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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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正文:----------------------------------------------------------------------------------------------------------------------------------------------------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

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

“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人才住房申请条件在现代社会,人才的流动和发展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个地方都在努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提供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是指专门为人才提供的住房资源,通常价格较为优惠或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福利。

申请人才住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将就人才住房申请条件进行详细讨论。

一、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概述人才住房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措施,因此对于申请人才住房都会有一定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包括:人才的资质条件、就业情况、购房意愿及经济水平等方面。

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才的资质条件:一般对人才住房的申请者会有一定的学历和资质条件要求,例如对于大学毕业生或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才提供住房福利。

此外,针对一些特定的人才类型,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条件要求,比如对于创业者、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等。

2. 就业情况:人才住房的申请人一般需要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或就业证明,这也是为了确保人才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有些地方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在当地连续工作一定的年限或者符合某些就业政策。

3. 购房意愿:针对一些有购房意愿的人才,地方政府可能还会提供购房补贴或贷款优惠等政策,但需要申请人证明自己的购房意愿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水平: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中还会有一些经济水平的要求,通常对于收入较低或者特定群体的人才会给予更多的优惠。

二、不同地区的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由于不同地区的人才资源和政策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对于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也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以国内几个典型城市为例,简要介绍一下各地的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1. 北京: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家中心城市,有着丰富的人才资源和就业机会。

北京市对于人才住房的申请主要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北京市户籍或连续在北京工作满3年以上、购房意愿强烈且符合居住条件等。

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 合同7篇

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 合同7篇

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合同7篇篇1甲方:江宁区人民政府(全称)地址:[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人)地址:[乙方具体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身份识别信息]电子邮箱:[乙方电子邮箱地址](可选)鉴于甲方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实施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对乙方给予安居补贴,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补贴对象及条件乙方应符合江宁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已取得相应资格认证。

乙方应与甲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在该单位全职工作。

乙方的人才类型及具体条件需符合甲方相关规定。

二、补贴金额及方式甲方给予乙方的安居补贴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补贴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由双方具体约定。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乙方在江宁区的住房及相关生活费用。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协助解决乙方在住房方面的合理需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2. 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约定在甲方辖区内全职工作;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相关的人才管理工作。

四、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离开甲方辖区工作;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全职工作义务等。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返还补贴资金、支付违约金等。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常熟东南开发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机制问题的探讨

关于常熟东南开发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机制问题的探讨
加 大。
疏通信 息传递渠道 ,同时实现专人负责 ,为培养 、使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人才 提 供实时信息和参考依据。最大限度 利用 已有资源 ,加 强对企业 目前 现
有员工 的职业培训 ,重点培养发展 企业的核心人 才,利 用企业提供 的 全面职业发展规划 ,以提高企业人才 吸引力 。 ( 3 )拓 宽人才 引进渠 道 ,注入新 血液。搭建企业 人才 交流平 台 ,
早期过程 中,地区经济开发也是最 为注重引进客商 和资金。一般认 为 有 了资金才能让企业运转 ,这个 时候人 才 的重要性通 常被忽视 。在 这
样 的现实情况下 ,进驻常熟东南 开发 区的企业 开始关 注人 才的吸纳 , “ 招才引智”渐渐被提到企业发展的重要议 程上。在 近几年的发展 中 , 常熟东南开发区提倡 “ 招商 引资 ,招才 引智 ”并 重 ,抓好 资金引进 , 并加快人才的招募。只有抓住人才 的优 势才能在发展 中紧跟科技进 步 的趋势 ,增强企业 自主创新 能力要依靠 高新技术人才 ,实现产业结构 的重点跨越也需要有 远见 的管理人才 ,招 才引智 中引进 的人 才是常熟 东南开发区发展的支撑 。稳步推进招商 引资 ,深入紧抓招才 引智是加 快建立以企业为主导 ,市场为导 向,产学研相 结合的技术创新 体系 的
( 2 )大量土地占用造成资源紧张 ,同时带来环 境污染。企业规模 扩 大占用大量 的土地资源 ,加之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 资源无法达到效 益最 大化 ,并产生环境的污染。 ( 3 )过分依赖外援经济 ,忽视当地优势项 目。常熟东南开发 区在 发展 中引入外资 ,但一味追求外来的会容易忽视本 土特色。常熟作 为 具有悠久历史传统 的文化名城 ,有不可 比拟 的传统优 势 ,但 目前却不 能充分发挥地 区优势产业。 ( 4)苏州地 区发展迅速 ,招商引资工作存 在压 力。常熟东南开发 区 目前发展 势头较 好 ,但是 较周边 的昆山 、吴 江一带 开发 区仍 有 不 足 ,这种 四面临敌 的局面使得常熟市东南开发 区未来 招商引资 的难度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的人才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苏州制定了一系列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等。

这些计划旨在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苏州发展,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优化人才服务:苏州加强了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苏州还建立了一系列人才公寓和人才社区,为人才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3.加强人才培养:苏州注重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研修课程,提高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苏州还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促进企业人才的发展和成长。

4.完善人才奖励机制:苏州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才奖励和激励政策,对于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进一步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总的来说,2023年苏州的人才政策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的工作,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支持。

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 合同3篇

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 合同3篇

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补贴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江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名称]乙方:[高层次人才姓名]鉴于甲方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江宁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对乙方经审核符合安居补贴条件,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安居补贴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一、定义与目的1. 高层次人才:指在本地区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能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2. 安居补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补贴。

二、补贴条件与标准1. 乙方需满足以下条件:[具体条件,如学历、职称、专业领域等]。

2. 安居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金额或计算方式]。

3. 补贴期限:[明确补贴起止时间]。

三、资金发放与使用1. 甲方按照约定将安居补贴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

2. 乙方应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用于住房租赁或购买。

3. 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提交补贴资金使用报告。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2)监督乙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3)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有权要求返还补贴资金。

2. 甲方义务:(1)按约定发放安居补贴资金。

(2)保护乙方个人隐私。

(3)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乙方权利:(1)按约定享受安居补贴。

(2)对甲方提出的资金使用要求提出异议。

4. 乙方义务:(1)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

(3)定期向甲方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江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名称]乙方:[高层次人才姓名]鉴于甲方的区域发展需要吸引高层次人才,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安居补贴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安居补贴的相关事项,以促进乙方在江宁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补贴对象与条件本合同下的补贴对象须满足江宁区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包括专业领域、学术成果、实际贡献等方面的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关于开展2018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

关于开展2018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

关于开展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各街道人才科技办、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根据《关于强化人才支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常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现就开展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主要指在汽车及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

优先支持我市“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创(领)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分为两类:(一)—年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符合引进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二)年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符合年度重点产业紧缺需求人才目录所列专业。

二、资助标准(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万元的薪酬补贴;(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万元的薪酬补贴;以上两类对象资助限定每个企业每年申报人数不超过人,由市人社局根据个人素质、纳税薪酬、专业紧缺度、企业类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后,确定资助建议名单。

三、申报办法(一)申报受理时间年月日——月日(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按引进年度填报《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请表》(附件、附件),备齐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常熟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单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实申报人情况,出具初审意见,汇总报送《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电子文档。

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常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安排,全面建立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工作机构完整健全、供应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人才安居工作局面,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相关政策(一)购买对象及条件。

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人事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者。

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工作须满二年以上,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工作须满三年以上;3.申请人年薪酬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的年收入也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含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申请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人(含配偶)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含配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三)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住房:1.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2.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在申购前5 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3.因离异失去不满5 年的住房;4.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购买和已取得但未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苏住建规[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10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的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

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

第三条购房补贴对象为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查、资格认定按照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住房的范围为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姑苏区范围内的存量住房。

所购存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市区住房保障人均面积标准(现为18 平方米)。

常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书

常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书

常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书(科技创新类)申报人:申报单位(盖章):项目名称:单位地址:所在地区:镇(区)邮编:联系人:电话:手机:申报日期:年月日常熟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一四年制一、人才基本情况姓 名 性 别出生日期照片学 位专业职 称国 籍身份证或护照号 有无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本人联系电话 来常工作时间 来常前生活和工作地来常前所在单位 来常后在企业担任职务是否全职(已参加社保)□是 □否 申报单位给予薪酬年薪 (万元) 申报单位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计(元) 月均 (万元) 月均(元)入选引才 计划支持情况入选 年度入选 地区 计划名称资助金额 (万元)学习(从大学起)和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学校或工作单位所学专业或担任职务取得学历(学位)和资质证书情况证书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申报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按与创新项目关联度排序,不超过4个)名称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号申请人排名现权属所有人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奖励名称颁奖单位获奖时间本人排名主持过的重大科技项目情况(不超过3项)项目名称立项机构资助经费(万元)申报人贡献(主持、子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情况(不超过3项)论文名称核心刊物名称发布时间申报人排名以往所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经历及业绩介绍(主要介绍申报人以往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有关研究开发任务的情况,包括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所取得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限1500字)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万元组织机构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识别码社保代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情况(□省级□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研发机构□其他企业资质情况□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姑苏人才计划”及常熟市级人才计划资助对象创(领)办□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投入与效益情况前两年度前一年度本年度(预计)研发投入万元万元万元销售收入万元万元万元实现利税万元万元万元近两年来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情况项目名称计划项目编号项目经费(万元)三、创新计划书(一)创新工作概述1、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业绩与成就,所要从事的创新工作的领域,创新工作的类型(理论创新、应用创新、原始创新、模仿创新、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等)2、创新工作的主要内容、拟达到的主要目标及其意义等(二)具体创新项目情况(如有多个创新项目可分项目写)1、从事的具体创新项目的来源及具体内容2、技术的先进性,研究的技术路线与可行性,创新工作的重点与难点3、创新成果的形式(新产品、新技术、专利、论文、专著)与水平(三)创新研究基础和条件1、申报人的技术优势与专长,已有的与创新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与成果2、企业(单位)拥有的研发机构与设施情况、相关创新工作团队配置的情况3、创新经费的来源组成与使用情况(资金分阶段使用计划及用途)(四)创新工作面临的竞争与风险分析主要介绍同类研究的发展情况,创新工作面临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等(五)工作计划申报人近3年的工作安排、各个阶段拟达成的目标和阶段性成果(六)创新工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创新工作和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号)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用房类别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三类。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活动,辅助用房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

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1、 2008年1月1日以前挂牌出让(含协议出让,下同)的住宅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2008年1月1日以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

本办法实施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物业服务用房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4‰。

3、本办法实施前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中,动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除外)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比例按上述第1、第2条规定配置。

本办法实施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中,动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除外)住宅区建筑形式为多层的,物业服务用房按上述第2条规定配置;建筑形式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得少于22‰,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得少于19‰;建筑形式为多层、中高层、高层等多种形式的,按多层面积的7‰和中高层、高层面积的22‰配置。

4、2008年1月1日以后挂牌出让的非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除外),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配置物业用房。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1、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7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和指导人才流动工作,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三)制订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四)负责审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和人才交流会的举办;(五)对人才交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人才流动纠纷处理。

第三条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的活动;(二)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审核工作和《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三)负责各类人才的就业指导;(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人事代理事项;(六)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七)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四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二)有5名以上德才兼备,经过人事行政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工作规范和章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

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推动人才向聚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即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县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过渡性租赁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县纳税),各乡(镇、街道),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筹建人才公寓,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人才公寓租住和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等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预算申报、申报租金补贴市级承担部分、补贴兑现。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筹建的资金保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申报上专资金补充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将政府投建的人才公寓投入运营后的后续管理经费、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后续管理经费纳入属地街道后续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预算,从人才发展经费中进行列支。

属地街道办作为人才公寓后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内配备的家具家电等资产的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入住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等。

第五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租住人员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申领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可按文件中申报流程自主申报租房补贴。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管费等的人才租住人,取消其租金补贴申请资格。

苏州人才房 申请条件 五类

苏州人才房 申请条件 五类

苏州人才房申请条件五类为了满足各类人才在苏州生活的需求,政府推出了人才房政策,旨在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住房环境。

以下为苏州人才房申请条件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高层次人才对于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国家级荣誉称号等高层次人才,将有机会获得重点保障。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

二、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苏州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可优先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

同时,该类人才也将有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高级技能人才对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前三名、拥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长期从事特殊技能、技艺的技能人才,将有机会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

四、创新创业人才对于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新兴产业等领域创业的优秀人才,将有机会获得重点保障。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扶持政策。

五、其他人才对于符合苏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或技术水平的其他人才,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具体条件和保障方式将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评估。

总的来说,申请苏州人才房需要符合以上五类条件之一,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住房保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苏州当地有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常熟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奖励优惠政策文件

常熟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奖励优惠政策文件

常熟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奖励优惠政策文件摘要:一、引言二、常熟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概述1.目标群体2.优惠政策3.奖励政策三、具体政策措施1.人才引进渠道2.人才评价标准3.人才激励措施4.人才保障措施四、申请流程与材料1.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3.申请流程4.审批时限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地纷纷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以提升自身发展竞争力。

常熟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也不例外。

本文将详细介绍常熟市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及其奖励优惠政策,为广大有意来常熟发展的海外人才提供参考。

二、常熟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概述1.目标群体常熟市海外人才引进政策主要针对以下三类人才:(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海外优秀人才;(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海外专业人士;(3)拥有特殊技能、在产业发展中具有突出成绩的海外人才。

2.优惠政策常熟市针对海外人才推出了以下优惠政策:(1)购房补贴:按照不同层次的人才,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2)子女教育:引进人才的子女可享受优先入学、免试入学等政策;(3)个税优惠:对海外人才在常熟市取得的工资、报酬等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4)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3.奖励政策常熟市对以下方面给予奖励:(1)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创新创业项目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2)科研成果转化: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3)人才引进推荐奖:对成功引进人才的推荐人给予一定奖励。

三、具体政策措施1.人才引进渠道常熟市通过以下渠道引进海外人才:(1)高校、科研机构引才;(2)企业自主引进;(3)人才交流与合作项目;(4)创新创业大赛等。

2.人才评价标准常熟市依据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价。

3.人才激励措施(1)提供事业发展平台: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事业发展机会;(2)职称评定:海外人才在常熟市可享受与本地人才同等职称评定待遇;(3)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苏州abcd四类人才标准

苏州abcd四类人才标准

苏州abcd四类人才标准苏州是一座具有丰富的经济发展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城市,其高新技术、文化创新作为苏州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对各类人才需求越来越高,因此,苏州将人才引进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政策,其中,ABCD四类人才标准不仅是苏州吸引人才的参考标准,同时也是人才在苏州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A类人才A类人才是指具有博士或者硕士以上学历,并在相关领域内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和贡献的人才。

在苏州,A类人才主要关注高新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

对于符合A类人才标准的人才,苏州市将提供高水平科研机构和优良的工作环境、薪酬待遇等优厚条件,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二、B类人才B类人才是指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从事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领域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才。

在苏州,B类人才主要关注中高端制造、物流、金融、文化创意等领域。

与A类人才相比,B类人才的标准相对宽松,但同样也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三、C类人才C类人才是指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成果的人才。

在苏州,C类人才主要关注普通制造、教育、医疗、旅游等领域。

作为苏州吸引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C类人才标准注重对人才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对于积极进取、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人才,将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四、D类人才D类人才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其所在企业或机构内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人才。

在苏州,D类人才同样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主要关注餐饮、零售、服务、农业等基层服务业领域。

虽然D类人才标准较为宽泛,但对于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升级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ABCD四类人才标准不仅是苏州吸引人才的标准,也是苏州发展人才的重要依据。

在苏州市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希望更多的优秀人才前来苏州,为苏州的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苏州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流程

苏州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流程

苏州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苏州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流程,这可真是个超棒的事情呢!
你想想啊,能有个舒适又实惠的地方住,那多好呀!就好像在茫茫大海
中找到了温暖的港湾。

比如说,你在苏州打拼,每天累得不行,回到自己在人才公寓的小窝,那得多惬意呀!
那么,怎么申请呢?首先,你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咯。

这不就跟选拔运动
员一样嘛,得有那个实力才能参加比赛呀!去看看自己是不是那个被选中的“幸运儿”。

然后呢,准备好各种材料,可别嫌麻烦,这就好比是给你的小窝准备装修材料,得齐全了才行。

接下来,就是提交申请啦!就像把精心准备的礼物递给心仪的人一样,
有点小紧张又充满期待呢!提交之后呢,就耐心等待审核。

这等待的过程呀,就像等一场重要比赛的结果,心里那个忐忑哟!
“哎呀,审核能通过吗?”你肯定会这么想。

放心啦,只要你符合条件,认真准备,没啥问题的!如果审核通过了,哇塞,那可真是太让人兴奋了!
就好像中了大奖一样开心!然后就可以去办理入住手续啦,开启你的人才公寓生活之旅。

在这个过程中,要是有什么不懂的,别犹豫,赶紧去问相关部门的人呀!他们就像你的好朋友,会给你最贴心的帮助和指导。

我觉得啊,这苏州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真的值得去
尝试呀!毕竟能住上这么好的房子,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有的机会呢!大家赶紧行动起来吧,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小窝!。

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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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安排,全面建立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工作机构完整健全、供应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人才安居工作局面,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相关政策
(一)购买对象及条件。

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人事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者。

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
上人员工作须满二年以上,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工作须满三年以上;
3.申请人年薪酬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的年收入也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
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含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申请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人(含配偶)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含配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三)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住房:
1.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
2.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在申购前5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
3.因离异失去不满5年的住房;
4.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购买和已取得但未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

(四)面积控制标准。

人才安居房实行面积控制,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

(五)销售价格。

人才安居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5%计价。

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

(六)人才安居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人才安居房”字样。

购买人才安居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

(七)本意见实施前,已享受过《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常发…2008‟68号)规定的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在申请购买人才安居工程时,须向原发放单位退还已发补贴。

本意见实施后,申请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的,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

四、工程建设
(一)土地供应。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确保优先供应,土地供应采用限价出让的方式。

(二)优惠政策。

人才安居工程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资金筹措。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可以以在建人才安居工程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五、申购程序
(一)购买人才安居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在同等条件下,已婚申请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填写《常熟市人才安居房申购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开发区、园区、镇初审。

申报不实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2.由各开发区、园区、镇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3.由市人社局组织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新闻媒介上进行公示。

4.由市人才办确定购房人选名单。

5.由市住建局办理购房手续。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人才办: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安居房申购的受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等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出售的房源,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配合做好配售,协调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

市规划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人才安居房供应价格的核定。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人才安居房申购人(含配偶)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监察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的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不在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引进的其他企业,符合我市有关产业政策的,报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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