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980964f5335a8102d220bc.png)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政策,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实现选能、选优、选廉、避“邪”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均执行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标人确定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
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按《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投标人。
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确定投标人,即招标人应将全部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并在开标后—1—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臵专门章节,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如多个标段的工程同时招标时,可先不确定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标段。
各投标人针对每标段的工程情况,均编制相应的投标文件,待开标时再临时抽签确定其参投的标段,招标人仅拆封投标人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
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额投资、控股或投资额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除外。
三、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开标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规费、总承包服务费(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下同)、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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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资格。
第八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申请暂定级资格。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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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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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造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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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文件比选人: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监督机构:年月日第一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工程概况及比选文件***************项目已经经石家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批准文号为“”。
本工程位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 ,投资估算约为万元。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与本比选文件第二章要求的格式编写比选申请书。
2、比选报价2、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累进计费。
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否则比选申请书作无效处理。
2、2本次报价只报《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比例百分数(%)。
3、比选申请书3、1、比选申请书的编制3、1、1比选申请书的格式比选申请书应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书格式”进行编写。
至少包括“比选申请书格式”2~11的各项内容。
本比选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供,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证明文件,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也可以提供。
3、1、2比选申请书应全部用不褪色的墨水(粉)书写或打印、逐页编码,不得有任何涂改。
比选申请书副本应由正本复制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3、1、3比选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与前附表一致)。
正本与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与“副本”的字样。
正副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如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1、4比选申请书的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其中招标代理方案单独装订。
不得出现散页,散页无效。
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
3、1、5其中比选申请书第8项“招标代理方案”,应单独装订;封面及内容不得体现招标代理单位的名称与人员,并与比选申请书一起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
3、2比选申请书的签署3、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书封面或扉页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单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应加盖印鉴,否则申请书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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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计划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1 年 月
2.5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 工程招标代理 资格 甲 级。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 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 至 3 个)水 利工程类分类项目业绩。
拟任项目负责人和
1
中级职称的 1 人得 0.3 分
主要专职技术人员职称
初级职称的 1 人得 0.1 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
有 水利造价工程师 资格、
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有
/
2
其他(除 1 外)资格 有
/
资格、 资格
(不多于 3 个)
的 1 人 1 个资格得 8 分
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45 分)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 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 至 3 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 2.7 款“代 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 至 100)。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省评 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
序 评审因素
号
评审标准
(1)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没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的
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同时申请的情形
(2)从业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申请人
1
5.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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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f77589e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c7.png)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台政办函[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9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规划局联合成立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程变更报批权限: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合同造价,凡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签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fb5a4752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c.png)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276c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d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cb3ee7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12.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d70709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96.png)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示范方法〔试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资格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第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21]3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评标原那么评标应遵循公平、公平、科学、择优的原那么。
二、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报台州市发改委备案。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益。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平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审查;4、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5、当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认定。
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能够否决全部投标,否那么,应连续进行审查;6、举荐中标候选人;7、完成评标报告。
四、评标细那么〔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第一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1231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38.png)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市发改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实施代建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应自己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程参与工程造价控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
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五部门组成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461738f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8.png)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规划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建设规划局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参加比选:(一)信用优秀企业(A级)可参加所有项目的比选活动;(二)信用良好企业(B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三)信用一般企业(C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设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de084e252d380eb63946d7e.png)
比选文件比选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监督机构:年月日第一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工程概况及比选文件***************项目已经经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批准文号为“”。
本工程位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投资估算约为万元。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和本比选文件第二章要求的格式编写比选申请书。
2、比选报价2。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否则比选申请书作无效处理。
2。
2本次报价只报《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比例百分数(%).3、比选申请书3。
1、比选申请书的编制3。
1.1比选申请书的格式比选申请书应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书格式”进行编写。
至少包括“比选申请书格式”2~11的各项内容。
本比选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供,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证明文件,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也可以提供.3.1.2比选申请书应全部用不褪色的墨水(粉)书写或打印、逐页编码,不得有任何涂改。
比选申请书副本应由正本复制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3.1。
3比选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与前附表一致)。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和“副本”的字样。
正副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如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1.4比选申请书的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其中招标代理方案单独装订。
不得出现散页,散页无效。
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
3。
1.5其中比选申请书第8项“招标代理方案”,应单独装订;封面及内容不得体现招标代理单位的名称和人员,并与比选申请书一起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
3。
2比选申请书的签署3。
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书封面或扉页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单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应加盖印鉴,否则申请书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3cfdcd567ec102de3bd8971.png)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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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法[2004]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
出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向市建设规划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建设规划局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参加比选:
一)信用优秀企业(A 级)可参加所有项目的比选活
动;
二)信用良好企业(B 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
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三)信用一般企业(C 级)可参加工程投资额(不含
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2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
建设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
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
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
交评比报告;
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
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七)比选情况报
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
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
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
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须知;合同条款;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其他事项。
第十条进行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指定
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
比选公告规定的购
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 3 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
模、投资情况、
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五)递交
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条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 2 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
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
阶段,分别进行。
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
避比选。
第十三条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
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
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四条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
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
招标人支付);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
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
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十六条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
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
件,比选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
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比选工作由从《台州市统一评标专家库》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
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条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审法、直接评审
法等方法。
条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
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
据。
第二十二条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评比
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比委员会发现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
条件,应当出具终止评比的报告, 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
比选人
和中选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报 告。
比选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概况; 二)在媒介上发布的比选公告; 三)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 四)中选通知书;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
组织比选:
五) 推荐的中选人;
三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
四条 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 15 日内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 个。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
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并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七条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
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