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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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惠兴高速公路镇宁至兴仁段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兴高速公路镇宁至兴仁段项目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及开户银行。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并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办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到位.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及使用第五条根据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中标单位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为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39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金额的1%计算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该笔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100章102—3节中,该金额不随合同总价的变化而调整。

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等。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改善安全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综述: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劳动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安全与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贵州省建设厅及相关部门的研究和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贵州省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1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2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合理组织、施工有序进行。

3.3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4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5 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他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项目前期规划: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筹备阶段制定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纳入项目一体化管理。

4.2 设计与施工: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要求,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及相关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4.3 人员培训与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4.4 安全设施与装备: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标示牌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负荷使用。

5. 安全检查与监督:5.1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

5.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贵州省造价政策曾

贵州省造价政策曾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 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文件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社会稳定大局
贵州省造价政策法规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2011年11月份,住建厅同发改委共同发文,出台的 564号文件,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筑 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加建筑工人工资收 入,促进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文明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标
志牌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企业标志 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 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志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 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于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壹)房屋建筑施工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施工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关联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且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余庆至凯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项目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和本办法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已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已计入各项单价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数额为发包人公布的该合同段投标控制价上限金额的1%,该金额不随合同总价的变化而调整,列在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100章102—3节中。

其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使用等要求不免除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投入并确保工程安全的责任。

第六条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其它安全生产费用三部分:一、第一部分为基本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按照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102-3总额报价的30%计列.二、第二部分为现场考评费,是承包人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总监办组织考评、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考核评价后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按照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102—3总额报价的50%计列。

四、第三部分为其它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102—3总额报价的20%计列。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版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权3、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2.5%的纠纷。

黔建施复通【2007】278号安全生产费为总造价的2.5%的文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之后定的合同应服从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进制行纠正。

奇怪的是评标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是不可百竞争费,第一步清标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查出?难度道当时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人员竟然会错失,不可相信!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哪个部门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百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

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

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

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xx〕16号),以及《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建字〔xx〕163号)对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的要求。

xx股份公司贵阳花果园N区工程项目部按照该通知中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费用必须占工程总造价 2.0%以上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根据已签订初步合同,本工程总造价约为:“7亿元人民币”按照该工程总造价的2.0%投入等于1400万元人民币。

安全文明措施费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按照该通知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资金,确保安全生产:1.工程开工初期投入30%2.基础完工30%3.主体完工 30%4. 工程竣工前10%具体投入资金方案,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计划表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年度汇总表。

一、安全措施费使用范围1、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2、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3、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4、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5、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6、施工机具;7、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8、安全教育培训;9、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10、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11、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12、消防器材设施;13、应急救援器材;1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费;15、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设施。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黔建施发〔2005〕16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理,保证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省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费用。

此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三、非招投标项目也应依据省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在合同中确定安全费用。

四、投标方应当依照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治理水平对安全费用进行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省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测定费率运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费用使用打算,报监理单位审查。

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费用的支付打算和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审查备案,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施工单位用在项目上的安全费用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5%,范畴按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依照工程实际,其他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另行按相关规定运算,如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操纵噪声措施、建筑垃圾外运以及为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都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正>黔水安监[2017]13号省水投(集团)公司,黔中建管局,各市(州)水务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提高工程安全防
【总页数】3页(P77-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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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

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

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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