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模板】

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模板】
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模板】

**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

总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考国办发〔2018〕118号、湘政办发〔2019〕23号、湘政办发〔2019〕53号、长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评查对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三、评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要件审查兼顾原则。

四、计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一)先对案卷进行基本性问题审查。凡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基本性问题,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

(二)对不存在基本性问题的案卷进行一般性问题审查。

对一般性问题按照本规则设定的分值进行扣分。

同一单位抽查多个行政许可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单位许可案卷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到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评分细则

五、基本性问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案卷计零分)

基本性问题是指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问题。

(一)主体方面

1.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以非法定授权或者委托机构、组织名义的;

3.行政许可对象错误的;

4.其他因主体问题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二)行政许可事项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

2.依法应准予许可而未准予许可的;

3.依法应不予许可而准予许可的;

4.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

5.对申请材料未进行形式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在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时,准予许可的。(包含但不限于明知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未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者告知后申请人未补充,或者申请人补充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下,直接准予许可的情形);

6.其他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三)适用法律方面

1.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2.以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许可依据的;

3.行政许可决定中应引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未引用或引用错误的;

4.其他因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四)程序方面

1.依法应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未告知的;

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未举行听证的;

3.依法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4.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未加盖法定主体印章,导致行政许可决定未生效的;

5.依法应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征询意见的;

6.其他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

撤销的情形。

六、一般性问题

一般性问题是指除基本性问题以外,在许可办理及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修改或编辑。

(一)申请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5分,每缺一项扣1分)。

2.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20分)。

3.行政许可申请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基本信息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每项1分);

(2)申请人未签申请日期的(2分);

(3)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未捺指

印、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的(每处5分)。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许可的,应有授权委托书(5分),授权委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5分为止:

(1)缺少委托人、受托人基本情况的(每项1分);

(2)委托事项、权限、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每项2分);

(3)授权委托书未附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材料的(2分);

(4)委托人未签名或盖章的(5分)。

5.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有收件凭证文书(3分),收件凭证文书应记载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3分为止:

(1)申请材料名录和份数填写错误(每处0.5分);

(2)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未在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2分);

(3)无接收人员签名或者无接收单位印章的(1分);

(4)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6.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有补正告知书或补正谈话笔录(10分),补正告知书或谈话笔录应记录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1)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者谈话笔录未在法定期限内(5

分),一次性告知的(5分);

(2)被告知人错误的(2分);

(3)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理由不全面、不规范的(每处2分),未告知补正期限的(2分);

(4)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2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二)受理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20分)。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书)应记载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未告知补正或告知后未补正情况下,直接受理的(20分);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未告知或告知错误的(10分);

(3)申请人名称记载错误的(5分);

(4)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复议期限、复议机关、诉讼期限、诉讼法院或告知错误的(10分)或告知不全面的(5分);

(5)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文书未编号的(2分),文书无制作日期的(2分);

(6)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而未告知的或者应告知其他申请许可的途径而未告知的(10分)。

(三)审查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35分,扣完为止)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并签名确认(10分)。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5分),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5分)。实地核实应制作核查笔录(20分),核查(调查)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1)实地核查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2分);

(2)无核查的起止时间(1分)、所在的具体地点的(1分);

(3)无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或者记载有误的(每处1分);

(4)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5)核查的内容、结果记载不规范的(5分);

(6)被核查人未签署“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内容的(1分);

(7)被核查人拒绝签字未说明情况的(1分);

(8)执法人员未签名(1分);

(9)申请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电子平台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实地核查后,执法人员未及时将核查笔录及其他相关核查记录上传至电子系统,执法人员未就现场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并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的(5分)。

3.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有权利义务告知具体内容的记载(15分),告知书或者告知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5分为止: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相关记录对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记载有误的(每处2分);

(2)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2分);

(3)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4)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在送达回执或者告知笔录上签名。通过网络或者电子平台方式告知的,案卷中无告知文书及进行告知的网站或平台截图记录且进行告知的网站或者平台已无法显示的(3分);

(5)案卷中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

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逾期视为放弃的,无相应记载(2分)。

4.听证

(1)依法需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无明确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文书和张贴记录(5分),通过官方网站或者电子平台等方式公告的,案卷中无告知文书及进行告知的网站或者平台截图记录且进行告知的网站或者平台已无法显示的(5分)。

(2)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15分)。告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5分为止:

①被告知人名称错误的(1分);

②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的(5分);

③未告知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的(5分),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3)听证通知书内容应当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5分为止:

①未根据法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2分);

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记载错误或不明确的(2分);

③未告知听证主要事项(2分),听证会的时间(2分)、地点(2分);

④未告知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2分);

⑤未告知当事人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权利的(1分);

⑥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1分);

⑦未告知参加听证注意事项的(1分);

⑧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⑨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

⑩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听证通知的,听证公告文书的内容未包括听证事项、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每处2分);公告文书通过网络或者电子平台方式发布的,案卷内未保留公告文书及进行公告的网站或者电子平台截图记录且进行公告的网站或者平台已无法显示的(5分)。

(4)依法应举行听证的事项,未按法定的期限和程序组织听证的(15分),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5分);逾期视为放弃的,也应有相应记载(5分)。

(5)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制作听证笔录(10分),听证笔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未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的(每处1分);

②未记载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的(每处1分);

③未记载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依据的(每处1分);

④未记录申请人陈述、申辩内容的(5分);

⑤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等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未签字或者未盖章的(每处2分)。

5.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5分为止:

(1)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的(2分);

(2)无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2分);

(3)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无书面授权委托(2分),或者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检疫专业技术组织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分);

(4)应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未实施或无结论性意见书的(5分);

(5)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性意见书存在未引用依据,未记载检验、检测、检疫时间、地点、事项、人员,未加盖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印章,无文书制作日期等可能导致结论意见无效(5分)或者效力存在瑕疵(2分)情形的。

6.依法需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5分),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5分为止:

(1)未加盖实施鉴定机构印章或未签署评审人员姓名的(5分);

(2)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

7.期限的延长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应有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及所延长具体期限的记录(10分),延期审批记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申请人名称记载错误的(2分);

②没体现延期的法律依据或依据错误的(2分);

③无承办人意见的或延期期限不明确的(5分);

④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

⑤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未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每处2分);

⑥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无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及所延长具体期限的记录(5分);

⑦多次延期的(5分)。

(2)行政许可需要延期的,应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应制作延期通知书或者告知笔录(10分),延期通知书或者告知笔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扣完10分为止:

①被告知人错误的(2分);

②未引用延期的依据或引用依据错误的(5分);

③延期理由不明确的(2分);

④延期期限告知不明确的(2分);

⑤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5分);

⑤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3)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未将申请许可事项内容、所需时间、法律依据等书面通知申请人的(5分),被告知人错误的(2分),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2分),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8.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分)。

9.其他相关证明文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值:

(1)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无招标、拍卖的相关书面材料的(10分);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依法应当组织考试的,案卷内无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记载的(10分)。

(四)决定阶段(本阶段扣分限值为20分,扣完为止)

1.行政许可审批应制作行政许可审批表,完全使用政务服务系统的以系统的审批信息为准(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对应分数,扣完20分为止:

(1)使用系统与纸质文件并用的,系统内审批信息如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等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每处1分),但如记录不一致导致无法确定相关法定期限的,扣除本阶段全部20分;

(2)未记载申请人名称,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或者记载错误的(每处1分);

(3)未记载审查情况及依据的(5分),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承办人未签署姓名和时间的(每处2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无审批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署姓名和时间的(每处2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未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5分),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或者其他已纳入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许可事项,案卷中无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5分);

(6)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未附听证报告的(5分);

(7)法制审核人员同时为案件执法人员的(2分),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7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3分),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3分)。

2.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准予变更、不准予变更、准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同下),有下列情形的,扣除对应分值:

(1)未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20分);

(2)许可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20分);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程序倒置的(20分);

(4)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与许可审批内容、适用法律法规、适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不一致(20分);

(5)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扣除对应分值,扣完20分为止: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或错误的(每处2分);

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错误(10分)或者引用不完全的(未包含程序法和实体法)(5分);

③引用法律依据未写全称的或未准确到条、款、项、目(但不会引起歧义)的(5分);

④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符号表述不规范的(每处1分);

⑤决定书无日期的(2分);

⑥决定书涂改的(每处5分)。

(6)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复议期限、复议机关、诉讼期限、诉讼法院未告知或告知错误(10分)或者告知不全面的(5分);

(7)告知听证后未满5日作出许可决定的(20分);

(8)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未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2分)或许可延期后对原证件未进行备份的(2分);

(9)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的(5分),公布信息未包括许可机关(1分)、许可对象(1分)、许可内容的(2分)。

(五)送达相关要求(出现本类问题,在对应阶段扣分)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未在作出决定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10分)。

2.对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决定书、许可证件除外)无相应的送达回证或相关送达记录的(每份2分,如无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送达回证则属于基本性问题)。

3.送达回证或送达记录未记录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无送达人签名(1分),签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未准确记载其情况(2分,包括签收人身份证号码、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4.直接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送达时间(1分),未记录送达地点(1分),无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1分)。

5.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留置送达事由(2分),无见证人签名或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2分)。

6.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未将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2分)、送达地址确认书(2分)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但许可决定书、许可证等终局性法律文书不得通过电子送达(10分)。

7.邮寄送达的,未通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送达(5分),未在邮寄单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2分),未将相关邮寄或签收单据(2分)、送达地址确认书(2分)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8.委托、转交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委托、转交送达原因

(2分)。

9.公告送达的,送达回证未记录公告送达原因(2分),未记录公告方式(2分),未记录公告经过(1分)及日期(1分),未留存公告的凭证(5分)。

10.法定收费的无合法票据(2分)。

11.证照类许可无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1分)。

(六)音像记录及相关要求(出现本类问题,在对应阶段扣分)

1.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未按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5分)。

2.内容进行音像记录未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现场环境、执法场所,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每项3分)。

3.音像记录未附卷归档保存的(5分)。

4.音像记录未注明制作方法(1分)、制作时间(1分)、制作人(1分)、记录内容说明(2分)的。

5.音像记录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未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3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未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并附卷归档保存

的(3分)。

(七)案卷装订标准(本类问题扣分限值为5分,扣完为止)

1.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2分),超过三个月未登记、归档的(5分)。

2.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1分)。

3.卷内存档行政处罚许可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2分)。

4.未做到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1分)。

5.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未以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填写的(1分)。

6.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或未由原件持有者或者核对人员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未处理的,每份材料扣0.5分)。

7.卷内文书未按顺序排列,排列顺序为:卷内文书目录、行政许可决定书(含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书按办案流程顺序排列(1分);重复材料未剔除(1分)。

8.案件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逐页编码,未编码的(1分);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无需编页码,编有页码的(0.5分);页码未编在右上角(有字背页未编在左上角),

未使用阿拉伯数字(0.5分);页码字体不整齐、不清楚(0.5分)。

9.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未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不工整、不清晰(1分)。

10.纸张破损、未用国家标准A4纸张(格式文本除外)。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未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未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未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每份0.5分)。

11.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1分)。

12.卷内书写文字不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页码标注可用铅笔)(1分)。

13.卷底装订线上未贴封条并加盖骑缝章(1分)。

14.不能随卷保存的材料,未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1分)。

附则

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案卷制作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但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据本规则评分。

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2年3月1日原**市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封面) 年度(许可项目简称)第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法定实施机关: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受理时间: 本机关决定时间: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归档日期:年月日 -1-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2-

-3-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4-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5-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6-

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武法字〔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武汉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2.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按百分制倒扣法计分。根据案卷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中各项扣分因素扣分。各小项累计和扣分超过本大项分值时,只扣大项分值。在同一大项内不能根据相同理由重复扣分。 一、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内容。因此,对于实体性内容的评查,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适当。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准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要求,条、款、项引用准确。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5、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细则 一、主体适当(分值20分) 1、违法主体认定错误(扣20分) 2、违法主体认定不妥当(扣5分) 3、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3分) 4、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二、事实准确(分值20分) 5、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不清(扣1分) 6、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扣1分) 7、违法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8、违法行为实施的对象不清(扣1-3分) 9、违法行为实施的后果不清(扣1-2分) 10、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应查而未查清(扣1-3分) 11、非法收入、违法所得等计算不准确(扣2分) 三、证据确凿(分值20分)

行政许可案卷(完整版)

行政许可案卷(完整版)

非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封面) 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号 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实施办法》 法定实施机关: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受理时间: 本机关决定时间: 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归档日期:年月日

非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非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考表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北京天银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考表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案卷评查及优秀案件奖励

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论证稿)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测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已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是指组织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市、县测绘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内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标准,客观评价测绘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组织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测绘、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测绘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全国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相互评查。 第八条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审查测绘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听取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或与执法检查结合进行。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本部门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本部门的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自查。 第十条测绘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般程序)

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 (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1分) 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

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1分) 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1分) 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 (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分) 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9、执行协议,双方签订强制执行协议,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 (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4)协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10、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1分) 11、结案报告。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对象及期限;(4)强制执行结果;(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和结案日期。(1分)

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模板】

**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 总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考国办发〔2018〕118号、湘政办发〔2019〕23号、湘政办发〔2019〕53号、长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评查对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三、评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要件审查兼顾原则。 四、计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一)先对案卷进行基本性问题审查。凡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基本性问题,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 (二)对不存在基本性问题的案卷进行一般性问题审查。

对一般性问题按照本规则设定的分值进行扣分。 同一单位抽查多个行政许可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单位许可案卷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到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评分细则 五、基本性问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案卷计零分) 基本性问题是指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问题。 (一)主体方面 1.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以非法定授权或者委托机构、组织名义的; 3.行政许可对象错误的; 4.其他因主体问题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二)行政许可事项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 2.依法应准予许可而未准予许可的; 3.依法应不予许可而准予许可的; 4.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序 号 评查内容评分方法及标准扣分 申请与受理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 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 可格式文本。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 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 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 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扣分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书。未告知的扣分。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分。 审查与决定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 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 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 书书写不规范的扣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 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不 规范的扣分。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 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 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 人。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 未告知的扣分。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 书书写不规范的扣分。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 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 他许可证;(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 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证件。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 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 分。 期 限分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做出行政许可决 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 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实 施行政许可或未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的扣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 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附件: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序 号 评查内容评分方法及标准扣分 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 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 式文本。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 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申请书 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 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扣 分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书。未告知的扣分。 本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书。通知书、内容不规范的扣分。 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 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 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程序 不规范的扣分。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 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查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未告知的扣分。 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分。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 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 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分。 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一)法定时限,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二)限办 时限,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 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 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要在法律 法规或限时办结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 许可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期限 或者限定时间实施行政许可或 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的扣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 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未按法定 期限办理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扣分。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四个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二)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2、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2-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基础标准部分(该部分不符合要求,案卷得分为实际得分的1/2)(一)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必须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适用依据合法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和顺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符合要求,受理到许可的时限符合要求。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30分)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4分) (1)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2分)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1分) (3)收件人(0.3分)、申请人(代理人)(0.3分)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0.4分)。(1分) 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 (1)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1分)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1分); (3)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1分)。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8分) (1)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时间;(3分)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决定及承诺期限;(3分) (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2分) 4、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时需要提供的各类材料(15分)(具体标准根据专业情况细化,见附件1、2、3、4) (二)审查阶段(共29分) 1、现场检查笔录(20分) (1)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记录陪同人信息,填写证件号并签名;(2分) (2)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2分) (3)被检查人基本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2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基础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3、一般标准:将行政处罚行为划分为5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立案10分;调查取证40分;审查决定35分;执行10分;立卷归档5分。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 序号评查 项目 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 1 主体100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 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 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 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 100分。 2 事实 与 证据 100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 100分。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 分。 4、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定稿)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市或县该卷总得分 被处罚单位名称 基础标准部分(该部分不符合要求,案卷得分为实际得分的1/2) (一) 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 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 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受理、立案阶段(共8分) (一)受理记录(3分) 1、有案件来源(0.5分) 2、有案发单位基本情况(0.5分) 3、受理时间及时(0.5分) 4、案情摘要主要内容明确(0.5分) 5、承办人拟处理具体意见(0.5分)

6、负责人意见、签名和日期(0.5分) (二)立案报告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7分) (一)、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二)、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三)、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施工许可案卷

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2011年度第 050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华夏·幸福城润园14#15# ·S-6A#16#·S-6B#17#-19# S-1#楼及地下车库施工许可 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定实施机关:廊坊市建设局 申请单位名称: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时间:2011年05月31日本机关决定时间:2011年05月31日 归档日期:2011 年05月31日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序号许可申请及相关资料、许可文书备注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 5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窗口抄告单 7 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踏勘现场踏勘记录 8 行政处罚证明 9 申报抄告单回执 10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11 建筑施工许可证 12 建筑施工许可证送达回执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2011-110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2 月 02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晓廊坊小区14#、15#、16#楼工程建筑施工许可所提交的下列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施工许可申请资料一套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吕伟 联系电话:5265285 监督电话:5908199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2010 年12月 02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2011-050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 年05月31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华夏·幸福城润园14#15#·S-6A#16#·S-6B#17#-19#S-1#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本机关于2011 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2011 年05月31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X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根据《XX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XXXX年度全X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XXX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 XXXX年XX月以来,我局按照“保发展,保红线”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和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落实。行政执法查处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并着重强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办案五要件进行对照检查。XXXX年

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我局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XXX件,已办结XXX件,已办结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案卷归档基本完整规范。 二、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 为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杜绝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规范了本系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将各科室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真正做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从而杜绝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提高了政务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XXX 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先后参加了由XXXXX举办的国土资源执法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执法证书,使我局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依法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及执法工作。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XXXX

某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与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 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行政许可案卷卷宗 年度民办幼儿园设立第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幼儿园设立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定实施机关:庐阳区教育体育局 申请人名称:本机关受理时间:本机关决定时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年月日 归档日 期: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庐阳区教育体育局: *** 现向庐阳区教育体育局申请设立*** ,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审查表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2自然人政审材料○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简介○5 法人单位最近年度财务报表○6其它 2、民办学校名称核准书 3、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报告书 4、投入拟举办的民办学校的资产验资报告 5、办学章程 6、学校董事会成员备案登记表 ○1 董(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 董(理)事会成员政审材料○3董(理)事 会成员教育经历证明材料○4 董(理)事会成员个人简历○ 5 其它 7、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表及附件 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2 拟任人政审材料 ○1 8、民办学校校长认知核准表及附件 ○1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书○2 拟任人政审材料○3拟任人学历证书复印书○4拟任人健康证明材料○5 拟任人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6其它

9、学校教职工、财会人员登记表

○1 拟聘教职工、财会人员身份复印件(一人一张)○ 2 拟聘教职工、财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3拟聘教职工、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一人一张)○4 其它 10、学校土地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1学校用地证明复印件(须验原件)○ 2学校房产证明复印件(须验原件)○ 3学校平面图(须验原件)○4 学校校舍租赁合同复印件(须验原件)○ 5 其它 11、学校设施设备简明登记表、购货发票 12、学校图书软件资料简明登记表 13、学校设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14、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15、学校消防验收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 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 章)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地址: 邮编:

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1、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15分)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分) (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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