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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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方洁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097090421分校珠海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苏红霞日期 2011年11 月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 (1)
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1)
(一)主体理念 (1)
(二)权利理念 (2)
(三)自由理念 (2)
(四)契约理念 (2)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2)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3)
(二)处分权的客体 (3)
(三)处分权的内容 (3)
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 (4)
(一)追加当事人 (4)
(二)撤诉权的使用 (6)
(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 (6)
(四)再审程序启动 (6)
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 (6)
(一)诉讼模式的调整 (6)
(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 (7)
(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 (7)
五,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8)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8)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之我见
[内容摘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导致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极端情况下,还出现了司法权“侵犯”私法权的现象。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该原则既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国家司法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当事人据以对抗法院审判权、防止公权侵害的保护原则,该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内容,其贯彻实施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处分原则;处分权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则,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何为处分原则,或者说处分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国内外的学者们却是仁智互见,众说纷纭
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一)主体理念
主体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个体指导自己是一个人格完成的主体,可以喝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主体理念之
所以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根本地位,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质决定的。主体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关怀。它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可以说,主体理念是形成处分原则的前提。
(二)权利理念
权利理念本是民法理念的核心理念,源于对私权的重视。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他人私权。在民事诉讼中权利理念显得非常重要。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既要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又要关注民事程序权利。总之,权利理念使诉讼主体具备了充分行使处分权的主管意识,权利理念的形成处分原则的基础。
(三)自由理念
自由理念来自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可以这么说,处分原则的直接依据便是“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理念与其相通,在理念层面上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重要性。
(四)契约理念
契约自由,已经成为民法领域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指私法主体之间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自主地订立契约,相互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受他方
非法干涉。订立契约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处分权利的行为。如果说自由理念是处分原则的“根源性”理念,那么契约理念便是处分原则的“促成”理念。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利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享有处分权的人。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有处分权。通常认为,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实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二)处分权的客体
处分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当然离不开处分权的客体。我们可以将处分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三种客体的处分来实现。
(三)处分权的内容
按照诉讼程序的前后,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处分权: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活着发生民事纠纷时,食肉向当地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可以放弃活着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自己做决定。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决定。
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性
(一)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解释,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在当事人不起诉、不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法院没有必要主动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活着共同被告。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实属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对诉讼主张的处分权。
(二)撤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根据处分原则,是否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应由当事人决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实际上是设立了撤诉的“许可制”,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