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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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一)

浅议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一)

浅议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一)论文关键词:平等权基本权利差别对待合理差别论文摘要:宪法中的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首先从平等权的概念出发,解析了平等权的内涵:其次解读了平等权的基本内容,具体包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和允许合理差别等内容;分析了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1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性质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中,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平等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

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

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

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

2平等权的基本内容2.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基本内容的首要方面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宪法平等权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因种族、性别、宗教、身份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在现代社会,宪法平等权已经成为了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宪法平等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这个案例中,布朗一家人因为美国南部各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们的女儿无法就近就学,只能去远离家乡的黑人学校。

布朗一家人认为这种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他们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裁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这一裁决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宪法平等权在美国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来看中国的宪法平等权案例——“小乔案”。

小乔是一名女性,她在申请成为中国铁路警察时,因为性别原因遭到了拒绝。

小乔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平等权原则,她将中国铁路警察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铁路警察违法,并赔偿了小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为宪法平等权在中国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来看印度的宪法平等权案例——“萨巴里马拉姆案”。

在这个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妇女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裁决打破了印度传统社会对妇女继承权的限制,也为宪法平等权在印度的实现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的来说,宪法平等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平等权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落实情况,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宪法平等权的保障,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外国法律公平性案例分析(3篇)

外国法律公平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名为美国诉布朗案的诉讼。

此案涉及了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斯图尔特维尔市的一所公立学校,该市在1951年根据种族隔离政策将公立学校划分为黑白两个学校系统。

黑人学生的家长认为这种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简介:原告小路易斯·布朗和其他12名黑人学生家长代表,指控斯图尔特维尔市教育委员会和该市市长等被告,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废除这种种族隔离政策,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作出了判决,以9比0的多数票通过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院指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它给黑人学生造成了损害,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判决要点:1. 平等保护原则:法院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政府不得在种族问题上对不同群体施加不平等对待。

2. 种族隔离政策的不合理性: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本身就构成了对黑人学生的不平等对待,因为它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使得黑人学生无法享受到与白人学生相同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3. 教育平等的重要性:法院强调,教育是提供平等机会的关键途径,种族隔离政策阻碍了黑人学生的教育平等。

案例分析:美国诉布朗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它对美国法律公平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本案例的详细分析:1. 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一判决基于对宪法条款的准确解读和适用,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 社会影响: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该判决废除了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黑人争取了平等的教育机会,有助于消除种族歧视,促进种族和谐。

3. 法律发展:该判决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简要比较中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简要比较中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简要比较中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提要】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世界各国的宪法普遍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此也产生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和宪法权利的区分问题。

同时,各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基本权利的救济手段也各有特色,反映了不同的宪政理念。

本文试着对中美两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对比,进而探究两国不同制度背后的理念。

【关键词】宪法;宪政;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在各国宪法学中有不同用语,英美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德国称为‘基本权利’;日本称为‘基本人权’;我国则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宪法权利’。

” i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即是对这种权利的承认与肯定!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差异。

一、内容上的差异1.关于社会福利权中国宪法是一部比较新的宪法,里面包括一些20世纪的新的权利观念,如文化、社会福利的权利。

这在美国宪法中是没有的。

2.关于刑事被告权利刑事被告权利在美国宪法权利里占重要地位,除了宪法中公民人身、住所、文件的保障外,美国宪法还有修正案第5条保护罪犯不因同一罪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以及不强迫被告自证其罪。

第6条修正案又加给被告一些其他的权利,例如迅速、公开的审判等。

中国宪法对被告的权利虽然也有规定,但没有美国宪法那样直接、详尽,中国对刑事被告的权利保护主要规定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里。

中国宪法也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不一定要找律师。

3.政治权利方面的差异中国刑事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而美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性权利不会因单纯的刑事犯罪而被剥夺。

4.权利和义务中美公民权利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中国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美国宪法只提及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义务。

二、美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1.美国“权利法案”明确宣布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基本人权法律案例研究与分析

基本人权法律案例研究与分析

基本人权法律案例研究与分析人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特征。

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研究和分析几个与基本人权相关的法律案例,以深入探讨这些权利的含义和保护。

一、言论自由案例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保障了个人表达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在美国历史上,有许多重要的言论自由案例。

其中之一是1969年的Brandenburg v.Ohio案。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了一个标准,即只有在言论直接导致违法行为或激起暴力时,才能受到限制。

这个案例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广泛保护范围,并对未来的类似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宗教自由案例宗教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包括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以及不受歧视。

在美国,Sherbert v. Verner案是一起重要的宗教自由案例。

该案件涉及到一个七日安息日派的女士被要求在安息日工作,否则将失去失业救济金的问题。

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她的宗教自由权利,因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基本权利,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三、性别平等案例性别平等是人权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对待男性和女性一视同仁。

在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了妇女对于避孕的权利。

该案件改变了美国的法律,使得妇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孩子,从而提升了妇女的地位和权利。

四、少数群体权利案例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是人权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Obergefell v. Hodges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这个判决对于LGBTQ+社群来说是一个重大胜利,它承认了他们与异性恋夫妻一样的权利和尊严。

五、隐私权案例隐私权是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了个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

在Roe v. Wade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了妇女的堕胎权。

这个判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但也确立了妇女在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和自主权方面的权益。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试论中美宪法权利中美宪法对公民的权利都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双方政体本质、传统不同,总的来说异多同少。

本文试就几个方面对中美宪法权利进行比较。

一、中美宪法权利的不同表述美国宪法是18世纪的产物,属于旧式宪法,适用于组建新开发国家。

这种形式的宪法通常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不作详细规定,只概括的写出几条原则性规定,而细节留给法律按照当时的社会情况再给以补充。

这种宪法追求的是高度的稳定性,因此细节越少越好。

中国宪法属于新宪法。

中国宪法对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中国也不采用判例法。

因此,像美国那样引申出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现象可能不容易被中国法学界接受。

再者,引申权利也无必要,因为中国宪法里已包括不少美国宪法中所缺的社会、文化、经济权利的新观念。

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很多是正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宪法上直言这些权利是公民的自由,比如第35条提出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美国宪法里却时常把公民的自由写成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

美国宪法中的这种写法有一部分原因是当年麦迪逊在写前10条修正案的权利时本想把它们写在宪法本文的第1条第9项里。

因为这一项是专门限制国会权利的,因此他就将一些公民权利写成了对国会立法权的限制。

虽然国会最终决定把这10条放在宪法本文的后面作为修正案,但保留了麦迪逊的写法。

除了麦迪逊的因素以外,美国宪法用限制政府的权力表述公民权利也有其传统政治的背景,美国立国的传统就包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深信权力对掌权人的腐化作用。

美国国体中的三权分立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

在这种思想逻辑下,把公民权利写成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很自然的。

当然美国公民的一些权利也有用正面表述的。

中国的政治传统和美国不相同。

由于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就没有对政府采取敌对态度的必要。

中国宪法中也反应了这种人民和政府利益相同的态度,因此多半权利都写成公民的正面权利。

二中美宪法各类权利的比较(一)关于社会福利权中国宪法是一部比较新的宪法,里面包括一些20世纪的新的权利观念,如文化、社会福利的权利。

论美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

论美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

西北政法大学题目:论美国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学号_20120640343姓名许志苗专业_ 法学(行政法学院)指导教师伊卫风论文成绩2015 年12 月26日论美国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许志苗*(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摘要】随着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不再仅仅局限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文化权利,是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各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美国作为世界上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其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优越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就美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做了浅要分析,期望取长补短,以期公民更好的实现文化权利。

【关键词】美国宪法;文化权利;公民;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growing spiritual and cultural needs of the people, the people for their rights concern no longer confined to political rights, economic rights, cultural rights, has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people's lives. Cultural rights, is a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basic human rights, but also the countries of the Constitution as a fundamental right.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s most developed countries, cultural industries, in terms of its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the cultural rights of citizens also has a strong advantage, stone hills, can learn, the protection of our Constitution on civil rights, there are still cultural deficiencies Office paper on the US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cultural rights of citizens to make a shallow analysis, expect each other, in order to better achieve the cultural rights of citizens.Key Words: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Citizen;Cultural rights;Prot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一、引言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别的东西比文化更难以捉摸,我们不能分析它,因为它的成分无穷无尽;我们不能叙述它,因为它没有固定形状。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v.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v.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v.Eva案谈起一,Romerv.Eva案概说(1)案情简介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2的条款。

Amendment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

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2的实施。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state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

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

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2不应该付诸实行。

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

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

宪法平等原则的理论与现实——以美国平权行动为例

宪法平等原则的理论与现实——以美国平权行动为例
宪法平等原 则的理论与现 实


以 美 国平 权 行 动 为例
吕亚 萍
摘 要 :美国在联 邦 所有 法域 引入 的 平权 行 动政 策 ,主要 是在 教 育和 就 业领 域 对 少数族 裔 群体 加 以 优待,这种针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措施,对不同种族群体 中的个人 实施 了差别待遇。平权行动导致的差别 待遇,必然与宪法第 14条修正案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形成张力。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措施 ,实际上是依据 种 族 差别 对待 个人 。在 美 国历 史情 境 下 ,一 方 面 ,难 免 种族 歧视 之 嫌 ,违背 了法律 平等 保护 的 直观 含 义 ; 另一 方 面 ,即便 平权 行 动的 目的是 改 变 少数 族裔 长 期 处 于底 层 的社会 结构 性 分层 和 种族 与 阶 级 的不 正 当 关联 ,其 最 终 目标也 沾染 了群体 平 等 的 色彩 。 因此 ,在 当代 美 国的 现 实语 境 中,平 权行 动 时 自由主 义 平 等理论 提 出了挑 战 ,法律平 等保 护 原则 的 宪法 解释 ,实 际上 重构 了政 治 哲 学上 的平 等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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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改 法种 族 分 类 ,而 要 视 种 族 分 类 背 后 的动 机 或 造 成 的影 响 ,比 如是 否 包 含 歧 视 的 目的 ,抑 或 是 具 有 种 族 污 名 化 的效 应 。
1.种 族 赋 权 、种 姓 制 度 与种 族 污名 化 平 权 行 动 将 某 些 机 会 和利 益 分 配 给 少数 族裔 ,必 然 引发 两个 问题 。第 一 ,有 将 机 会 或 资 源 的 分配从个 人权利转化 为群 体权 利之虞 ,导致对个体平 等的 自由主义基本原则 的违背 。第二 ,从群 体权 利延伸开去 ,以种族代 表性作 为平权 行动 的合法性 依据 ,在许多 由不 同种 族组成 的国家 ,大 多 数 群 体 都 能 够 主 张 政 府 或 私 人 曾在 历 史 中歧 视 过 他 们 ,因此 ,群 体 权 利 所 必 然 带 来 的逻 辑 后 果便是所 有的团体都 可以要求他们 的种族配额 ,从 而在偏离个人基本权利 的原则之外 ,还会将社 会 利 益 分 配完 全 理 解 为 一种 群 体 间 的 横 向瓜 分 ,沦 为 种 族 之 间 的利 益 分 赃 制 。 若 个 人 依 据 某 种 群 体性 身 份 获得 某 种 权 利 ,则 意 味 着该 社 会 存 在 某 种 种族 赋 权 体 制 ,或 是 不 同情 境 下 的种 族 种 姓 制 度 再 度 复 活 。 肯 尼 迪 大 法 官 在 地 铁 广 播 公 司 案 的 附 议 意 见 中表 示 ,按 照种族来分配利益 ,体现 了将个体视 为其所属种族 的组成部分 的陈规 陋识 。他认 为 ,种族分类专 断 地 认 定 同一 种 族 的成 员具 有某 些 相 似 的 本 质 特 征 ,本 质 上 否定 了人 的个 体 性 。 然 而 ,陈 规 陋 识 指 的 是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个 体 成 员 ,对 其 加 以 某 种 不 利 于 他 们 的 类 型 化 思 考 。将 种 族 作 为评 价人 们 的 某些 品 质 的 基 础 ,比如 认 定 白人 不 如黑 人跳 得 高 ,而 禁 止 白人 学 生 打 篮 球 ,便 是 一 种 基 于种 族 的 陈 规 陋 识 ,这 种 陈 规 陋 识 因为 对 白人 的污 名 化 ,当然 会 侵 害 白人 学 生 的个体性 与个体 尊严。如果 以种族 为基础 的分类 与平权行动 并非基于 陈规 陋识 ,则针对少数族 裔 的赋权 和利益分 配 ,不一定会对其个体尊严造成伤 害。种族分类是 否有 污名化 的风险 ,与种族 的不 同意 涵 有 关 。 2.种 族 区 分 与 可 疑 分 类 美 国宪 法 学 者 伊 利 认 为 ,根 据 种 族 对 人 们 在 法 律 上加 以 区 分 ,是 一 种 可 疑 分 类 。 可疑 分 类 的 法 律 定 义可 以 根据 以下 两个 特 征 作 出 。第 一 ,分 类 特 征 的不 可 变 性 ,是 一 项 分 类 成 为可 疑 分 类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 比如 ,纽 约 州 制 定 了针 对 酗 酒 与服 用 致 幻 剂 人 员 的管 制 规 定 ,但 是 针 对 酗 酒 与 服 用 致 幻 剂 人 员 的这 项 立 法 却 不 属 于可 疑 分 类 立 法 ,因为 这 类 人 员 的特 征 是 可 变 的 ,是 人 们 自由选 择 的结 果 。第 二 ,即便 是 根 据 不 变 的生 物 特 征 作 出 的分 类 ,是 否 可 疑 分 类 还 有 赖 于 这 一 分 类 上 附着 的文 化 意 涵 。基 于对 少 数 族 裔 的某 种 固定 不 变 的 “陈规 陋识 ”的一 般 化 分 类 是 可 疑 的 。 伊 利 将 可 疑 分 类 与两 项 主要 特 征 联 系 在 一 起 ,为 辨别 可 疑 分类 提 供 了 较 为 明 确 的 理 论 定 义 。 种 族 特 征 虽 然 具 有 不 可 变 性 ,但 基 于 种 族 的一 般 性 立 法 ,并 非 建 立 在 某 些 固定 不 变 的 “陈 规 旧识 ” 基 础 上 ,那 么 这 项 立 法 不 一 定 必 然 违 宪 。 换 言 之 ,对 可 疑 分 类 的 司法 审 查 的关 键 ,在 于 可 疑 分 类 与 用 来 证 明其 合 理 性 的立 法 者 心 中 实 际 追 求 的 目的之 间 的联 系 ,如 果 立 法 目的是 “善 意 的 ”,那 么 该 可 疑 分 类 就 是 合 宪 的 ,若 是 立 法 目的是 “恶 意 的 ”,因 此是 违 宪 的 ,那 么该 分 类 也 难 以立 足 。 同时 ,由于美 国曾经存在 的种族歧视和种族 隔离 的历史 ,平等保护条款需要打破历史原 因造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和2005 年分别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和佘祥林案,是两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

其中,前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生命权,并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这两案在全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并促发了国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的深深思考: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为什么仍然发生了这些性质如此恶劣的侵权案件?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英国和美国等这些发达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否值得我国借鉴?诸如此类问题,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二、英国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英国宪法并不包含基本权利。

由于具有不成文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英国宪法任何部分的修改程序均与议会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1]。

在英国,人们所珍爱的权利均扎根于习惯、传统、普通法、议会法、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重要的文件之中[2]。

其中,英国的很多议会法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等等。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在英国宪政史上乃至世界宪政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第39 条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没收其财产,或摈弃使不受法律保护,或将其流放,或加以伤害;既不得以朕之名义,对之提起控诉,亦不得指派官吏,对之提起控诉。

”这一条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早法律根据。

比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即是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亦莫不如此。

其实,该条的伟大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还包含了自由民的另外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是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过依法裁判,才能对自由民实施逮捕或监禁;二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才可剥夺公民的权利[3]。

小议美国法之社会立法的平等权

小议美国法之社会立法的平等权

小议美国法之社会立法的平等权“双重基准理论”与合理性审查标准在20世纪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恪守传统自由主义立场,强调确保个人自由是宪法的首要任务,拒绝为了保障福利权而赋予个人自由相应的义务。

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案”[1]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认为纽约州一项旨在保护工人健康的法律所规定面包工人最高工时制,乃是侵害了劳资双方之间的契约自由,因而违宪无效,开启了所谓的“洛克纳时代”。

此项判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视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社会弱势阶级所处的劣势地位,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意味着资本的任意宰割。

虽然“洛克纳案”的判决与社会民意脱离,但联邦最高法院仍不改初衷。

直到1937年,在罗斯福总统“法院填塞法案”的政治压力下,联邦最高法院才于“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2]中强调契约自由并非绝对而毫无限制的自由,仍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它不能损及人们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为防止势力薄弱的妇女和未成年人被迫在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即使规定最低工资也难说不合理,因此华盛顿州《妇女最低工资法》并没有违宪。

此项判决终结了“洛克纳时代”,罗斯福政府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干预措施也陆续受到后来法院判决的支持。

以此为契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合众国诉卡洛琳制品有限公司案”[3]中确立了所谓的“双重基准理论”,对于涉及民主政治程序的自由权与纯属社会经济事项的自由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那些以后者为规制对象的各种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采取比前者为规制对象的各种立法的有关审查更为宽松的审查标准。

其理由是那些规制社会经济生活的立法,如果法院以自己的社会哲学对抗民选产生的国会多数决定,就可能有悖于民主精神。

根据“双重基准理论”,凡是单纯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事项争议,皆采取低度的审查标准,政治部门的社会经济立法几乎都可通过合宪性的检验。

关于美国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关于美国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裁决,在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中,以5比4的投票结果,宣布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合法。

这一裁决标志着美国社会对同性恋权益的承认和尊重,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分析这一案例的背景、争议焦点以及裁决结果。

二、争议焦点1. 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争议的核心在于同性婚姻是否应享有与传统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主张同性婚姻合法,认为这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体现;另一方则认为同性婚姻违反了传统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

2. 各州宪法和法律的冲突在美国,婚姻权由各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州有权决定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然而,这一裁决涉及到各州宪法和法律的冲突,引发了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争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起源于俄亥俄州,原告约翰·奥伯格夫尔(JohnArthur Obergefell)和詹姆斯·泰勒·拉姆齐(James Taylor Tumulty)是一对同性伴侣。

他们于2013年向俄亥俄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州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然而,俄亥俄州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随后,原告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 裁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作出裁决,认为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合法。

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代表多数派发表意见,认为同性伴侣有权享有与传统婚姻相同的权利,包括婚姻权。

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宪法赋予每个州制定婚姻法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州可以无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同性伴侣有权享有婚姻权,这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3. 裁决理由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以下理由:(1)宪法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

同性伴侣有权享有婚姻权,这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2)同性婚姻不违反传统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

宪法并未规定婚姻必须符合特定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摘要】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时至今日,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规定于成文宪法之中,为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遵循。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康有为康有为,戊戌变法的领导者,在其《大同书》中勾勒了一个“去国界合大地”,人与人之间过着和睦相处,平等而富裕生活的理想社会的画面。

“平等”是随着私有制的形成,阶级的产生而逐渐出现的一个词语。

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之一。

1776年,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列入其中。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拿大《宪章》第15条规定的每一个人享有“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法律的平等权益”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在其第一款也规定:“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任何人的宪法权利”。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一、平等的涵义(一)平等的含义何谓“平等”?目前对“平等”含义的界定,学界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平等”一词的定义为: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同时又泛指地位的相等;萨托利认为,平等包含着公正,“公正也要求平等观念”。

“一如公正是个平等问题一样,不公正就是不平等;因而希望建立公正的人就是在试图变不平等为平等。

”“平等是个两面玲珑、而且是唯一的一个能够同时与相同性和公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

”[1]本文作者认为,平等,是指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横平状态的比较,这个比较追求过程与结果上的不偏不倚。

美国宪法解读民权与自由的保障

美国宪法解读民权与自由的保障

美国宪法解读民权与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法作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确立了民权与自由的保障机制。

本文将解读美国宪法中关于民权与自由的重要条款,并探讨其在现实中的运行和保障效果。

一、立法和司法的平衡美国宪法确保了国会的立法权,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这一机制旨在实现立法和司法的平衡,确保立法不会侵犯公民的民权与自由。

立法和司法的平衡体现在最高法院对立法进行宪法审查的权力上。

最高法院能够判决某项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如果违反,该法律将被视为无效。

这种机制保证了公民的民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确保了政府不能过度干涉公民的自由。

二、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明确保障了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观点、批评政府、参与公共讨论的基本权利。

宗教自由则保障了公民对于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

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在美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批评政府或者支持某种政治主张,这为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宗教自由也确保了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信仰进行宗教实践,并且不会因为其宗教信仰受到不公平待遇。

然而,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

法律对于诽谤、恶意谣言、煽动暴力等行为进行了限制。

此外,当宗教习俗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也会进行权衡和裁决。

三、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并规定了对于搜查和扣押的合法程序。

这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免受非法侵入和侵犯隐私的行为。

第四修正案要求执法机构在进行搜查或者扣押之前必须获得合法的搜索令或逮捕令,并且必须符合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一权利保障了公民的隐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侵入。

然而,在反恐等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权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成为一个持续争议的话题。

政府可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一定程度的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界和公众之间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与国家安全的权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

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

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

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

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

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

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分别宣告了平等权的地位。

北美《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美国作为一个重视人权和平等的国家,其人权法律体系十分健全。

其中,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人民平等权利的核心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美国对人权和平等的法律保障。

1. 平等保护条款的背景和意义平等保护条款源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旨在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其核心原则是“平等保护”,即无论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残疾等身份特征,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和保护。

2. 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住房、公共服务等。

在这些领域,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因为个人身份特征而对他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例如,在就业方面,雇主不得以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为由拒绝雇佣某个人。

3. 平等保护条款的主要原则和规定平等保护条款有几个主要原则和规定,如下所示:(1) 同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所有法律的实施都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人,不得因个人身份特征而歧视。

(2) 歧视标准的审查: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对涉嫌歧视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任何歧视必须通过切实目的的合理性来进行合法化。

(3) 正当政府权力:平等保护条款承认政府在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平机会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同时限制其对某些群体的特殊对待。

4. 平等保护条款的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美国历史上出现了许多与平等保护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案例,充分展示了这一条款在确保人权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例如,布朗诉教育局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最高法院裁定了在校教育中种族隔离是违宪的,为种族平等在教育领域打下了基础。

5. 平等保护条款的局限和挑战尽管平等保护条款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实践和执行仍然面临局限和挑战。

诸如就业歧视,性别收入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结论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为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优质】美国联邦宪法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浅析word版本 (4页)

【优质】美国联邦宪法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浅析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美国联邦宪法基本人权保障的路径浅析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美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有其鲜明的特点,从其独特的发展路径出发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加以理解。

一、普通法的形成( 一) 中世纪的英格兰11 世纪,英格兰统一前,不仅在政治上形成了封建制度,司法制度上也形成了以地方法律、习惯为主体的封建分化格局。

10 世纪末,丹麦的维京人再度入侵,以武力征服英格兰后,迫使英格兰地区的贵族在贤人会议( Council ofWosemen)中拥护科努特为英格兰国王,并以此获得了公民的认可。

从1016 年科努特时代开始,至1707 年英格兰建立了王权国家。

1066 年爱德华死后,王位继承出现了争端,也引来法国北部诺曼底公爵即威廉征服者( Duke ofNormandy,Williamthe Conqueror,10271087 年) 入侵,这也是英格兰历史上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入侵。

他的历史意义在于将君主专制体制[1]带入英国,重点是将赋税与军权收归中央,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强调君主与诸侯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纷争解决则由君主与地方领主参与的大议会( Great Council) 中解决。

这种制度是英国日后走上宪政主义及议会政府的原因之一。

( 二) 普通法的确立11351154 年,亨利二世当政后,为巩固王权,致力充实国库,征收个人财产所得税,削弱地方贵族势力和封建制度,进行制度革新,并开始引用陪审团制。

为保证国内司法的公正性,创设了代表君权至上的王权法院,派巡回法官到各地主持司法审判,给不服地方法院审理结果的当事人提供上诉的机会。

王权法院成为平衡法院,平衡适用累积的判例,形成普通法体系。

这种新型的司法体制,也为英国摆脱地方封建制度,向中央集权发展提供了方便。

12 世纪末至13 世纪,英格兰权贵的会议只是向国王请愿的机构,因此,在这个阶段英格兰王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健全,法律的扩张主要靠法官的诠释,于是形成了法官造法( judge- made law) 。

论平等权

论平等权

论平等权平等是人类的理想,也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中国社会之所以不能完全法制化的原因之一就是平等观念的阙如。

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在对不平等社会关系的调节上,找到了较为合理的机制,并通过法律的规定创设了平等权,其中宗教信仰在西方人格平等机制的形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历史上各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出过平等思想,但最后不是把人天生的不平等视为天经地义,就是由于没有找到不平等的解决机制而陷入平均主义,最后又不得不皈依维护等级特权的人治社会。

平等权是人类解决不平等问题的重要政治文明,对建立人类民主政治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观念的起源平等观念的起源平等观念起于何时?有学者说:"平等作为一种观念,源远流长,几乎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

早在原始社会,极度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原始人必须共同劳动,平等分配。

这种原始平等而产生的平等观念,曾延续过几十万年。

"也就是说,平等观念早在原始社会就因原始的平等而产生了。

在原始社会漫长历史时期里,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需要依靠集体并通过集体合作的力量来获取维护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那时,人们过着群居集体生活,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合作劳动,劳动成果也归集体所有,集体协商分配使用。

财富大部分为集体共享,它不能为个人垄断而成为役使剥削他人的手段。

一切都是原始自然的,虽然可能有某种程度的平等,但不会产生平等的观念。

平等观念作为一种心理体验,在主观上只可能是被剥削、受压迫的人们所追求的一种自由、自主,要求社会同等对待,从而达到心理平等的一种感受。

因此,平等观念的产生,根源于私有制,根源于阶级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生产成为可能,并出现剩余产品,个人对集体的依赖程度也随之降低,家庭和私有制开始形成,并逐步渗透、瓦解原来的生产占有方式,原始平等、互助合作的社会关系为差别越来越大的财富占有关系所打破,而某些氏族首领也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使公众赋予他们的权力成为他们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手段和工具,最终使原始社会为奴隶社会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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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1)案情简介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

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

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

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

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

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

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

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

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

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

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

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

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

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

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

就这一要求而言,Amendment 2的问题在于其根据单一特征(性倾向)分类出某一特定群体,接着又以这一分类为基础,广泛地拒绝赋予这一群体以特殊法律保障。

这一作法,本质上便与宪法平等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以及国家应该基于不偏不倚的立场对需要国家援助的人民提供协助的原则互相抵触。

简言之,Kennedy大法官的多数判决意见认为Amendment 2在几乎缺乏正当合理的立法目的下,继而赋予同性恋群体不同等于社会上其他一般人的待遇,排斥其于法律的保护之外,是违宪的。

另外,Kennedy大法官从合理基础审查基准的观点,说明Amendment 2何以违宪的理由。

在Kennedy大法官的观点中,Amendment 2所呈现出来的,只是和其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相当疏远的关系,并不具备合理的关联。

甚至,Amendment 2所呈现的,根本是一种令人费解的对同性恋者这一受到该立法影响的特定群体的“敌意”(animus)。

基于这一认识,Kennedy大法官强调,平等权保障的核心理念,至少是必须强调这种“明明白白地意欲伤害任何在社会上或者一般政治程序上不受欢迎的特定群体的目的,绝对不能构成正当的政府利益”这一基本原则。

有鉴于此,由于Amendment 2基本上是一种与任何可以归纳出合理关系,以正当化国家立法利益的事实派络完全脱节的立法措施,故而无法通过宪法平等权保障的违宪审查。

(3)反对意见针对Kennedy大法官的多数判决意见,Scalia大法官中提出相当强烈的批评。

首先,Scalia大法官质疑Kennedy大法官所认定的Amendment 2是一种“明明白白地以伤害同性恋者为目的”的主张。

根据Scalia大法官的观点,Amendment 2只是“表面上仍具有相当程度容忍性的科罗拉多州民透过一种尚称温和的方式,以立法措施试图对抗在政治运作上强而有力的少数群体,以保存该州传统上有关性别倾向的风俗习惯”而已。

言下之意,Scalia大法官似乎是认为同性恋群体根本不构成美国社会中或者正常民主程序中不受欢迎的特殊弱势群体,不必受到宪法特别的保障。

在Scalia大法官的想法中,反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强将自己对于性别倾向所持的观点,强加到科罗拉多州当地人民身上。

其次,在说明其何以认定Amendment 2和其所要保障的国家利益之间显然具有合理的关联,应该通过合理审查基准的审查这一问题时,Scalia大法官同样不同意Kennedy大法官的观点,而认为Amendment 2并未将同性恋群体恣意独立出来,赋予其差别待遇,就其手段选择而言,并无欠缺合理关联之处。

同时,Scalia大法官主张:既然根据Bowers v. Hardwick一案,各州有权对同性恋者的交媾行为予以犯罪化的待遇,并不违背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那么Amendment 2显然具有合理的立法目的。

究其实质,Scalia大法官是在指责多数判决意见与Bowers v. Hardwick这一先例不相符合。

对于Bowers v. Hardwick所禁止的仅限于同性性交行为(conduct),而本案中Amendment 2明确将范围扩大到同性恋倾向(orientation),Scalia大法官争辩中道,因为同性恋行为是可以被改易(regulated)的,所以对这种自我公开的(self-avowed)进行同性性行为的倾向或欲望不给予保护是合理的。

但这受到了学者诺曼·维拉的批评:科罗拉多州并不禁止那些自我公开进行违法的异性性行为(illicit heterosexual conduct)的倾向或欲望,并且为什么当同性恋者而非异性恋者被卷入其中时性倾向便受到州政府的关注,这本身就是不清楚的。

(4)本案意义本判决一出,就被誉为美国近十年来同性恋者平等权运动的最大胜利。

因为自Bowers v. Hardwick一出,同性恋者群体作为弱势、边缘团体由隐秘空间走向公共空间,争取社会完全平等的肯认和接受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

在相当程度上,该案的判决主导了美国近十年来关于在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争议主轴。

在此期间当事人数度要求法院就同性恋者是否为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弱势群体(a suspect or quasi-suspect class)给个说法,但Bowers一案成了法官最好的“挡箭牌”。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性恋者谋求平等法律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最终促成了本判决的出现。

分析Kennedy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不难发现其中一个很明显的绕开Bowers一案消极影响的企图。

因为Hardwick案认定同性性行为在普通法上是一种“罪恶”(criminal offence),并且禁止这种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有鉴于此,该案中大法官们在同性恋者性交行为面前停下了输送权利保护的脚步,认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范围不能包容下这一权利要求。

作为普通法国家,这也就意味着通过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途径来寻求对同性恋者权益保护的大门由此关闭。

但一扇大门的关闭,往往伴随而来另一扇大门的开启。

Romer案的判决结果所展现的就是避开Bowers案所设置的障碍,另辟新径。

更直接地说,通过宪法“平等法律保护”条款来保障同性恋者群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这多少让同性恋者族群感到一些欢欣鼓舞。

当然,这种企图是否完全“得逞”,尚有争议。

首先,针对某些下级法院因援引Bowers案而拒绝认定同性恋者构成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弱势群体这一问题,大法官多数意见没有加以说明和澄清,因而没有处理好两案的关系。

这可能为日后同性恋者群体争取平等权保障的努力埋下不利的伏笔。

这也是为Scalia大法官所诟病之处。

其次,同性恋者是否构成社会特殊弱势群体在下级法院意见不一。

这正是需要Romer案予以确定的关键问题,但遗憾的是Kennedy大法官同样未对此问题加以说明。

二,根据本案审视美国宪法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及司法审查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

”虽然没有相应的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但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联邦政府施加了相同的限制。

值得考虑的,是该条款平等权保护的性质是什么?毫无疑问该条并不禁止法律对不同的群体进行分类。

因为虽然所有独立个人共享毫无差别的平等是人类对于平等的最高追求,但从实质公正而言,对处境不同的人和事给予不同的待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这对制定法律和行政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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