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_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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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张明楷,教授,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后改名为中南财经大学,2002年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

学历背景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法律出版社特约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顾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点指导小组成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等职。

多次参与中国司法考试出题工作。

研究方向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出版《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学》(上、下)(及《〈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等10余部,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台湾刑法学者蔡敦铭先生曾说,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

刑法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刑事审判工作与刑法解释紧密相连。

由于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确保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刑法正义性的实现。

“刑法解释”系列专题希冀通过学理解释为法官增强司法能力提供参考。

“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是一句法律格言,其字面含义相当明确:只有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协调一致,才是最好的解释;如果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则是最糟的解释。

从实质上说,成文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

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于相同的事项应相同处理,对于不同的事项应不同处理。

所以,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例如,在刑法上,如果某种解释导致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无罪,而轻微侵害法益的行为有罪,或者解释导致重罪只能判处轻刑,轻罪反而应当判处重刑,那么,这种解释就是不协调的,因而也是不正义的。

要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就必须保持刑法的协调性。

从解释论上而言,首先,只有将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但对各个条文的理解,又有赖于对刑法这一整体的理解。

例如,如果离开了规定“贩卖”、“倒卖”概念的条文,解释者便不能理解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贩卖”是否包括单纯的出卖行为。

其次,当解释者对某个用语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常常会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解释者便会解消疑虑。

例如,孤立地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贩卖”解释为出卖时,解释者或许感到不安,因为贩卖的通常含义是买进后再卖出。

但当将“贩卖”解释为出卖能够得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印证时,不仅会消除解释者不安的感觉,而且会使解释者坚定其解释结论。

再次,在一些情况下,面对一个孤立的条文时,我们无法确定用语的含义,但当解释者将该条文放在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考虑时,就会明确其真实含义。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张明楷刑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社会讲座内容

张明楷社会讲座内容

刑法学研究不是自娱自乐的一件事。

我很怕讲所谓的前沿问题,我看国内一些炒的很热点的问题,实际上不是热点问题,而是基本问题没有解决。

比如金融诈骗,难吗?难在诈骗罪基本问题没有搞清楚。

今天讲几对关系。

一、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去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出来后,炒的很热。

传统观点说的犯罪的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这三个特征是很不严谨的。

判断犯罪的思路应该是: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有害的——然后判断是否有责任。

先判断客观是否有害的,比如一只猫打碎一个名贵花瓶和一个客人打碎一个名贵花瓶,在结果上没有什么差别,都是花瓶碎了,接下来是是否要谴责他。

能否谴责猫呢?你谴责猫有意义吗?能否谴责人呢?所以要看人有无故意或过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比如,某人经营一个生意,事先向省高级法院请示咨询,省高院答复他,可以经营。

按照普通人的观念,省高院的答复是可信的,这样就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正当与否,与是否要谴责他是两回事,要分开。

因此,刑法的认定,首先看客观上是否侵害法益,是否有害,再看行为人有无对应个故意与过失,而不能颠倒过来。

“行为的性质是由行为人故意内容决定的”这句话没有一处是对的。

诸如:误将白糖当砒霜杀人,这里根本就没有“杀”,根本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把稻草人当仇人刺杀,也不是杀人未遂,这里根本没有“人”啊,何来故意杀人呢?正当防卫杀人于精神病人杀人是性质不同的,不能阻止他人正当防卫,但是可以阻止和防卫精神病人杀人,因为后者是不正当的,前者是正当的,只不过后者没有责任而已。

因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的。

再比如,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我国完全是一个一塌糊涂的领域。

经常有人问我:共同犯罪犯什么什么罪。

这不是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违法状态。

例如,13岁的人想盗窃,请17岁的人望风,结果13岁的人偷了1万元钱。

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就无法处理了。

先看1万元被盗窃与什么有因果关系?13岁的人和17岁的人,都与1万元被盗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然后再看责任,13岁的人无责任,17岁的人承当责任,是共同犯罪,按照传统观点,13岁的人不构成犯罪,那怎么是共同犯罪呢,可是不认定共同犯罪,就无法对17岁的人定罪啊。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合理的法益衡量,可以使刑事司法避免形式化,避免损害大众利益

张明楷:合理的法益衡量,可以使刑事司法避免形式化,避免损害大众利益

张明楷:合理的法益衡量,可以使刑事司法避免形式化,避免损害大众利益看点:网络时代信息繁杂,如何定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疫情期间,在国内销售有出口资质却无国内批号的口罩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紧急状况下的不恰当行为应否处罚,如何处罚?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如何权衡才能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断?4月23日19点,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人文清华云讲坛”讲授《利弊得失:特殊情境下的法益衡量》,指出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需要进行法益衡量。

法益衡量的重要性张明楷教授表示,法益,简单地说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在刑法上,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但利益之间会存在冲突,所以,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需要进行法益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就是法益衡量的结果。

因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这类行为的危害较大,动用刑罚处罚的利大于弊;而在平时,这类行为危害很小,动用刑罚处罚则弊大于利。

张明楷教授表示,基于法益衡量,疫情期间,因国内急需,某企业在国内销售有出口资质却无国内批号的口罩也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因为这一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利益较大。

刑事立法中的法益衡量张明楷教授指出,就刑事立法而言,制定一个刑法规范,或者增设一个新罪,一定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

在必需用刑罚手段保护某种法益时,应当进一步判断,以刑罚保护某种法益时,是否会造成对其他法益的侵害以及造成的侵害程度如何,这其实就是一种法益衡量。

1.应否处罚醉酒驾驶行为比如当初《刑法修正案(八)》要将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处罚,曾经引发很大争论。

不少人认为,将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处理,可能得不偿失,因为这样会导致太多的人进监狱,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禁止这种行为。

张明楷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张明楷‘内容提要由价值关系的概念或评价概念所表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与社会的评价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等同于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反具有存在的合理根据与积极意义。

法官应当以特定的违法性为导向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并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类型, 采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键词规范的要素概念类型取舍判断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成立犯罪的第一个条件, 剩余二者为违法性与有责性构成要件由复数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 换言之, 作为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诸要素,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等等。

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 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组成, 要件之下的具体要素,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主体身份等, 就是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理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

例如, 根据要素的内容, 将其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再如, 根据要素的性质, 将其分为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要素后者是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素。

此外还有一种公认的分类, 即论述的或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文探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问题。

〔门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界定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意味着说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但刑法理论对此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

麦茨格起初根据确定构成要件要素时, 法律对法官所要求的认识方法、判断活动的性质, 区分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张明楷案是一起发生在中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张明楷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并帮助网络犯罪分子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明楷案所涉及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并将被视作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张明楷通过向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为他们进行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和篡改他人信息等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这种行为不仅对网络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可以从伦理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任何与网络犯罪活动相关的行为都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原则。

作为一个技术人员,张明楷理应遵循行业的道德规范,并将技术用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他却选择违法行为并帮助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道德,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张明楷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技术安全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对网络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个案件中,张明楷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容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那些被侵害的个人和组织很难防范和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教育角度来思考这个案件。

张明楷案的发生反映出现阶段教育的不足。

在教育中,需要强调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知教育。

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才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并且培养学生正确使用网络的能力和意识,以避免他们陷入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 人注射,护士本应按 规定检查针剂,但因 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 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精心整理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护士属于 过失致人死亡(有可 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 在高档穿衣镜后面, 而乙知道,乙为了杀 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 碎,丙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甲乙在故 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只能是另一实
一重。
行行为或者自
然事件导致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
据分工不同,可
以分为实行犯、
教唆犯与帮助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
精心整理
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
犯)。
接、积极的身体活动
为(正当防卫、紧急 丙,同时将乙要杀丙
避险等)。
的实施告知丙,让丙
在正当防卫时杀死
丙,后来丙果真在正
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
精心整理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
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
立即执行的,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
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
要素。
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 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 害罪,要求的是行为 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人捏造事实并告发。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封建刑法的特点: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残酷性新派产生的两个原因:社会的变化与犯罪学的发达(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1.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2.国家观: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3.犯罪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5.违法性:无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相对意志自由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主观主义色彩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目的刑论:并和主义?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一)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二)刑法的地位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三)刑法的指导思想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合目的性:保护法益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内外立法渊源的现状一部刑法典可以规定全部犯罪吗/三、刑法的分类:(一)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区分意义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形式的区分与实质的区分)(二)实质分类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三)其他名称少年刑法经济刑法消防消防税租刑法军事刑法区域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一)特定性(二)严厉性(三)广泛性(四)不完整性(五)补充性(六)保障性刑法是部门法吗?二、刑法的机能(一)任务(二)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保护法益狭义的法益保护与广义的法益保护第四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二、刑法的修改三、刑法的根据第五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一)规范的含义(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裁判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一般人法益保护规范——立法者二、刑法体系三、刑法解释(一)解释的必要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二)解释的目标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四)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法条的阅读方法:语法、体系、目的、事实2.论理解释: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补充解释:以下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目的解释、同时代解释、合宪性解释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但解释方法是无穷的。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这里我把二阶层、三阶层统称为阶层理论,因为二者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二阶层是把三阶层的该当性、违法性作为第一阶层,把有责性作为第二阶层考虑的)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张明楷_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张明楷_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刑法与法益侵害说张明楷内容提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

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剖析了有悼法益保护目的现象,并提倡全面贯彻法益侵害说。

关键词:新刑法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一、法益侵害说概述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法益侵害说与其他学说的争论。

首先,关于犯罪的本质,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与折衷说的争论。

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故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不是犯罪。

权利侵害说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Feuerbach)提出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犯罪的本质正是侵害权利;国家也有人格、享有权利,对国家的犯罪也是对权利的侵害。

第二,法律与伦理有严格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对象,只有侵害极利的外部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

第三,将犯罪限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保证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

该说在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

但是,用权利的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有些行为如警察犯(后来的行政犯)、宗教犯罪、风俗犯罪等并没有侵害权利,但仍然被实定法规定为犯罪。

于是,权利侵害说被法益侵害说取代。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威胁)。

这一观点最先由毕恩堡姆(Birnbaum)提出,后来得到了李斯特(Liszt)等学者的继承与发展。

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犯罪便是侵害由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

由于法益侵害说可以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故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义务违反说认为,与其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不如说是违反义务。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对财产的占有(⼀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物权与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的⾃物权种类,即⾃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物权,⽽不保护他物权。

然⽽,他物权的内容⽐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或者第三⼈盗窃质权⼈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

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定时空条件下发⽣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该财产的⾮所有⼈带来利益。

对于这种相对独⽴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

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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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法益侵害说张明楷内容提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

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剖析了有悼法益保护目的现象,并提倡全面贯彻法益侵害说。

关键词:新刑法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一、法益侵害说概述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法益侵害说与其他学说的争论。

首先,关于犯罪的本质,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与折衷说的争论。

权利侵害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故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不是犯罪。

权利侵害说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Feuerbach)提出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犯罪的本质正是侵害权利;国家也有人格、享有权利,对国家的犯罪也是对权利的侵害。

第二,法律与伦理有严格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对象,只有侵害极利的外部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

第三,将犯罪限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保证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

该说在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

但是,用权利的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有些行为如警察犯(后来的行政犯)、宗教犯罪、风俗犯罪等并没有侵害权利,但仍然被实定法规定为犯罪。

于是,权利侵害说被法益侵害说取代。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引起危险(威胁)。

这一观点最先由毕恩堡姆(Birnbaum)提出,后来得到了李斯特(Liszt)等学者的继承与发展。

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犯罪便是侵害由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

由于法益侵害说可以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故成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义务违反说认为,与其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不如说是违反义务。

德国学者谢夫斯坦(Schaffstein)之所以提出这种学说,一方面是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由霍利希(Richard Honig)将法益理解为各个刑罚法规的立法目的见解,以及由休威英格(Erich Schwinge)将法益理解为刑法中的解释与概念构成的指标的观点;另一方面是在纳粹时代;国家主义得到强调,于是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共同体的危害,即使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但违反了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人伦的义务时,就是犯罪。

折衷说(法益侵害+义务违反)由日本的团藤重光提倡,得到了其弟子大家仁等人的支持。

该说认为,刑罚法规都是以个人的利益、国家及社会的利益为保护对象的,因此,可以将犯罪的核心理解为法益侵害,法益侵害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对法益应理解为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是,刑罚法规并不只是根据对法益的侵害结果来规定犯罪,许多规定重视了法益侵害、威胁的样态。

例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就对个人财产的侵害这一内容上说,都具有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侵害的样态不同,而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因此,作为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威胁,包含了侵害的方法与种类等。

进一步考虑,应当承认犯罪有违反义务的一面。

例如,尽管侵害的法益完全相同,但在不纯正身分犯中,对身分犯的处罚重于非身分犯,如果无视身分者的义务违反,仅仅根据法益侵害这一点,则难以对此作正确说明。

再如,业务上侵占罪的法定刑重于普通侵占罪,也是因为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

于是,犯罪的本质就是包含了侵害、威胁样态的法益侵害、威胁,同时也是对一定的法的义务的违反。

其次,关于违法性的实质,存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

违法性可分为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

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这样理解显然没有错误,却没有说明违法性的实体,而且是同义反复,用违法来解释违法,人们不能不进一步追问:“法规范禁止什么允许什么?”“法规范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于是出现了实质的违法性论,它是用违反法规范以外的实质根据来说明违法性的。

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例如,李斯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对社会有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是“侵害社会的举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麦茨格(Mezger)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危险。

泷川幸辰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佐伯千切说,违法性的实质是对国家、团体、个人的“生活利益(即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前田雅英说:“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是违法性的原点。

因此,首先将违法行为定义为‘导致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一定程度以上的可能性)的行为’(法益侵害说)。

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来保护的利益。

”规范违反说(也称法规范违反说)则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

其先驱者宾丁(Binding)指出,犯罪不是违反刑罚法规,而是违反在论理上先行于刑罚法规的不成文规范(即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规范,如刑法中的禁止杀人规范,就是根据事先已经存在的不得杀人的不成文规范制定的)。

宾丁的规范违反说,一方面将规范本身的内容实质化,另一方面从实质上把握违法性。

麦那尔(M.E.Mayer)一方面受宾丁的规范论影响,同时又发展了宾丁的观点,认为违法是指“与国家承认的文化规范不相容的态度”。

日本的小野清一郎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对这种精神、目的的具体的规范性要求的背反”。

团藤重光则指出,违法性“从实质上说,是对整体法秩序的违反,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在规范违反说看来,刑法规范的背后是社会伦理规范,所以违反刑法的实质是违反刑法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

本文打算将上述关于犯罪本质的争论与关于违法性实质的争论,归纳为对犯罪本质的争论进行讨论。

从内容上说,现在没有人赞成权利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所以,前述关于犯罪本质的争论,主要是法益侵害说与折衷说的争论,而折衷说论者在违法性问题上一般采取规范违反说(如日本的团藤重光、大家仁等)。

而且前述有关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说与有关违法性实质的法益侵害说,内容完全相同。

从犯罪论体系上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因此,违法性的实质也是构成要件的实质,因而结局成为犯罪的本质。

从论述方式来说,国外一些刑法学者,有时也将犯罪的本质与违法性的实质作为同一问题来论述。

例如,有的学者在论述“犯罪的本质”时,介绍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与义务违反说;有的学者在讨论“犯罪的实质”时,介绍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

从我国刑法理论的现状来说,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性,故社会危害性大体上相当于上述实质的违法性;在我国,违法性仅是形式的违法性,而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

因此,如果将上述关于犯罪的本质与违法性实质的不同观点纳入我国刑法理论来考虑,实际上就是关于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本质的争论。

我国没有人主张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权利或违反义务,而是一致肯定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危害性,这便是侵害法益。

另一方面,尽管没有人提倡规范违反说,但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却留下了这一学说的痕迹。

因此,笔者下面一方面将上述观点归纳为对犯罪本质问题的争论,另一方面仅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间进行讨论。

上述关于犯罪本质以及违法性实质的争论,与新旧两派本身的对立没有直接关系。

旧派中既有采取法益侵害说的(如麦茨格、泷川幸辰),也有采取规范违反说的(如麦耶尔、小野清一郎);新派重视行为的反社会性和离开社会常规的脱轨性,尤其是在推进实质的违法性论方面作出了贡献。

例如,李斯特是德国的新派代表人物,他发展了法益侵害说;牧野英一是日本的新派代表人物,实际上推进了日本的法益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虽然不涉及学派之争,但也不只是单纯形式上的争论,而是关涉到刑事立法测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首先,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对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存在分歧。

“在杀人、盗窃等场合,显然在侵害法益的同时又违反了社会伦理,故不管采取上述哪一种见解,实际上几乎没有差异。

但是,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到因此,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并不直接成为刑罚处罚的根据。

因此,法益侵害说主张对通好、成人间基于合意且秘密的同性恋等“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以及对吸食毒品等“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实行非犯罪化,因为这些行为虽然违反社会伦理,却没有侵害任何法益。

“但是,法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的观念。

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刑法的目的是维持形成道义秩序、道德规范。

其结果,法规范违反说无论如何都容易形成为:与法益侵害完全分离但仅仅因为违反了‘伦理’、‘道德’而受处罚,这是必须注意的。

两说的对立点在于,‘国民的具体生活利益没有受侵害的危险却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是否处罚的对象。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伦理’本身是否应当成为刑法上的法益。

因此,规范违反说坚持主张处罚上述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与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

在这个问题上,英国的史蒂芬(Stephen)与密尔(Mill)曾展开讨论,后来,德富林(Devlin)与哈特(Hart)之间展开了新的争论。

德富林赞成史蒂芬的观点,认为刑法有维持社会伦理的任务,应当处罚反伦理的行为。

与此相对,哈特支持密尔的观点,认为原则上只有在行为侵害了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刑法。

后来,英国根据法益侵害说,将一些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与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实行了非犯罪化。

“德国也可以看到同样的对立。

例如,威尔采尔(Welzel)在其刑法教科书中说:‘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基本的社会伦理的心情(行为)价值。

’与此相反,制作刑法修正代替草案的年轻教授们,批判‘刑法的伦理化’,认为‘刑法是为保护法益服务的’。

”与此密切联系的是,法益侵害说认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程度差异,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而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整体法秩序的背反,或者对法秩序的精神、目的的违反,于是只有违法与不违法的问题。

而且,由于违法是违反整体的法秩序,而民法与刑法存在于同一法秩序之中,故违反民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也属违法。

这显然会扩大刑法上的违法范围,进而扩大刑罚处罚范围。

其次,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确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并不清晰。

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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