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三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本节导引】《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层面的新鲜探索,作为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办法》建立了实施性强的启动程序,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落实到位的承担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救济机制,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初步达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机制的目标,进一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的精神,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
【事件回放】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事故发现后,约3点15分关闭输油,斋堂岛街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
黄岛区立即组织在海面布设两道围油栏。
处置过程中,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海面上发生爆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山东省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3年11月25日上午,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青岛召开。
会议认为,这次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
2020年普法考试部分答案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A单选题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科级【答案】A2.()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A单选题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税务机关C县级以上金融机构D县级以上财政机关【答案】A3.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 )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A单选题A刑事B民事C法院D行政【答案】A4.《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D单选题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 )的学校。
C单选题A共产主义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D资本主义【答案】C6.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
C单选题A一日B三日C七日D十五日【答案】C7.每年几月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C单选题A一月B三月C六月D十二月【答案】C8.《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是()。
A单选题A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B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C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D污染影响范围内的税务机关【答案】A9.《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所指的区域是()。
A单选题A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B边导线向内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C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梯形区域D边导线向内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梯形区域【答案】A10.《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哪些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①中止供电②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③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④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D单选题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D11.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哪些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实行严格保护。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一)环境执法的难点:一是取证难,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基础数据的获取、第三方认证等方面的不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定责难,《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但都存在一个概念性东西,没有具体的生态状态表述。难以作出状态对比,前后状态界定不容易,容易造成问责没有具体依据而变成空论。
三、获取社会认同
(一)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又要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强化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部门的执法效率。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二)执法的责任点:对于我县而言,在服务经济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影响。目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影响。我县只有一个在建成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大部分养殖场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排,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邯郸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辖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有关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例会制度。
(二)县(市、区)政府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政策。
(三)各级党委、政府应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受免职降职处理者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40.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山西生态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山西生态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山西省制定出台了多项与生态责任追究相关的制度,具体如下:1.《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这是以县(市、区)为
单位,对属地发生的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2.《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这一细则
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3.《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
化问责办法》。
这两项问责办法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了规定。
此外,山西省还建立了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损害者依法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修复的则需赔偿。
同时,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山西省还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
山西省还加强了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力度,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2020普法考试满分试卷答案2
a
循环利用、降解发电、生物处理
b
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
c
回收利用、焚烧发电、化学处理
d
循环利用、降解发电、化学处理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
14.根据《广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选项不属于司法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C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含( )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D
单选题
a热
b毒
c放射性物质
d
病原体
题目详解
【答案】D
难度系数:
【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含( )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 )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C
难度系数:
【解析】
12.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什么原则?()D
单选题
a
加强维护、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原则
b
综合治理、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原则
c
加强维护、职业保护和国家保护相结合原则
d
综合治理、职业保护和国家保护相结合原则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
13.《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逐步推广()等资源化利用方式。C
单选题
a
违规
b
正常
c
规律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三)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四)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洋发展等规划的;(六)违反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九)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致使问题反复发生,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对公益诉讼裁决或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十一)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责任的;(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广西普法2020年10月20日考试
广西普法2020年10月20日考试,有标准答案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 )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B••••【答案】B【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 )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2.《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B••••【答案】B【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3.在宪法中增设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是在( )。
D••••【答案】D【解析】在宪法中增设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是在( )。
4.《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 )。
A••••【答案】C【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 )。
5.《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称为()。
A••••【答案】A【解析】《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称为()。
6.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的目标初步实现,()的笼子越扎越牢,()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人确定1.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出现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要强调管理者的责任。
如果责任人无法明确,责任人应该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担任。
其中,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公司、企业应该要确定环保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2. 如果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个人或个人行为造成的,那么责任人就是个人,并且应该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则责任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界定1. 环境犯罪如果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已经涉及到环境犯罪,比如重大环境事故、大规模污染、非法采矿等,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资质等。
3. 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及到环境资源的损害,赔偿标准应该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责任追究1.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为严重的事件,应当成立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
该小组由相关领导、专家、检察、公安等部门组成,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领导干部问责如果责任人是领导干部,应当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追究和问责。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和处罚。
以上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这些措施一旦落实,将能够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美丽中国。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方案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提升林业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 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X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县林业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共同抓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县林业局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履职尽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部门负责人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责任。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定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林业的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森林公安局、县林场、办公室、发展规划与项目管理股、造林绿化与科技股(X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行政审批股、天保办、退耕办、产业办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2023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
2023 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总分值(100 分)试题答案〔六〕答题记录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心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A单项选择题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科级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心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2.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B单项选择题A可以B应当C不能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C单项选择题A保护第一B预防第一C预防为主D保护为主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 )协作机制。
B单项选择题A沟通B沟通C合作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 )协作机制。
5.《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止向海疆排放油类、酸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A单项选择题A碱液B碱性废液C碱性废水D酸性废液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止向海疆排放油类、酸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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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
(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
(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地表水质量降级,重点监测河流水质明显变差;
(二)大气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年、日均值超标严重,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三)人为因素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且水质持续恶化;
(五)人为因素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生态严重恶化;
(六)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湿地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加快。
第七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应当追究责任:
(一)作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和撤销自然保护区等决策的;
(二)作出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的;
(三)作出不当决策,致使本地区森林、野生动植物严重破坏的。
第八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作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决策,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
(二)作出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的决策,造成生态环境性质改变、功能降低的;
(三)作出突破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决策,致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未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的;
(四)作出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决策的;
(五)作出与城乡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策的;
(六)作出的决策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红线、工业和农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的;
(七)作出突破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违反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决策的;
(八)作出突破划定的林地和森林、湿地、荒漠植被、物种四条生态红线的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决策,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违法利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