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各区县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市教委每三年对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进行重新评审和认定的相关要求,市教委定于2013年10月至12月对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校”)进行评审和认定。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北京市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市级示范校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性管理,培养和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科学素养,大力发展现代科技教育。
二、组织机构市教委成立市级示范校评审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统筹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三、评选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工作并纳入整体工作之中,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
(二)学校高度重视科技教育工作,设有科技教育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学校能够将科技(类)校本课程纳入选修课或必修课中,且至少在一个年级开设,并有正式的校本教材或读本。
学校特色科技项目社团有稳定的、高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的教科研工作,有研究、有成果,有总结。
(四)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工作有场地、有时间、有经费、有人员,有效果。
(五)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特色突出且鲜明。
学校科技教育活动有特点,能够在全市中小学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2010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2010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京教高[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2010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7]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5]17号)文件的精神,为继续推进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技术、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进一步扩大建设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受益面和辐射面,市教委决定对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总量、建设范围、建设方式等进行调整,到2010年拟建设200个左右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初步建成一个学科及实验教学中心类型比较齐全,学校类型分布比较合理,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了做好2007-2010年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评审方式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仍采取学校先行规划,自行建设,自主申报,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不变。
各高等学校应参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评审建设点的规划和要求,结合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4年建设、评审规划,并认真、积极开展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申报工作。
我委将每年组织相应的学科及实验中心类别进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并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为提供优质教学环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而建立的专门实验基地。
第三条示范中心从事教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示范中心设立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教学计划、教学资源配置和教学环境建设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示范中心的教学管理委员会由示范中心主任和相关教学人员组成,主任由学校指定。
第六条示范中心设立教学督导团队,对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示范中心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规范,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师资第八条示范中心配备经验丰富、教学能力突出的专业教师,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示范中心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升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条示范中心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学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激励,并对教学不合格的教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示范中心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示范中心应合理配置实验设备和教学资源,确保教学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十三条示范中心应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建立实验室借用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的使用和借用程序。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应做好实验安全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督和事故预防。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六条示范中心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注册、考勤和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中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活动,并提供学术帮助和指导。
第十八条示范中心开展学生实践项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九条示范中心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学术成果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并提供奖学金等资助。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示范中心的规章制度由教学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京教函[2013]50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500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5〕17号)和《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北京地区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12〕22号),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下半年对2005-2007年评选出的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均简称“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目的以“以验促建”为宗旨,引导各示范中心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十一五”期间建设成果,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促进特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引领北京乃至全国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对象2005-2007年立项建设的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中已完成验收的5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再参加验收,具体验收名单见附件1。
三、验收内容以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参见京教高〔2005〕17号文件)为依据,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验收自评报告要求,对示范中心的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验收方式及安排本次示范中心验收工作将采取示范中心自评、各学校自主验收、市教委审核式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自评和总结。
示范中心要认真进行自评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自评报告、发展规划(附件2、附件3)。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评审建立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行建设、自主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
从2005年至2007年,分批建立1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内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教高函[2012]13号
教高函[2012]13号
教育部关于批准北京大学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十二
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我部开展“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要求,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实验教学中心为“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
示范中心所在高校要高度重视示范中心的建设,将示范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为示范中心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充分保障。
示范中心要以培养学生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集聚优秀实验教学师资,培育优秀实验教学团队,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创新实验教学模式,建设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提高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有关中央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建设力度,健全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和支持所属高校加强与其他高校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共同探索实验教学改革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提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示范中心所在高校要根据专家评审反馈意见对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充实完善,经论证后于2012年12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备案的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将作为检查验收的基本依据。
附件:“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doc
教育部
2012年8月17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京教高〔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教高〔2021〕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4月16日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提高立德树人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教高〔2020〕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四个中心”城市功能定位,提升高校育人水平,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将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建设目标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在全市高校、全部学科专业中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使课程思政的理念形成广泛共识,不断完善课程思政工作体系、教学体系和内容体系,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广大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协同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体制机制基本健全,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事物发展规律,通晓天下道理,丰富学识,增长见识,塑造品格,高校立德树人成效显著提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教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单位引导性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是在原有各校日常教学基本经费外,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门用于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等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方面新增的公用支出。
第三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担,必须保证用于“市级品牌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市级精品教材建设”、“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公用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包含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各市级项目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列支内容如下:(一)支付市级教学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费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验收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5]4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结果的通知
(京教函〔2015〕40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4〕484号),市教委于2014下半年组织对93个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了验收工作。
经中心自评、学校验收、专家审核、市教委审定,现将各示范中心验收结果予以公布。
各高校要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其验收结果将作为今后学校实践教学项目立项及支持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建立实验教学的长效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验收结果为“暂缓通过”的中心,要根据验收评估指标体系,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市教委将择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验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
附件
2014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验收结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京教函[2010]33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京教函[2010]334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及市教委《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0〕141号),在各高校多年建设和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市教委开展了材料类、环境类、地学类、能源动力类、动物类、农林工程类、公共卫生类、法学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类、其它类等10个类别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
经评审专家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投票以及市教委审核并公示,决定北京大学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等21个实验教学中心为“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颁发标志牌。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学习借鉴国家级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先进经验,并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为契机,继续加大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力度,创新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建设方案,加强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并开放实验教学网站,充分发挥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2010年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序号所在学校示范中心名称1北京大学环境与生态实验教学中心2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实验教学中心3北京交通大学软件服务外包实验教学中心4北京邮电大学通信软件工程实验教学中心5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实验教学中心6中国传媒大学电视节目制作实验教学中心7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珠宝与矿物材料实验教学中心8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采矿与安全工程实验教学中心9建筑教学实验中心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工程实验教学中心11北京理工大学数字媒体技术实验教学中心12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传播实验教学中心13北京工业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实验教学中心14北方工业大学数字媒体艺术实验教学中心15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传媒实验教学中心16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实验教学中心17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水环境实验教学中心18北京农学院动物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9中国民族音乐实践教学中心20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21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工程教育训练中心——结束——。
201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东北农业大学
地区(军队)
学校 江西师范大学
中心名称 教师教育实验教学中心 动物生产与疾病防控实验教学中心 中药学类实验教学中心 矿业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数字化语言文学实验教学中心 应用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环境与规划实验教学中心 农业工程训练中心 测绘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化学与生物学工程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水利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 传媒与艺术实验教学中心 纺织印染实验教学中心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 核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林业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土木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水产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动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金融学科实验教学中心 设计技能教育实验教学中心
新疆建设兵团 塔里木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信息工程大学 理工大学 解放军 第三军医大学 第二炮兵工程大学 军械工程学院 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空医学院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
烟台大学 鲁东大学 青岛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三峡大学
湖北
黄冈师范学院 武汉纺织大学 湖北工业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南华大学
湖南
湘潭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理工学院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
广西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
海南
海南师范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四川 西华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贵州大学 贵州 贵州师范大学 贵阳中医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省 昆明医科大学 西南林业大学 西藏 西藏民族学院 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陕西 陕西科技大学 西安邮电大学 西安科技大学 甘肃 兰州交通大学 青海 宁夏 新疆 青海民族大学 宁夏师范学院 新疆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模式的实践与改革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模式的实践与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校内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模式的实践与,对于促进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人员管理、课程设置、实验设备更新和质量评估四个方面,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运行模式实践与进行探讨。
首先,在人员管理方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建立人员队伍的多元化管理机制。
传统模式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者往往是教师中的代表,而在新的模式中,可以引入管理专业人员,如教育学、教育技术学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的各项工作。
另外,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实验教学的需求。
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合理构建课程体系。
实施以实验课为基础的教学模式,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学以致用”的教学环境。
此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还可以与其他学科专业开展交叉融合,建立起跨学科的实验教学项目,提供更多元、更具创新性的实践教学内容。
再次,在实验设备更新方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定期更新实验设备,保证设备的先进性和完好性。
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可以提升实验教学的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思维。
同时,要注重教师和学生对设备的培训和使用操作,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操作,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
最后,在质量评估方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
通过开展课堂教学观察和学生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获取学生、教师和管理者的反馈意见,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还可以组织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认证,确保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运行和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运行模式实践与应结合具体的学校和学科特点来进行,灵活运用实践经验和创新方法。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高校和实验教学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运行模式,促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京教办函[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京教办函〔2013〕42号)各市属本科高校:为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创新,教育部将分年度建设一批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3〕94号),市教委决定在市属本科院校中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遴选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数量2013年教育部计划建设100个左右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本次北京市推荐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名额为5个,请市属高校认真依据推荐条件及要求,每所学校最多推荐1个中心。
二、推荐条件及要求(一)推荐对象应已获评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且符合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遴选要求(附件1)。
(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共享资源、突出重点、提高效益、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全面提高高校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为核心,以建设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为重点,在虚拟仿真实验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任务是实现真实实验不具备或难以完成的教学功能。
在涉及高危或极端的环境、不可及或不可逆的操作,高成本、高消耗、大型或综合训练等情况时,提供可靠、安全和经济的实验项目。
应充分体现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原则。
(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管理和共享平台、教学和管理队伍以及中心的管理体系等方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验收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7]2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验收结果
(第一批)的通知
(京教函〔2017〕26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338号),我委组织了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共支持北京高校教改立项项目700余项,近期,我委根据学校申请组织专家对于部分已完成研究项目进行了验收,现将第一批验收结果予以公布。
我委将适时组织第二批验收,各高校要加强对未验收项目过程指导及进度管理,确保立项项目按计划完成。
2013-2015年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验收完成后,我委将组织下一轮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
改革立项工作。
各高校要根据进度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管理规划,切实将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作为提升人才培养能力的关键环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配套政策,引导更多人员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实践,进一步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验收结果
(第一批)
重点项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5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5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京教函〔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5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名单的通知
京教函〔2016〕63号
各有关高校:
经高等学校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教育部决定批准清华大学自动化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实验教学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批准北京大学考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实验教学中心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清华大学自动化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教高厅函〔2016〕7号)和《关于批准北京大学考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通知》(教高厅函
〔2016〕6号),现将批准的中心名单转发给你们。
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持续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
要健全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实验教学改革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2月16日。
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申请书
学校名称:北京联合大学
中心名称:经贸实验教学中心
中心网址:/home/training/sjjx2.htm 中心联系电话:,
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延静东里甲3号
申报日期:2008年5月20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申请书中各项内容用“小四”号仿宋体填写。
表格空间不足的,可以扩展。
2.“中心工作职责”是指在中心承担的具体教学和管理任务。
3.兼职人员是指编制不在中心,但在中心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1.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
2.实验教学
3.实验队伍
4.体制与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20
•【字号】京教函[2013]650号
•【施行日期】201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教函〔2013〕650号)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关于开展北京高等学校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通知》(京教函〔2011〕702号)以及《关于开展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466号),我委组织开展了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立项评审工作。
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答辩考察、市教委审核,决定认定北京大学生物医学创新实践基地等25个基地为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要按照“突出创新、注重特色、开放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创新性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工作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
高校要不断推进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深化实践教学综合改革,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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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验收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4]30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结果的通知
(京教函〔2014〕30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500号),市教委于2013下半年组织对2005-2007年评选出的62个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了验收工作。
经中心自评、学校验收、专家审核、市教委审定,现将各示范中心验收结果予以公布。
各高校要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其验收结果将作为今后学校实践教学项目立项及支持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建立实验教学的长效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附件
2013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