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委托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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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委托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签约地点:青岛

甲方:青岛恒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运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适用范围

1.1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进出口经营业务。

1.2乙方同意将进出口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

1.3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接受订舱、并负责安排向有关的船公司订舱,并进行配船、装船、报关、签发提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1.4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费后签放提单的办法。

2.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乙方应根据甲方船期提前向甲方订舱,如需甲方代报关应将每票的通关单据在有效时间内及时转交甲方。

2.2乙方委托订舱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托运单证并加盖订舱专用章,并注明该票货物经办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装箱要求、提单的缮制方式。

2.3乙方提供的每份海运委托书必须填明该票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预配的船名航次、目的港(内陆点须注明中转港)、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危险品必须事先书面声明,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

2.4运输单证的修改应最迟在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实际出运货物与托运单内容不符,乙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2.5对超过截单日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可积极配载,但不为此承担风险。若遇特殊情况,需倒签或预借提单,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书面保函。

2.6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问题并产生费用,在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的

情况下,乙方有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2.7甲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船名、提单号。

2.8对于在甲方堆场装箱的货物,货物到达后由甲方负责安排接货、装箱,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及保管,如因保管不善,由甲方负担赔负。

2.9开船前甲方应缮制提单副本以供乙方进行核对,经乙方核对确认后将正本提单于开船后转交乙方。

3.海运费及人民币费用结算

3.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通过甲方订舱的货物所涉及的全部运费及相关的其他全部费用采取付款买单的结算方式,并不晚于开船后15 日内买单。

3.2甲乙双方以乙方订舱委托书或《费用确认单》作为收付运费的依据,按照双方约定结费日期结算各项费用。

3.3甲乙双方收付海运费时必须出具费用明细,保证双方往来帐目清楚。

3.4特种箱、危险品、熏蒸、动植卫检、食品法检等港杂费及其他费用按现行标准计收。

3.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运费,如果乙方拖欠运费或账户无款承付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相应的措施强制催收,直到一并付清以前的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A.延缓签发提单;或B.延缓提交外汇核销单;或C.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货物的交付;并D.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间的银行存款利率征收利息。

3.6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运费,业务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与所付海运费无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运费所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提单或根据本协议获取提单后超过上述付款期限仍不支付运费,甲方可保留对该票货物的留置权,直至扣发乙方其他托运货物的提单。

4.协议的履行

4.1协议当事人应由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4.2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面。

4.3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

4.4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5.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5.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15天的时间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5.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5.3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提前30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7.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2011年05月18日至2012年05月18 日

7.3本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续生效至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自异议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协议终止。

7.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且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7.5 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7.6青岛恒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美金账户:

收款人:青岛恒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账号:210400405998

开户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系统帐号:BKCHCNBJ500

中国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

人民币账户:

人民币帐户:

收款人: 青岛恒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帐号:227301385708

开户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南支行曼哈顿广场支行

7.7 乙方向甲方上述指定账户付款才构成对甲方付款。若乙方向上述指定账户之外账户付款可采取其他方式付款,不构成对甲方付款,乙方仍需对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甲方:青岛恒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乙方:

址:

地址:

法人代

表:

法人代表:

业务联系

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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