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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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2024年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编制与审计合同

2024年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编制与审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编制与审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与范围1.1 编制主体1.2 审计主体1.3 合同范围2. 报告编制要求2.1 编制标准2.2 编制内容2.3 编制时间3. 审计要求3.1 审计标准3.2 审计内容3.3 审计时间4. 合同价格与支付4.1 合同价格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5. 合同履行与验收5.1 编制与审计工作流程5.2 合同履行期限5.3 验收标准与方式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责任7. 违约责任7.1 编制与审计不达标7.2 未按期完成工作7.3 违反保密条款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书面形式10.2 合同的份数10.3 法律法规的适用11. 合同的签订日期12. 合同的签订地点13. 合同双方联系人信息14. 附件(如有)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主体与范围1.2 审计主体:乙方指派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审计师团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CSR报告进行审计。

1.3 合同范围:本合同涵盖了甲方CSR报告的编制、审计以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2. 报告编制要求2.1 编制标准:CSR报告应按照国际通行的CSR报告编制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报告倡议(GRI)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UNGC)等。

2.2 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概况、经营状况、环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2.3 编制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完成CSR报告的编制工作。

3. 审计要求3.1 审计标准:审计应按照国际通行的审计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ISO 19011:2013《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3.21•【文号】财会[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审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临时执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执行。

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市级各预算单位:
自2013年我市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以来,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直接支付的要求相应有了变动。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得各预算单位高效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现将相关支付业务办理要求说明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深财库〔2013〕24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13〕41号)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在办理经济分类科目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收款人为个人非公务卡账户的直接支付时,须在资金用途栏注明“已核非公务卡结算”字样。

如未按要求填写,我委国库支付中心将会在系统中退回电子支付令。

二、国库支付中心退回的支付令将回到预算单位审核岗,审核岗操作界面的右上角会有退回提示信息。

请各预算单位审核岗人员每天查看支付令退回情况并及时将支付令退回至录入岗人员,由录入岗人员按支付办理要求修改后重新送审,以避免因支付令被退回而影响支付事项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结束——。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日期:2016-2-4(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开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结合市场共性问题与政策动向,制定如下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答》”):第一部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如何提示发行对象和上市风险?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提示如下:“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其认购或买入”。

同时,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拟上市场所、上市风险及上市前回售安排提示如下:“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以下简称“单边挂牌”)的上市条件。

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单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单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财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审批,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区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市、区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业务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21 深注协秘字[2012]5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的企业年检工作和相关资质等审查工作,继续贯彻《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10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告在备案系统的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尤其是企业注册号、审计年度(通常为2011年)、审计报告号等关键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扩大业务报告备案的范围。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审计报告(包括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如专项审计等),均必须进行备案,以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二)境外机构驻深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通过系统备案。

三、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2]58号)的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备案系统(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按规定锁定最低收费,凡未达到最低收费标准的,一律不予备案;(二)对业务数量异常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门提醒工作,必要时由调查委员会立案调查;(三)2012年7月下旬,由调查委员会开展收费及执业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10号)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颁布时间:2011-12-28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4•【文号】财会〔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国有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强化审计报告查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审计报告查验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

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临时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4篇

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4篇

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4篇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制度范文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会计制度范文1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指导意见指出,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指导意见明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账外设账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在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

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财会〔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22年1月17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压实事务所主体责任,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做好自查自纠基础工作,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事务所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四)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五)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六)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基金审计报告

基金审计报告

基金会20 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目录一、审计汇报二、基金会财务有关状况表三、资产负债表四、业务活动表五、现金流量表六、财务报表附注七、管理提议书委托单位: 审计单位: 联络 : 号码:页次审计报告***审字[20xx]**号*****基金会:我们审计了后附旳*****基金会财务报表, 包括20xx年12月31日旳资产负债表、20xx年度旳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旳责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基金会管理层旳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行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旳内部控制, 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旳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旳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旳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旳责任我们旳责任是在实行审计工作旳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刊登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旳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计划和实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与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波及实行审计程序, 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旳审计证据。

选择旳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旳判断, 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旳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 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旳内部控制, 以设计恰当旳审计程序, 但目旳并非对内部控制旳有效性刊登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旳恰当性和做出会计估计旳合理性, 以及评价财务报表旳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 我们获取旳审计证据是充足、合适旳, 为刊登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基本状况*****基金会登记证号为基证字第xxx号, 组织机构代码为xxx。

xx年xx月xx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同意颁发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为xxx,地址为xxx , 业务主管单位为xxx , 原始基金为xxx。

(简要阐明截止20xx年xx月xx日该基金会设置旳分支、代表机构状况)四、财务状况1.*****基金会截止20xx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元, 其中: 货币资金元,对外投资元, 应收款项元, 其中: 应收帐款元、其他应收款元, 固定资产原值元, 合计折旧元, 固定资产净值元。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20)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审批,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区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市、区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财政部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报备及行业监管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审批、年度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下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监管等事项由南山区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2•【文号】财会〔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政部2022年5月12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浙财会〔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浙财会〔2023〕4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对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为审计鉴证质量带来隐患。

为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现就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选聘管理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有利于保障其依法有效履行审计鉴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二、严格规范采购方式(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以优质优价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排除、限制具有正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平参与竞争,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行业排名等因素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财会[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 会计之星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 - 会计之星

附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的有关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建立健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体系,现就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管制订措施如下:一、优化审批制度流程,实施公开管理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衔接,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达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的,逐步推进网上政务。

二是规范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更改审批流程,实施承办、复核、决定相分离的逐级审核制度,经过受理公示、审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对确实能从互联网查询取得的需要上报的材料予以精简,不在需要提报。

此类材料全部由工作人员现场查询信息并核实确认。

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之星网站对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办理进度。

二、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实施诚信管理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注册时间、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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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深圳分所):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须结合网上报备同时进行。

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深圳分所)在书面报备前应完成网上报备程序。

事务所、分所可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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