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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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第2版 第9章 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学第2版 第9章 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学高等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
9.3.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保障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 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 保障标准
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 ,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 育费用来确定。
基本生活时,可申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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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待遇申请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 待遇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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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项救助政策
1) 失业救济制度 2) 医疗救助制度 3) 教育救助 4) 住房救助 5) 灾害救助 6) 司法援助
3. 临时救助 4. 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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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9.3.1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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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我国灾害救助 9.4.1 自然灾害与灾害救助
1. 灾害救助的含义 灾害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灾后生活无着落的灾民给予生活
上的救济和帮助的社会救助项目,灾害救助在整个社会救 助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2. 灾害救助的特征 一是必须在公民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生活无着落时进行救 助; 二是救灾所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是急需和能维持灾民最 低生活水平的。

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

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

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社会救济是指国家或社会组织针对困难群体提供的一种基本救助和保障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发展历程和现状1.1 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展我国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早期的中国社会,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社会制度的原因,缺乏健全的社会救济制度。

直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社会救济制度得到了初步建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我国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当前,我国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社会救济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具体内容,为社会救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2 现状分析然而,目前我国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政策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会救助标准不够统一,各地的救助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一些有需要的困难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

其次,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不够公平,一些地区和群体得到的救助资金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此外,社会救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性也存在一定的欠缺,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2.1 社会救助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救济标准的制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导致救助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性意味着一些有需要的困难群体在申请救助时可能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

造成社会救助标准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导致城乡救助标准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是政策落实和执行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救助标准时可能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压力,未能将救助标准制定得更加统一。

社会救济法律法规

社会救济法律法规

社会救济法律法规社会救济是为了保障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解决贫困、失能、失业等困境下个体的生存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为了规范社会救济的实施,保障救济对象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社会救济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社会救济法律法规。

一、中国社会救助法中国社会救助法于1999年颁布,是中国社会救济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

救助范围包括了城市和农村的低保对象、孤儿、五保对象等。

根据贫困人口的不同状况,救助标准也有所差异。

法律规定了救助程序,包括救助申请、审查和决定救助等环节,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

二、美国社会安全法美国社会安全法是美国社会救济体系的基石,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福利等方式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安全法包括了《社会安全法典》和《社会保障法案》等法律文件,旨在提供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等群体的经济保障。

该法规定了缴费和领取条件,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德国社会救济法德国社会救济法主要有《基本法》、《社会救济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构成。

德国社会救济法将社会救助作为国家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福利的平衡。

救助范围涵盖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援助,包括失业救济、低保补助、住房补贴等。

法律规定了救助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获得救助。

四、日本社会援護法日本社会援護法是保障弱势群体社会生活水平的法律,主要包括了《生活援助法》和《就職援護法》等法律文件。

生活援助法规定了对贫困家庭、残障者、孤儿等群体提供生活援助的内容和条件。

就職援護法则是为了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提供职业援助和培训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确保了救助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社会救济法律法规在各个国家都扮演着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角色。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确保救助对象能够依法享受救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法律法规,提高救助水平,构建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救济体系。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2019 年2020 年占分比重年份单选题多选题总分2020 年549 分2019 年549 分本章考点8.临时救助9.受灾人员救助10.社会救助的评估11.危机干预12.社区为本的综合性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2.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和需求3.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功能4.最低生活保障5.医疗救助6.教育救助7.就业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一种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以家庭收入为衡量标准,县级或街道级别的民政局负责审批,城市(1993 年上海),农村(2007 年全国)(2)特困人员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包括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3)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救命);一个月到半年(恢复);半年到三年(重建)(4)医疗救助:一是资助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给予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直接的医疗费用补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7)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8)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 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

2.社会救助的原则和需求(1)工作原则兜底线、保基本、救急难、促发展(2)基本需求(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社交需求(爱与归属感)、尊重需求(自尊和他尊)、自我实现需求(潜能挖掘、贡献社会)3.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功能(1)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2)协助服务对象提升反贫困的能力,实现“助人自助”(3)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参加社区活动、担任社区志愿者等(4)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个案或家庭治疗4.最低生活保障(必考)(1)服务对象识别,社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了解家庭情况(2)协助申请低保,协助了解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等(3)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舒缓压力,宣泄情绪(4)调节家庭关系,改善家庭关系,以及家庭生态(5)开展能力建设,学习能力、专业技能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6)促进社会融入,邻里互助小组、与困难家庭结对子等真题训练【真题·单选题】社会工作者小林在入户走访评估时发现,刘阿姨的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但刘阿姨并没有提出申请,刘阿姨认为自己虽然出行需要做轮椅,行动不便,但依然有动手能力,希望能自食其力,为就读初中的女儿做榜样,对此小林适宜的做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分析与解读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3.2 社会救助标准3.3 社会救助程序3.4 社会救助保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五、个人观点与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XXXX年正式通过,并在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正式文本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以便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和民生关怀。

该法律共有XXX条,涉及社会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等。

对于不同的救助对象,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和程序。

3.2 社会救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各地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额外救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3 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认定和发放等环节,法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虚假申请和骗取救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4 社会救助保障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落实,法律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救助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落实了该法律的相关政策。

课题九:《社会救助制度》教案

课题九:《社会救助制度》教案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试点阶段(1993-1995年):1993年6月1号,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2.推广阶段(1995-1997年):1997年5月,全国已经有206个城镇建立
3.普及阶段(1997-1999年):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其他社会救助内容
一、城市流浪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员救助办法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复习思考题
1.社会救助制度的经济功能有哪些?
2.常见的贫困线确定方法有哪些?
课题九
社会救助制度
课型
新授课
教学目标
1.了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以及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2.掌握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和几个主要的反贫困策略。
3.重点掌握贫困线的内涵及其常用的确定方法。
4.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
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贫困线
教学方法
讲授法,练习法
教学内容
总之,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最后一张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分类
二、社会救助的经济功能与资源分配
(一)社会救助的经济功能
1.帮助陷入“贫困陷阱”中的社会成员是社会救助首要的经济功能。
2.社会救助是政府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
3.社会救助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社会救助的资源分配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与分类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
社会救助制度也称社会救济制度,是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环境、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政府主导或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给予救助,以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无劳动能力、无就业机会或残疾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所实施的一种形式化及制度化的社会帮扶措施。

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社会救助事务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旨在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整个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一、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实施的基础。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避免滥用救助资源和打击救助腐败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保障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权益时不受任何歧视。

2. 法治原则: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遵循法治的原则,确保救助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高效原则: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应当追求高效率,提高救助工作的快捷性和便利性,最大程度地满足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4. 透明原则: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应确保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救助标准、程序和流程,方便救助对象了解和申请救助。

5. 监督原则: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应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救助资源的现象。

三、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救助对象认定:明确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保证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救助标准制定:制定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3. 救助申请与审核:建立便捷的救助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交申请,并加强审核环节的严谨性。

4. 救助资源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救助资源分配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公平地分享社会救助的资源。

5. 救助过程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救助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避免滥用救助资源和打击救助腐败行为。

第九章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法 教学课件

第九章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法 教学课件
4
二、社会救助法的内容
贫困救助法 灾害救助法 特殊群体救助法 法律援助制度 慈善事业法等
5
(一)贫困救助法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家立法确定生活贫困线,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为低于 生活贫困线的公民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制度
保障对象: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贫困线标准) 规定资金的来源 保障方式 保障待遇 申请、审批程序 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犹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 们帮助穷人和残疾人
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 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 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 和其他物资。
14
公元前300年,中国的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 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仁” 通常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
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 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
16世纪欧洲出现国家济贫制度(Poor Relief by State) ,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 济贫民
国家济贫的原因:工业革命引发激烈的社会变迁,原由教 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
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陷阱 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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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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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
起源于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 事业(Philanthropy),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
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姆拉比国王发布的公平法典中 包括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四十六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六十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三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六十五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法规

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法规

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法规社会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于那些生活困难、无力自给自足的人群提供帮助和关怀的一种制度。

这些人群包括贫困家庭、残疾人士、失业者等。

社会救济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社会救济制度的有效实施,各国都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社会救济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宪法保障社会救济制度的法律法规首先体现在国家的宪法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规定。

例如,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实行康复教育、康复医疗、康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制度。

”这一条款确保了残疾人士在获取社会救济方面的权益。

二、社会救济法社会救济法是各国对社会救济制度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

社会救济法通常对谁可以享受社会救济、救济的方式和标准、救济机构的职责等进行规定。

例如,韩国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贫困家庭可以享受的福利、救济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三、福利政策法规福利政策法规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实施工具之一。

福利政策法规对于救济对象的权益保护、资金来源和管理、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以美国为例,该国的《福利制度条例》规定了福利政策的种类,包括现金援助、住房援助、食品券等。

法规对于福利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救助对象能够获得及时的援助。

四、劳动法和就业法规劳动法和就业法规也涉及到社会救济制度。

这些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保障、劳动时间等。

这些保障措施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脱离困境,最终实现自给自足。

在社会救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劳动法和就业法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规针对残疾人士的保障需求,确保他们享受到平等的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

例如,日本的《残疾人基本法》规定了残疾人士的个人权益、福利待遇、社会融入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法规为残疾人士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

本文将针对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方面。

一、救助对象根据社会救助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这类人员可能因残疾而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正常的收入,需要社会救助来改善生活条件。

2.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农村居民可能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的生计,他们也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对象。

3. 孤儿、无依无靠的儿童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受害者:这些人员通常没有家庭依靠,生活条件非常困难,需要社会救助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4. 低保对象:根据经济条件和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一些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需要社会救助提供保障。

二、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救助标准,以确保救助对象能够获得适当的救助和保障。

一般来说,救助标准会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保障费标准:社会救助将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费给救助对象,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这个标准通常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2. 医疗救助费标准: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医疗救助费的标准,以帮助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

这个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3. 教育救助费标准:针对有学龄子女的家庭,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教育救助费的标准,以帮助他们支付子女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三、救助方式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救助方式,以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和保障。

救助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补助:社会救助将通过发放生活保障费等经济补助的方式,直接为救助对象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2. 医疗补助:社会救助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助,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3. 教育补助:对于有学龄子女的家庭,社会救助将提供教育费用的补助,以帮助他们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

第九章社会救济、优抚、福利法

第九章社会救济、优抚、福利法

二、社会福利的特征


(一)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二)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惠性。 (三)社会福利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福利
一、作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 济和社会优抚四大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社会保险在获得方式上有所不同。社会保险 不论采取基金制或现收现付制,都要求事先缴纳一 定的保险金;社会福利则是全社会享有的,并是无 偿获得的。 三、与民政福利也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 集体福利成了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节 社会救助一、流浪儿童救助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脱离监护人 的保护,流浪街头连续超过24小时,基本生活失去保障 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遵循自愿受助、无 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 有机结合的原则。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五项救助基本内容:提供符合标 准的食物、住处、医疗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 联系,帮助受助人返回。

四、社会福利的分类
(一)按保障对象分: 1、未成年人福利(就业前提供的)包括:教育福利、健康福 利、生活福利等。 2、老年人福利(社会为法定老年人提供的)包括老年文体娱 乐福利、健康保健福利、托老院福利、长寿老人福利等。 3、残疾人福利:残疾人特殊职业培训、残疾人福利工厂、残 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福利等。 4、劳动者福利(职工福利)包括: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取 暖降温费、劳动者福利设施等。(职工福利分为职工集体福 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五、不同人群的社会福利
﹙一﹚老年人福利 1、含义: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指 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在社会各方面力量 的参与下,对于处在特殊困境的老年人提供的养护、 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 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老年人福利的内容 (1)老年福利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 文体娱乐服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 (2)处在特殊困境下老年人的保障。

社会保障学第九章 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学第九章 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学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学第九章社会救助1:社会救助的概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社会支持给予那些处于贫困、无助或特殊困境的人群。

本章将重点介绍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

2:社会救助的分类2.1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给予贫困人群及时帮助而提供的一次性资金或物品援助。

临时救助通常由义工组织、慈善机构或某些部门提供。

2.2 生活救助生活救助是指针对贫困人群提供生活必需品、住房、医疗保健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援助。

生活救助通常由社会福利机构或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提供。

2.3 经济救助经济救助主要是以资金形式提供援助,帮助贫困人群解决生活困难。

这类援助可以是直接发放资金、补贴、助学金等,以提升受援助人的经济状况。

3:社会救助的申请流程3.1 审核申请资格社会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确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联系明、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文件。

3.2 申请流程社会救助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面试或调查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3.3 审批和发放经过申请人资格审核后,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救助金或救助物品。

4: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社会救助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和规范。

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工作法》等。

这些法律为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5:社会救助的案例分析5.1 农村贫困救助通过农村贫困救助项目,提供资金援助和产业扶持,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改善生活条件。

5.2 城市低保救助城市低保救助是指城市中经济特别困难的人群,可以享受提供的经济救助和生活保障。

6: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社会救助申请表格、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申请资格审核标准等。

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社会救助法:指我国制定的社会救助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等。

社会救助法定义

社会救助法定义

社会救助法定义
社会救助法定义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为处于经济困境或遭遇突发灾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救助对象:社会救助法所关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人群,如贫困家庭、残疾人士、失业者、老年人和独居者等。

2.救助内容:社会救助法为救助对象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包括经济援助、医疗保障、食品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补助、就业援助等。

这些救助内容的提供旨在帮助救助对象改善生活状况和保障其基本权益。

3.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法中规定了一定的救助标准,以确定谁能够享受救助。

这些标准通常通过财产、收入、住房条件等来进行评估和界定,以确保救助资源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给最需要的人群。

4.救助程序:社会救助法明确了救助程序和申请流程,以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救助对象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

总之,社会救助法的定义和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帮助需要救助的人群,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权益。

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社会救助法的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法的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法的名词解释社会救助法(Social Assistance Law)是一项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法律制度。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贫困、失业、残疾、老年人等群体面临的困境,确保他们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以下将对社会救助法的概念、范围、原则和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概念解释社会救助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章,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精神和法律保障。

其目的是使这些群体能够充分享受基本福利和人权,克服贫困和社会不公问题。

社会救助法主要涉及社会援助、经济援助、医疗救助等方面,以提供综合性的帮助。

二、范围解释社会救助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困境家庭、孤儿、妇女和儿童、流离失所者等等。

社会救助法旨在为这些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食品救助等方面的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三、原则解释社会救助法的实施遵循一系列原则,包括公平性、及时性、个别性和可持续性等。

公平性意味着帮助对象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及时性要求社会救助能够及时地满足困难群体的需求,及时提供相关帮助。

个别性意味着对每个困境群体个案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个别化的帮助计划;可持续性要求社会救助措施具备长期稳定的特点,以确保帮助对象能够持续获得支持。

四、实施解释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依赖于相关政策和机构的配合。

政府在实施社会救助法时,应建立负责落实的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社会救助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应侧重于宣传教育、专业评估、帮助计划的制定和监督等方面,提高救助质量。

五、案例分析以中国社会救助法为例,该法规定了贫困人口认定标准、救助人群范围、援助形式等,旨在为困难群体提供全面准确的帮助。

借助社会救助法,中国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显著的减贫成果。

通过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数以亿计的人民摆脱了贫困状态,获得了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规章制度

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规章制度

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是一种为了帮助社会上面临困境的群体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措施。

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保障受助人的权益,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水平。

二、社会救助对象的界定和申请条件社会救助对象的界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我国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人群:1.经济困难的家庭:根据经济状况评定标准,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家庭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2.无劳动能力的人群:包括残疾人、失业人员、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

3.特殊群体:包括孤儿、特困儿童、遗孀等无法独立生活或面临严重生活困境的人群。

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也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限定,以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常见的申请条件包括:1.经济困难: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

2.家庭成员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并且家庭成员情况需要符合救助规定。

3.资产状况:申请人的家庭资产不能超过一定限额。

三、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社会救助项目是指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救助标准是指社会救助给予的具体金额或物资。

1.临时救助:针对突发性困难的人群,提供一定时期内的临时救助。

救助内容包括生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

2.经济扶助:针对长期困难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和扶助。

救助内容包括住房补贴、生活补助、医疗保障等。

3.特殊救助: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特殊救助措施,如孤儿资助、残疾人护理等。

社会救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以及救助对象的需求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同救助项目和不同地区的救助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是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

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制度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为解决特定群体生活、就业、医疗等方面面临的困难而提供的一种帮助和支持体系。

社会救济制度包括多种形式,例如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社会救济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该适时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慈善活动、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和支持活动中,以实现自己的价值和义务。

社会救济制度的实施对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也需要不断地加强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需求。

- 1 -。

第九章社会救济

第九章社会救济
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 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 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救济标准 . 2.救济范围 . 3.资金来源 . 4.救济方式和程序 .
29
三、农村社会救济
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 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 2.国家救济与社会互助互济 3.救济与扶持生产 4.救济与以工代赈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农村五保供养
25
2.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以保障人们基本生活为目标 最终目的消除贫困 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6
3.平等原则
以平等原则为基础 对所有社会成员,不论是城镇公民还是农村公民 都应适用统一的、平等的法律制度
27
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可缺少这部分。
28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
社会救助法
是指国家立法为因自身、 是指国家立法为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 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 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的法律规范。 本生活的法律规范。 是针对贫困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社会政策措施, 是针对贫困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社会政策措施, 目的是克服贫困 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网底, 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网底,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 属于生活风险的事后解决
22
负值所得税制

⑴以社会平均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或称“0税负 线”;在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处设立一条贫困线。 ⑵收入在0税负线以上的公民,都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是累进的,收入在0税负线附近的公民的税负只是 象征性的,占其收入比例很低;但越往上,其税负占其收 入的比例就呈几何级数增加。 ⑶收入在贫困线与0税负线之间的公民免交个人所得税。 ⑷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可以从政府的征收的个人所得 税中自动得到补偿,使他们的总收入超过贫困线。 称“负值所得税”————社会救助 部分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开支情况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

二、世界社会救助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1、社会救助是许多国家所共同经过的发展阶
段,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 其作用是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所无法比拟的。 2、社会保障水平是由低到高递进而上的。 3、充分发挥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 作用。
(3)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居民;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二、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 1、社会救助申请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有关社会保障机 构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数、工 作人数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审批救 助的根据。 2、社会救助调查制:社会保障机构在受理了社会救助申请后, 向申请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单位进行详细调查。 五、社会救助的申请程序 案例:家住上海的中学生小明,最近家里接连遭受了一系列 的不幸,先是爸爸因为企业经济效益滑波而下岗,接着妈妈 又得了不治之症,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贫困的境地。小明为 帮助父母减轻生活的压力,准备放弃参加高考,提前参加工 作。街道干部知道情况后,建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请问: 小明申领最低生活保障线,需要经过哪些手续?
二、社会救助的分类
按致贫原因分:
孤寡病残救助 贫困户救助
失业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 按贫困持续时间的长短变化分类: 大扶贫 小扶贫
三、社会救助的特点与意义 1、社会救助的特点: (1)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流向是单向性的;在我 国,社会保障以“社会扣除”的形式将一部分国民 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 殊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次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调整考虑的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 居民必需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化; 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四、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现状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现状 截止到2002年2月底,中国有近2000万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的条件,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1300 多万。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 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

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

一、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

通常来说,救济是人们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

这种消极的救贫济贫措施与现代政府采取的长期性的、积极的救困助贫有本质不同。

基于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使用救助一词更为准确。

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

社会救助体现的是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1.目的性。

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2.法定性。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无偿性。

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一节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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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989)
浙江(1990)
江苏(1996)
19
25岁以下的吸毒者
(根据四个省1998年的调查)
云南省昆明市 四川省美姑县 广东保安地区 四川省凉山州
80% 75% 90% 50%
20
卖血人群与农村贫困问题
两个调查数据: 根据一个对1995年以前卖血的人群调查,其 中HIV感染率为12.5%。这个调查包括了10个 县,总人口为7千万。这些县的单采浆活动发 生于1992-1995年。另外一个在 1999所做的 一个县内210名卖血者调查发现其感染率为 25.9% . 中国第二次申请全球基金报告数字 在全国局部卖血者中,河北省卖血人群中的 HIV流行率为 18-40% 湖北是4-10%,湖南 是2-6%, 安徽是15%, 陕西是1.6-3.9%, 山西 是1-5.5%
28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应遵循的原则
①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②普遍性原则; ③法制化原则; ④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29
三、社会救助的对象
• 社会救助的对象可划分为: • 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公民。 • 突发性灾害造成的生活暂时困难的公 民。 • 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 于国家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


缺乏机会
注:整个大圆表示的是贫困群体。白色部分表示对贫困的狭义表示(如雷诺兹的 定义);白色和浅灰色是中性定义(如汤森的定义);整个白色、浅灰色和深灰色是 10 广义的解释(如奥本海墨的定义)。竖线把大圆分为两个部分,右边丧失劳动能力的 那一部分贫困群体,左边表示缺乏机会的那部分贫困群体。
对贫困的解释:能力与素质说
39
第三节 社会救助体系
一、社会救助体系的分类 • 社会救助制度的体系分类较为繁杂。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常用的分类方法 有三种:
40
社会救助体系的分类:
• 按救助主体与救助对象相结合 公共援助和低收入家庭补助 • 按照社会救济项目支付方式的不同 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 • 按照社会救助项目和措施的性质与 用途相结合的标准 救助类项目和预防性项目
25
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 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
它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不 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实贫 困;也没有别的什么资格限定。它是 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 时处于无助的困境。
26
二、社会救助的特点、功能与原则
21
导致新贫困的原因:
• 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是形成新贫困 人口的重要原因; • 部分企业效益不好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 因; •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
22
根据上述学者的分析和贫困实例分析 ,可以把贫困定义理解为三个层面:
第一、是一种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生活状况 第二、是一种社会上普遍公认的社会评价 第三、是一种由社会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 用图表示:
35
二、贫困的成因与贫困的恶性循环
(一)贫困的成因 家庭实际收入与贫困程度高度相关,而实 际收入的多少又受下列因素影响: • 家庭获得就业和生产资料; • 就业机会少和就业能力低; • 抚养负担和赡养负担重; • 抗风险能力低,突发事件造成收入下降; • 社会地位低; • 生产和生活环境恶劣。
36
8
第三、将贫困定义为“能力说 ”
• 这也是在“缺乏说”基础上的深入 探讨。世界银行曾将贫困定义为“ 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 这一界定比较偏向致贫原因的内在 性、主观性和主动性,贫困是由于 自身缺乏能力造成的。
9
贫困的定义用图表示:


资源缺乏(汤森)
收入不足(雷诺兹) 全面匮乏(奥本海墨) 缺乏能力
• 受身体因素所限制的工作能力 • 受教育程度所限制的工作能力 • 受自然环境所限制的工作能力
11
对贫困的解释:社会排斥说
• • • • • • 政治代表性的低下 偏见与社会的歧视 医疗服务机会缺乏 享受教育机会缺乏 权益保护程度低下 谋生机遇严重缺乏
12
对贫困的解释:贫困文化说
• • • • • • 社会支持网络薄弱 家庭机制开始解体 无望悲观心情心态 社区文化生活改变 高危行为群体出现 依赖心理依赖行为
例数
巴中
成都
达州
德阳
广安
广元
乐山
凉山
泸州
眉山
地区
绵阳
内江
南充
攀枝花
遂宁
雅安
宜宾
资阳
自贡
其他省
不详
17
女性性工作者的社会背景
• • • • • • 农村户口 贫困家境 教育程度低下 心理创伤经历 爱情婚姻危机 缺乏正式就业机会
18
卖淫妇女中25岁以下青少年所占比例
25岁以下青少年在卖淫妇女中的比例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80% 64% 43%
1 、定义: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中 得到立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 是指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 ,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 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 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涉及最低生活水平确定问题。
6
然而,什么是贫困?
7
关于贫困的定义:
第一、将“贫困”定义为“缺乏说”:其代表人物 有:美国的雷诺兹、英国的汤森和奥本海墨等。 他们认为贫困是由于“收入不足”、“资源不足 ”或“匮乏”等。 第二、将贫困定义为“机会说”或“排斥说。”其 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奥本海墨和欧共体委员会 。他们认为贫困是“机会被剥夺”和“社会排斥 ”。认为“贫困应该理解为个人、家庭和群体的 资源(物资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如此有限以至 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处的国家可以接受的最低限 度的生活方式之外。”
3
本章重点、难点:
• 重点:社会救助的功能及对象,社 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 难点: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
4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中国的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 助制度,Scheme of Social Assistance)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将成为一项基 本的国家制度。
5
一、社会救助及其涵盖的内容
第九章 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1
教学目的要求:
• 掌握社会救助的特点与功能以及社 会救助的对象 • 了解我国社会救助体系 • 理解社会救助对反贫困的意义 • 掌握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 了解社会救助管理。
2
本章主要内容:
• • • • • • 社会救助概述 社会救助与反贫困 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 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社会救助管理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 农村五保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 容之一,它保障的是农村最需要国家和社会 给予帮助的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 成年人 • 1、 “五保”指的是:保吃、保穿、保住、 保医、保葬。此外,对孤儿还有保教育的内 容。 • 2、享受五保的条件。享受五保的人,必须是 无法定抚养人、无正常的劳动能力、无正常 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 儿。 46
43
2、救灾的对象与内容
• 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的对象是遭受自然灾 害侵袭而遭受损害的灾区及其灾民。 • 救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救灾包括报灾、核灾、灾后救助等 全过程及其内容; • 狭义上的救灾仅指对灾民的生活与生产中 的困难给予救助。
44
(二)农村扶贫
• 1、扶贫的对象 • 扶贫主要是对那些贫穷落后,特别是温饱问题还没 有解决的地区给予资金、物资、人力和技术上的帮 助,扶持其经济开发,增强其自身经济实力,促使 其尽早脱贫。 • 2、扶贫战略与途径 • 从1981年起,国家就有计划地开展了“反贫困”的 工作。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关 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1994年又 制定和实施了《国家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 • 扶贫的途径,可分为救助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大 45 类。
41
二、中国社会救助体系
•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包括: • 贫困救济 • 救灾 • 扶贫等
42
(一)救灾
• 针对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又称“救灾”。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 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 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境地 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1、自然灾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1)气象灾害;(2)地质灾害;(3)地 貌灾害;(4)水文灾害,;(5)生物灾 害,如病虫害、鼠疫等;此外,还有森林 火灾等。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贫困人口按其最低 生活需要保障标准给予现金资助的社会救助 制度。 • 特点: • 1、一种日常生活费用补贴。 • 2、最低生活保障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救济。 • 3、这种救济具有临时性 • 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边区的少数民族 • 贫困地区的农民 • 非正式就业妇女 主要感染原因:吸毒 主要感染原因:卖血 主要感染原因:卖淫
• 民族 - 吸毒、文化生存、权益问题 • 农民工 - 性问题、身份、卫生问题 • 非正式就业者 -就业、身体保护、权益
16
四川省HIV感染者地区分布图
700 650 600 55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30
依据具体的公民群体,社会救 助的对象可划分为:
• • • • • • 儿童救助; 老人救助; 残疾人救助; 失业者救助; 病患者救助; 遭受灾难者救助。
31
社会救助还可按地区划分对象:
• 按人口平均的收入低于某一基本生 活水平的地区,往往被列为贫困地 区。 • 我国人均纯收入全年不到200元的 县,被列为扶贫县,国家给予社会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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