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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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控制和规范畜禽养殖的范围和规模。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农田、水源和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三、划定依据1.地理信息:划定畜禽禁养区的依据之一是相关地理信息,包括农田、水系、居民区和重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

2.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当地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综合考虑土壤、水源、空气等方面的情况。

3.农产品安全:重点考虑畜禽养殖对当地农产品安全的影响,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划定范围和标准1.划定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根据具体地理和环境情况,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禁养区。

2.区域划分:根据地理信息和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将禁养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级别的区域,包括严禁养区、限制养区和管控养区。

–严禁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都进行严格限制,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养殖,只允许小规模的农户养殖。

–限制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有限制要求,但相对宽松一些,允许一定规模的养殖,但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管控养区:对畜禽养殖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规模和种类有一定限制,但相对宽松,允许规模适度的养殖。

3.标准制定:划定方案将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划定标准,包括养殖规模、种类、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将制定相应的养殖管理政策,以保证划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推行计划1.方案制定: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2.试点推行:在制定方案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测试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3.扩大推行: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方案推行范围,推广到更多的地区。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南 放房匿
5 . 1饮 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 6 . 2核 定 边 界
2 0 1 6 年第6 期 ( 总 第1 9 6 期)
包括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和二级保护 区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 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 ;未完成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 的, 参 照《 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 范》( I - i j f r 3 3 8 — 2 0 0 7 ) 中各类 型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 划分方法确定 。 一 5 一 其 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 护 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 畜禽粪便 、 养 殖废水 、 沼渣 、 沼 液 等经 过无 害化 处 理 用 作肥 料 还 田,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以及 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 不造 成环 境 污染 的 , 不 属 于排 放污 染 物 ) 。
和 畜牧业 协 调发 展 。
包 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 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
5划定 范 围
报告农 业部等部 门 ; 农 业部等有 关部 门加 强跟踪 指导 , 及 时总结试点经 验 , 提炼形成 可复制 、 可 推 广、 可持续 的模式 和机制 , 适时 向全 国推广 。 五、 保 障措施 ( 一) 实行 分 类 支 持 。针 对 不 同建 设 内容 , 分 别 采 取 相 应 投 资 方 式 予 以支 持 。对 于 开 展 畜 禽 粪 污、 农 作 物秸秆 综合 利用 的试 点 , 充 分 利用 沼气 工程 、 农业 面源污染 综合 治理 、 奶 牛 肉 牛 肉 羊 标 准化养殖小 区( 场) 等 现有投 资渠道予 以支持 。 对 于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 理的试点 , 各 地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探 索 以企业 为主体 的村 收集 、 乡( 镇) 转运 、 县 处 理 运 行 机 制 。对 于 有 机 肥 加 工 厂 、 沼 气 纯 化 等 利用 内容 , 积极 探索 市场 化方 式 , 引导 和鼓励 社 会 资本投资 。 ( 二) 积 极 完 善 配套 政 策 。各 地 要 优先 落 实 项 目建设 有关 土 地 、 水 电等 条件 , 将秸 秆 和畜禽 粪 污 等 储 存 用 地 按 照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对沼气 、 秸 秆 发 电企 业 的 上 网价 格 及 有 机 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2016.10.24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2016.10.24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3.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4—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24
•【文号】环办水体[2016]99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水体[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本指南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扩散,维护畜禽养殖行业和农民生计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这项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明确要求,旨在减少畜禽传染病的传播,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禁养区划定的原则1.基于合理性原则,以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禁养区划定方法。

2.基于安全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安全性。

3.基于经济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的方法1.禁养区划定可以通过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和地图绘制等方式来实施。

2.根据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对存在疫情风险的禁养区划定更加严格,对相对安全的禁养区划定可以相对放宽,以减少经济损失。

3.根据地图绘制,可以将畜禽养殖地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以减少疫情的扩散。

三、禁养区划定的措施1.禁止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2.禁止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3.禁止农民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4.禁止畜禽界定: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界定,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5.禁止畜禽聚集:禁止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聚集,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四、禁养区划定的监督为了确保禁养区划定的有效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畜禽传染病的发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此外,应当定期监督禁养区的实施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确保禁养区的有效实施。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确保畜禽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减少由畜禽传染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通过对禁养区划定的原则、方法、措施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健康安全。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3 术 语 与 定 义
3_ 1 畜 禽
包括 国家 级 和地方 级 自然保 护 区的核心 区和缓 冲 区 .按 照各 级人 民政 府公 布 的 自然保 护 区范 围执 行。 自然 保护 区核 心 区和缓 冲 区范 围内 , 禁 止建设 养
包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 禽 , 其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殖 场 。 地依 据其 规模 养殖 的环 境影 响确 定 5 。 3 风 景 名胜 区
6 工 作 流 程
6 . 1 摸 清底 数
县 级 以上 地 方环 保部 门 、农 牧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依 据 国家 和 地 方法 律 、 法规 、 规章等 , 结 合 当地 经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 0 1 6钲
济社会 发 展规 划 、 生态 环境 保护 规划 、 畜 牧业 发 展规 划等 . 识别 和初 步确 定禁养 区划定范 围。
第 1 2 期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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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 为 贯 彻 落 实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3 号 ) 和 《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i
3 . 2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 区 指 达 到省 级人 民政 府 确定 的养 殖 规模 标 准 的畜 禽 集 中饲养 场所 ( 以下简 称 养殖 场 ) 。 3 . 3 禁 养 区 指 县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划 定 的禁止 建 设 包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以国务 院及 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公 布 的名单 为准 .范 围按 照 其规 划 确 定 的范 围执行 。 其中. 风景 名胜 区 的核心景 区禁 止 建设 养 殖场 :其 他 区域 禁止 建设 有 污染 物排 放 的养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行修正 . 必要 的应 当进行 现 场 勘 核 . 形 成 禁 养 区 划定 方案 ( 送审 稿) 。
6 . 4 报 批 公 布
包 括 国 家 级 和 地 方 级 自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和 缓 冲区 . 按 照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公 布 的 自然 保 护 区范 围 执 行 自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范 围 内 , 禁
6 . 3 征 求 意 见
保 护 区划 分 的 , 参照《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范 》 ( H J / T 3 3 8 — 2 0 0 7) 中 各 类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 确 定 其 中 . 饮 水 水 源 保 护 一 级
保 护 区 内禁 止 建 设 养 殖 场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禁止 建设 有 污 染 物 排放 的养 殖场 ( 注: 畜禽 粪
围。
6. 2 核 定 边 界
包 括 饮 用 水 水 源 一级 保 护 区 和 二 级 保 护 区 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 陆域 边 界范 围执 行 : 未 完 成 饮 用 水 水 源
在 初 步 确 定 划 定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开 展 实
I 发布I
近 日, 环保部 、 农 业 部 联 合 印发 了《 畜 禽 养 殖 禁 养 区 划 定技 术 指 南 》 ( 以下简称《 指 南》 )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在 落 实 《 畜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例 》 《 水 污 染 防 治行 动 计 划 》 过 程 中有 关 禁 养 区 划定原则 、 标 准 和 程 序 及 禁 养 区 内确 需 关 闭 和搬 迁 的 养 殖 场 含 义 等 有 关 问题 。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和省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

各县区根据环境保护特点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以人为本、依法依规。

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控措施。

三、划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省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解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解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解读
近年来,为督促禁养区划定,保护环境资源,国家发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禁养区,二是省、自治区级禁养区。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禁养区的范围包括河流、湖库、湿地
及湿地边缘和泥炭洼地,要考虑当地气候和环境条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还提出,应根据禁养区内养殖环境与外界之间的连通度,将禁养区划分为3个等级:一级禁养区,即国家级禁养区,为最高级别的保护区;二级禁
养区,即省级禁养区,主要对内环境进行保护;三级禁养区,即特定环境保护区,主要用
于保护周边环境。

此次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意
在全面促进禁养区划定工作,保护环境,守护生态平衡。

禁养区划定工作是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禁养区的划定要牢固抓住本地化,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真正做到禁养区划定的有效实施。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分乡(镇)划定规划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分乡(镇)划定规划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分乡(镇)划定规划实施方案一、x镇三区划定规划(一)禁养区范围1.x镇城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2.236国道、312省道公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3.农村各居民点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牧养殖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二)限养区范围1.农村各居民点禁养区外延300米范围内;2.小(1)型水库(涂家水库、上游水库)、小(2)型水库(曾坑水库、王严垅水库、天宝山水库、石门岭水库、胡家源水库、孤岭水库)库区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可养区范围:乡(镇)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x镇三区划定规划(一)禁养区范围1.x镇城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2.向乐线、313省道公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3.农村各居民点人口集中区域;4.西宁河沿河两岸外延1000米范围内;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牧养殖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二)限养区范围1.农村各居民点禁养区外延300米范围内;2.小(1)型水库(汤溪水库、易水水库)、小(2)型水库(陂下水库、新居水库、住源坑水库、城界水库、李家水库、反马水库、何嵊水库、许岭水库)库区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3.046县道公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可养区范围:乡(镇)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x镇三区划定规划(一)禁养区范围1.x镇城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2.县城饮用水取水点x河下游沿岸外延500米范围内;3.向乐线铁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4.农村各居民点人口集中区域;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牧养殖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_ 3 风 景 名 胜 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 设养 殖 场 或禁 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的区域。
4 基 本 要求
包 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 以国务 院及省 级人 民
作 肥料 还 田 , 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以及 国家 和地 方相 关标 准 不 造成 环境 污染 的 , 不 属于 排放 污染 物 ) 。
5 . 2 自然 保 护 区
包括猪、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他 品种动 物 由各地 依 据 其 规模 养殖 的环境 影 响确 定 。 3 . 2 畜禽养 殖 场 、 养殖小区
5 划 定范 围
5 . 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1 ) 《 环境 保护 法 》 ( 2 ) 《 畜牧 法》
( 3 ) 《 水污染防治法》
( 4 ) 《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
( 5 )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6 )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7 )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 J / T
本 指南 适 用 于主要 畜 禽禁 养 区 的划定 。
2 划 定依 据
景名胜区、 城镇居 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 区等区域为重 点, 兼顾江河源头区、 重要河流岸带 、 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
环 境 影 响较 大 的 区域 , 科学 合 理划 定 禁养 区范 围 , 切 实 加 强 环境 监管 , 促 进 环境保 护 和畜 牧业协 调发 展 。
集 中 的一年 , 也是 禁养 区 内养殖 场拆迁 的最 后期 限 。 受其 影 响 , 养猪 业产 能仍可能继 续下 降 , 即使 能繁母 猪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发展战略,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各类专业养殖场所的区域。

第三条畜禽禁养区范围(一)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

其中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蟠桃峪村至山海关区界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5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傍水崖村至蟠桃峪村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1000米。

(二)柳江盆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基本农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确需施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文件内容执行。

即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发展规划。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畜牧、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选址,联合踏勘,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海政办〔2016〕9号)同时废止。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为促使我县畜禽养殖布局合理,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促进我县规模化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一)划定原则。

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有效保障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猪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

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划^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

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一沼一菜〃、〃畜一沼一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划分规模和类型(一)划分规模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年出栏量:生猪2500头,肉牛2100头,肉羊2300只,肉鸡N 3.5万羽,肉鸭N3万羽,肉鹅N1万羽。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x年第643号令)、《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131号)、《x省农业委员会x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牧〔x〕3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六)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二、禁养区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禁养区划定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一次性存栏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奶牛5头以上,羊50只以上,禽类200只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家庭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没有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户。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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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第12期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3.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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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4—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工作流程
6.1摸清底数
—5—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6—
7.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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