[2002]156号
其他有关问题
药物旳包装、标签和阐明书须符合第23局令旳 要求,药物生产企业应在同意文号换发告知后6个月 内完毕新旧包装、标签和阐明书旳更换工作。在同 意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物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 签和阐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旳药物,可在其 使用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 国药监注[2023]156号(有 关药物包装标签和阐明书使用期限旳公告)
外包装标签涉及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物 监督管理局同意旳药物阐明书所限定旳 内容;文字体现应与阐明书保持一致 药物旳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必须按照 要求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阐明书
(一)中包装标签及其要求
中包装标签必须注明药物名称、主要成份 或成份、性状、作用类别、适应症或功能主 治、使用方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 事项、规格、包装、贮藏、生产日期、产品 批号、使用期至、同意文号、生产企业等内 容
《药物包装、标签及阐明书管理要求》第九条(二)
(二)内包装标签及其要求
药物每一最小包装单位标明该药物旳使用期后方可出厂 销售 格式:使用期:至×年×月或[使用期]至×年×月
国药监办[2023]391号--有关加强药物使用期旳管理、做好 实施新修订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准备工作旳告知
外包装标签及其要求
二、药物标签旳分类
➢内包装标签 ➢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及其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2001年6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说明书,使说明书的内容表达科学、规范和统一,我局药品注册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照23号令起草了“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附件1)和“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附件2)”,并征求了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及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订说明书时参照执行。

治疗用生物制品,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国外同品种使用说明书,并参照“化学药品使用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3号令的原则拟定各品种的使用说明书。

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诊断用生物制品则按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附件:1.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2.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一)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说明书〔药品名称〕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其结构式为:(注: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二)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总体要求一、说明书应按不同剂型编写;“×××说明书”的“×××”须与通用名一致,且包括盐类和剂型名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4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4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解读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是指对药品包装上的说明书和标签进行管理和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的重要信息载体,能够提供药品的基本性质、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对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药品说明书的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的重要信息综合载体,具有指导医生、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的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药品说明书的编制、审批、修订等方面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1. 药品说明书的编制药品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应由生产企业负责,药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说明书编制的规范要求。

同时,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别以及药品的特点,对于说明书的内容也有相应的规定。

2. 药品说明书的审批药品说明书的审批是保证药品说明书的质量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说明书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主要包括对说明书的内容、格式、语言等方面的审核。

3. 药品说明书的修订药品说明书在正式发布后,如果发现了错误或需要进行修订,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

二、药品标签的管理规定药品标签是药品包装上贴附的标识,能够清晰地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等重要信息,对于药品的识别和使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药品标签的管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1. 药品标签的内容药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有效期、批号、生产厂商等重要信息。

同时,根据药品的特点和要求,还需要标明药品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信息。

2. 药品标签的制作药品标签的制作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标签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药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清晰、易读,不得模糊、不清晰、易掉落、易褪色等。

3. 药品标签的贴附药品标签应在药品包装上粘贴牢固,不能易于脱落。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00.10.15【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萸二000年十月十五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制品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再谈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属于国家标准

再谈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属于国家标准

再谈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属于国家标准药品标准即药品质量标准。

它是规范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和行政技术监督管理共同遵循的法定技术依据,是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操作的技术规定。

其最大特点是法定性和标准内容的规范性。

我国目前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两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可以有省级标准),统称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我国最高药品标准,当其他药品标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容发生冲突时,当以药典标准为准。

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国力国情、人文地理环境等条件因素相适应,其主要内容分为:西药原料药质量标准、西药制剂质量标准、中药材质量标准和中成药质量标准。

西药原料药主要内容包括:品名(中文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和化学名)、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与分子量、来源与含量限度或效价限度、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类别、贮藏、制剂等;西药制剂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来源与含量限度或效价限度、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类别、规格、贮藏等;中药材主要内容包括:药材名称、来源、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贮藏等;中成药主要内容包括:制剂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禁忌、注意、规格、贮藏等;药品质量标准既是组织生产、提高质量的手段,又是科学管理和技术监督的组成部分,也是联系科研、生产、供应、使用和检验的技术纽带,同时也是药品监督部门查处假劣药品的法定依据之一。

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药品标准设置的各项内容,对于药品监管部门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机构发出的检验报告书和查处涉药案件十分重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为部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格式等,主要是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印制药品标识,便于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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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
令第23号)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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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萸
二○○○年十月十五日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
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
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
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
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
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
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应根
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四)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等。

(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六)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条原料药的包装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执行,标签按制剂大包装标签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
书。

第十二条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复方制剂、生物制品应注明成分)、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
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括症状、急救措施、解毒药)、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包括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某一项目尚不明确,应注明“尚不明确”字样;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应用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说明书的申请。

印制说明书,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说明书格式见附件一、二),其内容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一致。

第十三条药品的用法用量除单位含量标示外,还应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如:“一次×片,一日×次”,“一次×支,一日×次”等,以正确指导用药。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中包装、大包装和标签、说明书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和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在申请该药品注册时依药品的不同类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注册上市的药品,凡修订或更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的,均须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更改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收回已上市的不符合本规定的药品。

同时,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英文名:
汉语拼音:
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
分子量:
(注:1.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
2.生物制品本项内容为主要组成成分。


【性状】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适应症】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症】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患者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规格】
【有效期】
【贮藏】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附件二:
中药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药品名称】
品名:
汉语拼音:
【性状】
【主要成份】
【药理作用】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症】
【注意事项】
【规格】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有人追求时,内心的一份矜持是必要的,即使心里很爱,也需要给追求者时间和难度,这样两人走到一起才会珍惜感情、地久天长。

十六、我从来不会在分手很久后才会哭,因为不值。

十七、高兴呢,就允许自己高兴一天;难过呢,也允许自己难过一天。

关键是这一天过去了,你得继续往前走。

十八、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于某个人,你是TA的整个世界。

十九、我们渐渐的放开了对方的手
二十、为爱投入不应该被苛责,只是忘记自己却是爱情里的最大弊病,也许,爱情里最好的状态不是牺牲与忍让,而是站在可以看到彼此的位置里,在对方的眼里可以看到最真实的自己。

二十一、人生一世,总有个追求,有个盼望,有个让自己珍视,让自己向往,让自己护卫,愿意为之活一遭,乃至愿意为之献身的东西,这就是价值了。

二十二、“做自己”很难,但更难的是遇到能接受你“做自己”的人。

二十三、只有在你最落魄时,才会知道谁是为你担心的笨蛋,谁是形同陌路的混蛋。

二十四、老天在送你一个大礼物时,都会用重重困难做包装。

二十五、很奇妙的一种感觉是,曾经的陌生人,突然之间成为了你的整个世界。

我们不可能再有一个童年;不可能再有一个初中;不可能再有一个初恋;不可能再有从前的快乐、幸福、悲伤、痛苦。

昨天,前一秒,通通都不可能再回去。

——生命原来是一场无法回放的绝版电影!
二十六、有时阳光很好,有时阳光很暗,这就是生活。

二十七、再多的“我爱你”也抵不过一句“分手吧”
二十八、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

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

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二十九、当生活给你设置重重关卡的时候,再撑一下,每次地咬牙闯关过后,你会发现想要的都在手中,想丢的都留在了身后。

三十、人生没有真正的绝望。

树,在秋天放下了落叶,心很疼。

可是,整个冬天,它让心在平静中积蓄力量。

春天一到,芳华依然。

只要生命还握在手心,人生就没有绝望。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

一时的成败得失对于一生来说,不过来了一场小感冒。

心若累了,让它休息,灵魂的修复是人生永不干枯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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