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推广合作协议(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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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魅游戏推广合作协议
联运
合作协议编号:GM201510003
二零一五年十月
甲方:合肥启云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合肥市黄山路时代数码港19层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乙方在下文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企业,为中国领先的游戏创作平台和游戏门户互联网服务公司,能通过自身的在线运营平台向终端用户提供游戏的运营推广及其相关服务;
2. 乙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企业,对手机游戏拥有著作权或合法授权,拥有先进的游戏产品研发技术和维护技术,并在游戏研发及维护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双方根据各自专长特长,愿意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整合双方资源优势,共同开拓游戏娱乐服务市场,实现合作共赢。
有鉴于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署协议如下:
1 定义与解释
合作平台甲方拥有所有权或有合法授权运营的移动应用推广运营下载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向手机用户提供应用下载服务的
PC端、手机端、网站端等的产品及相关各项服务的平台。合作游戏由乙方提供的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或有合法授权的(并拥有转授权权利)的、通过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给
予甲方适当授权运营推广权的游戏产品,详见本协议项下
《游戏授权书》。
推广资源甲方为合作游戏在合作平台上提供的推广/展示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展示Banner、游戏专区展示位等
支付渠道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中进行消费时可用的付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代码与手机
充值卡等)与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
付通、银联支付等),具体采用何种支付渠道由甲方与乙
方协商确认。
支付渠道费用从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消费总额中扣除的支付渠道费用
消费总额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中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增值服务或激活游戏、购买完整
的游戏权限等所付出的金额总和
可分配收益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内发生的消费总额在扣除支付渠道费用及坏账之后的收益额
终端用户通过合作平台下载并使用合作游戏的游戏移动客户端用户更新对合作游戏进行的更新、升级、增强、纠错、添加
BUG补丁或其他修正
游戏数据终端用户与合作游戏相关的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游戏人物角色注册信息、角色/召唤兽/道具/坐骑等的美术
形象(脸形/身体等) 和特征(级别/经验值/技能等), 物
品箱、游戏装备等虚拟道具以及其它任何与终端用户相关
的数据
用户数据除游戏数据外,所有与终端用户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终端用户登录合作游戏所使用/注册的账号信息、真实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地址、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等身份信息、终端用户的消费/支付信息及/或其
它终端用户的信息
关联公司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某特定人,或受某特定人控制,或处于与某特定人共同控制之下的社团、
公司、合伙组织(无论有限、无限或其它方式)或任何其
它实体或组织。
工作日指除了周六、周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法定工作日
2 合作内容
2.1 合作内容
甲方利用合作平台及其他宣传推广优势,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宣传推广及运营合作游戏,并对因甲方宣传、推广带来的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内产生的可分配收益按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2.2 合作期限
【】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均含当日)。合约期满如续约,双方应签订续约协议。
2.3 合作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
3 分成比例和支付
3.1 分成比例:
甲乙双方按以下比例就可分配收益进行分成:
可分配收益的分成(单位:人民币)比例为甲方:乙方= 50%:50% 注意事项:
1、可分配收益=消费总额 *(1-渠道费率-税率)- 坏账。
2、渠道费率为: 3 %
3、如甲方为一般纳税人,且向乙方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则收入分成不扣减税费;如甲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但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则收入分成中扣减的税率为3.36%;如甲方向乙方提供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收入分成中扣减的税率为6.72%。
4、根据合作游戏运营的具体情况,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再次协商调整上述分成比例及(或)渠道费率。就变更的分成比例及(或)渠道费率及相应的执行起始日期,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共同确认为准。
3.2 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结算周期为1 个月(即按公历自然月计算,每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24时整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根据《合作游戏清单》约定的规则(或双方依据3.1条变更分成比例及(或)渠道费率的情况),在每个自然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数据。如甲方对结算数据、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详细依据及复核结果通知乙方。如复核后双方数据一致则进行结算,否则:
(1)如双方各自的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5%(以甲方数据为基础),则仍按照甲方提交的结算数据结算;
(2)如双方各自统计数据的误差超过5%(以甲方数据为基础),则双方应先对无争议的部分进行结算。对双方数据的差值部分(即争议部分)双方在进行再次的数据复核,协商解决方案后进行结算。3.3 支付
3.3.1 对确认无误的结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正确、完整并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且收到各支付渠道支付的款项后,将对应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