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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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笔记_自学考试小抄_自学考试串讲_00261_行政法学

自学考试笔记_自学考试小抄_自学考试串讲_00261_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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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 行政法的概念 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 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 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 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政的涵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 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 和范围内。 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 用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 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 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 (1)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活动 四、行政法的渊源 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 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 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 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 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 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 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 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 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 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 二、行政与公民权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 系也是不对等的。 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 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 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 的。 件。 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自考《行政法学》课堂笔记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课堂笔记要点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是民事主体
责: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盖章
定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职权
(1)行政权与政权 立法权
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 司法权
行政权
(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 (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 → 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
(一)概念
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
1、组织行政关系 2、管理行政关系 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
4、救济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特征 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委托主体
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依法委托 3、必须是书面形式 4、委托必须是必要的
(二)受委托主体条件
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 2、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工作人员
3、必须有行使委托职权的设备和条件 4、不得再委托
(二)法律地位:1、普通公民 2、国家公务员 3、行政主体的代表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职务保障权、工资福利、岗位培训、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申请辞职
2、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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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行政法学 自考笔记 自考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 自考笔记 自考复习资料

科目: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题目录1.1.行政1.2.行政权1.3.行政权限1.4.公民权利1.5.行政法1.6.行政法的渊源1.7.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1.行政强制执行权2.2.行政优益权2.3.行政优先权2.4.行政权限2.5.行政机构2.6.派出机关2.7.公务员法律关系2.8.身份处分2.9.行政相对人2.10.公权3.1.行政行为3.2.效力先定3.3.内部行政行为3.4.外部行政行为3.5.抽象行政行为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7.行政立法行为3.8.行政执法行为3.9.行政司法行为3.10.自为的行为3.11.授权的行为3.12.委托的行为3.13.行政行为的撤销4.1.一般授权立法4.2.特别授权立法4.3.执行性立法4.4.行政立法程序4.5.其他规范性文件5.1.行政命令5.2.公用征收5.3.行政征购5.4.立法5.5.公众参与原则5.6.成本一效益原则5.7.行政许可程序5.8.形式性审查5.9.招标、拍卖5.10.核准5.11.审查5.1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5.13.行政许可的注销5.14.附属性的行政确认5.15.行政处罚适用5.16.不予处罚5.17.免予处罚5.18.“应当”处罚5.19.“可以”处罚5.20.从轻处罚5.21.减轻处罚5.22.从重处罚5.23.牵连责任5.24.替代责任5.25.听证程序5.26.约束5.27.扣留5.28.收容审查5.29.强制检疫5.30.强制治疗5.31.间接强制执行措施5.32.直接强制执行措施5.33.代履行5.34.划拨5.35.强制收购5.36。

限价出售6.1.外部行政合同6.2.政府采购合同6.3.科研合同6.4.国家订购合同6.5.公益事业政府特许经营合同6.6.国有土地使用合同6.7.行政合同的变更6.8.行政合同的解除7.1.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7.2.个别行政指导7.3.调整性行政指导8.1.外部行政程序8.2。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行政法学学习笔记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②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③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编制法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的总称..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经费:国家预算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4.公务员法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5.公物法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參.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四、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五、效力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力..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六、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七、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2条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5.(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22—24条(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28条(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证据排除6.法律术语比较(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错、违法.. 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八、行政处罚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作性差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4.(1)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有包容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5.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立案阶段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审批:政府部门领导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处罚决定阶段。

自考行政管理学专业00261行政法学考试大纲知识点总结(个人整理必属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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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名词解释】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多选】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名词解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多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多选】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其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等。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简答】行政法的特点。

(10、07年真题)(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性往往交织在一起.第二节行政法关系【多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辅导:行政法学经典笔记(一)

行政法辅导:行政法学经典笔记(一)

第⼀编⾏政法导论⾏政法概述⾏政法的基本概念⾏政⾏政分为⼀般⾏政和国家⾏政⼀般⾏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管理:执⾏即执⾏组织领导层的决策及决策所确定的⽬标、纲领、⽅案;管理即是对组织的运作进⾏规划、控制,对组织系统成员的活动进⾏组织、指挥、协调、监督。

国家⾏政是指国家这⼀特殊组织的执⾏、管理职能:包括执⾏-执⾏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法律、政策所确定的⽬标、规划;管理-即是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

⾏政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政。

国家⾏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政与实质⾏政之分。

⾏政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形式⾏政。

形式⾏政是以⾏政的主体来界定的⾏政-即:凡是国家⾏政机关⾏使的职能即为形式⾏政,不管该职能的内容是实施具体⾏政⾏为,还是制定抽象的⾏政法规、规章,或是裁决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

实质⾏政是以⾏政的实质内容作为界定⾏政的标准:即: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政、管理⾏为即为⾏政,不管该⾏为的主体是⾏政机关,还是⽴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注意:按照形式⾏政的标准,⽴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财、物的管理不属⾏政的范畴;按照实质⾏政的标准,⾏政机关制定⾏政法规、⾏政规章和裁决⾏政、民事纠纷的⾏为不属于⾏政的范畴(称为“准⽴法”和“准司法”)。

】⾏政还有静态⾏政与动态⾏政之分。

⾏政发⾏研究的⾏政,既包括静态⾏政,⼜包括动态⾏政,但主要是动态⾏政。

静态⾏政指⾏使⾏政⾏为的机关,即⾏政机关;动态⾏政指⾏使⾏政职能的⾏为,即⾏政⾏为;⾏政关系概念-⾏政关系是指作为⾏政主体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使⾏政职权或接受法律监督⽽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发⽣的各种关系以及各⾏政主体相互之间,⾏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其⼯作⼈员之间发⽣的内部关系。

理解:此定义包括了外部⾏政关系与内部⾏政关系两个⽅⾯。

⾏政关系的基本特征:存在双⽅或双⽅以上的当事⼈;当事⼈中⽐有⼀⽅是⾏政主体或其⼯作⼈员;相应关系是因⾏政主体⾏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发⽣的。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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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以及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等。

行政法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法学性质。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并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实用性。

行政法学关注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明确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3.独立性和全面性。

行政法学不仅研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还关注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与解决等。

二、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制精神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制精神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法治原则等基本法律价值,所应当遵循和体现的重要原则和精神。

1.法定性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其职权。

2.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当事人。

3.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公正,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行政决策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4.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法学的法制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精神。

行政法学倡导法治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在行政事务中强调依法行政。

2.公益精神。

行政法学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3.服务精神。

行政处理事务应当以服务公民、企业和组织为出发点,为公众提供高效和便捷的行政服务。

三、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行政行为的形成和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决等。

其中,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研究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的划分以及行使方式等。

行政法学法考、自考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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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绪论行政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立法权监督检查权行政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命令权决定权强制执行权、裁决权相对于国家其他权利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行政权的特点对于公民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优益性)行政法的概念: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特殊)国际条例、惯例(特殊)判例与指导性案例(特殊)软法规定(特殊)一般行政法和特殊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行政法分类行政组织法、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行为法指的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没有统一,没有法典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特点内容上的广泛性内容上的特点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程序规范是对行政机关选择和决定行为程序的一种限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行政法律物质财富关系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精神财务关系客体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两者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不对称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但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争,议原则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事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行为第二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组织的产生、组织、职权只能由法律制定民族区域、基础群众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权制度。

(完整版)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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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答: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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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特征1.特殊性: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职能专门为之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2.指向性:行政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法律规范;3.效力性:行政法具有具体可操作的效力;4.优先性:与其他法律相比,行政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5.公共性:行政法的适用对象是公共行政活动。

第二章:行政法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一、行政法的制定机关行政法的制定机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立法机关,例如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等;另一类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等。

二、行政法的制定程序1.立法工作程序:包括拟稿、审议、发布等程序;2.行政法的生效时间:立法机关设立适当的法律生效时间。

第三章:行政法的适用原则一、行政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宪法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原则最高性: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3.法定权限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4.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必须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5.效率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高效地履行职责;6.法律即权利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追责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一、行政法适用对象行政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许可等。

第五章:行政法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一、行政法的执行机关行政法的执行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

二、行政法的执行程序1.主体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活动;2.内容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诉讼程序:行政纠纷的解决程序。

自考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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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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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4.部行政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上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的不对性2.容上的特征:(1)容的法定性(2)容处分上的有限性(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表现为纠纷处理的不可调解性(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 2.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3.容五、行政法的法源(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或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协定(二)我国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地方政府规章6.条约协定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六、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容上的特征:1.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容丰富。

2.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常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

七、行政法的容1行政法基本理论2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3行政行为法:行政创制性行为、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服务性行为、行政控制性行为4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与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1.英国:越权无效,自然公正2.美国:“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3.法国:“行政法治” 4.德国: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5.日本:“法治行政”(1)法律保留(2)法律优先(3)司法救济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原则1.行政合法原则的前提行政合法的前提很多,首要的是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

良法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宪性;(2)法律之间在纵向上衔接,在横向上左右和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2.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1)作为依法行政度前提的①根据近代以来的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又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授予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官员。

②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2)作为依法行政机制保障的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政治的完善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平等自由权力的保护。

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权要受法律的控制,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自由空间又最易膨胀,最需要控制但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3)作为依法行政价值追求的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

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

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3.行政合法原则的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和司法监督。

4.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中国人文基础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1)儒家思想的影响(2)中国人的性格特征(3)中国的文化基础(4)封建宗法思想影响(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容(1)正当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

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

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1.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的根据(1)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3)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4)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自我约束性的要求3.信赖保护原则的容(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2)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要补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4)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

(5)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事实行为的真实性,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

(四)比例原则1.涵义:是指在采取行政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2.容: (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适合性(2)具有必要性(3)合乎比例第三章行政法主体概述一、行政法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1.概念: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1)国家行政组织;(2)国家其它组织;(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中华人民国公民;(5)在中国境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学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等)称“行政机关”;不属一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机构(如:政府所属的部、委、厅、局、处、室等)称“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

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涵义: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依法设立 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3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4国家机关(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央、地方1.中央-----国务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2.地方机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四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部和临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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