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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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2010.11.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营,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6•【字号】汉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收管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市地方税务局要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不动产交易环节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

要在中心城区设立相应的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交易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配合其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

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收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其依法诚信纳税。

二、严把交易关口,坚持做到“先税后证”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交易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对经审核符合有关房地产交易规定的,应告知房地产转让人到其所在地房地产税收管理机构缴税并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

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产权产籍部门(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要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认真查验办证人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联和办证联原件,并在发票联原件上加盖“房产证已办”专用章,办证联留存备案。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易的房屋和单位对外销售的房屋,办证人如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权登记经办人员应告知其到当地地税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未取得发票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各级农税部门在征收契税时,对二手房交易必须要求购房人提供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给售房人的“汉中市个人销售住房完税证明”或“汉中市个人销售住房免税证明”的第四联,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契税手续,并告知购房人向售房人索取上述证明,以促使售房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去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局提出采取“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在市、州级和契税税源较多的县(区)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各地不同程度地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总局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006年,省局将把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的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推进“以票控税”工作。

为扎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要将不动产销售发票作为契税纳税申报的必备要件,在契税征收场所提供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业务。

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要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一窗式”征收和税源信息共享工作。

由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多个税种,其交易主体多元化,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契税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地方财力增长,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太原市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刘建中(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组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成员:王世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唐春玉(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李天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姜波(市建管委副主任)贺卫东(市地税局副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贺卫东(兼)。

二、当前主要工作(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审批)信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转让信息、建管委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售房的基本信息、房地局房地产交易过程和权属登记信息、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容积率等信息要实行联网共享。

同时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税收征收情况。

税源信息采集、分解、传输和使用内容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解决房改房契税征管问题。

房改房承受人要按照契税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契税手续。

我市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在批准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房屋承受人要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完税手续,并以此作为产权过户凭证。

(三)解决“城中村”建设出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目前我市城中村建设了大量商品化房屋并对外销售,但由于未办理产权证书,大量契税难以征收。

因此,必须加强城中村房屋建设清查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0.17•【文号】国税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各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

各省地税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概述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认定问题纳税人承受平房住宅可视同承受普通住房。

涉及相关税收,按普通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上手税”的问题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是否足额缴纳了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其它各税、费,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

对转让方未足额缴纳各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

对房地产承受方通过拍卖方式承受房地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和五十五的规定,拍卖人应向房地产竞买人说明委托人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要明确是由拍卖委托人还是由竞买人承担在本次房地产交易中委托人应足额缴纳所涉其它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拍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做上述说明,致使买受人无法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前提供上述缴税证明的。

买受人应在要求拍卖人提供上述缴税证明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相关缴税手续;或者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如果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做出上述说明,则表明买受人愿意承担委托人应缴税费,在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号:鄂地税发[2005]103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国税发2005 172 房地产税收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国税发2005 172 房地产税收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0-20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国家调整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相关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

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转让不动产时,卖方应缴纳的税费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需要缴纳的是:契税、印花税。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2011-07-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17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房产税税率的最新规定

房产税税率的最新规定

房产税税率的最新规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房产税的最新规定。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按照“堵漏洞、规范操作、优化政策、创新机制”的原则,对房产税率进行了调整。

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对于一线城市,房产税率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征收。

一线城市毕竟房价偏高,税率相对较高,这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减少了一线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现象,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其次,二线城市的房产税率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0.8%征收。

相比一线城市,二线城市的房价趋势更加平稳,税率相对较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购房者购入居住。

也提高了购房者的购房积极性,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

最后,三线城市及其他地区的房产税率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0.6%征收。

由于这些地区房价普遍较低,所以税率相对较低,以鼓励更多的人群购房置业,促进经济的发展。

另外,对于购房者而言,个人住房每年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缴纳个人房产税。

对于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购房者,缴纳个人房产税可以通过纳税抵扣等方式进行优惠,而对于三线城市及其他地区的购房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通知》还明确,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应强化依法推动市场化原则,通过房地产税公示、征收透明等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总的来说,这次房产税税率的最新规定,旨在通过调整税率的差异化,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税率的差异化征收,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购房需求,并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公正透明的税收征管机制,也有助于加强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增强全社会对房地产税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相信这一《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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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

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滁政秘〔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滁政秘〔2017〕86号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推开,《滁州市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中关于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不再适应现行税制。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做好市、区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房地产项目(含房产开发及建安工程)税收实行土地“谁出让、税归谁”原则,确保市直、各区财政利益不受影响。

二、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现有市、区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归属地进行排查梳理。

凡竞拍取得市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产生的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税务部门负责对入库级次有误的企业进行调整。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2016年5月以来入库级次有误的收入,按照隶属关系,通过年终结算对地方财力作相应划转。

三、加强对新成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在市财政部门未确定新成立房地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入库级次一律界定为市中心支库。

属于区级的企业,由区财政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审核后,向税务部门出具入库级次界定通知,税务部门据以调整入库级次,并对其相应的收入予以调库。

四、加强对已注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跨区新建项目,各房地产企业根据管理需要注册成立新项目公司,新项目公司的税收管理参照上述第三条执行;对未成立新项目公司、项目跨市、区两级的房地产企业,企业入库级次界定为市中心支库,税收全部先行缴入市中心支库,企业分项目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属于区级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税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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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5年5月27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不得减免契税。

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

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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