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抵押风险及其防范

规定 ,在 抵押 人不 能履 行债 务时 ,处 置抵 押物 所得 款前 顺位 抵押 权 记管理的混乱局面。因此, 笔者认为, 登记机构与管理权限的统一,
人优 先 后顺位 抵 押权 人。 因此 ,后顺 位抵 押权 人如 果没 有充 分把 握 不仅要求我 国所有的行政 区域 内房地均 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一并登 好抵 押物 的价值 ,往 往会 造成 债权不 能 完全受偿 风 险。 记管理,而且要求各地区登记机构的名称、机构性质、登记管理 权 限 应保 持 一致 。 2 . 在 建 工程 抵押 的 风险 在 建 工程 抵 押 ,是指 抵 押人 为 取 得 在建 工 程 继 续建 造 资金 的 2 . 统 一登 记程 序 贷款 , 以其 合法 方 式取 得 的土地 使 用权 连 同在 建工 程 的投 入 资产 , 登记程 序 ,即房 地产物 权登 记 的步骤 ,具体 而 言 ,包含登 记 申 以不 转 移 占 有 的方 式 抵 押给 贷 款 银 行 作为 偿 还 贷 款 履行 担 保 的 行 请 、受理 审核 、登 记几 个方 面 。针对 目前 我 国 尚未完 善统 一 的房地 为 。 由于 在 建 工程 尚未 完 工 ,仍 属 非 担保 物权 ,对 于 接 受在 建 工 产物 权 登记制 度 的现状 ,统 一房 地 产物 权登 记程 序 要求关 于 不动 产 程 抵押 的债权人存在很大不利。又由于在建工程 ( 特别商 品房开 物权 登 记的 立法不 应仅 仅 着眼于 物 权登 记具 体 应分 为哪 些步骤 等 笼 发项 目)具有标的物价值大 ,修建周期长 ,需要资金量大,属风 统 的规 定 ,还应 深入 到每 个步 骤所 涉及 的细 节 问题 。统 一登 记程 序 险 高 。如 遇 到 融 资 困 难和 市 场 变 化 ,都 可 能 导致 工 程 烂 尾 。个 别 的基 础 在于 登记 申请材 料的 内容及 格式 应在 各地 区保 持统 一 。 不 法 开 发商 将 在 建 工程 抵押 贷 款 资 金卷 款 潜 逃 案件 也 时 有 发 生 , 3 . 建立 统 一 的房地 产 物权 公 示信 息 系统 如 何 防范 在建 工程 抵 押 风险 尤为 重 要 。在处 分 清偿 债务 ,根据 最 信息 社 会 为房 地 产 登 记工 作 带 来 了诸 多 的便 利 ,其 中最 重 要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建 设 工 程价 款 俦 受 偿 权 问题 批 复 》 规定 :首 先 是 的即是要实现 房地产物权公示信息 的电子化 ,并在全国范围内建 善 意 购 房 者 优 先 ,其 次 再 是 工程 款 ,最 后 才轮 到 抵 押权 的受 偿 , 立统 一 的房 地产 物权 公 示信 息 系统 。 实 现信 息 的公 开 化 、共享 化 , 有 可 能到 了抵 押 权 受偿 时 ,抵 押人 已无 钱可 清 偿 。 3 . 超 值抵 押 房地 产 ,贷 款赔 付 受损
浅谈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行往往认为地上建筑物、 其他 附着物无论是抵押设
定 前所 建 , 还是 抵 押 设定 后 所 建 , 均应 视 为 抵 押 物 的一 个组 成部 分 。更有 些银行 随着其 拥有设 定抵 押
权 的土地上建筑物增加而相应增加贷款金额 。其 实, 根据《 担保法》 5 第5条规定 , 抵押合同签订后 , 土
土地使用权抵押操作等。
关键词 : 商业银行 ; 抵押 ; 贷款 ; 险 风
中图分类号 :8 0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3 3 9 (0 8 0 — 0 6 0 10 — 8 0 2 o ) 80 9 — 2
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安全性 、流动性 、 效 益性 的贷款方式 , 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最为普遍 的贷 款方式。 为了有效 防范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 险, 有效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 , 探讨房地产抵押贷款
地 上新 增房 屋不 属于抵 押物 。
子的假按揭 、开发商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零首付、
返租式的假按揭等 , 这都对银行造成了潜在的法律
诉 讼 风险 , 此 , 行 应予 以重点 防范 。 鉴 银
2 银行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 的方式 . 有三种 , 即划拨 、 出让 、 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现在: 开发 商套取 资金 的假 按揭 、 不具备 销售 资格房
1《 . 国有 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第3条规
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 时, “ 其地上建筑物 、 其他 附着 物随之抵押 。 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抵押时, 其使
用范 围 内的土地 使用 权随之抵 押 ” 是基 于此 , 。正 银
的防范对 策俞 显重要 。
一
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债权人处置 房地产后 , 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 应 缴纳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 抵押权人才能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当前,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又难以处置变现,因此,近年来银行发放的房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多。
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综合分析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如果不注意办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也可能形成贷款风险,甚至造成贷款损失。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1、土地使用期限。
房产公证抵押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
在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房产公证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抵押方式,被广泛运用。
然而,房产公证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详细分析房产公证抵押的风险,以帮助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规避风险。
二、房产公证抵押概述房产公证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借款人需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产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房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抵押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房产公证抵押风险分析1. 房产真实性风险房产真实性风险是指抵押房产并非借款人真实拥有的房产。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存在虚假信息,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房产信息虚假:部分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贷款,可能会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如虚假房产证、虚假产权证明等。
(2)房产权属纠纷:部分房产可能存在权属纠纷,如共有房产、夫妻共有房产等,若借款人未如实告知,将导致抵押无效。
2. 房产合法性风险房产合法性风险是指抵押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建等。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存在合法性风险,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房产可能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2)违建:部分房产可能存在违建问题,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等,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 房产价值风险房产价值风险是指抵押房产的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导致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房产价值评估不准确:房产价值评估机构可能存在评估不准确的问题,导致抵押房产价值低于实际价值。
(2)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抵押房产价值下降,若抵押房产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将导致抵押无效。
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

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抵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房产抵押不仅涉及巨额资金,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
本文将讨论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策略。
一、风险预警1.借款人信用风险: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首先源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对于房产抵押贷款而言,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稳定性、负债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仔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2.市场风险:房产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
如果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房价下跌或房地产市场萧条,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
为防范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法律风险:在房产抵押过程中,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如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押过程的合法性。
二、风险监控1.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检查,确保其价值仍符合贷款条件。
这包括对房屋的状况、市场价值、租赁情况等各方面的评估。
如果发现房产价值下降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追加担保或调整贷款额度。
2.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一旦发现还款逾期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催收力度、启动法律程序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调整贷款政策。
3.风险管理工具: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来降低风险,如保险、担保、信用评级等。
通过这些工具,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制定更合理的贷款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率。
4.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为了更有效地监控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系统。
该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市场变化、法律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抵押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论文

抵押房地产评估中的风险与防范【摘要】房地产评估是科学与经验的结合,它不仅依赖于科学严谨的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方法,还必须依赖评估人员的经验。
对同一宗房地产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或由不同的人进行评估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本文主要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一、风险认识重要性房地产评估是与房地产相关的一项集政策性、技术性、地域性、时效性为一体的社会中介活动,不仅仅会带来评估机构和人员的风险,而且会对政府、经济活动涉及利益各方带来不同的风险,而为抵押贷款而进行的房地产评估一头连接房地产市场,一头连接金融市场,抵押评估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两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属于一个年轻的行业,各方面体制都还不完善。
为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估房地产的抵押价格,既保证金融信贷部门的资金安全,又保障了抵押人应得的贷款数额,在进行房地产评估时,充分认识中国现今房地产评估的风险成因及风险体系,并积极防范和规避风险,是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抵押房地产评估风险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风险可归纳为两大类:机构自身因素和外界因素。
机构自身因素决定于评估人员的自身素质,是由于评估人员在专业结构、工作经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欠缺,导致评估结果错误或偏差,从而引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外界因素是评估机构本身不能直接控制的,但又有足以导致评估结果错误或重大偏差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与评估人员无关,是一种外部因素影响,但评估人员却也可通过其自身改进而降低其风险性。
(一)自身因素影响1.难以鉴别委托方信息真伪造成的风险合法、诚信,是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到完善,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不容忽视,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有的交易方为了经济利益而不讲诚信的现象仍然存在。
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中所涉及的利益各方,为达到其目的,不惜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甚至采用欺骗和违法的手段。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贷款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风险较大的特点。
本文将从风险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探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1.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购房者有时会选择购买价值高于房产实际价值的房产。
因此,评估员必须准确评估房产价值,否则贷款机构将面临市场价值下跌和房产的价值亏损的风险。
2.评估员风险评估员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如收受贿赂或对评估结果进行人为干扰,从而导致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结果存在失真,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损失。
3.贷款风险如果贷款机构未能准确评估房产价值或房产质量,贷款机构将面临贷款违约的风险。
因此,贷款机构必须确认房产的实际价值和质量,以便在贷款违约时更轻松地在房产出售中获得满意的收益。
防范措施1.科学的评估方式在评估房地产抵押贷款时,评估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式进行评估。
例如,通过进行细致的数据收集和现场考察,以获得准确的房产价值和质量数据。
2.贷款机构风险管理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保障贷款机构的有效运作。
在贷款前,必须确保客户的信用记录良好;在贷款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
3.监管机构约束监管机构必须对评估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确保评估机构的行为符合规定。
监管机构应规范评估员行业行为,制定评估行为的规范,对行业从业者实行分级管理,提高评估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结论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具有较高风险性,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贷款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管理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式,来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并最终降低贷款机构的损失率。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由于目前经济处于下行期,已经出现了不少抵押物恶意租赁的案件,让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关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款主要规定,抵押人为告知主体,而现实操作中由银行进行告知,同时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不受抵押特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物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到期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化影响.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二、恶意租赁的类型1、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抵押物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贷;2、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租期长,悬空抵押权;3、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避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难题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会大打折扣。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期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失应当赔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不相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没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失效.但是承租人也有对抗的理由,一是承租人是善意,假装不知道租赁的资产设定了抵押;二是有偿承租,合同失效则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三是租赁人逃匿或无其他资产。
浅谈房地产抵押风险及其防范

论
维普资讯
谈I l
浅 谈 房
刘 卓群
房地 产抵 押 是抵 押人 以其 合 法的 评 估价 值类 型 和方 法的选 定 ,以抵 押
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 为目的的评估价值类型是抵押价值: 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抵押 《 规范 》要 求: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
房地产评估公司( 事务所) 是公正 22 严 格 完 善 房 地 产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12 抵押评 估方法选 择带来 的风 险 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所出具的评估 .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
抵押房地产评估方法根据房地产 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评 效。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应严格核 具体情况一般可采用成本法 、市场比 估过程中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恪 实抵押房地产的情况 ,在进行抵押房 较法 、 收益法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守职 业道德 ,遵循独立 、公平 、公 地产评估后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测 ,预测 结果 的真 实来 自于要 有一 个
完善透明的房地产市场才能 实现,但 由于房地产市场很不完善及行业内相 关信息资料相互共享不够透明和有效 , 存在着采用不 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
高 低风 险 。
1 评 估 人 员执 业风 险 . 3
《 工 程 经 济 》 2 o o 6 年 第 9 期
房地产评估价值的高低风险 。比如 ,
以收益法评估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价值
时,在测定收益率( 其中一个影响参数)
时 ,会因确定的收益率微小变化造成 房地产评估价值结果很大的差异 ;以 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 的价值时 , 建成的房地 产价值 、后续工程成 本 、 销售税费等参数均需要进行科学的预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房地产交易形式愈发多样化。
在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背景下,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逐渐增多。
目前,受相关评估人员技术水平及、能力素养,以及银行贷款门槛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我国银行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估价的方法,结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原因,提出了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房地产估价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为有关人士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估价制度前言:21世纪,在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视域下,房地产行业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但是,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使房屋价格存在很大水分。
面对此种情况,有关人员应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严格遵循估价原则,按照特定程序,合理运用科学有效的估价方法,综合、全面分析本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各类影响因素,从而实现对房地产特定时间范围内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及判断。
房地产估价方法一般包含三种,即: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这三种方法在实际使用中,结果各不相同,因此,要求估价人员需严格分析、评价估价结果,最后对取值进行合理处理。
1房地产估价的方法1.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即:将估价对象和近期类似房地产交易进行对比,然后对其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与修正,是估算出合理价格的一种有效方法。
1.2收益法收益法又称为收益还原法,即:结合不同区域、用途和类型的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房地产价值1.3成本法成本法包含成本积算法、重置成本法两种。
1.3.1成本积算法对已获得的土地,或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涉及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去除其中非正常因素价值,对正常成本费用进行累积,扣除相应的资本利息和投资利润后,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种方法。
1.3.2重置成本法按照市场标准,对既有房屋重新建造需要的成本进行测算,然后扣除资金、利息和一定的建设利润后,获得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房屋成新率,将二者相乘得出房屋估价的一种方法。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论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论文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产品进行流通交易的金融行为。
尽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提高流动性和降低融资成本,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一、风险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表现不佳的贷款资产无法出售或交易量不足的情况下出售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
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产品后面临损失的风险。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发行人违约或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风险。
若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就会导致证券产品的价值下降,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在市场上迅速出售该产品时面临的价格下跌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如果市场需求下降,投资者可能很难卖出证券产品或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卖出。
二、防范措施为了降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审核和审计力度,确保贷款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立风险防范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评级,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产品信用风险的信息。
同时,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
3.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发行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回报。
4. 加强监管和法律保护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责,防范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贷抵押相关风险
(一)出具同意预售函触发空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一般要求银行出具同意预售的函件。
银行虽未直接释放土地他项权证,但在出具同意预售函后,对同意预售的房产对应的土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存在无法对抗购房者的风险,同意预售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押品形成实质性释放(部分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预售房屋所占土地不在抵押范围之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该批复体现了当购房者利益与抵押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对消费者利益予以优先保护的司法精神。
根据上述规定,已预售商品房的受偿顺序为: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者>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
如在后续诉讼中发生购房者利益与银行抵押权的冲突时,法院优先保护购房者的权利,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
(二)未落实后续抵押导致对新增建筑物无优先受偿权风险
一是未按照批复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二是在建工程后续新增部分未及时追加。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正在。
抵押物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抵押贷款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抵押贷款评估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贷款风险的增加。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一:房产价值评估不准确
房产价值评估不准确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最大的风险之一。
评估过高会导致贷款方风险增加,评估过低可能会导致贷款方的利益受损。
因此,评估师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评估准确。
防范措施: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对评估师进行认真的考核和培训。
风险二:贷款人信用评估不足
除了房产评估,贷款人的信用评估也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重要环节。
如果贷款人的信用评估不足,将会增加贷款的风险。
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贷款人信用评估制度,确保贷款人信用评估准确。
风险三:房产抵押不完备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房产抵押的完备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如果房产抵押不完备,可能会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防范措施:确保房产抵押的完备性,避免抵押物权利出现争议。
结论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管理。
只有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监管和管控,才能
有效减少贷款风险,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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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的风险防范
导读:本文主要介绍房产抵押风险的类型,房产抵押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解除抵押的方法及法院对执行抵押房产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请看本文具体介绍:
【知识要点】
房产抵押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房屋抵押如何解除? 法院执行抵押房产的规定
【正文内容】
房产抵押有哪些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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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一)进行抵押贷款前做好调查工作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1、对房产“先租后抵”请看的检查。
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
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2、对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的检查。
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
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二)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要明确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
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
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贷后检查须加强,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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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如何解除?
一、房屋抵押解除需要的材料:
1、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2、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格式
3、银行出具的相关还款凭证——房屋抵押还款协议范本
4、借款人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等
二、开发商抵押给银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各一份)
3、产权证、国土证或购房合同(原件)——房屋买卖协议
4、原抵押合同(原件2份)
5、还款证明(解除抵押证明)(银行原件)
6、开发商、银行的委托书(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看原件交复印件)
注:营业执照证号若有变化必需工商局出据证明;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交更名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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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抵押房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已于2017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14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
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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