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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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版次号: A/0生效日期:20 年月日目录1目的和范围 (2)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5.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4)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6.1外部法律法规 (8)6.2内部规章制度 (9)7附录 (9)8记录 (9)记录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10)记录2.《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10)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待补) (10)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待补) (10)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1)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客户经理1)负责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与验单;2)负责相关授信申请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负责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办理放款。

审查岗1)风险管理部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查。

有权决策人有权决策人分权限对业务进行决策:1)经营机构负责对其权限内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批。

2)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超出经营机构权限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审查。

审查岗合同审查岗1)负责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合同、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

抵质押物管理岗1)负责单位定期存档质押贷款业务抵质押物的出入库管理。

1)放款审查岗2)综合柜员放款审查岗1)负责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放款手续、放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查。

1)抵质押物管理岗2)综合柜员综合柜员1)负责通过业务系统将本行放款资金准确、及时发放;2)负责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到期授信及时收回的账务处理。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农信社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农信社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农信社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经办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本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单位定期存单“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一)单位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并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信贷管理部对权限内客户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客户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提供点滴借鉴。

关键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策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72-02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开展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银监会及各个银行都出台了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

然而,近几年,随着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了民事及刑事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数额标的以亿计数,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贷款活动提供点滴借鉴。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流程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行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质权人接受其他银行出具存单办理质押贷款的风险则成为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如果核押工作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将成为泡影,带来的损失将无可弥补。

首先落实核押程序是该笔质押贷款安全的基础。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担保法法规的规定,质权自出质物(质押存单)交付质权人(银行)时设立。

贷款行首先要对存单进行核押程序,主要工作包括: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向贷款行提供书面确认书,存款行提供保证不提前支取、挂失、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支取付款项等保证材料。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及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要 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监管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和
透明度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合同及法 律要求
06
合同要素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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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借款人、出质人、贷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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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 同和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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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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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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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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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清单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保险 单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面值的9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速度 快,一般可在几天内完成 审批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期限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金额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利率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用途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担保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03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 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贷款 用途证明文件
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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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 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 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 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
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 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 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 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 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 贷款人
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 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
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 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 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
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 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 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
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 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银监会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银监会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第4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单位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行为,保障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1. 贷款申请条件:借款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独立承担债务能力,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2. 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必须由借款单位持有,并加盖单位公章;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未发生过质押、转让或处分行为。

3.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质押定期存单的价值、贷款用途、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借款单位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定期存单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期限。

6. 还款方式:借款单位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并在到期前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还款保证。

7. 违约处理:借款单位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并可能对借款单位的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

借款单位和贷款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合法合规,保护各方的权益。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一、总则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给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

为规范贷款管理流程、保护贷款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1. 存款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存款人必须拥有单位定期存单,并依法登记在册。

3. 存款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定期存单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

2. 贷款期限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和贷款机构的政策确定,最长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加强资金运作风险的掌控和防范,保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存单质押贷款审批程序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审批应确保相关程序和要求的合规性。

2.申请人应供应以下料子:单位定期存单、申请表、贷款合同、借款人身份证明等。

3.依照我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贷款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利率1.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抵押单位定期存单面额的80%。

2.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情况和我单位资金本钱来确定,确保合理性和可支出性。

第六条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一般不超出抵押单位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还款方式1.计划还款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商定,并需履行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

2.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还款、部分还款或展期等操作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还款保证1.借款人应供应还款保证措施,如供应能够完全掩盖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来源。

2.若借款人未定期履行还款义务,我单位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资金利用监督1.在贷款发放后,我单位应对借款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2.借款人应依照合同商定和相关规定使用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虚假冒用贷款资金。

第十条贷款信息公开我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确保信息的透亮度。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管理考核1.贷款审批管理应依照我单位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

2.审批程序、资料完满度和审批时效等均应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掌控考核1.贷款风险掌控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审查机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以其名义上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借款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与单位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确保风险可控、合法合规。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六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等实际用途。

第七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70%。

第八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存单到期日,但在存单到期前的一定期限内、存单到期的次日之内,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品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第十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分期还本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明确写入合同。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定期存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二)申请表和贷款合同;(三)借款人及担保方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四)借款人及担保方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五)借款人及担保方的信用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对质押品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借款人资格审查和质押品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和质押品评估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策,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通知贷款审批结果,并将审批决策记录在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一)质押范围和条件:1. 质押范围:1.1 只有单位定期存单可以用作质押品。

1.2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

1.3 质押期限和存单期限必须一致。

2. 质押条件:2.1 存单必须是单位在本银行开立的,且尚未到期的定期存单。

2.2 存单不得有其他任何质押、扣押或冻结等限制。

2.3 存单必须是有效的、未盗用的、非伪造的。

2.4 存单必须在本银行进行质押登记。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单位必须向本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

2. 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和审查,包括对单位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进行评估。

3.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不批准,需要向单位说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单位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单位的信用情况决定,双方协商确定。

2. 贷款期限与质押期限必须一致,一般不超过质押期限。

3. 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 贷款到期时,单位必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还款管理:1. 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2. 如果单位无法按时还款,必须及时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3. 如果单位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贷款本息。

4. 如果单位提前清偿贷款,需要提前通知银行,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质押品保管:1. 存单质押后,由银行负责保管,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或转让质押品。

2. 存单质押期间,单位仍然享有存单收益。

3. 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存单到期,单位须及时续存或提前还款。

4. 贷款到期后,经单位申请,存单将解质押,并退还给单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单位和银行应共同遵守,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存单的安全保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如下:1. 质押贷款主体: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质押标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标准由政府部门和央行制定并公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可能进行调整。

3. 质押材料:贷款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原件作为质押材料,存单的金额需满足贷款额度要求。

4. 贷款利率: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确定,利率浮动方式和调整频率也由银行决定,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告知贷款人。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通常不超过质押存单的期限。

6. 贷款用途管理: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规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贷款资金。

7. 还款方式: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8. 贷款监管:银行将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以上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银行的要求而有所不同,贷款申请单位在办理贷款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单位将其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

本文将从质押贷款的定义、特点、申请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入一定期限的资金,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而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某种有价物品作为质押物,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则是将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特点在于其安全性和灵活性。

首先,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

银行对于定期存单的抵押率较高,一般可达到存单面额的70%至90%。

其次,质押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因为银行可以通过质押物来降低风险。

最后,贷款期限较长,通常可以达到存单的期限。

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单位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后,单位将质押物即定期存单交给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和登记。

接下来,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需求,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

最后,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获得贷款。

然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如果单位无法按时还款,则质押物可能会被银行处置。

其次,如果质押物的价值下降,银行可能要求单位追加质押物或提前还款。

此外,如果单位违约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贷款。

为了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在审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会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首先,金融机构会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会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流动性。

最后,金融机构会根据贷款金额和利率,制定还款计划,并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措施,如保证人或其他担保物。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障企业贷款风险掌控和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贷款申请资格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申请单位应为本企业的合作伙伴,经双方签订有关合同并获得共同贷款意向;2.贷款申请单位应能供应合法、真实、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3.贷款申请单位需具有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本领。

第四条贷款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单位应向本企业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应的法律文件及证据;2.法务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3.法务部门将审查看法上报给企业管理层,并提出建议;4.管理层依据审查看法和建议,作出最终的贷款审批决议;5.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单位,应签署相关合同,并履行合同商定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还款第五条贷款发放1.贷款发放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和金额进行;2.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单位应供应法定的还款保证金或担保;3.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单位应定时使用贷款,并定时还款。

第六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利率和贷款申请单位的信用情形确定;2.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并提示贷款申请单位承当利息风险。

第七条贷款还款1.贷款申请单位应依照贷款合同商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2.贷款申请单位延期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本企业同意;3.贷款申请单位提前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本企业,本企业应搭配进行相关操作和结算。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掌控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2.监督与检查内容包含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还款情况等;3.如发现贷款申请单位违反贷款合同商定,本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风险掌控1.本企业应订立有效的风险掌控措施,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2.风险掌控措施应包含贷款审批、贷款额度限制、担保物价值评估等;3.本企业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运营效率,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在进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

2.2 单位定期存单指本单位以其名义持有的、以特定金额、特定利率、特定期限发行的存单。

2.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3.1 单位申请质押贷款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本单位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单位定期存单属于本单位合法全部或持有,无任何纠纷;(3)单位财务情形良好,有归还贷款的还款来源。

第四条申请料子4.1 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料子:(1)单位定期存单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书,包含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计划等;(3)单位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情形分析报告;(4)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包含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5)其他金融机构要求供应的相关料子。

第五条审批程序5.1 申请单位向负责企业金融业务的部门递交申请料子。

5.2 负责企业金融业务的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料子,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条件。

5.3 审批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包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

第三章质押与解押第六条质押程序6.1 质押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事项和相关权益。

6.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质押手续,包含出具质押凭证、签署质押登记簿等。

6.3 质押凭证应如实记录质押单位、质押金额、质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质押物保管7.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质押物的保管工作。

7.2 质押物应妥当保管,防止损毁、灭失或他人侵占。

7.3 质押物定期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价值与记录全都。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标准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标准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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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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