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和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Politics)对政治
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一些著名观点:
1. 政治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活动,是组织和管理城邦(polis)的方式。
他将政治定义为追求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和道德的活动。
2. 社会阶级和公民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级,包括奴隶、自由民和市民。
他主张市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并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3. 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主要的政治制度。
他认为,各
种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基于合理、公正和权力分散的原则。
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目的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他
认为,政治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体市民的幸福和繁荣,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
5. 法治和合法政府:亚里士多德主张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和执行法律。
他认为,政府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公众利益工作,并受到市民认可和支持的基础上的。
6. 教育与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教育和道德熏陶对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市民的美德和公民品质,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这些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中被广泛讨论和引用,对后世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看我国的“法治”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看我国的“法治”作者:陈凡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是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的法治思想对于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和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都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法治;差距;完善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在其师柏拉图的法治的基础上,发展了了关于法治方面的主张,他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不但提出了法治具有双重涵义的理论,而且系统阐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所揭示的“法治”内涵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并且它在内涵上更为丰富,逐渐发展成为用完善的法律保障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施行。
(一)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是迄今为止最被大家所认同的对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专制体制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
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
同时,亚里士多德坚持了柏拉图的“恶法非法”的主张。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好的法律”。
“普遍的服从”既包括公民也包括统治者。
二、我国“法治”的现状我国的法治从1948年到2007年这六十年间,共产生了六种法治观念,今天我们遵循的是2006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8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在08年就基本建成,国家政治社会文化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换句话说基本架构已经搭建起来了。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建成,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还有极大的空缺。
三、我国法治建设的差距众所周知的关于法治的一个基本含义的说法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梁治平先生阐述是,我国现在刚刚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刚刚达到了最低限度的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
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
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
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
于是亚里士多德说: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
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
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
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
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
“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
”(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
”(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作者:陈睿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主要以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为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以此论证奴隶制法律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他主张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律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
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
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
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
”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
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
”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
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
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
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
第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安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英勇捍卫好疆土,劳动者以克制搞好生产,进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固之中,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固守安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以为正义是一种和睦美好的次序。
他说:“我们成立这个国家的雄伟宏图和理想目标其实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二、关于法律理论的概述和评论
1.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关于政体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两项主要标准,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两类是指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在前者,统治者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在后者,统治者的目的是牟取私利。六种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分类,他的基本划分标准是统治者为公益还是私利,这鲜明的反映了他的伦理政体观。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思想家几乎接受他的政体观,特别夸大政体形式的作用,以致使政体问题成为西方政治学的一个主题。有人批判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是形式主义的,其实柏拉图的分类才是完全的形式主义,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考虑了伦理因素。而这种统治目的的考虑,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的国体理论。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
他的法律观点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力,对影响了西方世界数千年的法律原则做出了重要贡献。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以“理性法治”为基础,以“神授权之法”为框架,以“社会契约理论”为中心的一套哲学思想体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法治是世上最好的制度,并认为法律应当是可以指导人们的有利的行为的,应当服从于正义,受到神授权,受到社会承认,并受到民众尊敬和普遍采纳,而不应是任意取舍和施行。
他认为,神给予人们“自然权”,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神权利的根本,是由神授权的,应当得到人类遵守。
他说,“没有正义,世界上就没有任何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任何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任何正义的行为。
”正义的行为就是因果报应的行为,也是神授权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法律的基础。
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约,由社会成员相互约束,以避免社会成员混乱和纷争,而改善整体利益,这种合约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服从法律,以确保各成员在这种合约中公平间,因此社会契约也被称为“社会正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以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他的理论为西方法律原则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当代立法及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
关于法治观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西方法治中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引入也受到普遍采纳,为世界各国的司法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程景瑞)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公民的服从、执政者的力量大小都会影响法治运行,他同时法治优于人治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过程,也对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
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中西方法治思想的融合,兼二者之优,以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构想。
关键词:法治;人治;遵从;德性;法治文明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三、影响法治的因素法治是治者的选择, 具体的国家是否实行法治决定于施治的人, 决定于这些人对待法律的态度。
人们应当探讨影响治者态度的因素、条件。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有关法治的优秀散文欣赏带你了解律法
有关法治的优秀散文欣赏带你了解律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无法绕过的人。
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对西方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本文我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简单阐述和解读,并探寻它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
首先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法治的含义。
主张实行法治的亚里士多德未给予“法治”以明确的含义。
他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他将法律的特点概括为三点:1、公正性;2、可变性;3、遵守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法律的至上权威和良法之治。
因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1、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2、服从的法律应当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普遍服从无疑是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
其中包括公民和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统治者要守法。
他认为,将统治权最终存在在法律中,使执政者依法统治,才是符合正义的做法,也是法治的内在精神。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好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就是“良法之治”,但是何为良法呢?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与其政治主张尤其是与其政体主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他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法律的优劣,也决定着法治的真正实现。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止一次提到优良政体与优良法律的关系。
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
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
”在例如代表富人的寡头政体这些到处充满私利与偏见的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为恶法;在适合大多数人和最有利于城邦的政体如共和政体下制定的法为良法。
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政体都渊源于“正义”,它们的目的都是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增强公民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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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
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
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
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所以对后世影响深远,就在于他思想中包含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永恒话题,即正义是否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
引申开去,就是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某种道德目标作为价值追求。
包括伦理学家在对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进行道德审视的时候,也都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论据。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
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三、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
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
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
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
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
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
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者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
当然也有法学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
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非常正确。
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几乎都不能不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
四、法律的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
法律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
(2)普遍性。
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不管是人民还是统治者。
(3)平等性。
法律的规定应当体现平等。
(4)稳定性。
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
(5)灵活性。
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相应的修改。
(6)权威性。
在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保持无上的权威。
笔者评论: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概括中,正义性和平等性属于伦理范畴,是实质性特征;普遍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属于形式特征。
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近现代学者无外乎再加上一条“强制性”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最多再加上一条“阶级性”的特征罢了。
五、法律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
(1)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
(2)成文法和习惯法。
(3)成为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即规定城邦政体、组织机构的权限以及公民的人数、权利和义务的宪法。
(4)良法和恶法。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分类思想为后世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现在,我们常说的成文法、习惯法、基本法等等都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基本相同。
但是,关于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回答。
六、立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
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
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
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
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必须是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观点,在今天仍有指导意义。
在我们中国语境里,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律“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至于立法要适应政体的观点,应该分开来评价:当今国家的政体都是依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规定而确立的,所以不存在立法要适应政体的问题。
至于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与政体相适应,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教条,有些专门性法律如婚姻法、证券法等等则与政体没有什么关系。
七、执法观在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
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笔者评论: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点思想,当今的认识也是这个水平。
执法者根据“法意”来公正的处理法律问题,现在叫做“自由裁量”。
这也典型的反映了成文法系的传统。
在普通法系,衡平法的发展不是法官根据已有的法律(普通法)的精神来做出的处理,而是根据自己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而做出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普通法的纠正)。
至于依靠民众而非法官来裁判的思想,与现在的司法精英主义截然不同。
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在于众人智慧优于个人智慧。
而随着社会发展,分工日益细化,法律也向着知识性、专业性的职业化趋势发展,对法律纠纷的裁判权——从智慧和知识的角度——越来越专属于法官。
以至于在司法领域不实行民主,法官不象行政官员那样需要竞选上任,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甚至实行法官终身制,典型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这是与亚里士多德背道而驰的高度信任法官个人智慧的做法。
此外,关于执法者是否必须执行恶法和人民是否必须遵守恶法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表明他的态度。
八、守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