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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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法源
(一) 专利权方面 (二) 商标权方面 (三) 著作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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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地法律;
4.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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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2019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8—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 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 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 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 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 法院地法律。
在早期,知识产权的严格属地性决定了根据一国 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有效,原则上不 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大规 模发展,知识产权逐步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产 生了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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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权通常为专属管辖。
(一)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因其系通过合同来实现的, 它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应适用合 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按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 解决。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它逐步突 破了传统的地域性,产生了法律冲突。本章阐 述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 的国际保护,以及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的立法。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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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
(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即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和承担何种 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采用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 法律适用原则,有的国家主要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
(三)知识产权的创立或变更、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上, 主要有这几种不同的理论与实践:

第九章 国际法是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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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黎斌教授
人权的国际保护
含义: 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当国际义务, 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 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罚 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置: 人权委员会、及各种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第一、报告及审查制度 第二、处理缔约国来文及和解制度 第三、个人申诉制度
《法律基础》 黎斌教授
国际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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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调整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关系,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4、 自由贸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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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黎斌教授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二)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三)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四)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 (五)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 组织争端解 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六)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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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黎斌教授
加入WTO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及我国 的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 第一:转换法律概念 第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加紧制 定和完善有关立法 第三:加强执法和司法,推进依法行政和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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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黎斌教授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九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九章

第九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节战争与战争法 ⼀、战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武⼒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①国家间进⾏②存在武装冲突事实为突出表现③作为⼀种法律状态存在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国和其他⾮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节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战争的开始:战争的开始,是⼀种法律状态,它标志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进⼊战争状态。

两种宣战⽅式:A.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B.附条件最后通牒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条约关系发⽣变化;经贸往来的禁⽌;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没收、征⽤、破坏、限制集中居住);敌性的确定。

战争的结束:⼀种法律状态,分两步:停⽌敌对⾏动,结束战争状态; 1、敌对⾏动的停⽌A.停战;B.⽆条件投降;C.停⽕与休战 2、战争状态的结束(法律上)A.缔结和平条约;B.联合声明;C.单⽅⾯宣布结束战争 战时中⽴ 1、中⽴国权利 A.中⽴国领⼟主权应得到交战国尊重; B.中⽴国⼈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C.中⽴国与交战国任⼀⽅有权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2、义务 A.不作为。

不⽀持或帮助 B.防⽌的义务。

防⽌利⽤其领⼟和资源 C.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对作战⼿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段和⽅法的限制 1、限制作战⼿段和⽅法的基本原则 A.“条约⽆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B.“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C.区分对象原则 D.限制作战⼿段和⽅法原则 2、对作战⼿段和⽅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A.禁⽌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的武器作⽤的使⽤:①极度残酷武器②有毒、化学和⽣物武器③核武器 B.禁⽌不分皂⽩的战争⼿段和作战⽅法 C.禁⽌改变环境的作战⼿段和⽅法 D.禁⽌背信弃义的战争⼿段和作法⽅法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般应允许离境 2、对平民应给予⼈道主义待遇 3、伤病员待遇:⽆区别地予以⼈道待遇和照顾 4、战俘待遇:战俘⾃其被俘⾄其丧失战俘⾝份前应享受规定的佥待遇和相关权利。

国际法第九章PPT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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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国际组织的条约(简称成立条约)的缔结要符 合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适用于成立条约。成员国一旦批准条约,就 表明它已经愿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二)成立条约的作用 成立条约具有作为国际组织的“宪法”作用。其中 不仅包括了一般条约中诸如:成员国权利、义务 规范,而且还包括了成员国彼此间在成立国际组 织中的义务,尤其还规定了组织的自身活动规则 、组织与成员国的关系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组织的消亡 国际组织的消亡可以通过条约来约定。
2.国际组织法的渊源 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和咨询 意见。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确认了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 格,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由于国际组织不具有国 家主权,而是一个“非国家实体”,其法律行为 能力和权利能力取决于组成该组织的约章。 •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能体 现像国家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全部的法律行为 能力。
四、国际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国际组织法——国际法的分支 1.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 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的总体。 国际组织法既包括外部法也包括内部法。 外部法主要涉及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同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交往中应 遵守的规则等; 内部法则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规则,包 括国际组织内各机构的职能分工、议事规则、财 政制度及人事制度等。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 国际组织有三大标准的主要机构: 决策机构。(权力机关)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有权讨论、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并 做出决定。通称为“大会”、“首脑会议”或“ 部长会议”等。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由通过选举等方式产生的少数 成员组成。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监督行政机关 的工作,并对决策机构休会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做 出决定。通称为“执行局”或“理事会”等。 秘书处。(行政机关)由不代表任何国家的专职工 作人员组成,是国际组织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 关。通称为“秘书处”。其行政长官被称为“秘 书长”或“总干事”。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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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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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一、国际组织概论 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五、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六、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 七、联合国体系 八、区域性国际组织 九、非政府组织
一、国际组织概论
(一)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广义和狭义。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通常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少数情况下会有非国家实 体,但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家之间的正式协议(基本文件)而创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与国 际会议的最大区别); 4.拥有自主权(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决策 程序)但又并非凌驾于国家之上; 5.拥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于程序性事项和一些不很重要的决议。特定多数主要 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
联合国的推动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组织中最常见的 表决方式 。
(三)加权表决制
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 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 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份量的投票权,即所谓 加权投票权。
实践中的五种形式:
(1)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2)集团投票制;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 (4)欧共体模式; (5)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 意方可通过。
典型者:国际联盟,欧佩克。
此种制度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平等,具有进步意 义,但过于强调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实际赋予每一成 员国以否决权,导致决议难以形成,为现代多数国际 组织所不取。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 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简单多数主要适用
(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
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 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 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2) 保证不重犯。
3) 赔偿。
6、 对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国家责任法的核心内容。
7、 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等方式。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首先,关于预防危险活动跨界损害问题。2001年的《预防危害活动的跨界的条款草案》。,是指在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活动的核准和管制方面的预防责任。
4) 确保提供赔偿。
5) 要求国家为此制定国内法规并进行区域或国际合作。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1、国际法上的国籍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国际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国际公约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况且,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害删除了“国家罪行”的概念,对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未作规定。
其次,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问题。《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时跨界损害,注重的是一国境内的活动在另一国管辖范围内引起的损害。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2) 确立了严格责任制。
3) 明确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
国际法 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1、 国际法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家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则。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主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国际法课件9章

国际法课件9章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外 交 关 系
半外交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 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 联络机构
非正式
第一节 概述
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 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 年加入公约, 中国 年加入公约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 豁免。 2.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同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 外交官。 外交官。 3.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受国国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 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享有一般特权----民、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享有一般特权----职务行为以外无民事、 职务行为以外无民事、行政豁免 4、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仅 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 有某些优遇 有某些优遇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二、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制度的产生 1. 现代意义上的使馆制度在近代欧洲出现的。 现代意义上的使馆制度在近代欧洲出现的。 2. 到17世纪末,常驻使馆制度已经在欧洲成 17世纪末 世纪末, 为一种普遍的外交制度。 为一种普遍的外交制度。 3.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 世纪中叶。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1. 一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属于该国 一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 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2. 国家有权决定与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 馆条件。 馆条件。

国际法第九讲

国际法第九讲
无限期的条约 有限期的条约
二、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合法缔结的条约应该遵守,各条约当事方 必须善意履行条约。 善意履行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履行条约。
三、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时间范围 空间范围 条约的冲突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 时际法原则: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 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就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 决该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和有效期 (一)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 立,发生约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的意义 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 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2、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 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 效
四、 条约与国内法
(一)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 接受的方式: 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2、条约无须转变就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中国倾向于直接纳入 自动执行的条约 非自动执行的条约
区分的原因
1、有的条约具有这样的规定; 2、有的条约的效力在原则上只涉及缔约 方政府本身,如果要将其效力扩展到 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补充 性立法; 3、有的条约规定过于笼统,所以需要补 充性立法; 4、有的条约不是用本国文字缔结,需要 译成本国文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 公布。
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无效的概念和原因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 2、错误 (1)缔约一方或双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 的认识而缔结了条约; (2)缔约一方或双方无第一种错误,但在表述 其意思时使用了错误的字句。 3、诈欺 4、贿赂 5、强迫 6、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国际法第九章人大版.

国际法第九章人大版.

外交关系的形式: 1.正式外交关系 2.半外交关系 3.非正式的外交关系
互派大使[ambassadors]公使 [ministers]
互派代办[chargés d'affaires ] 互派某种联络机构
4.国民外交关系
非官方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二)使馆职务:Article 3
(a) representing the sending State ; (b)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sending State and of its nationals; (c) negotiating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ceiving State; (d) ascertaining and reporting to the sending State; (e)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between the sending State and the receiving State.
注: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在任或尚未就任) 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布使馆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的人, 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① 任期届满; ② 召回; ③ 断交; ④ 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三、特别使团:Special Missions
is a temporary mission, representing the State, which is sent by one State to another State for the purpose of dealing with specific questions or performing a specific task. (《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人类住区委员会 ◇方案协调委员会 ◇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际投资和跨国
公司委员会 ◇发展规划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
• 大会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在每年九月 的第三个星期二举行常会,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 幕,如果议程尚未讨论完毕,则在第二年春天继 续开会。大会还可根据安理会或过半数成员国的 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返回 经社理事会
同联合国建立关 系的政府间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国际开发协会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法学


破 碎 的 地 球
国 院 内 的 雕 塑
——
国际法学
—— No War!
联 合 国 院 内 的 雕 塑
国际法学
联合国的会员国
会员资格的取得:
①系一个国家 ②爱好和平 ③履行宪章义务 ④安理会推荐 ⑤大会准许
• 会员国资格的丧失:
• ①会员国的开除(对于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依安理会 的建议,以2/3的多数将其开除出联合国。至今尚未适用过);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 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 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 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 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九章国际法学

第九章国际法学

3.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结构,是指冲突规范的构
成,是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的。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 象或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 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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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
习惯居所地法”这一条冲突规范中,“自 然人的行为能力”即是该条冲突规范的范 围。“自然人的习惯居所地法”即是该冲 突规范的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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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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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指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 国家的(内国的或外国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指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某 一确定国家的法律,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 的系属,结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 况,推定最终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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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识别的概念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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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土与领土构成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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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领陆: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岛屿。
②领水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河流、 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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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原
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 争原则,给予发展中成员优惠、鼓励发展 与经济改革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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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中国加入WTO对于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哪 些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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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编纂
•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关于条约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成文法 可循,主要是依据习惯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实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 纂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经过20余年的努力,终于在 1969年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 1980 年 1 月 27 日 生 效 。 有 人 将 其 称 之 为 “ 关 于 条 约 的 条 约”。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and obligations)。 •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in written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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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 • 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 多 边 条 约 (multilateral treaty) 及 复 边 条 约 (plurilateral treaty)。 •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 按照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的维也纳 条约》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利, 其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章。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negotiation an adoption of a treaty text)
• 缔结条约的第一个步骤是谈判。这是缔约各方代表为使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第一节 概述
三、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二)条约的名称 • 条约(treaty) • 公约(convention) • 协定(agreement) • 议定书(protocol) • 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 • 换文或换函(exchange of notes or exchange of letters) • 宣言(declaration) • 联 合 声 明 或 联 合 公 报 (joint declaration of joint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 织之间缔结的一种国际协议(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 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与义务(intention to create rights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Reservations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 The Invalidity,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Operation of Treaties
• 国际上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 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条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从而形成 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条约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二、条约法的定义与特征
•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 缔约权(the power to conclude a treaty) ,是指国家和其他 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 力(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国 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 家的缔约权通常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
communiqué) • 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 • 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
• 缔约能力(capacity to make treaties), 一般是指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 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full powers) , 视为代表其国家:(甲)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的一切行为;(乙)使馆馆长,为议定 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 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职权范围内的 条约约文。
• 谈判一旦完成,参加起草该条约的国家就可以通过议定条 约约文来表示它们对其形式和内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 议定条约约文并不等于受条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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