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发生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权利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在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具体法律,适当分配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基础,为有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供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归责原则、量轻责重原则、加重责任原则等。
一是归责原则。
该原则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责任,不仅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约定,还要考虑行为人为以何种方式违背约定,还可能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
二是量轻责重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犯错误的行为为无过错,而原告的行为又未能达到完全的正当理由的程度,那么可以采取量轻责重的原则,即判定当事人受到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当。
三是加重责任原则。
当任何一方有重大严重过错时,应加重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表示不容许违反民事约定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教训。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权利主体之间弥补公平正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分过程中维护公正秩序的重要准则。
只有准确认识该原则,才能准确地审理案件,维护正义,体现正当理由。
当事人处分原则
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作者:————————————————————————————————日期: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针对我国目前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论,运用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程序保障等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简要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几点肤浅的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目录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三种观点;(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三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的交错及侧重(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已不适应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的需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一面说、两面说、三面说(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在从两面说向三面说转换但规定不够明确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判断标准(二)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及其局限性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程序保障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行意思自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五、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一)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让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二)律师应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成为帮助和指导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导师六、重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进行重新探讨的必要(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一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始,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Hu a i e s y o in ea dE g n e i o t S n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1、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
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
2、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
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二、撤诉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
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dimi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
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法,当事人可以在案件交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撤回自己的诉讼,并可以在以后通过另诉方式再行起诉。
但是,现行美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经济等立场规定,原告只能在不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
为了保护原告的撤诉和被告的诉讼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三种形式:通知撤诉、合意撤诉和法院命令撤诉,并针对三种撤诉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1.通知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解释,通知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前,或在被告提出的请求略式判决申请书送达前,采用向被告进行通知的方法,撤回自己的诉讼。
由于这种撤诉方式无须经法院的许可就可以对本案发生排除诉讼系属的效力,因此美国学者称之为无须经法院命令的撤诉或依通知进行的撤诉。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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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简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立法模式
些 变化 , 表 现 为 : 人 对 私 权 的处 分 权 相 对 缩 这 个
小, 国家 对 民事 法 律关 系 的干 预 相 对 扩 大 ; 定 了 否
“ 分权 绝对 ” 法 院不加干 涉” 旧原则 。但 西方 处 和“ 的
国家 的司法改 革只是 希望通过 对法 官 与 当事人 的权 限配 置关 系的微 调减 少 诉讼 成本 和 提 高诉 讼 效 率 。
Bre ic so n lg sa i e mo lo i fd s usi n o e il tv de f
d s o iin i i e i c v lltg to ip sto prncpl n i i iia in
W ANG b o Cia
的诉 讼请求 , 双方 可 以抛 弃诉 讼 , 和解 结 案 , 且 允 并 许在诉 讼进 行 中 , 方 当事 人 将诉 讼标 的物 或 所 主 一 张 的请 求 , 出让 给第 三 人 , 而 把 处 分 原 则 推 向 顶 从 峰 。 自 1 世 纪末 , 9 伴随着 自由诉 讼观 向社会 诉讼 观
最 先将 处分 原则 引入 立法 。1 7 8 7年 的《 国 民事诉 德 讼法》 规定 , 原告 可 以抛 弃诉 讼 , 告 可 以承认 原告 被
关 键 词 : 事诉 讼 ; 分 原 则 ; 抗 制 ; 民 处 对 立法 模 式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2 D 1 . 文 献 标 志码 : A
的转 变 , 大陆法 系 国家 的处 分 原 则 的 内容也 发 生 了
一
( o e eo ma ie n a C  ̄ g f Hu n t sa dL w,S a d n i.o ce c n i h o g Unv f i ea d n S n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自己决定)和程序(主体)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模式有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对立。
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私法,维护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将经济上自由放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沿延到民事诉讼领域。
“一切诉讼程序任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
①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日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民事诉讼法中也日益渗入职权主义的干预因素,但始终未排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制约因素,对立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本文试图从较开阔的视野,探讨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模式和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历史进程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扩张,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若干建议,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价值论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私法)的关系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存在价值问题。
从权利的救济角度上看,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自力救济到国家救济的历史过程,但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自力救济仍未泯灭,民事诉讼只是在私权无法自力救济时,求助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安排。
因此,通说认为: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
“程序法是作为实体法的保护法和辅助法而存在的,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不能独立地发挥功能和作用”。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察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率很高的法律之一,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要运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又分为很多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如劳动纠纷、医疗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
在面对如此多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时,法官的判决要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基础方针,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那么,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下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1)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①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②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
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
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
(2)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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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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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下列案件要先调解: 离婚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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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 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 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 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起诉时:诉讼主体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 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起诉后:原告可以提出、变更、扩大、缩 小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 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 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 可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之 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法条 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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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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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如一审程序、二审 程序、再审程序;
2、要在自愿与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愿: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与选择调解方案。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
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1.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启动
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些程序
中,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启
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提出的问题,并试图问答这些问题。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
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
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依照民事诉
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
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
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
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
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许多方面,由于对当事
人处分权的限制,实际上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
则”或“半睡眠”状态。因此,我们势必追问:这些限制
是合理的吗?这样限制的根据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会提出这些限制呢?究竟应当如何来认识和理解民
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才是正确的呢?这正是笔者本文
展开。《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
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
权。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
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委托代理人
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但
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
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对于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基石之一。
我们是否了解它呢,其实处分权贯穿着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上诉、诉讼中等阶段,再者,处分权主义又是什么?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带着问题,根据我整理出以供参考的相关资料一起深入问题了解一下。
一、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
处分原则是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诉讼的具体体现,法院不得非法干预。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处分的制度。
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合理结合就成为一条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大家理解这条主线对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极其关键。
二、处分权主义与处分原则是什么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
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
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三、处分权主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称作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基石。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主义,是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享有主导权的原则.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裁判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而私法上的权利在裁判外可以按照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处分。
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在裁判中的体现,民事诉讼承认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也对其实体权利进行自由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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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方洁教育层次专科学号097090421分校珠海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指导教师苏红霞日期 2011年11 月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1)(一)主体理念 (1)(二)权利理念 (2)(三)自由理念 (2)(四)契约理念 (2)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2)(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3)(二)处分权的客体 (3)(三)处分权的内容 (3)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 (4)(一)追加当事人 (4)(二)撤诉权的使用 (6)(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 (6)(四)再审程序启动 (6)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 (6)(一)诉讼模式的调整 (6)(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 (7)(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 (7)五,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8)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8)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之我见[内容摘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导致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极端情况下,还出现了司法权“侵犯”私法权的现象。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该原则既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国家司法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当事人据以对抗法院审判权、防止公权侵害的保护原则,该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内容,其贯彻实施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处分原则;处分权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但是何为处分原则,或者说处分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国内外的学者们却是仁智互见,众说纷纭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一)主体理念主体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
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个体指导自己是一个人格完成的主体,可以喝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
主体理念之所以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根本地位,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质决定的。
主体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关怀。
它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
可以说,主体理念是形成处分原则的前提。
(二)权利理念权利理念本是民法理念的核心理念,源于对私权的重视。
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他人私权。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理念显得非常重要。
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既要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又要关注民事程序权利。
总之,权利理念使诉讼主体具备了充分行使处分权的主管意识,权利理念的形成处分原则的基础。
(三)自由理念自由理念来自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可以这么说,处分原则的直接依据便是“意思自治”原则。
自由理念与其相通,在理念层面上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重要性。
(四)契约理念契约自由,已经成为民法领域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指私法主体之间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自主地订立契约,相互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受他方非法干涉。
订立契约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处分权利的行为。
如果说自由理念是处分原则的“根源性”理念,那么契约理念便是处分原则的“促成”理念。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利的主体处分权的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享有处分权的人。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有处分权。
通常认为,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实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二)处分权的客体处分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当然离不开处分权的客体。
我们可以将处分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
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三种客体的处分来实现。
(三)处分权的内容按照诉讼程序的前后,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处分权: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活着发生民事纠纷时,食肉向当地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可以放弃活着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自己做决定。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决定。
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性(一)追加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据此解释,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在当事人不起诉、不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院没有必要主动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活着共同被告。
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实属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对诉讼主张的处分权。
(二)撤诉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而根据处分原则,是否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应由当事人决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实际上是设立了撤诉的“许可制”,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据此,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执行的情形下也可以有“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四)再审程序的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78条、185条和186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审判监督制度。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权衡得失后接受这样的裁判,而放弃申请再审。
这些本事当事人理所当然的处分权利,但法院、检察院竟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而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
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一)诉讼模式的调整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完全摆脱旧模式的束缚,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浓厚。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注重的是法院职权的有效行使,以及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和“有错必纠”,往往漠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
惟有借鉴当事人主义的一些优点方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落实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为了安全和秩序,权利与自由必须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不例外,处分权应当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某些诉讼类型上。
但对当事人处分的限制也是有限的,若超出这个限度,便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处分权的限制就在于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一律加以限制,造成了限制的扩大化,从而影响了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原则性。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不应享有过多的主动权,应以一位中立者的姿态。
否则,法院便失去了功利性。
(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努力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认为以下诉讼制度需要完善:1、法院不能追加当事人。
2、缩小对撤诉权的限制。
3、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和移送执行。
4、再审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发动。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
依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质。
[1]人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体例的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概括为十八个基本原则。
[2]同时,又将这些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处分原则就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自由支配”。
[3]其他教科书关于处分原则的定义性表述也基本与此相同或相似。
这一定义实际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处分权内容的规定的直接展开。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们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处分权。
2、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3、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即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有限的。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因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
五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民事诉讼程序。
“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上诉程序的启动也是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第二审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是在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才能开始。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3、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作出裁判。
即审判对象由当事人决定。
从动态的角度看,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已经撤回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也不能判决。
在二审上诉时上诉人没有上诉的事项二审法院不能裁判,已经撤回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判。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学界通行的关于处分原则的认识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强调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限制,认为这是我国处分原则与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最大的区别。
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即我国的处分原则,是依法处分,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