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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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个人都梦想着幸福美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又充满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当婚姻出现了问题时,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不仅对当事人个人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也是起到稳定和谐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性质

(一)事实婚姻背景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现实问题,尤其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以及其效力等问题也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与国内外立法例相比较可以看到,国外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国立法则侧重于界定何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继而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是实行结婚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比结婚登记更重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登记结婚者在登记以后,仍得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获得社会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领域里,不能被忽视传统的延续性的,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国文明的,而且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传统结婚仪式,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没有合法登记手续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婚姻,理应在有条件的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况地对其进行规制。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不断革新,并且随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更加凸显了事实婚与法律婚的对立。是否把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更是关系到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性质关键在于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区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婚意”,即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并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和客观结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种价值状态,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立的婚姻,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下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只是不产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作为婚姻形式一种的事实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缔结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不会使婚姻的成立,即这种客观事

实状态受到影响。是否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只是决定这种婚姻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进而影响着已经成立婚姻的效力.

再从婚姻的本质属性的角度分析事实婚姻的性质。本文之前论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婚姻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成立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婚意”.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或者说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就必须强调合法性了。传统的民法理论都将合法性看作是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而非本质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男女双方的“婚意”,而非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这种观点也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的要求。合法性仅仅是婚姻的效力判断要件,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的事实状态。因此,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婚姻的生效要件,即合法性的要求,而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易言之,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被认为是婚姻,即具有“婚姻性”.

综上,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和婚姻的性质两个角度来分析了事实婚姻的性质,得出了事实婚姻亦是婚姻的结论,对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对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一)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

我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举行婚礼即取得社会承认的习俗,

是致使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的存在的主要历史因素。这种民间的习惯法已早已彻底“内化”成国民的内心的不自觉的强制和习惯。一直到太平天国开创了婚姻登记制度,在这之前我国均是以古代的“六礼”作为婚姻的程序的。早已作为被国民普遍认可的结婚形式--仪式婚,已经深入民心,而登记这种法律形式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得到全民认可。因此,受到旧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一些人认为举行婚礼即取得社会承认,而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才致使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的存在。

(二)婚姻的私法属性导致的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法不入家门”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很多国民认为结婚是个人的私事,完全与国家无关。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加强,法律和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法律的特性也逐渐被国民所认可。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干涉家庭事务仍不能被广泛接受,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结婚不办登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目前我国对于婚姻的干预相对来说不算太多,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完成了法律规定登记程序,婚姻即告成立。至于是否举办婚礼对于婚姻在法律上对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社会公信力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受到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不举办婚礼就是婚姻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在偏远的山区农村,这种意识更强烈一些。

(三)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登记制度的立法不够健全和运行体系完善也是事实婚姻得以

长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贪污腐败盛行。有的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办理登记的当事人索贿,乱收费,不满足其潜规则要求的就给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制造设置障碍等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使很多家庭为了逃避这种所谓的潜规则,而选择只是举办结婚仪式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违规操作擅自更改国家的婚姻政策。有的从政者出于政绩或者其他的目的,人为的提高或增加登记的条件,使得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被拒之登记机关的门外。

三是登记结婚的强制力不够。所谓“只教不诛,徒法难行”,当法的教育作用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时,如果强制力不够,法律必将成为一纸空文。不登记与登记的结果一样,这就使当事人不重视登记制度。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事实婚姻都必然出现纠纷。只是当出现纠纷再想起登记制度时,已经为时已晚。

(四)客观条件阻碍结婚登制度的实施

鉴于当代国情,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农村,交通不便,结婚登记在这些世代生活在大山里的群众来说无疑是“劳民伤财”和“毫无必要”的。这就是为什么结婚登记不仅不被他们认可,反而会排斥的原因。“况且越不发达的地区越是封闭保守,其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就越重。因此,在多重原因作用下,登记这一规定要完全浸透到中国的每一寸土地里,至少目前还无法实现。”

(五)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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