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与依据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四川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四川交强险是指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范围和金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
一、赔偿范围1. 人身伤害赔偿:交强险主要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损失。
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受伤人员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的费用。
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丧葬费用赔偿。
2. 财产损失赔偿:交强险还可以赔偿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修理费用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金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修复或者损失较大,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赔偿金。
3. 第三者责任赔偿:交强险还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四川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分为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部分。
1. 人身伤害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和赔偿标准,交强险对人身伤害赔偿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轻伤的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币10万元,对于重伤的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币30万元,对于死亡的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币110万元。
2.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交强险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和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例如,如果交通事故中涉及到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7-2018年度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7-2018年度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2017-2018年度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以下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元,用于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元,用于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下面是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为5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例如,年收入为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为(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为: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为: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正文:----------------------------------------------------------------------------------------------------------------------------------------------------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正确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20天。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
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治疗费和药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能力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后办理收费手续。
凡延误诊治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条交通事故的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的殡葬规定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主张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有哪些?前言:车辆发生小的摩擦,是常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如何处理?发生损失时如何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人要求巨额赔偿时,侵权人如何进行抗辩?以上常见的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以期能对迷茫的你,在本文中能得到些许的答案。
一、赔偿的流程第一步:走保险流程(及时报案—定损—维修—理赔—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首先应当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定损,确认车辆定损情况;按定损金额维修后获取维修费发票,并保留维修清单;如对车辆维修费存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
第二步:赔偿1.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商业险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1)交强险财产赔偿:被保险人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2)商业险财产赔偿:一般间接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2.侵权人赔偿保险赔完之后不足部分,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二、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需要提交维修、拖车而支出的费用凭证,据实赔付)(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适用情况: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通常需要车辆重置价格鉴定,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填平原则,据实结算,以事故车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性用途,一般以日常生活出行使用,以日常的出租车费用较为合理)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为封闭式列举条款,除本条款列举的赔偿项目之外,受害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支付其他费用。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严重受伤的⼈数太多,我们都已经不能每⼀次都在报道中提及。
我国也有对于有关交通事故的⼀系列法律法规,由详细严谨的不同条款处理不同程度的事故。
所以,下⾯⼩编将要为您介绍的是有关四川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员死亡,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抚养⼈⽣活费、死亡赔偿⾦等等。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2、被扶养⼈⽣活费:根据被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或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计⼊死亡赔偿⾦)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3、死亡赔偿⾦: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为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来源地为城镇”两个条件之⼀的,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
5、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原则上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称精神抚慰金)。
张家口地区最高30000元(一级伤残),最低3000元(十级伤残),每级相差3000元。
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参见下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
关于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
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n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r\n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r\n一九九九年度第79次会议讨论通过\r\n为统一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案件的司法尺度,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省法院组织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并邀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于1999年6月在广安地区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形成了以下意见,供大家在审理案件时参照执行。
\r\n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r\n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包括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共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
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r\n会议认为,根据《办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不管车辆是否处于运行状态、不管车辆固有装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只要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均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r\n非道路上(如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等供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婚姻,一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在具体处理时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
如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进行了调节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受理。
\r\n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r\n会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r\n⑴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r\n⑵公安机关已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调节终结书。
2016年法考民法主观题解析
题目:请对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进行分析和解答。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伤者)被告:张某(驾驶员)事故经过:2020年5月1日上午,被告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街道行驶,当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原告李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自行车受损。
【法考知识点】本题主要涉及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
【解析】一、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损害赔偿1. 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赔偿标准:(1) 医疗费:以医院发票为准,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误工费:根据伤者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为:伤者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为: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平均工资)÷365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4)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包括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具体解答根据上述分析和法考知识点,现对本案进行具体解答:1. 责任认定结果: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上述第二条所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结合原告李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
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新交通法规2016全文
新交通法规2016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2016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2016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错误行为或者交通工具本身的技术、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2016年的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便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根据2016年的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一级伤残代表轻微伤残,十级伤残代表极重度伤残。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受害者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赔偿金和社会保障待遇。
在确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医学鉴定和评估。
医学鉴定是根据受害者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以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过程。
只有通过正规的医学鉴定,受害者才能获得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和赔偿金。
除了医学鉴定外,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还规定了受害者的赔偿金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受害者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抚恤金。
这些赔偿金可以帮助受害者缓解经济压力,同时也是社会对受害者的一种补偿和关爱。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还规定了受害者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岗位安排、教育优惠政策和医疗救助等福利。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
总的来说,2016年的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通过对受害者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以及提供相应的赔偿金和社会保障待遇,可以有效地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同时,也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每个人都能够安全出行。
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给市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成都市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赔偿标准。
根据受伤程度的不同,成都市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轻伤的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重伤的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为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另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应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年龄、职业、收入等因素进行合理赔偿。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中因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成都市规定了对于车辆、物品等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还应考虑事故责任的划分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成都市还对于交通事故中因死亡造成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且可以要求对于家庭经济支柱的合理补偿,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成都市也规定了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包括精神痛苦费和心理治疗费等,以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赔偿,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和不当赔偿的情况,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也提醒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四川省护理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
四川省护理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护理费和营养费是在交通事故和各种损害赔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的标准也在不断地变化,下面的文章将为您讲解2016四川省护理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护理人数。
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
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
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
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计算方式:(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16交通事故定残标准
2016交通事故定残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参与者等因素
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和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6年,我国对交通事故定残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根据新的标准,交通事故定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划分。
根据残疾程度的
不同,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
这种细化的划分,有利于更加客观地评估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加精准的救助和赔偿。
其次,对于不同残疾程度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标准,对于一至十
级的残疾人,分别确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确保了受害者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这种调整,有利于提高受害者的赔偿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
此外,新的标准还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和就业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考虑。
除了赔偿
金外,还将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立自强。
综上所述,2016年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的修订和完善,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精准的救助和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为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能够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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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护理费
(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营养费
(7)残疾、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后续治疗费
(12)整容费
(13)康复费
(14)住宿费
(15)丧葬费
(16)财产损失
一、2015年四川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二、2015年四川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具体赔偿标准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x≤60岁26205元/年×20年=5241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26205元/年×(80-x)年=★元
c 年龄x≥75岁26205元/年×5年=121905元
四、《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x≤18岁:19277*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1927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x≥75岁19277元/年× 5年=9013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x≤18岁:9251*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925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x≥75岁9251元/年× 5年=34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