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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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1、股东会的召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为:首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序,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这样还无法操作,则由监事召集和主持;最后,还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招集程序规定得详尽而全面,期望诸般一切方式确保股东会的举行。

2、股东会的决议方式过去,股东会就可以以会议做为决议的方式,即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现在,崭新公司法还追加了一种决议方式,即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举行股东会会议,轻易做出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同意文件上亲笔签名、盖章。

这种决议方式的确认,增加了股东会举行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升了公司运营效率。

更关键的就是,证实了实践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构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临时会议提起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改变。

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与旧法相比,股东提议资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降低至十分之一,这一改变更有利于股东会的召开。

3、投票权的行使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正公司章程、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拆、统合、退出或者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少于二分之一投票权即可。

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成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策划;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职务的,由副董事长策划;副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策划。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或者分之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或者分之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应用法学院法学本科2009级牟芯玉2009111209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这一定义具有三重含义:(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在明确了以上的概念之后,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顶一个相对通俗的定义:指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决策机构。

这个机构享有最高决定权。

当然,在这个决策机构里面,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比如股东的意见差异过大,决策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所以,要为公司建立一个可执行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二、股东会议的种类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则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三、股东会议的召集1、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议的通知1、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股东,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所需审议的事项等。

五、股东会议的出席1、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召开时,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股东会议的表决1、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进行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议的表决事项分为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总1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信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进行决议;(十一)对批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资本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1、股东会的召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为:一是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会议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会议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不能召开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最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规定得详细而全面,希望穷尽一切方式保证股东会的召开。

2.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过去,股东会只能以会议作为决议的方式,即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现在,新公司法还新增了一种决议方式,即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这种决议方式的确定,减少了股东会召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

更重要的是,确认了实践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此外,临时会议上提出的资格条件也发生了变化。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与旧法相比,股东提案资格由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减为十分之一,更有利于股东大会的召开。

3、表决权的行使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已不再是股东大会表决的唯一方式。

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可以独立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进行沟通和决策的重要平台。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些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以下是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条会议的召开1. 一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并提前向全体股东通知。

2. 股东大会可以由全体股东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

第二条会议的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起草,并在会议前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2. 议程应当包括审议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并接受股东提出的议题。

3.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议程,但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条会议的组织1.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2. 会议应当进行现场签到,并核实出席股东的身份和持股比例。

3. 会议应当由专业的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第四条会议的表决1. 表决问题以整体方式进行,即按照全体出席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投票。

2. 重要事项应当采取股东普通决议,要求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门槛。

3. 表决结果应当以出席股东的多数意见为准,董事长或主持人有权宣布通过或否决。

第五条会议的记录和公告1. 会议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会议的内容和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秘书签名确认。

2. 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所有股东的知情权。

3. 公告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刊物、报纸、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

第六条会议的保密1. 股东大会的内容和讨论应当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泄露。

2. 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会议内容和商业机密应当保密,禁止对外披露。

3. 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会议的纪律1.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打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2.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尊重他人言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召开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一般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以总结上一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决定公司的运营方向和发展策略。

此外,在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决策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提前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会。

二、议事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审议和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

在进行议事前,应当提前向股东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股东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同时,在会议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议事秘书,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决议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及时发送给所有股东。

三、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包括表决的方式、表决时限、表决结果的确认等。

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确保股东在表决前充分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影响,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会议纪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在会议现场,应当禁止参会人员的无关谈话和干扰行为,确保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同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尊重会议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表态,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或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议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决议的结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告义务。

对于股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股东会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股东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审批公司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一)重大业务。

以下重大业务需要董事会或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交由股东会审批:1、公司首次进入注册地以外的省级市场区域时;租赁标的物为公司首次提供给客户时;或与租赁标的物担保方或抵押方首次合作时;2、单个融资租赁合同达到100万元,或单个承租客户(包括关联人)执行中租赁合同累计达到100万元时;3、单个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授信额度超过50万元时,或者公司向单个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超过50万元时;4、除融资租赁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金额达到30万元时;5、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50万元时;6、股东或管理层认为需要审批的重大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作出决议。

(十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四)决定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1(十六)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一、总则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明确股东会会议事流程、参会人员职责、议题提出及表决方式等事项,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和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二、会议基本原则1. 股东会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会议召开和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会议应充分尊重各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会议组织与召开1. 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 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3. 股东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确保所有股东能够方便地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及职责1. 股东会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股东享有表决权,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所负责的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五、议题提出与审议1. 议题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提出。

2. 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了解议题内容。

3. 会议中,各股东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六、表决方式与决议1.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原则。

2. 对于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等,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东的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记录与执行1. 股东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

2.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表决情况等内容。

3. 决议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八、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议事规程

股东会议事规程

股东会议事规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1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如果是按年度召开的则可称为股东会年会。

临时会议是根据临时需要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为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

2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以便于股东在会前就会议内容有所准备。

这里所指的通知是指送达,而不仅仅是发出通知。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来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为规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围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集暂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暂时股东会的机构或者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暂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活动。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3、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1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1、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完善公司法⼈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为准则。

第⼆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机构,依法⾏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由职⼯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形式⼀致表⽰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少召开⼀次,应当于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之内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司在事实发⽣之⽇起⼗五⽇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数不⾜公司章程规定⼈数的三分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时;(3)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要求⽇计算),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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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提议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八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的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复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股东会参会人员第十六条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股东会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九条股东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期。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年度股东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股东对会议议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三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会议规定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进行投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在计票时均视为废票。

废票或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所审议的议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三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1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不得作为清点人。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议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采取集中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八章股东会的决议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而未能作出全部或部分或任何决议的,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最终决议。

股东会最终决议形成后,股东会方能闭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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