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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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
[YHNB/B 20016-2016]
第条涉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条发生泄密事件的当事人应在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
第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书面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办报告。
第条公司在接到发生泄密事件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条发生失泄密事件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各部门不得推诿,必须积极组织力量协助追查,以挽回或减少失泄密造成的损失。
第条报告泄密事件,应到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具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事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在发现泄密事件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条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条发现泄密事件后,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间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州市保密局和广东省国家保密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及未查出结果的原因。
第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整改及时。
发生泄密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查处工作。
第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在泄密查处中需要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请示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条查处泄密事件的原则:事实不清不放过,原因找不准不放过,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不举一反三、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制度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条在泄密查处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
第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附件:
1、《泄露国家秘事件报告表》
2、《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果报告表》
附件一:
泄露国家秘事件报告表
填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填表人: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果报告表
填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填表人: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