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作业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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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SM14216083 宪法学作业
专业:公共管理硕士
班级: 14级秋季月度集中班
学生姓名:张颖
日期: 2014年11月
一、简述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简述我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2)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4)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5)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
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三、简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主要区别在于:1.国家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而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2.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对方必须服从;而公民权利则是一种可能性或资格。
(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多数。2.公民权利中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参与政治的权利,实际上包含着国家权力的因素。3.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4.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5.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限制和剥夺,但限制和剥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6.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四、简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
1.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2.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五、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前进的方向,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近代机器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代表着社会前进的方向。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工人阶级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样有利于结成巩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振兴中华。
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表明,无产阶级在推翻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必须同广大农民群众结成坚强的联盟,农民阶级也只有在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