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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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案例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