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15294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32.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68ac687cc22bcd126ff0c6d.png)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对此一定要小心。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的舱位也一推再推。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还得承担空舱费。这该怎么办?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1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80ca3dd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6.png)
国内某公司以 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 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 G 公司,价格条件为 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见票 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 G 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 G 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 G 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 M 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 1)挪威 A 银行开来#7636 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Gloves ),尺码为 10 号 ( Size 10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9599dd6f01dc281e43af00d.png)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论文]托收案例
![[论文]托收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ed94f5c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88.png)
案例一:托收方式下应掌握的问题进口人拒绝付款导致货物被假提单提走案一、案情提要托收是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风险程度介于信用证和汇付之间。
由于托收的本质是依靠商业信用,因此其中所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由于移民增加,其国内的建筑行业蒸蒸日上,对于建筑材料的需求旺盛,在对我国的建筑材料的进口方面也表现强劲。
我国的海港城市T市进出口公司宏大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罗公司共签订了八份合同,全部使用CIF贸易术语,总计金额68万美元,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后来由于加拿大建房数量基本满足了市场的需要,该国的建筑业也随之降温,原先对于建筑材料的强劲需求也大为缓解。
而我国的宏大公司对这一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反而在年底之前为了突击增加业绩,抓紧时间将这八份合同规定的所有建筑材料全部发给了加拿大保罗公司,所有单据也在同时办理托收。
后由于款项过大和需求减少两方面的原因,保罗公司拒绝付款提单。
结果货物到达以后就不得不暂时堆放在温哥华码头。
在宏大公司着急解决问题的同时,货物却被另外的一家公司用假提单提走。
几经周折,在中央领导的直接干预下,才得以找到冒名提取货物的威马公司。
并经过历时两年的谈判,才收回货款,但同时也损失了很大的利息收入。
二、案情综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加拿大移民手续相应放宽,世界各地移民加拿大的人数较前大为增多,移民的增加,造成对住房的需求增大。
我国是加拿大进口贸易的主要伙伴,因此,加拿大建筑公司对于建筑材料的需求也反映到了对我国的国内建筑材料的进口需求强劲上来。
我国的海港城市T市的进出口公司宏大公司是一家建国以后就成立了的老牌进出口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罗公司签订了总计八份出口各种建筑材料的合同,全部采用CIF贸易术语,八份合同总计金额为6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交单。
随着加拿大各地营造住房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已基本满足了市场需要,该国国内的建筑业从高峰期逐渐滑到了低点,原先对于建筑材料的强劲需求也大为缓解,而我国的宏大公司对这一变化并不十分了解。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https://img.taocdn.com/s3/m/c6d1fba002020740bf1e9b90.png)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托收案例_进口国法律(3篇)
![托收案例_进口国法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27dab7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b8.png)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托收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托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复杂多变,使得托收业务中法律风险频发。
本文将以一个托收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进口国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年我国A公司向B国C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即A公司将货物出口后,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
在托收过程中,由于B国C公司无法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A公司认为,这是由于B国C公司违反了托收业务中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口国法律风险分析1. 托收业务法律规定不一致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托收业务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我国,托收业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规定》;而在B国,托收业务则遵循《国际商会托收规则》。
由于法律规定不一致,可能导致托收业务中的争议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 进口国法律法规变化进口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托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B国政府突然实施贸易管制,限制货物进出口,导致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此外,进口国政策调整也可能导致托收业务中的争议。
3. 银行责任认定困难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A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此时,A公司需要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充分了解进口国法律法规在开展托收业务前,企业应充分了解进口国法律法规,包括托收业务规定、贸易管制政策等。
这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托收业务顺利进行。
2. 签订详细的托收合同企业应与银行签订详细的托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托收费用、责任认定、争议解决等。
这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3.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托收业务,降低银行责任风险。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银行在执行托收业务过程中的操作规范,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托收案例分析
![托收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75ed1ac804d2b160a4ec06f.png)
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 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 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7e6036dfc4ffe473268ab05.png)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广州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 件为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
•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 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 C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联运提 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 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单据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 的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 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 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 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 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 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 本案例中,卖方能否接受买方的要求,采用部分信用证、 部分T/T的结算方式,关键是要搞清楚买方这样做的动机。
• 许多进出口业务中,买方为了节省银行费用,或者减少开 出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往往提出采取部分货款金额用信 用证结算,其余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或T/T方式来结算的 要求。为了能够达成交易,许多出口商也同意这么做,但 是又担心信用证以外的那部分货款不能安全及时地收回。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https://img.taocdn.com/s3/m/5e33263d4b35eefdc8d333ff.png)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即期D/P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请问:出口商A可否向出口地C银行索赔我?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付款,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手续。
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
经出口商A的详细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
6月12日收到代收行的拒绝承兑通知。
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得及提货,又由于受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
最终出口商A遭受到严重损失。
请问:在本案例中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应该吸收哪些教训?中国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
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
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航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凭单提货后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736a504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1b.png)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的货物总价值为10万美元。
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委托银行为其进行托收结算。
操作流程1. 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在进行托收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货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货物质量及数量等细节,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2. 甲公司向银行递交单据在货物打包装箱后,甲公司需准备好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并将其提交给银行,委托其进行收款。
银行在收到单据后,会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记录。
3. 银行通知乙公司当乙公司从货运代理处领取到货物时,银行会通知乙公司收到单据,并提醒乙公司及时办理进口收汇手续并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去银行进行付款。
银行验收乙公司提供的收汇单据,并进行结算。
在完成交易后,银行将收到的货款汇给甲公司。
注意事项1. 注意单据真实和合法甲公司在递交单据时,应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单据不真实或不合法,则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者乙方后续出现问题。
2. 注意对银行委托的要求和职责在委托银行进行托收时,甲公司应注意对银行的要求和职责,并确保银行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货款和单据的收发。
3. 注意支付汇率和汇款费用在收到货款后,甲公司需了解收到的汇率和汇款费用,以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用,以避免交易成本增加。
优缺点分析优点:1. 双方风险较小。
托收作为银行为中介的结算方式,双方的风险较小,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全可靠。
2. 适合小额交易。
托收交易过程简单,对于小额交易更为合适。
1. 交易时间较长。
托收交易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不适合紧急的交易。
2. 双方交易成本较高。
托收需要支付银行收取的一些手续费,相对较高,不适合交易金额较小的单子。
结论综上所述,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托收案例分析-副本
![托收案例分析-副本](https://img.taocdn.com/s3/m/c0f8d5fe9b89680203d8257f.png)
本案例教训
3 作为代收行,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 果发现托收行的指示难以做到,应当不迟 延地通知托收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关于托收指示的 规定,如果代收行不能遵守指示,应当回复托 收行,而代收行却未这样做,只是在托收行查 询单据下落时才告知仅凭承兑放单。应该说, 代收行在这一点上违反了URC522的规定。然 而,并不能因此得出代收行应当承担责任的结 论。
• 首先,托收行A的指示不符合托收业务的基本 原则,实际上改变了托收的性质。在托收中, 银行作为接受客户委托的中间环节,只是为客 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不因此承担额外的风险。 作为代收行,其义务无非是在进口商付款或承 兑的情况下放单,强行赋予其担保客户付款的 义务并不是银行业务中的通行做法。
案例3分析
•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代收行B未完全执行托收A 指示的责任问题。 • 托收行A认为,根据国际法律一般原则,如代 收行B做不到托收行所要求的担保付款,应该 回复托收行;至于未征求托收行意见便放单给 付款人,则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代收 行应对此负责。
• 至于托收指示要求代收行B担保,同时要 求发加押电证实,而事实上代收行B并未 发出这样的电传,在有关的承兑通知书 及函电中也仅仅明确通知托收行A付款 人已承兑,托收行却未提出任何异议, 代收行B因此认为自己未承担任何担保责 任。
• 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指 定代收行是完成托收的必经环节 。
• 代收行是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 何银行” ; • “托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 服务的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 ---《托收统一规则》
案例3
• 在一笔托收业务中,托收行A在托收指 示中规定:
托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托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0048f15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5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托收(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出票人)向其委托的银行(托收行)提交一定的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分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法律制度是调整托收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托收法律制度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外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并委托其银行(托收行)向进口公司托收货款。
托收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托收行在收到出口公司的托收单据后,按照出口公司的指示向进口公司发出托收通知。
然而,进口公司在收到托收单据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托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情况告知出口公司。
三、案例分析1. 托收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中的当事人包括出口公司、进口公司、托收行和付款人。
出口公司是委托人,托收行是托收代理人,进口公司是付款人。
2. 托收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2)我国《票据法》;(3)我国《合同法》。
3. 出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务。
出口公司有权要求托收行按照其指示向进口公司托收货款。
(2)义务:出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货物,并确保托收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进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规定,付款人有权对托收单据提出异议。
进口公司有权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
(2)义务:进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 托收行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规定,托收行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2)义务: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务,并在收到付款或拒绝付款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托收案例
![托收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7598366e45c3b3567ec8b67.png)
案例1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 /P 见票后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案例1分析(1)提出将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2)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效益。
在一般的D /P 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案例2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案例2分析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案例3天津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 商,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 见票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 商收取货款。
5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 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5021b13770bf78a6429540b.png)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国际结算托收案例托收的交单条件托收意指银行依据所受指示,处理资金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或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以求:1、获得付款和/或承兑,或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3、按其它条件交付单据。
各国银行从事的托收业务,虽在具体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上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处理,而目前采用的是199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代收行交单与进口商付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P远期)不鼓励使用远期汇票,以免有些银行将D/P远期按D/A方式处理,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风险,也违背了“付款交单”的初衷;(2)若托收中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就应说明具体的交单条件是D/A或是D/P,如无此交单条件,代收行将按D/P处理,但对晚交单引起的后果不负责;(3)对于带有远期汇票的D/P远期托收,只能在受票人付款后交单,不能按D/A处理。
一起D/P远期按D/A处理引起的纠纷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批合同,向其出售衬衣,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自93年10月至94年2月份,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总计达USD1,556,702.67。
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date/tenor 60 days sight,并有Subject to ICC322字句。
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6O days)的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
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使A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https://img.taocdn.com/s3/m/3c5171fa9b89680203d825e0.png)
第7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1-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的方式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结论:汇付主要用在小额交易,支付佣金、样品费等方面。
对出口方而言,如果交易时间不长,对进口人的信用程度不了解,或者金额比较大,则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有时有的买家不讲信誉,货发了却因种种理由不付款,甚至用假汇票或假电汇底单来欺骗出口方。
如果想用汇付方式,可以在发货前请进口商电汇货款30%作为定金,等货发了以后,把提单等相关单据传真给进口方,让进口方把余款汇进。
汇付的金额要掌握在出口公司承受的范围内。
案例2:如果付款人信誉有问题,能不能托收到货款呢?结论:在电汇和信汇的情况下,只要能见到付款行开出的真实电汇底单或委托书,就应该没有大问题。
但汇票和支票不同,应用时要小心。
因为,往往付款人没有相当数额的货款就可以向汇款行申请开出汇票或支票,而且在三个月之内付款人还有追索权。
这对出口商来说有风险。
所以,在出口商不太了解银行票据的情况下,可以让进口商直接电汇货款即可。
货款一旦汇进,是不能追索的。
案例3: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
问:托收行应该负责任吗?结论: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银行只要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贷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付任何责任。
案例4: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条件为远期45天付款交单。
出口人在填写的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交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c0115dce2bd960591c677db.png)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作者:邓静资料来源:http://lawyerhelp.findlaw。
cn/lawyer/article/d3940.html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委托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代收行(CollectingBank)、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
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
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
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
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94890848762caaedd33d4c7.png)
案例启示
1. 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 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 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 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 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2. 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 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 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 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 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 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 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 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 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 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
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 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 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 ,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 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 示再行事。 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 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 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 。
Malaysia
马来西亚
Raw material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 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 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 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托收案例——精选推荐
![托收案例——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75174537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ee.png)
托收案例D/P远期托收的风险(案例⼀)⼀、基本案情介绍2000年初,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50多万美元的出⼝合同并向我公司投保信⽤险,我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限额为DP90天USD400000。
A公司分9批出运货物,⽀付⽅式为DP90天。
A公司仅在2000年11⽉收到2万多美元,其余货款USD492589买家⾄今逾期未付。
2001年6⽉,A公司向我公司提出索赔。
经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在印度的代收⾏CANARA BANK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
⼆、案情分析D/P远期托收是⽬前我国出⼝业务较常见的结算⽅式,⼀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后,代收⾏向进⼝商提⽰单据,进⼝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保存,直⾄到期⽇代收⾏才凭进⼝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商凭以提货。
采⽤这种⽅式⼀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出⼝商对进⼝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
出⼝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卖,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商的保证要⼤⼀些。
但使⽤这种⽅式也可能造成⼀种不便,如货已到⽽进⼝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商⽆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造成损失,所以进⼝商往往要求代收⾏给予通融。
如果进⼝商信誉好的话,他可以借单提货或凭借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取得相关物权单据,先⾏提货。
这样就给代收⾏带来风险,⼀旦进⼝商不付款,代收⾏必须垫付。
所以,《托收统⼀规则》(以下简称《URC522》)中不⿎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
不过,《URC522》⼜同时规定,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指⽰书中注明凭付款交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单。
本案中,出⼝商在选择代收⾏时迁就进⼝商,未选择信誉好、资⾦实⼒雄厚的银⾏,最终指定了CANARA BANK,⽽该银⾏未按惯例办事擅⾃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拒不付款,最终造成A 公司的收汇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如果像案例中一样,托收行是代收行的 海外分行,那么如果在托收指示中有明确指 示的话代收行还要帮助其安排仓储、商品保 险和出售商品,如此就要考虑处理商品的巨 大商业风险。 在处理托收商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要准确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处理。
总而言之,处理每一个案子都要以小心 谨慎为原则,以不让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为 基本,以获得最大利润为目标,其中最重要 的是要遵守URC(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522。
国际结
项
1.†e•8‹G †e•8‹G 现
2.简 2.简
3.
பைடு நூலகம்
4.
启
案例重现: 案例重现:
1994年2月6日,WestLB香港分行通过汉堡分行向B&C有限责任公司托 收187,000美元的货款。之后,B&C公司的董事长邀请汉堡分行史密斯先生 参加了一个会议。一同参加会议的还有一位远东贸易公司的陈先生。 从这个会议,史密斯先生了解到: 这个香港的远东贸易公司和一个中国大陆的公司组成了一个合资企 业。远东贸易公司先从WestLB香港分行贷了一笔400,000美元的款项从马 来西亚购买原料运到中国大陆,通过合资企业利用原料生产乳胶医用手套 。 为了满足德国和欧洲对医用手套的需求,贸易公司委托B&C公司销售 该批产品。 B&C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付款取得单据,希望WsetLB汉堡分行能够 先放单让他们把货物卖掉,取得货款以后再把钱给汉堡分行。另外,B&C 公司表示,如果WsetLB愿意提供信贷支持的话,以后每个月都会有一笔1, 000,000美元的业务。 会议过后,考虑到B&C公司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汉堡分行向香港分 行了解到该商贸公司的资信状况, 香港分行警告他,除非B&C公司付全款 项,不然不要放单。 通过会议,史密斯还了解到,货物将于第二天到达汉堡。香港分行指示汉堡 分行安排该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一个月后,香港分行通知汉堡分行找到 另外的买家,并且以每一百双7美元的价格销售。但是销售遭遇了困难, 最后在香港分行同意后,以每仓库3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了这批货物。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 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 利益险。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拖 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B&C公司是个小公司, 而且它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并且 在此之前,汉堡分行与他从来没有过交易 往来。B&C公司以完成此单交易后,每个月 都会有100万美元的交易额为由让汉堡分行 先放单,那么作为代收行的汉堡分行是否 该从利益的角度考虑放单呢?
Malaysia
马来西亚
Raw material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 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 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 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 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 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 ,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 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 示再行事。 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 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 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 。
案例启示
1. 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 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 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 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 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2. 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 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 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 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 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 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 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 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 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 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
• 在进口商凭T/R借单融资时,尽管信托收据 中已注明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以及 出售这些货物的所得收人依然归代收行所 有,但代收行应要求进口商在提交信托收 据的同时,还应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担保, 以备日后进口商无力支付时还可由担保人 承担还款,从而避免进口商避免无力还款 而造成的风险。
• 在“远期D/P,即期付款”条件下,由于代 收行预先将资金支付给了出口商,而且是 代替进口商事先垫付的,因此,代收行在 以上述条件向进口商交付单据时,应要求 进口商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当作押 金,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收行承 担的进口商日后拒付的风险。此外,代收 行只有在充分了解进口商资信达到信息基 本对称的前提下,才可以允许使用“远期D /P,即期付款”条件对进口商融资。
流程示意图
Sell goods
Importer
B&C Ltd. Germany
Present Docs D/P
Collecting Bank
Commercial Enterprise HK
Chinese corporation
West LB Hamburg Joint Venture 合资企业 West LB HK
3. 在知道该公司信誉不好的情况下,作为代 收行,我们就要格外小心的处理,不交清货 款不要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支持 。 即使该公司信誉很好,也应当防患于未 然,因为作为小公司,它没有大公司那么大 的责任,没有雄厚的资金保障,而且抗打击 能力也不强,很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陷入 危机甚至破产,导致货款无法收回。
代收行提供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 代收行提供融资时, 方出具的担保
代收行融资时, 代收行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 的资金作保证
• 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因素存在,代收行在对 进口商融资时,同样面临进口商的道德风 险问题。对资信欠佳或不了解的进口商, 代收行不可以凭进口商提交的信托收据而 给予融资,也不可以接受其要求而修改原 有的远期交单付款条件。只有这样,代收 行才可以避免融资后进口商拒付带来的风 险。
风险与
代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给予 融资所造成的。如果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 ,代收行没有责任去照看或提取出口商所发运的 货物,并且在进口商拒付时,也没有责任替出口 商收回货款。正是由于提供融资,代收行才面临 一些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代收行应采取以下 措施:
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