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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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全面优化教学和校园语言文字环境,不断提高师生普通话水平,在学校、社会交往中形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风气,使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真正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外语课除外),学生分组讨论和代表发言也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教师的教案、说课稿、文章、板书、评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生作业也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将此纳入教师教学水平的考核标准之一。
三、普通话是学校的校园用语、交际用语,全体师生(包括学校的职工)在校园中必须用普通话、文明语进行交流,不得在公共场所使用方言大声喊叫。
四、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语言文字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普通话水平,要求语文老师必须要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其它学科的教师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的水平。
五、坚持将语言文字规范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培养目标,渗透到德、智、体、美各项活动之中,尝试在部分学生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培训测试。
六、学校内部的公文、通知、通告、通报、财务报表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校内公章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符合要求的公章立即回收,
重新刻制。
七、校园内的路标、牌匾、宣传标语、电子屏幕、教室、寝室和教职员工办公室的门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八、学校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工作上保证必要的训练时间和一定的经费支持。
九、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规范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