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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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业务管理与分工

第十一条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是我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业务管理与推动;

(二)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

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产品研发、营销推动、产品引进、产品审核、业务培训、统计分析和业务考核;

(四)对分行运营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奖励惩处;

(五)负责总行运营模式项目的运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职责,依法规范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六)根据监管部门或总行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分行、各事业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营销、产品推荐以及客户维护,具体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当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管沟通、当地业务开展资格申请(如需)、市场营销、产品推荐、客户服务及业务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搜集当地私��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竞争与客户需求信息,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告;

(三)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前期调研,确认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及设立的合法合规性;

(四)按照总行要求,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的初审职责,

并按规定及时向总行资产托管部报送产品相关材料,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产品审批;

(五)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负责分行运营模式项目的运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履行对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托管职责,依法规范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六)总行资产托管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总行资产托管部或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运营。

总行资产托管部对于采用何种运营模式具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

第十四条为保障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顺利进行,我行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托管业务实际运作中,各岗位应各司其职,各业务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取得总行许可的分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该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在总行的业务准入范围、业务运营权限等相关要求下,合规开展业务。分行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托管授权体系执行,不得违规进行业务转授权。

第四章产品营销与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全行各经营机构营销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统一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产品审核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产品审核方式如下:

(一)对于经过总行私人银行部、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等总行有权部门审批通过且由我行代销或提供资金对接等方式主办(以下简称“本行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其托管采用合同审核制;

(二)纯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采用合同审核制;

(三)纯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纯托管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托管采用产品评审制。

在相关法规进一步健全、我行托管经验更为丰富的条件下,总行资产托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符合实际需要的更有效率的产品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各经营机构营销并推荐纯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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