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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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京卫基层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27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及配置标准卫生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平米的计划生育咨询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与健康教育室等合并设立计划生育咨询室。

人口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挂图、男女生殖器模型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架等宣教咨询设施,按照《北京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配置基本要求》(京人口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配置设备。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宣传: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I believe that the basic standards for family planning technology servic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Beijing are crucial for the well-being of individuals and families. These standards not only ensurethe safe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services provided but also promote the overall heal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opulation.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对个人和家庭的福祉至关重要。

这些标准不仅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安全高效,还促进人口的整体健康和发展。

Ensuring that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Beijing adhere to these basic standards is essential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choices of individuals. By following these standards, individuals can receive accurate information, quality care, and a range of family planning options that best suit their needs and preferences. 确保北京的医疗机构遵守这些基本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以保护个人的生殖权利和选择。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个人可以获得准确的信息、优质的护理和最适合其需求和偏好的一系列计划生育选择。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计划生育手术医师岗位职责

计划生育手术医师岗位职责

计划生育手术医师岗位职责
1、从事妇科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生,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资质,方可上岗。

2、自觉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做好每一例手术的体格检查,术前、术后宣教和工作,认真掌握手术的适应症、禁忌症。

3、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各项技术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手术操作应稳、准、轻、细。

做好术扣观察和定期随访,要定期对门诊手术质量进行分析、总结。

4、对抢救的病例必须做到处理迅速、检查全面、观察细致、治疗确切;同时将发生的时间、地点、病情及处理情况上向科主任、院计划生育质量管理小组汇报,根据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转诊治疗。

5、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例书写要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连贯性、逻辑性,对病历质量要进行定期分析总结。

6、各项原始资料如:病历、登记表、登记册、报表等要清楚整齐,项目填写齐全,所有数据要进行核对。

7、指导病人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向病
人提供有效的安全技术服务。

8、对实施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告知知情和选择权,签字后方可施行手术。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2、诊断及检验设备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3、治疗及其他设备妇科病治疗(理疗)仪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四)人员配备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上;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4、手术室面积12—16 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 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常规检验器材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 (理疗 )仪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四)人员配备1、技术人员配备 2— 4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妇科手术床手术器械柜锅妇科冲洗设备敷料柜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息床2、诊断及检验单头冷光手术灯 移动器械台 术前洗手设备 输液器具 污物桶 紫外线消毒车 (灯) 高压消毒 浸泡器械桶 放(取) 术后休 B 超 妇科检查床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5、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二)设备要求1、术前洗手设备;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5、妇科检查用具;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及手术凳;8、小型移动器械台;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10、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11、污物桶、污物处理用品;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13、B型超声仪;14、术后观察床;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四)管理要求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3、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紫外线灯使用登记制度;4、贯彻《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的制度;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差错事故登记等)管理制度;6、抢救、转诊及登记制度;7、随访、统计工作制度;8、医案管理,包括病历、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五)妇科检查室要求1、妇科就诊室与检查室应分设;2、设妇科检查床、检查台(桌)、诊察桌椅等;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品、污物处理用品等;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5、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门诊病历、登记表册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

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一)施术医师。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麻醉医师。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3.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手段来指导、规范、支持人们进行生育规划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规范,并制定常规和操作规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1.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成立,符合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应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护理、生殖健康指导、生育规划等服务项目,同时还要提供避孕、节育的相关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诊疗常规1.预约挂号2.医生诊断医生在接诊时应认真听取患者的病史,并仔细检查患者的相关检查结果,准确判断病情和制定治疗方案。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要细心耐心地与患者沟通交流,解答患者的疑问,并做好病情告知工作。

3.治疗方案医生制定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情特点及其它相关因素,确保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要及时跟踪病情进展,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治疗方案。

4.药物使用医生在选择药物时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病情特点,选用对患者最为合适的药物,并根据药物的用法用量和服药时间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出院指导患者出院前,医生应做好出院指导工作,向患者详细介绍病情的恢复和注意事项,在行动上要细心关照,确保患者能够正确、及时、全面地执行医生的嘱咐,促进病情的好转和康复。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1.文书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每位患者的基本资料、病历记录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2.医疗器械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国得到广泛的实施和推广。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殖权益,各国相继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本文将围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服务内容1. 健康家庭规划知识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第一步是向人民群众普及健康家庭规划知识,包括性教育、避孕方法、生育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可以通过宣传册、广告、媒体等多种途径进行。

2. 定期健康检查和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咨询,包括妇科检查、男科检查、生殖器官检查等项目。

通过检查和咨询,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健康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 避孕药具和避孕技术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避孕方法的指导和避孕药具的发放。

避孕方法包括常见的避孕药、避孕套、避孕环等,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4. 生育辅助技术咨询和服务对于一些需要生育辅助技术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生育辅助技术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通过专业的指导和操作,帮助夫妻解决生育问题。

二、服务流程1. 预约和登记人民群众在需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可以提前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相关信息并登记。

2. 咨询和检查预约后,人民群众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检查。

咨询包括家庭规划知识、避孕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检查包括健康体检和生殖器官检查等项目。

3. 制定个性化计划根据咨询和检查的结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个性化的计划,包括避孕方法的选择以及生育辅助技术的推荐等。

4. 服务实施和跟踪根据制定的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进行生育辅助技术以及进行定期的跟踪和复查等。

三、服务质量1. 客户满意度调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于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则就像火箭发射的蓝图一样——它们规定了所有步骤和要求,以确保万事如意。

这些规则就
像对北京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个人的GPS一样,向他们明确显示他们需要去的地方和需要做什么。

它们涵盖从培训医
务人员到确保公民能够获得所需服务的一切内容。

与火箭发射一样,
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则,就会有后果——惩罚到位,以确保每个人都
能如愿以偿。

这就像一部精致的交响曲,确保北京的计划生育服务顺
利高效运行!
《实施细则》涉及许多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的重要内容。

它谈到确保服
务质量高,医务人员训练有素和经过认证,所有记录都得到适当管理。

它还说,人们应该获得关于计划生育选择的清楚和详尽的信息,而且
这些服务应该总是越来越好,以满足人民的不同需要。

《实施细则》全面阐述了公民在获得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自愿、知情选择和服务提供平等的原则。

这些规则明确禁止在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胁迫或不当影响,并重申
个人资料和医疗记录的保密性,从而保障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这些规
则还概述了在权利遭到侵犯或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提出申诉和寻求补
救的程序。

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建立了健全北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有效管理和提供框架,明确强调维护个人和家庭权利,安全,幸福。

北京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卫生和计划

北京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卫生和计划

京卫妇社字〔2008〕17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现将《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八年九月九日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Δ管理办法Δ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428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第五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一)、基本房屋要求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

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2)准备室;(3)刷手间或刷手处;(4)更衣室或更衣处;(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 1~3 张;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民、质量高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民、质量高效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第七条综合医院综合医院是以开展各种医疗技术、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是以中医药学专业技术开展中医保健、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维护和促进健康为主要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方便居民就近就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要求:(一)设有符合医疗机构规模和特点的各级临床科室,科室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设有医务人员合理配置的门诊部、病房、急诊科、手术室等必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和部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五)开展临床诊疗工作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和标准化要求,需要开展住院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配备注册护士和其他职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环境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七)具备明示医疗服务收费及管理制度的资金收费制度,并进行公示,并发放有效的医疗服务收费凭证;(八)具备持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管理、组织等条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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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1.1 服务对象包括计划生育年龄夫妇、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以及其他需求辅助生育技术的人群。

1.2 对于服务对象,医疗机构应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尊重其隐私和个人选择。

二、技术设施。

2.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包括检测、咨询、手术、康复等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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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一)、基本房屋要求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

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2)准备室;(3)刷手间或刷手处;(4)更衣室或更衣处;(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清洁区:准备室、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污染区:污物处理⑥输血条件:开展药物流产服务的机构应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二)基本装备要求1.妇科检查床;2.妇科手术床;3.手术包;4.器械台、器械柜;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6.会阴冲洗器具;7.筛网、大小量杯;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9.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11.放射检查条件;12.心电检查条件;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14.B型超声仪;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板、放录像等设施;17. 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

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二、人员要求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务人员。

(不设科)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

4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的人员。

6.已取得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其间应该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1).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①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②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③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2). 医务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4).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及司法机关出具公函,要求提供受术者病历资料时医务人员应为其提供服务。

三、制度规章要求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2.消毒隔离制度;3.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常规》)5.各项技术管理制度;(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6.仪器管理制度;7.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8.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9.并发症评审管理及制度。

10 .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 .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2 . 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

13 . 随访工作制度。

14 . 用血管理制度。

四、工作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按要求进行机构的注册和校验。

2. 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3. 开展和参与健康教育活动,张贴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品。

4.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5. 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6. 负责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及时转诊。

对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7. 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督导;8.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服务范围1.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2. 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3. 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4. 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二、三级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一)、房屋基本要求1、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宣教场所、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计划生育病房及分娩室、病房手术室。

无独立诊疗室应设咨询室、如开展药物流产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凡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二三及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术后观察室。

3、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具备血库或输血科,方可承担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高危节育手术、高危病例抢救等技术服务。

4、开展中期引产的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机构资格。

5、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

(3)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4)宣教室:面积、设施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5)门诊手术室: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①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②准备室;③刷手间或刷手处;④更衣室或更衣处;⑤术后休息室:(设备要求)设床位1~3张;⑥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在大手术室施术应设置术后恢复室;在门诊施术应设置术后观察室。

(6)计划生育病房:床位数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中期引产分娩室可以设在产房。

(7)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8)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清洁区:准备室、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污染区:污物处理(二)装备基本要求1、除达到对一级机构要求的基本装备外,还应具备以下装备:(1)职业防护条件:隔离衣、护目镜、鞋套、手套、帽子等。

(2)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具备:会阴冲洗设备、正常产产包、侧切缝合包、导尿包、产后刮宫包、内诊检查包、静脉切开包、静脉穿刺包、宫颈检查器械。

2、承担不同级别任务机构相应的其他条件(1)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手术室应具备以下设备:1)麻醉机2)喉镜3)人工气道(应具备气管导管、其他如口、鼻咽通气道等)4)供氧设备:如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5)吸引器和吸痰管6)心电监护仪7)血氧饱和度监测仪8)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9)除颤器(2)根据功能任务配置:腹腔镜、宫腔镜及其相应的灭菌设备(参照北京市内镜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人员要求除达到一级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应按功能任务配备如下人员:1.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施术人员应具备高年(3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麻醉的施术人员应具备高年(3年以上)主治医师资格,取得全国主治医师国家考试或其它相应级别证书。

并能独立承担全麻操作、能娴熟进行心肺复苏,应对病人进行术前评估、术中、术后全程监护。

三、制度规章要求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2.消毒隔离制度;3.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常规》)5.各项技术管理制度;(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6.仪器管理制度;7.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8.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9.并发症评审管理及制度。

10 .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 . 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2 . 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

13 . 随访工作制度。

14 . 用血管理制度。

四、工作职责1. 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2. 开展和参与健康教育活动,张贴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品。

3.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按要求进行机构的注册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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