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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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PPT课件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商法总论ppt课件
现行《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四)民商合一立法体系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
10
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
20
第六节 商事账簿
.
21
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
1
第一节 商法概述
.
2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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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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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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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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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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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PPT课件
四名原告认为,“吴良材”不仅是吴氏家族前辈的姓 名,而且也成为吴氏家族进行经营的品牌字号,同时 也是吴氏家族的一项无形资产。“吴良材”三个字已 经成为吴氏后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私 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国家赎买,但是,当时合 营入股的仅是有形财产,不包括“吴良材”字号无形 财产。因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仍享有所有权, 有权继续使用。而被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却在 擅自注册“吴良材”商标后,以商标专用权来排斥原 告的合法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在 长期经营过程中对“吴良材”字号的增值作出了贡献, 原告同意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吴良材”字号。为此,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 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 字号的侵权行工商局申请行政复 议,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0年7月25日开庭审理,8月15日判决,维持工 商局的决定。8月26日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 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4月,重 审一审法院要樊变更被告,樊不同意。法院于5月 驳回起诉。樊上诉,宝鸡中院于9月终审裁定:维 持一审判决。 2001年5月申请“凤翔改改”、“风翔改改”和 “樊改改”商标。2003年1月,获得商标。6月8 日向省工商局注册“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 公司”,7月获得执照。8月1日挂牌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 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 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注册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 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 则处理。
商法学-商法总论幻灯片PPT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20
(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6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2020/12/7
(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9
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20
(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6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2020/12/7
(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9
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商法总论课件
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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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商法总论单》课件
《商法总论》PPT课 件
• 商法总论概述 • 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 • 商事行为与商事合同 • 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目录
01
商法总论概述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概述商法的定义、特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商事关系自治、商事 关系高效便捷、商事关系形式规范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存在密 切联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内容
商业账簿应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等。
商业账簿的保管与使用
保管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 止损坏、丢失。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 保管。
使用
商业账簿主要用于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同时,商业账簿 也是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公示公信力
商事登记信息经过公示后,具有公信力,公 众可以信赖登记信息,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享 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种类
商业账簿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形 式可分为纸质账簿、电子账簿等。
商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
商事主体资格
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所具有的从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商事主体资格 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 过登记程序。
商事权利
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交 易权等。商事权利是保障商事主体正 常从事商事活动的基础。
• 商法总论概述 • 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 • 商事行为与商事合同 • 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目录
01
商法总论概述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概述商法的定义、特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商事关系自治、商事 关系高效便捷、商事关系形式规范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存在密 切联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内容
商业账簿应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等。
商业账簿的保管与使用
保管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 止损坏、丢失。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 保管。
使用
商业账簿主要用于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同时,商业账簿 也是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公示公信力
商事登记信息经过公示后,具有公信力,公 众可以信赖登记信息,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享 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种类
商业账簿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形 式可分为纸质账簿、电子账簿等。
商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
商事主体资格
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所具有的从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商事主体资格 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 过登记程序。
商事权利
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交 易权等。商事权利是保障商事主体正 常从事商事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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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1. 冲突的成因 2. 协调方法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务承担责任。“
〈4〉表现合伙
虽然不是合伙人,但以言词或行为表明他是合伙人,或使他人误认为是合 伙人。第三人基于误认而与该合伙进行了交易,则将该人视为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 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法》76)
第一章:商法概论
• 3. 商主体的要件 • (1)财产要件:有一定的财产。 • (2)组织要件:表现为一定的组织形式。 • (3)名义要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 (4)营业要件:持续的营业。 • (5)注册要件:一般需要登记。 • 二、商主体规制的立法模式 • (一)客观主义模式 • 代表:法国商法典
如:有限公司股东以实物等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其他股东不论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
(四)促进交易快捷
1、短时效主义: 如:票据付款期限。
2、行为要式性: 如:票据、保险单等的格式化。
3、客体定型化促进效率提高。
第一章:商法概论
(五)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第一章:商法概论
〈2〉隐名合伙
一方出资,一方经营,出资方为隐名合伙人,经营方为出名合伙人,隐 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出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德、法、英、美、 日本)
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⑤ 商合伙的类型: 〈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出来。
3、商事能力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 日本:商人基于基本营业活动的目的实施开业准备行为时,行为人取得商 事能力;
➢ 我国:自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
(二)我国商事能力立法 1、营业执照是商主体取得商事能力的外在表现; 2、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
(二)我国商事能力立法
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3、商合伙 ④ 合伙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vs. 法律主体
《法国民法典》1842:“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 人资格”
⑤ 商合伙的类型: 〈1〉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合伙人显名制是其特征。
三、商事主体的类型
1、商个人 ③ 商个人的特征: 〈1〉须核准登记产生;(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不要求登记) 〈2〉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以家庭财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或经营的收入主要部分归家庭成员共 同享有的。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四节 商行为 • 一、概念 • 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二、商行为的特征 • 1. 以营利为目的 • 2. 经营性行为 • 3. 为商主体所从事 • 4. 体现为商事交易
第一章:商法概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Commercial Law
• ★ 本章知识的逻辑结构
商主体
商 法
商行为
商业名称与商 业账簿
商事登记
原商 则法
的 基 本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固有商
第一种
商
非固有商
第二种 第三种 第四种
体; • 2.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
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 3.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
成的关系,包括对内、对外关系; • 4. 商法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
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商法概论
• 四、商法的特征 • (一)兼容性 • 1. 公法、私法属性兼备 • 2. 任意法、强制法属性兼备 • (二)技术性 • (三)营利性 • (四)国际性
第一章:商法概论
• (二)主观主义模式 • 代表:德国商法典 • (三)折衷主义模式 • 代表:日本商法典 • 三、商主体的法律类型 • (一)关于分类 •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基本方法之一。 • 说到分类,首先应想到的是分类标准。
第一章:商法概论
• (二)商主体的类型化
商主体成员责任 形态
商
是否以注册登记
主
为要件
体
商主体的确定标
准
商主体的规模
商个人 商法人 商事合伙 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 任意商人 固有商人 拟制商人
小商人
大商人
三、商事主体的类型
(一)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 以商事主体的组织状态来分类 1、商个人 ① 商自然人。依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
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 事义务的自然人。 ② 表现形式: ➢ 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2、商法人 ①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享有商事权利,
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 ② 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 VS. 私法人; 〈2〉营利法人 VS. 公益法人; 〈3〉企业法人 VS. 机关法人 VS. 事业单位法人 VS. 社
道德风险; 制度风险; 自然风险。 3、追求利润 面临风险 设法避险 法律制度构成的逻辑。
制度构成,是商事
二、商法的价值取向
1、保障私利,协调公益; 商法不负有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
2、保障安全,协调自由; 商法通过对安全的保障实现自由。
3、保障效率,协调公平; 民、商法在此问题上的区别。
* 利己不损人,投机不欺诈,营利要安全。
1
(一)商事主体法定
4、主体维持法定 ① 财产维护:
如: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 公司资本的确定、充实、不变原则。
② 破产、解散风险回避: 如:企业重整制度。
③ 风险分散: 如: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被分解成若干股份, 有限责任将风险分散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
(二)商事客体定型
1、有型客体以规范的商品定型; 2、无形客体以规范的“证券”定型:
➢ 商事主体能力应以民事主体能力为基础,但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的 同时并不必然具有民事能力;(商法有规定依商法,否则依民法。)
思考:权利能力究竟该如何理解把握?
(一)商事能力概念解析 2、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享有的经营能力;
➢ 商主体的商事能力必须体现在商事交易中; ➢ 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在商主体从事非交易活动时也有,只是没有体现
资本债权:股票、债券; 票据; 仓单、提单; 保险单。 3、客体定型化有利于提高商事效率。
(三)保护商事安全
1、强制主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设立条件等等。
2、公示主义: 公司登记、公告;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3、外观主义: 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等等。
4、严格责任主义: (1) 连带责任
如: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连带责任 (2) 无过错责任
主要是大陆法系主张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划分方式; 我国没有明确划分商合伙和民事合伙,2006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55条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视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
专业 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6月1日施行
4、企业的补充 5、《商事主体法》
四、商事能力专题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务承担责任。“
〈4〉表现合伙
虽然不是合伙人,但以言词或行为表明他是合伙人,或使他人误认为是合 伙人。第三人基于误认而与该合伙进行了交易,则将该人视为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 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法》76)
第一章:商法概论
• 3. 商主体的要件 • (1)财产要件:有一定的财产。 • (2)组织要件:表现为一定的组织形式。 • (3)名义要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 (4)营业要件:持续的营业。 • (5)注册要件:一般需要登记。 • 二、商主体规制的立法模式 • (一)客观主义模式 • 代表:法国商法典
如:有限公司股东以实物等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其他股东不论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
(四)促进交易快捷
1、短时效主义: 如:票据付款期限。
2、行为要式性: 如:票据、保险单等的格式化。
3、客体定型化促进效率提高。
第一章:商法概论
(五)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第一章:商法概论
〈2〉隐名合伙
一方出资,一方经营,出资方为隐名合伙人,经营方为出名合伙人,隐 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出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德、法、英、美、 日本)
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⑤ 商合伙的类型: 〈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出来。
3、商事能力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 日本:商人基于基本营业活动的目的实施开业准备行为时,行为人取得商 事能力;
➢ 我国:自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
(二)我国商事能力立法 1、营业执照是商主体取得商事能力的外在表现; 2、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
(二)我国商事能力立法
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3、商合伙 ④ 合伙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vs. 法律主体
《法国民法典》1842:“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 人资格”
⑤ 商合伙的类型: 〈1〉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合伙人显名制是其特征。
三、商事主体的类型
1、商个人 ③ 商个人的特征: 〈1〉须核准登记产生;(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不要求登记) 〈2〉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以家庭财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或经营的收入主要部分归家庭成员共 同享有的。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四节 商行为 • 一、概念 • 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二、商行为的特征 • 1. 以营利为目的 • 2. 经营性行为 • 3. 为商主体所从事 • 4. 体现为商事交易
第一章:商法概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Commercial Law
• ★ 本章知识的逻辑结构
商主体
商 法
商行为
商业名称与商 业账簿
商事登记
原商 则法
的 基 本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固有商
第一种
商
非固有商
第二种 第三种 第四种
体; • 2.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
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 3.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
成的关系,包括对内、对外关系; • 4. 商法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
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商法概论
• 四、商法的特征 • (一)兼容性 • 1. 公法、私法属性兼备 • 2. 任意法、强制法属性兼备 • (二)技术性 • (三)营利性 • (四)国际性
第一章:商法概论
• (二)主观主义模式 • 代表:德国商法典 • (三)折衷主义模式 • 代表:日本商法典 • 三、商主体的法律类型 • (一)关于分类 •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基本方法之一。 • 说到分类,首先应想到的是分类标准。
第一章:商法概论
• (二)商主体的类型化
商主体成员责任 形态
商
是否以注册登记
主
为要件
体
商主体的确定标
准
商主体的规模
商个人 商法人 商事合伙 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 任意商人 固有商人 拟制商人
小商人
大商人
三、商事主体的类型
(一)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 以商事主体的组织状态来分类 1、商个人 ① 商自然人。依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
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 事义务的自然人。 ② 表现形式: ➢ 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商个人 VS. 商合伙 VS. 商法人
2、商法人 ①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享有商事权利,
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 ② 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 VS. 私法人; 〈2〉营利法人 VS. 公益法人; 〈3〉企业法人 VS. 机关法人 VS. 事业单位法人 VS. 社
道德风险; 制度风险; 自然风险。 3、追求利润 面临风险 设法避险 法律制度构成的逻辑。
制度构成,是商事
二、商法的价值取向
1、保障私利,协调公益; 商法不负有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
2、保障安全,协调自由; 商法通过对安全的保障实现自由。
3、保障效率,协调公平; 民、商法在此问题上的区别。
* 利己不损人,投机不欺诈,营利要安全。
1
(一)商事主体法定
4、主体维持法定 ① 财产维护:
如: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 公司资本的确定、充实、不变原则。
② 破产、解散风险回避: 如:企业重整制度。
③ 风险分散: 如: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被分解成若干股份, 有限责任将风险分散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
(二)商事客体定型
1、有型客体以规范的商品定型; 2、无形客体以规范的“证券”定型:
➢ 商事主体能力应以民事主体能力为基础,但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的 同时并不必然具有民事能力;(商法有规定依商法,否则依民法。)
思考:权利能力究竟该如何理解把握?
(一)商事能力概念解析 2、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享有的经营能力;
➢ 商主体的商事能力必须体现在商事交易中; ➢ 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在商主体从事非交易活动时也有,只是没有体现
资本债权:股票、债券; 票据; 仓单、提单; 保险单。 3、客体定型化有利于提高商事效率。
(三)保护商事安全
1、强制主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设立条件等等。
2、公示主义: 公司登记、公告;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3、外观主义: 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等等。
4、严格责任主义: (1) 连带责任
如: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连带责任 (2) 无过错责任
主要是大陆法系主张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划分方式; 我国没有明确划分商合伙和民事合伙,2006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55条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视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
专业 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6月1日施行
4、企业的补充 5、《商事主体法》
四、商事能力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