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基础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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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法学
一、法与教育法
(一)120.法的含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
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
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
程序性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
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21.法的特征:
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
模式)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
行为的评价);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
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程序性
(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
的最重要基石)★★
12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
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
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
分为: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
意义: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
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
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
(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
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是兴办教育所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2)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125.2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5.3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
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关系发生改变;
(3)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
力和资格。(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16或18周岁以上、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无行为能力人)
(2)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
和资格。
(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
义: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2.教育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
3.
精神财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3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包含权力和利益两方面。★
(2)义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变现为主体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
(3)主客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
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4)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
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承担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分类:
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
国家的权利;
据权力内容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
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使用范围不同(
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
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
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
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权利的分类:
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三种观点:生存权、公民权、学习权)
家长的教育权(影响因素:国家教育权力、学校的教育权力、家长
的权力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138.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
138.1含义:
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变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