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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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3%正式执行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3%正式执行

关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今天总理正式通知!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

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通知!新增值税,4月1日执行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

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现在明确实施时间,也就是说下个月的增值税税率就要变了!增值税大降!哪些企业受益?一、制造业和小微企业是重点减负对象2019年,减税将延续普惠性和结构性并举,重点受益的企业是制造业和小微企业!二、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6%降至13%增值税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会上明确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当前的16%减至13%!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由10%降至9%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降低1个百分点,即从原来的10%降至9%!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扩抵6%一档保持不变,但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一些税收抵扣的配套措施,进行侧面减税!五、税率将三档并两档在增值税改革中,三档并两档将是必然,相信不远的未来就能实现!同时,税制将在2019年会进一步简化,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1月1日实施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也会逐步落实。

新增值税确定,以后开发票注意一、增值税税率13%、9%会在4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怎么开专票?1、2019年4月1日前后,开票税率的适用的基本原则还是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有的同学说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

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票税点调整通知

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票税点调整通知

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票税点调整通知1.税率:普票1%变免征,专票1%变3%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1日开始将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时间内营业额开普票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费的,可以理解为就是普票增值税的税率为0%,而专票的税率是3%。

即从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0%,而开具专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3%。

在3月底这几天,正处在新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可以考虑“专票先开,普票缓开”。

2.期限: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预征也是减按1%),整个阶段如果开专票的话,可以开1%专票。

4月申报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也是按照3%减按1%的优惠来进行。

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

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

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

在马上到来的4月申报期,大家必须注意。

3.税种: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以内的,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的,税负是5%。

举例,一个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刚好是300万元,那么它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12.50万元(100x2.5%+200x5%),应纳所得税额正好是300万的话,实际税负已经是低到4.17%。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免税,但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4.临界点:超500万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鉴于增值税免税的重大利好,不少中小企都会更愿意“放手”去开票。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要超过500万,如果超过就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1个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文件主要告诉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

归纳起来主要讲了三件事:一是明确增值税税率怎么降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同时,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个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这3个文件主要告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规定。

减税降费政策(全税种)

减税降费政策(全税种)
1.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 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 他邮政服务。
2.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 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税部分
适用条件:
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4、执行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税部分
五、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退税条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 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 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值税部分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宣讲提纲
• 一、增值税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 二、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 三、地方税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7%
16%

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

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

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些政策,我们特发出本告知书。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190万家企业受益于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减税总额高达1.9万亿元。

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16%降至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3%降至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2. 细化“三减三降一增”政策。

为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我们从2019年开始,实施“三减三降一增”政策,即减少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企业电费、交通费用,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3. 实施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有效提高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也有助于推动消费升级,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增值税减税增值税是企业负担最重的一项税种。

为降低企业税负,我们最近几年推出一系列减税政策,如:1. 降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11%降至10%,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3%降至1%。

2. 税务优惠。

对于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行业,我们实施了税务优惠政策,如停止征收增值税、谷物进口关税减免等,为其恢复生产和发展提供了支持。

三、其他减税降费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减税政策外,我们还有其他减税降费政策:1. 减免社保费用。

自2020年2月起,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延缓缴纳社保费用政策,减轻其经济压力。

2. 减免房产税。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延缓缴纳房产税政策,减轻其经济压力。

3. 减免印花税。

完整版: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表!

完整版: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表!

完整版: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表!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小陈税务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特别感谢严颖老师!欢迎大家转载,请注明来源!一、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税率表税目4月1前税率4月1后税率陆路运输服务10% 9% 水路运输服务10% 9%航空运输服务10% 9% 管道运输服务10% 9% 邮政普遍服务10% 9% 邮政特殊服务10% 9% 其他邮政服务10% 9% 基础电信服务10% 9% 增值电信服务6% 6% 工程服务10% 9% 安装服务10% 9% 修缮服务10% 9% 装饰服务10% 9% 其他建筑服务10% 9% 贷款服务6% 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 6% 保险服务6% 6% 金融商品转让6% 6% 研发和技术服务6% 6% 信息技术服务6% 6% 文化创意服务6% 6% 物流辅助服务6% 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6%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10% 9% 鉴证咨询服务6% 6% 广播影视服务6% 6% 商务辅助服务6% 6% 其他现代服务6% 6% 文化体育服务6% 6% 教育医疗服务6% 6% 旅游娱乐服务6% 6% 餐饮住宿服务6% 6% 居民日常服务6% 6% 其他生活服务6% 6% 销售无形资产6% 6% 转让土地使用权10% 9% 销售不动产10% 9%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0% 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0% 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0% 0% 航天运输服务0% 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0% 0% 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0% 0% 能源管理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0% 0% 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0% 0% 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0% 0% 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0% 0% 设计及测试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0% 0% 系统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0% 0% 流程管理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0% 0% 服务外包业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0% 0% 技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0% 0%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16%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10% 9%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10% 9% 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10% 9%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0% 9% 农产品10% 9% 音像制品10% 9% 电子出版物10% 9% 二甲醚10% 9%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0% 9%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 13%出口货物0% 0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二、加计抵减情况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 期末余额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 计算
0
7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 减额计算
10000
0
10000
10000
0
8
合计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22
注意事项
2019年深 深化 化增 增值值税税改改革革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9年3月
1
目录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1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2 第15号文件条款分析 3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4 注意事项
2
1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 要变化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15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
2019年5月1日前执行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16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
2019年5月1日前执行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 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简化版)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简化版)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总一、增值税减税降费新政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

(1)降低增值税税率。

4月1日起,增值税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农产品扣除政策调整。

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

用于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出口退税率16%的调整为13%,10%的调整为9%。

免退税生产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一是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航空、铁路运输客票,抵扣9%,公路水路客票,抵扣3%。

二是4月1日起,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3月前尚未抵扣的一次性转入进项抵扣。

(3)对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4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地方税费减税政策1、免征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2、“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减免20%,实际税负5%;100-300万元的,减免15%,实际税负10%。

关于合同税率调整和合同额调整的补充协议(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合同税率调整和合同额调整的补充协议(可编辑修改word版)

编号:
XX 合同税率和合同金额调整协议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于X年12月签订了XX项目XX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金额XX万元。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 年03 月20 日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 号文通知,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调整为13%和9%等。

在2019 年4 月1 日之前,乙方尚未向甲方供货尚未开具发票,因此双方协商,依照国家税率规定调整适用税率和合同金额,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开票适用税率调整
原合同商务条款XXX 规定税率16%,此协议下将开票税率调整为13%.
、、合同金额调整
原合同含税总价为XX 万元,根据最新税率政策调整后的合
同含税总价应为XX 万元/1.16*1.13=XX 万元,调整额为XX 万元。

其他关于发票种类,付款条件等一律依照原合同执行。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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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pide;(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pide;(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pide;(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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