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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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按照“全域统筹”“全面统筹”的原则,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范围内占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路、支路地上及地下空间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均纳入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中心城区快速路网、中心城区市级主干路网、城市高速公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管网、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公交站点、交通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各类市政维护、维修工程.(三)超出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打围作业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临街建筑或建筑外立面整治、房屋拆迁及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工程。
(五)市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纳入统筹管理的其他工程。
二、统筹程序纳入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开工统筹、占道施工申报,并牵头组织市公安交管、市城管、市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涉及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绿化、公交、交安、广告牌等市政设施迁改的,除必须由专业分包单位实施外,应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申报和实施.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开工统筹程序,提交开工统筹申请,报送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获取开工统筹核准通知书,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提交开工统筹申请1.提出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申请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http://www。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正文:----------------------------------------------------------------------------------------------------------------------------------------------------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成建委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成办函〔2018〕21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成建委[2012]343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2]3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随着“五大兴市”战略的实施,“北改工程”、“两快两射两环”和地铁工程陆续开工建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迎来建设高潮,为加快工程建设,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是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市建委负责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其余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二、凡中心城区的工程项目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三、市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按《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夜间施工相关规定纳入《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作为工程项目开工前集中安全教育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成府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7701)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7701)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
(三)将《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二)《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下简称主管部门)旳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下简称工程)质量旳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镇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详细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详细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行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如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旳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用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旳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旳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照差异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旳质量管理能力等状况实行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内容提成两类,一是对工程旳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旳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旳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原则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旳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旳文献、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旳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旳状况;(二)抽查波及工程主体构造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旳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旳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旳质量证明文献;(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查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旳调查处理;(七)定期对当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惩罚,同步根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行细则》对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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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投资业主的责任:(一)确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代建单位的责任:(一)受投资业主委托,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六)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对项目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七)完成投资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商注册地点及办公用房;有专职项目管理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3人;有相应的工程服务交通车辆、通讯及办公设备等;(三)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对代建项目应有相应承担风险的能力,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七条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产生。
初次参加投标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只能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代建项目工程施工费、材料供货等大额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
用于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费和管线迁改及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费用,根据代建单位的申请按工程总投资的10%控制,分批拨付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再行支付,待代建项目竣工后一并决算。
但如上述费用金额较大,仍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
第九条投资业主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工程实施过程的控制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建管服务合同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及补充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和文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编制: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由代建单位负责起草编制。
合同签订前应报送投资业主审查备案,同时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一)各类合同应按立项批复单独签订,以便于项目管理和财务竣工决算;(二)合同签订前工程应具备发包条件,依法招标或比选;(三)所有合同应统一编号;(四)合同签订前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第六条代建单位不得擅自签订工程总价包干合同,因特殊情况需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经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后,报请投资业主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约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建立合同履行方式,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投资业主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项目的增、减等管理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工程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变更申请应提供以下要件: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以及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申请表;(二)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提出的除外);(三)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方案或签署意见;(四)代建单位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五)投资业主根据工程变更的类型及变更概(估)算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造价、综合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六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立即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投资业主报告后先行紧急实施变更,但必须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善图纸及审批手续。
第七条代建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50万元以下的造价审查工作。
造价超过50万元或投资业主认为应该报审的工程变更预算,由投资业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查。
工程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可作为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八条代建单位牵头负责工程变更的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负责工程变更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工程变更申请表和有关纪要、图表等附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代建单位应装订成册,纳入技术档案验收。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工程变更申请编号()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 200 年月日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分项工程合同金额工程变更申请事由:(提出变更单位填写并签章,附必要附件)单位名称:(盖章)监理单位意见:(签章)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勘察)单位意见(此栏只限于设计变更):(签章)设计人:设计负责人:代建单位审查意见:(签章)工程代表:单位负责人:投资业主意见:(签章)现场代表:单位负责人:注:1、本申请表应附工程变更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概算及监理、代建单位审核意见。
2、本表一式五份,施工、监理、设计、建管、投资单位各一份。
附件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综合单价确认、设备和材料价格调整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工程计量是指按照工程计量规则、工程合同约定等,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测量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计量要依据工程量清单、清单规范、清单计价定额、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和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工程计量的条件:申请工程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量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变更须满足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后方可计量;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返工和增加的项目不予计量。
第六条工程计量的方法: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向代建单位提出计量申请;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代建单位对已完成工程的计量进行复查核准。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清单综合单价。
第八条对不均衡报价或恶意报价,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合同外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工程的单价,执行已有的单价标准;合同文件中有类似于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的单价,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确定单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有效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市会计核算和工程款支付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核算的原则:投资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的统一核算,并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核算进行监督;代建单位负责其代建项目用款单位资金核算工作,每月向投资业主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建设用款单位对其使用资金进行核算,向代建单位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的程序:用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城建项目用款申请审查表》,施工单位还需编报《工程进度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和代建单位复核签署支付意见后报投资业主;投资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对工程款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财务部门进行审查核算并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商、监理等用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