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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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信息来源: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06-9-28 阅读:1744次实施时间:2006-9-28 发布文号:威建发〔2006〕28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我市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逐年增多,基坑或边坡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必须随同主体工程在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

二、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分包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超过规定规模的要依法招投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深基坑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基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

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

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淮政办发〔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发〔2014〕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综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管理者,应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做好深基坑工程过程监管工作,确保基坑安全。

各乡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要配合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各类矛盾的调处工作。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1.建立监管综合会办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会办机制,及时解决深基坑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问题。

对含有深基坑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施工许可证及方案评审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迅速整改,确保基坑安全。

建设单位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强制执行,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环境影响联控机制。

本着“预防为先、民生为本”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各司其职,认真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8〕54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开发建设在我市的全面推进,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我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明确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贯彻实施中取得了一定实效。

现根据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1.方案论证范围。

开挖深度4米以上,或深度不到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实行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

开挖深度9米以上,或深度不到9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二次审查论证,设计方案应先行审查论证,调整完善后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2.专项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组织岩土工程设计、施工、监控监测单位编制,方案应由勘察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控监测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四部分组成。

开挖深度9米以上的,方案分设计、施工二次审查要求编制。

3.方案论证程序。

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应及时组织专项方案审查论证会。

专家组应由设计、施工、岩土、监理、监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有2人必须是岩土专业的专家,并明确一名专家为组长。

审查论证会应由专家组主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与论证。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参加会议。

需论证的方案在召开论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分发给参会专家。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一般规定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2、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市质监机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4、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注册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2)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3)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4)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5)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建筑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其他文件资料。

2、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在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一并办理。

三、质量行为监督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还应抽查以下内容:(1)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的人员配备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2)深基坑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4]12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4.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发〔2014〕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综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管理者,应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做好深基坑工程过程监管工作,确保基坑安全。

各乡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要配合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各类矛盾的调处工作。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1.建立监管综合会办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会办机制,及时解决深基坑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问题。

对含有深基坑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施工许可证及方案评审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迅速整改,确保基坑安全。

建设单位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强制执行,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环境影响联控机制。

本着“预防为先、民生为本”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各司其职,认真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省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时间:06-12-31 10:53:40阅读次数:编辑:林佳树来源:宁建法字[2006]32号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四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

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指导意见》

《苏州市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指导意见》

《苏州市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指导意见》(试行)一、审查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缩短工期的原则,审查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方案。

二、审查范围苏州市范围内一级深基坑(深度超过9m 或未超9m但环境复杂)、二级深基坑(深度超过4m 或未超4m但环境复杂)均应进行专项方案论证。

其中,苏州市区一级深基坑应报苏州市安监站,二级深基坑各区根据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实行。

三、审查要求1、专项方案编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2、专项方案实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3、设计文件是否达到编制深度要求;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结合工程实际,是否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4、是否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深基坑工程实施依据的文件要求。

四、专项设计方案审查要点1、提交资料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文件或附件(包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图)。

2)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地质资料。

4)基坑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别、分布情况和结构层次、基础形式和埋深等相关数据及情况描述。

5)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查内容五、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1、提交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原件,必须有项目监理机构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及注册章。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复印件,已通过专家论证审查与设计文件同时送审时可免。

3)周边环境示意图(含规划红线,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图、地下障碍物等)。

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公章,与设计文件同时送审时可免。

4)经施工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在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公章,与设计文件同时送审时可免。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深基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测、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发包深基坑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监测项目。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列出深基坑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

第九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提供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对可能受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市政、供电、通讯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业主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现状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状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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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质〔2006〕81号
日期:2011-12-05 浏览:263次文字:【大】【中】【小】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七、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

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八、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必须由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九、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精心设计,确保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十、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

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监测要求、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

支护结构不得超出工程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

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十二、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求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十三、承接深基坑支护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

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承担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企业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深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施工方法、程序,进度安排等方面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十六、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其中2人必须是岩土专业的专家),对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方案。

十七、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应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结构安全和安全生产。

十八、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十九、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的监理。

针对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把好参建各方的主体资格关、方案审核关,严格按经审核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事故应及时下达指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加大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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