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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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越自由
• 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 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对这种自由 不得加以限制或妨害.关于公海上空飞行应遵 循的国际规则,有的使用航空法中的有关国际 公约和国际写观,有的则适用与公海航行相同 事项的同样规则. • 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 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捕鱼自由
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指所有国家都 有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 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在公海上,所有人都 可以绝对自由地捕鱼.但这项自由现在受到了极 大的限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决 议和其他国际文件. 强调了捕鱼国在养护和管理 鱼类方面与沿海国进行合作的义务,强化了分区 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际合作机制,并使非 船旗国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对在公海上捕鱼的 船只采取登临检查扣留等执法行动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的主权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具有 专属性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1)开发自然资源。即 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海床和底上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 大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的生物。定居种生物是指附着或潜 伏在海底的有机体,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 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2)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专属权.(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 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共空的法律地位.
紧追权 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 国法律和规章后逃走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紧追应遵守下列规则:(1)紧追权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 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 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直至将其拿捕并强制拖回, 甚至击毁。 (2)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时,紧追应立即终止。(3)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 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 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对于 在领海外被命令停止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 失或损害,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
公海自由的内容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 • • • • • •
括: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航行自由
每个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
驶悬挂其旗臶的传播,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 的的政府传播,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 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臶,受船旗国的专 属管辖. 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 “真正联系”.但在实践中, 有些国家准许外国人所有的船舶悬挂其旗臶.有些外 国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或其他强制措施,往往回 悬挂这类国家的旗臶,即方便旗.
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本来是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 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 区域。 从海岸直到海底统称为“大陆边”,大陆边包含三 个部分: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水带,称为 大陆架;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部分,水深可 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三是大陆坡脚充满 沉积层的地方,称为 “大陆基”.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 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 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 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 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 这种罪行作出规定.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 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 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 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臵其宽 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百度文库安全地带. 但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有可能有干扰的地方.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 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 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 国际标准,
科学研究的自由
• 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 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 守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 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 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 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范.
公海的法律制度
• 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船旗国对取得其 国籍的船舶及船上的人、物和事项有效地行使行政、 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专属管辖和控制。 •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其他任何航行事故涉及船长 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 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 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 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 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可能因各自主张的专属经 济区相互重叠而发生划界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 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家在划界应当按照何原则 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一些国家坚持主张按照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他们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并考虑到一切 有关情况。在争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会议主席提出了一折衷案文并获得了通过。
• 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 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在专 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 章;对于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 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 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 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 方式的体罚。
军舰在公海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下列嫌疑时,有权行使登临
权 (the right of visit) 和检查权:
(1)从事海盗行为。海盗是指出于掠夺财物等个人目的,

对海上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的海上强盗,海盗行为是各国 公认的国际罪行之一,海盗是人类的公敌,应受到各国的 惩罚。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非法广播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 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播音或 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 (4)船舶无国籍。 (5)虽悬挂一国旗臶成拒不展示旗臶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 一国籍。 (6)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船旗国的义务
• 船旗国在对悬挂其旗臶的船舶行使管辖权的同 时,也承担有一定的义务。船旗国应责成悬挂 其旗臶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 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对海上的遇难船舶和人 员实施救助。
• 1987年11月15日晚7时30分,中国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货轮“潮河号”,从美国返回远东途中,经过古巴 岛和墨西哥的尤卡坦半岛之间的海域时,发现远处升 起几发红色求救信号弹。船长当即下令改变航向,向 求救目标靠拢。 • 随着距离的接近,中国海员通过望远镜看到一艘英籍 轮船船体倾斜50度,正在迅速下沉,右舷已没入水中, 船体随时可能覆没。船上有两名水手仍在不断施放信 号弹,船外有一救生筏,载着7名船员在海浪中颠簸, 情况十分危急。“潮河号”行驶至距离遇险船四百米 处,船长下令放艇救人。中国船员不顾个人安危,在 波峰浪谷中驾着小艇,终于将9名外国船员救出。这 时英籍 “弗里奥号”已完全沉没在海水之中。
第三节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 公海 (high seas) 通常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的海域以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1958年《公海公 约》对公海的定义是: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 内的全部海域。 随着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扩大,出现了专属经济区、 群岛水域等新的海域制度,原来属于公海的海域 大大缩小了。为适应这一变化,第三次联合国海 洋法会议修订了公海的定义。现在,公海是指不 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 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第六章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而临界领海,自 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 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 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 辖之下,也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


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由 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但各国在 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 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大陆架的划界



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 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一个折中 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 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 航行及其它自由 • 对资源的主权 • 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使用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的专 属权利 • 开展海洋科学研究 • 环境保护权
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 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利用。沿海国 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 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 分。为此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 的可捕量,并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 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 害。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
公海不属于特定国家的专属管辖权范围,
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程序,各国对于 被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 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具有普遍管 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种管辖权,一般 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 的,它们在公海上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 为此目的,它们在公海上享有一定的权利。
大陆架的划定标准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 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 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 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 由于承认沿海国对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 底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的确立,公约 在大陆架定义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 距离”。

公海自由
• 公海的法律性质在于它直接从属于国际社会,是 •

所有国家都能按照国际法规则共同利用的国际社 会的公共领域。 公海是自由的。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向所有国家 开放,排除特定国家将公海的一部或者全部据为 己有或行使垄断权利。 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 放,任何国家不得对任何部分主张主权。1982年 《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 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 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臵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 用于和平目的。


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

公约对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作了 限制性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沿海国应以下列 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1) 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 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段距离的百 分之一; (2) 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 为准年,划定界线。 但是,无论按照哪一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 深线以外1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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