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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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2013-47文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3-47文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2号)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调整文件规定,现对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检验试验费、设备费、规费、税金以及计价程序进行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一、措施项目调整取消原费用定额措施项目按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划分的规定,改为按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划分,各专业措施项目划分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检验试验费调整取消其他项目费用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试验费,该项费用不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设备费调整取消《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桂造价〔2009〕33号),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设备费计入综合单价,且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四、规费税金调整规费组成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加生育险,改为由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护费(简称建安劳保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

桂建标字[2008]5号费率及人工费调整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费率及人工费调整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2008-5-20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作者:————————————————————————————————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年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年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2011年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0-11-23 阅读次数:16501)造计〔 2010〕 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 2010〕211号)文件精神, 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 47元 /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 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元 /工日,现调整为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 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 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39元 /工日调整到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 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 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39元 /工日调整到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 47元 /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 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 27.64元 /工日、25.84元 /工日、 24.55元 /工日)统一调整到 47元 /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2011-5-20【】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三、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1-11-08阅读次数:966)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12-13 阅读次数:20265)
建定函〔2007〕897号各市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厅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上涨,带来定额人工费单价、社会保障等费用的上涨。

因此,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单价应随市场变化而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39元/工日。

现将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并执行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三、调整执行的相关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各市造价(定额)站。

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04-18 11:07:06 作者:来源:厅办公室浏览:568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2号)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调整文件规定,现对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检验试验费、设备费、规费、税金以及计价程序进行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一、措施项目调整取消原费用定额措施项目按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划分的规定,改为按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划分,各专业措施项目划分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检验试验费调整取消其他项目费用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试验费,该项费用不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桂建标[2011]21号文件(人工费调整)

桂建标[2011]21号文件(人工费调整)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2011]21号2011-07-05 09:26:36| 分类:各省定额|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三、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桂建标〔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最新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最新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总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调查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三年的资料,进行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三、本费用定额与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凡属于市政建设规划以内,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新开发小区的室外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本费用定额。

五、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六、本费用定额以工程类别取费形式,取费基础分为以直接费和以人工费两种。

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按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有: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七、工程类别:一般工程应按类别划分标准:特殊工程由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审定。

八、由加厂运预制构件(钢构件)到施工现场,在编制预算时,增加过桥费:每10m3混凝土构件7.5元,每10吨钢构件3元,列入预算直接费,结算时,按签证的实际发生费用调整结算(包括外购构件由厂方提供运到工地)。

九、今后凡调增调减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一律作独立费处理。

十、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十一、本费用定额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管理。

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土石方量≧6500M3为大型土石方,费率标准按1998年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借工、点工、时工的收费标准按1998年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施工护栏按"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除执行施工护栏以外,若发生人员边施工边维持交通增加费用,经签证一律该工程人工费的2.39%包干使用,作独立费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为及时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发[2011]412号),以及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文件精神,我站根据清单与定额计价方式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以下具体调整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一。

二、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办理。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涉及本地区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1、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安庆市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3、《关于调整执行建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5号)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6号)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一: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㈠+㈡+㈢]×综合费率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㈠+㈡+㈢]×规定费率×(1+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四、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包工不包料53%,包工包料140%)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税金=[㈠+㈡+㈢]×税率㈤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19.69-2)元×(1+税率)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19.69-2)元×(1+税率)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五、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Ⅰ.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防、机械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的构筑物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A+B+C)×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Ⅱ.给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六、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Ⅰ.仿古建筑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 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Ⅱ.园林绿化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B)×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七、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120%)㈢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㈣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㈤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备注:一、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1 建筑工程1. 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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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6元/工日。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2013年以后施行的定额的人工费调整
⒈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⒉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0%。

⒊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⒋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人工费调增15%。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及费率调整
(一)2015年3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
⒈调整后的人工费,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⒉费率调整:
(1)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乘以0.95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和工程排污费的费率乘以0.97系数;其他费率不变。

(2)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费率在各专业现行费用定额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以“人工费”作为计费基数的费率乘以0.93系数;以“人工费+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的费率乘以0.95系数。

其他费率不变。

⒊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二)2015年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
⒈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中列项计算,并作为规费、税费计算基数。

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4年7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宜按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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