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城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第四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做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原则。
二、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服务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行业评价等;(五)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社会责任、环保信用、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培训、考核情况:职业培训、业务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等。
三、信用档案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查询,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开查询:对业主、社会公众等查询人,提供公开查询服务;(二)授权查询: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权查询人,提供授权查询服务;(三)保密查询:对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保密查询服务。
四、信用评价与奖惩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根据信用档案内容,结合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评价。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指记录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员工素质、信用评价等信息的一份文档。
这份档案很重要,不仅可以为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更可以保证物业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
一、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性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物业企业的形象代表,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反映物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水平,对于业主及其相关单位也具有相当的重要价值。
对于业主来说,可以通过查阅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以便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对于有关部门来说,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作为检查考核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二、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1、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企业发展历程:包括成立日期、发展历史、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发展方向等。
3、管理组织结构: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层及其职责等。
4、业务领域: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服务等。
5、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经营分析、财务状况等。
6、员工情况:包括员工规模、员工素质、人力资源管理等。
7、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满意度等。
8、资质证书及荣誉: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行业评价等。
三、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需要由专门人员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完整、真实性。
物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审核、管理、更新以及对外公示等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各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企业信息资料,以及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联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涉及物业企业本身、业主、政府部门等多方面。
物业企业本身应主动利用信用档案,查阅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便不断提高企业对外形象和服务质量。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起到很大的帮助。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管理部门评价表)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发生一次扣5分
16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
扣10分
17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
未单独列账扣1分,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18
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发生一项扣10分
7
民防、防雷等未定期检测的
发生一项扣2分
8
物业用房使用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发生一次扣0.3分
9
服务不良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
发生1次扣5分
10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承诺整改到位
发生1次扣0.3分
11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电梯
发生1次扣2分
12
因物业企业原因,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
发生一次扣0.3分
13
装修管理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
发生一次扣10分
19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违规或违约使用
违规或违约使用发生一次扣10分
20
项目经理不良行为
聘用不符合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发生1人扣0.3分
21பைடு நூலகம்
聘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项目经理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档案局二○○五年九月一日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管理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管理部门为管理和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的诚信状况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誉、行为规范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济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属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工作应纳入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把信用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制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信用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第七条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信用文件材料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
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其对社区环境的维护和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信用记录是评价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的重要依据,而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体系是物业管理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誉度的重要保障。
因此,本文将从信用档案的意义、建立目的和具体实施措施等方面,对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进行探讨。
二、信用档案的意义1. 提升物业管理企业信誉度信用档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资料,可以客观、全面地记录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2. 保障居民权益信用档案可以记录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投诉情况,帮助居民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通过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规范,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目的1. 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准确的信用信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公信力;2. 促使物业管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3. 对优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企业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4.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惩戒,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5. 增强居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评价能力,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四、具体实施措施1. 设立信用评价机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的建立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确保信息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 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数字化存储,方便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物业管理信用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注册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强化信用信息披露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和披露,包括信用评价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增加信息透明度,方便各方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价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评价内容物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质量、服务态度、收费标准及透明度等。
(四)业主满意度:通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程度。
(五)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物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AAA为最高等级,C为最低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确定。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专业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企业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审: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核实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信用评价得分。
(四)公布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五)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奖励与激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
(二)约束与惩罚: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取消资质等。
(三)信息公示: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我厅建成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并已完成与有关市自有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前期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物业信用系统使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有关规定,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划外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未在我省开展过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不参加信用信息管理。
二、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等5个市使用本市自有系统,并通过自有系统与省物业信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其他市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
注册地在以上5个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有系统归集企业全部的信用信息,查询打印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
注册地在其他市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参加信用信息管理。
省物业信用系统登陆网址http://117.73.252.135:801,或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子栏,查找省物业信用系统登陆页面。
三、使用自有系统的市,要做好与省物业信用系统的技术对接等工作。
自有系统应实现省物业信用系统要求的各项功能,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相关审核结果及时推送至省物业信用系统,并接收由省物业信用系统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供物业服务企业查询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第四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做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
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信用评级工作中的作用,做好信用评级的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和发展提供有效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档案管理的主导责任部门是公司综合部。
综合部应当督促和监督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规范日常操作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建档工作,指导和检查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资料信息归档工作。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保管场所和设施;综合部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条公司信用评级部门和人员是信用评级档案管理的第一资料信息提供者和保密者,应当严格执行信用评级资料信息的采集、整理、移交、使用、补充、保密的规定,并在评级过程中将获得的任何评级资料先办理《资料归档记录》手续,然后再办理《档案使用记录》手续使用评级资料。
第五条公司全体人员有协助采集或补充完善信用评级资料信息、资料归档的义务和资料保护责任。
在评级过程中任何人随时采集或者收到或者获得相关评级资料时,都必须及时办理《资料归档记录》手续,将资料移交综合部。
第二章信用评级的建档范围第六条信用评级资料按照评级程序确定建档范围。
第七条信用评级合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级委托协议》等合同类资料。
第八条信用评级对象信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评级对象填写的《信用评级资料报告书》;(二)评级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三)评级对象签署的《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反馈意见函》;(四)评级小组查询的评级对象的信用监管记录。
至少应当有浙江省信用中心“信用浙江”网的信用提示记录;(五)评级小组采集的受评对象的信用相关信息资料;(六)评级小组所作的尽职调查计划、提纲和记录等。
第九条信用评级分析信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评级小组的《信用评级报告》;(二)评级小组的信用评级测算与分析结果;(三)《信用报告审核单》;(四)相关的信用评级评审资料等。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地产物业管理精品资料】 (1)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选取日期]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发布日期:2017-12-20 访问次数:42017年10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SDPR-2017-0160012。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目前,大部分地市都依托资质管理,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信用情况作为资质管理、招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月份、9月份,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一级资质认定,同时明确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
”并特别强调:“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物业行业关系民生,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作用突出。
资质管理取消后,出台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于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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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房政字﹝2012﹞62号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三)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和谐)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六)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第十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月上报、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资质核定等业务办理提供,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济南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
(三)警示信息:由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于每年年初依据《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记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其资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根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结束。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警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二)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三)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四)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五)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三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资质等级加分:本地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10分,本地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5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
(三)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政府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政府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酌情加3-10分。
(六)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表扬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以上加分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
第四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相应的分值。
(一)物业管理服务行为: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10)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或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交接、拒绝撤出物业服务项目;(-10)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治安事故频发;(-10)4、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6)5、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6)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6)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6)9、违反委托人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6)10、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拒不整改解决;(-6)11、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6)12、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6)13、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6)14、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电话等;(-3)15、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3)16、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一年中被业主投诉2次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