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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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6元/工日。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2013年以后施行的定额的人工费调整
⒈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⒉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0%。
⒊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⒋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人工费调增15%。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及费率调整
(一)2015年3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
⒈调整后的人工费,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⒉费率调整:
(1)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乘以0.95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和工程排污费的费率乘以0.97系数;其他费率不变。
(2)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费率在各专业现行费用定额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以“人工费”作为计费基数的费率乘以0.93系数;以“人工费+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的费率乘以0.95系数。其他费率不变。
⒊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二)2015年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
⒈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中列项计算,并作为规费、税费计算基数。
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4年7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宜按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