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翻修或者变更用途。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李某某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总论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法总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作为出售方,乙方作为购买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然而,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后,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甲方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房屋。
然而,考虑到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认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本案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甲是一家餐馆的经营者,乙是一名顾客。
乙在甲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滑倒并受伤。
乙认为是甲餐馆的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了他的伤害,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甲餐馆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乙滑倒并受伤,可以认定甲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上是需要承担损害的一方请求修复损害后果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三:债权债务关系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但到期日,乙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贷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按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出贷了10万元给乙,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时间。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
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
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服务纠纷基本案情: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从入住小区以来,李某一直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3. 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合理利用物业,维护物业的安全、整洁、有序。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舒适。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等问题,明显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物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和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齐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3. 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是否与本小区的收费标准相当。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因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而遭受的损失,包括:1. 因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的损失;2. 因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导致其生活不便的损失;3. 因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总论相关案例
案例2-3-1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
为了组织销售当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
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
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
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而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
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
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
拖拉机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
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但某乙一再推脱,不肯给予补偿。
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晰的答案。
首先,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其次,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
民事权利作为私权,体现权利人的私益,包括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它是依法产生的,因此,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权利也由私法规定和保障。
案例分析2-3-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从2001年起,24岁的李宏晨陆续花费了数千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数十种。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有一辆自行车,小红想借用小明的自行车去上学。
于是,他们之间达成了口头借用协议。
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对价三要素。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向小红提出借用自行车的要约,小红接受了这个要约并承诺按时归还自行车,而对价则是小红可以方便地上学。
因此,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
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借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借款提供给借入人,借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返还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约定将自行车提供给小红借用,并且小红也按时归还了自行车,因此,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借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小红发现自行车的刹车失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时,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修理自行车,或者解除借用协议。
而小明也有义务对自行车进行维修,以保证借用协议的顺利履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小红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如果小红未经小明同意私自将自行车借给他人,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自行车,那么就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红应当赔偿小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行车的损坏或者无法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等。
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民法总论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
民法总则案例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案例1、民法的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天宇公司(甲方)与水利水电工程处(乙方)2000年8月25日签订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处将该工程湾潭镇的部分交给被告供电所施工(该供电所无施工资质)。
同年10月28日,供电所(甲方)与村委会(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甲方负责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停、送电工作;乙方负责施工安全。
同年11月1日,镇政府又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的施工义务”(村委会职责第8条)。
2001年9月上旬,施工方供电所在对通往锁金山村二组的输电线路进行改造时,从另一台区搭火焊接搁变压器的铁架,之后未拆搭火线,停止了施工。
在组织施工中,镇政府以收取电线杆运费名义向该村组受益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
9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村民自行架设低压线路。
陈和另一村民上变压器平台架低压线,由于拉低压线的村民交接失手,低压线回弹到新架设的高压线上,陈兴胜触电死亡。
陈兴胜全家五口起诉请求判令天宇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处、湾潭镇镇政府、供电所、村委会五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
争议点镇政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被告较多,我们主要讨论有关镇政府的诉求。
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主要有: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派人与村委会开会和向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
具体分析这三项行为可以得出:首先,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行政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村委会无建筑施工资质,镇政府应与村委会共同承担法律义务。
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责任状中规定了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施工义务职责,但由于村委会无施工资质,实质上无权独立组织施工,无法独立承担施工中法律权利义务。
镇政府委托对象错误,在低压电网改造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委托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
同时,造成陈某死亡后果的施工是镇政府与村委会直接组织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镇政府与村委会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王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018年,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件事实1.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 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购房时,王某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
3. 王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由王某某抚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认为,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王某某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王某某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王某某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是基于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这体现了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视,以及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维护。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撤消对张毅旳死亡宣告,同步诉请对张毅旳 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 张毅旳全部遗产,赵璐旳其他继承人退还原属 于张毅旳房产。
提醒:
1、死亡宣告旳时间; 2、申请宣告死亡旳主体及其顺序; 3、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旳问题; 4、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时,该人已经死亡,怎么处理; 5、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旳行为(遗
宣告死亡案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 乘坐旳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淹没,张毅失踪, 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本地旳公安部门出具了张 毅不可能生存旳证明。1997年9月,张毅旳妻子赵璐 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 系,继承遗产。张毅旳母亲已经逝世,爸爸张立言紧 张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所以不同意宣告儿 子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旳要求,区法院发出了 寻找失踪人旳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旳消 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能否宣告死亡
王某旳丈夫刘某在1996年因有意伤害别人而畏罪 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王某想到法院申 请宣告刘某死亡,但有人却以为因犯罪而潜逃旳人 是不能宣告死亡旳,不然会使其逃避刑罚。
问:王某可否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
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旳胎儿有什 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
企业债务清偿案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 术服务企业,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 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旳出资。
1998年1月,网络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 企业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余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 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企业购置电脑欠货 款2万元,网络企业所以宣告破产。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应提前告知李某并获得其同意。
在租赁期间,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
2022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张某与李某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于2023年1月1日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张某搬离后,李某发现房屋部分设施损坏,经评估,修复费用约为10000元。
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但张某认为,房屋的损坏并非其故意造成的,且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因此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承担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2. 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是否影响其索赔权?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或者用途。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在本案中,张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虽然装修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房屋,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2. 关于李某的索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已与李某协商一致,张某搬离房屋后,李某发现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王购房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王购买位于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缴纳购房款。
但购房款支付完毕后,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于是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容、质量等事项约定协议。
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的标准确定。
根据该案例描述,购房合同有约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的执行将导致巨大损失的,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该案例描述,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可能会给王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风险,因此,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王购房合同遭遇不履行的情况,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李婚姻财产纠纷案例描述:李结婚多年后,与配偶发生了感情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前,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但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该案例描述,房产和汽车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判决。
根据该案例描述,李与配偶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李在离婚时,应当与配偶协商决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案例背景的虚构内容,请根据实际案例情况进行修改。
)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乙某应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甲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且拒绝退还甲某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某与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购买价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内容。
甲某于同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 违约情况:乙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经双方协商,乙某承诺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过户,但最终仍未履行。
3. 诉讼请求:甲某要求乙某返还50万元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乙某应返还甲某支付的50万元定金。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爭关系,交往较深.一口,乙W其凄重摘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卩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II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爭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爭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r借贷关系・后米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冇赠与的恿思.因此卬、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足否右•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U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W而诉讼时效并没右过,甲右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J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卬巫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i•甲是否有权要求J•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J•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帽如何?范M: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n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 丁也应该返还:再次,j\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漁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凄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宜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漁船一条(己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廉托车…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座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找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丁•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由李某负责维修保养,张某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2018年5月,张某发现房屋内的热水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多次联系李某要求维修,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维修。
张某无奈之下,自行花费2000元购买了新的热水器,并更换了房屋内的其他一些损坏的设施设备。
此后,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退还其垫付的维修费用,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2018年11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本市,于是向李某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某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
张某认为,由于李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义务?2. 张某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维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维修义务由李某承担。
因此,李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李某未能及时维修损坏的热水器,导致张某的正常居住受到影响,其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违约责任。
2. 关于剩余租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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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得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得监护人,理由就是钱某作为赵甲得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 赵某得父亲就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得监护权?为什么?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得监护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得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得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得指定,由后一顺序得有监护资格得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得父亲得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得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得监护人。
(2)赵某就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得一间房屋?为什么?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得一间房屋。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得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得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得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得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就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得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得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而孙某正就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得第三人。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得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赵某与钱某得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得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得人与其配偶得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就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得收养关系?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得收养关系。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得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得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她人收养得,被宣告死亡得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得,一般不应准许。
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得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就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得,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得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就是以劳务出资得,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得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甲得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得债务与其她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得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得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得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得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得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得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得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入伙得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得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得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就是违法无效得,应全部退还已分得得财产;退还得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得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对于承担得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她们内部平均出资。
五、甲有生产电池得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
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
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
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
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她只就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
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就是合伙人吗?为什么?甲就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
(2)5万元得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得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得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得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她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得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她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就是合法得。
(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就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依《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她合伙人同意得,合法有效。
(3)甲放弃得份额应如何处理?归其她合伙人共有。
(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得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黄某与张某都就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得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得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与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得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得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您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她彩电得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她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她会影响今后得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得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就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就是张某就以500元得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得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得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得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瞧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她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得核心部件存在严重得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得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得行为,效力如何?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得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得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得行为就是否有效?为什么?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得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得要件,应为有效。
八、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她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瞧望胡某,但也对钱得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学习得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得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得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她得一个律师朋友说她们之间得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得本金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