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
试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冲突 的基本 原 则之 一 。 后 知 识 产 权 ,往 往是 采 用不 正 当 保 护 在先 权 利原 则 是 大陆 法 手段 取 得 的 ,或 者通 过 正 当手 段 系 国家 普遍 采 用 的原 则 ,但 在保 取得后 ,滥用权利 ,故意侵害他人 护 力度 上 ,有 的 国家 采取 绝对 保 的在先权利 ,从事不正 竞争 ,这 护原 则 ,而有 的 国家采 取 相对 保 些 行 为都 应 当受 到诚 实信 用 原 则 护在先权 原则 。根据 《巴黎条约 》 的约束 。《巴黎公 约 》中就规定 了 第六 条 之 五第 二款 的规 定 ,申请 项 原 则 , 即 凡 是 与 诚 实 信 用 相 注册 的 商标 不得 侵 犯被 请 求保 护 悖 的行为都 构成不 正当竞争行 为 。 的 国家权利 人的既得权利 ,否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在 处 理 权利 冲 不予 核 准注 册 ,已核准 注 册 的应 突 的 司法 实 践 中 ,受 到 了广 泛 的 当撤销。T IS RP 协议第 1 条第五款 应 用 ,在 解 决域 名 与 商标 的 权利 6 也规 定 ,商标 不 得 损害 任何 己有 纠 纷 中 ,人 民法 院即 是 以诚 实信 的在 先权 。 用 原 则来 处 理域 名 注册 人 抢 注他 我国商标法第 9 条规定 “ 申请 人 著 名 商 标 所 引 发 的 权 利 冲 突 注册 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性 ,便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涉及 于识 别 ,并 不得 与他 人 在先 取 得 计算 机 网络域 名 民事 纠纷 案件 使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第 3 条规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释 1 法 定 :“ 申请 注册的商标不得 损害他 『0 12 2 0 14号 )第 7 条第 l 明确规 款 人 现 有 的在先 权 利 ,也 不得 以不 定 : “ 民法 院 在 审 理 域 名 纠 纷 案 人 正 当手段 抢先 注 册他 人 已经 使用 件中 ,对符合本解释第 4条规定的 并有 一定影 响力 的商标 ” 专利法 情形 ,依 照有 关 法 律规 定 构成 侵 。 第2 3条也规定 ,授 予专利权 的外 权 的 ,应 当适 用 相 应 的 法 律 规 定 ; 观 设计 ,不得 与 他人 的在 先 取得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可 以 适 用 民 的合 法权 利相 冲 突 。这些 规 定均 法通则第 4条 、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 为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的 具 体 体 2条第 1款的规定 。 ”该 条 中所 谓 现 。对此 ,笔 者认 为我 国法 律在 “ 解释第 4条规定 的情形 ”正是 本 适 用 在先 权保 护 原则 时应 采 取相 域名 与 他 人在 先 商标 或 域 名发 生 对 保 护原 则 ,并 且对 于在 后 权利 权利 冲突 的情 形 ,而 “ 民法通 则 我 们也 不 能忽 视 它 ,也要 认 识 到 第 4条 、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 2条第 在 后权 利 是一 种 客观 存在 。而且 1款 ”正是 诚实信 用 的法律 条款 。 我们 应 该 注意 到 :保 护在 先 权利 ( )利 益适 当兼顾 原 则 三 原 则 中 的 “ 先权 利 ”必 须 是实 在 法律是社 会利益 的调整器 , 质 上合 法 的权 利 。如 果在 先 权利 这 决 定 了它 必 须 兼顾 和 平衡 众 多 存 在 法律 瑕疵 ,则可 能无 法 对抗 的社 会 利益 ,因 此在 解 决 知识 产 在 后权 利 。 权 权 利 冲 突时 ,应 当在 尊 重权 利 (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独 立 性 的前 提 下 ,还 应 兼 顾权 利 诚 实信 用 原 则是 民法 的基 本 之 间 的平衡 。平 衡原 则 有 时很难 原则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也明确 把 握 ,在实 践 中平 衡 原则 也 是 因 《 规定 了这 一基 本原 则 。作 为 一项 案 而异 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 基本 原 则 ,诚 实信 用也 应 当可 以 般 而 言 ,就 是从 社 会 整体 效 益 出 应用 到 知识 产 权权 利 冲突 的解 决 发 ,遵从 社 会 利益 原 则 ,即人 格 中。在多数情况下 ,发生冲突 的在 权 ,公 民宪 法 权 比一 般 财产 权更
试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二
知 识产 权权 利 冲突 的类型
知识 产权权利 冲突类 型繁多 , 很难将所有 的冲突现象加 以探讨 , 本文 只介绍一些 主要 的权利 冲突类型 。
( 一) 商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权 利 冲突
盾, 或者是 在行 使 自身权 利 时侵 害了他人 的合法 权益 , 和谐 的社会秩序是无法 回避权利 冲突的。同样 的, 在行使 以知识
摘
要: 知识产权权 利冲突是 因不 同的权利主体对 同一客体 享有不 同的知识产权 而 引起 的, 其 冲突的
类型 多样化 , 影响也 有积极 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 我们要 正确 面对其 负面影 响。在 司法实践 中, 应依 照保护
在先权利原 则、 意思 自治原则、 利 益平衡原 则、 禁止权力滥 用原 则来建 立起 完善的协调 机制 , 以克服 权利 冲
第2 7卷
第 3期
长沙大来自学学报
VO I . 2 7 NO. 3
2 0 1 3年 5月
J OURNAL OF CHANGSHA UNI VERSI T Y
Ma y .2 0 1 3
试析 知识产权权 利冲突及其协调
李 亚 杰
( 青海 民族大学法学院 , 青 海 西宁 8 1 0 0 0 0)
上产生多项知识产权则是权利 聚合 而非权利 冲突 ; 二是发 生
制度 ( 即 自作品完成之 日起获得 ) , 商标 权主要 以登记 注册来
取得 。 这 种体 制不免 为权 利 冲 突提供 了可 能。因此 《 商标
法》 第九条规定“ 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 利相 冲突” 。 这一条款对商标权与著 作权 冲突 的解 决起 到了一定 的积极 作用 ,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两者 冲突的出现。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企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在我 国发生 的“ 三毛漫画” “ 、武松打虎 知 识 产 权 , 能 给 权 利 人带 来 巨额 的 人双方就知识产权 的使 用有约定的, 越 应 图” 等著作权与商标权纠纷 、贵州醇” 财富 ,这种利益驱动效应使得经营者 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 按照约定办 外观设计 专利权与商标权 的纠纷等则 总是在寻求用最快捷的方式使 自己的 理 ,除非这种约定违反公序 良俗原则 , 是比较典型 的案例 。知识产权权利冲 商 品迅速 占领市场 。因此 ,许多经营 或影响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则例外。 突之所 以 比较突 出 , 其产生 的原 因主 者 采 取 的方 式 是 ,未 经 权 利 人 同意 擅
件 不 断攀 升 。 如何 切 实保 护 企 业 知识 的 商 标 享 有 注 册 商 标 专用 权 , 果 注 名 称或商标注册 为 自己的域名等等 。 如 产 权 权 利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衡 当 事 人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人 超 出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平 3 国 内 知 识 产权 与 国 外知 识 产 权 、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 护 正 常 的 市 场 交 范 围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 , 维 并且 进 入 了 他 的 冲 突 。 由于 依 国 内法 产 生 的 知识 产 易 秩 序 和 经 济 秩 序 , 司 法 层 面 完 善 人 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的保护 范围 , 从 就 权 与依 国 际法产 生 的 知识 产权 在程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产 权权 利冲 突的含 义及 有 的作 品进 行汇编 或演绎 , 形成新 冲 突。 将 尤其是 19 9 2年 国务 院颁行的实
类型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果 汇 编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或 演 绎 作 品 著 作 人 作 品规 定 了 一 些 “ 殊 待 遇 ” , 特 后 更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
Legal Svs t em A nd Soci et y ■—园匿圜l整型竺!型!!f苎型圭垒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郑曦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糠则。
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
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关注,否则,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平”,“效益”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禁令救帮’方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建立公平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机制。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0—02伴随着知识财产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渐彰显。
尤其是注册商标权与其在先权利的冲突更是层出不穷,极具代表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了绝对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便于解决权利冲突,便于实践操作,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绝对保护在先权原贝1j的反思。
一、著作权、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在“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审理,北京高院对“上岛咖啡”品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表明,广泰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没有征得陈文敏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海上岛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悔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1、X等四位画家受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赤壁之战》的壁画。
后来,因Y对宴会厅进行翻修使得壁画遭毁。
X绘制了一副蜚声画坛的油画,原件现在为Y 所有。
假定X希望展览作品原件,Y不同意;或者,Y希望展览作品原件,X不同意。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山东谷阳县景阳冈酒厂未经作者刘某同意,将其创作的武松打虎图组画中的11副注册为酒的商标。
已故画家张乐平创作了以“三毛”为主角的系列漫画故事。
1995年,江苏三毛集团向国家申请了有“三毛”形象的商标,其中有31类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其间,该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商业标志。
于是,张乐平的遗属要求三毛集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此类作品完成两年以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下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由单位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重庆南岸区某教师从教10余年,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十多年来共交了48本。
后因自己科研需要,要求学校发还教案以供参考。
这时才发现,教案早被学校当成废品卖了,只要回4本。
于是高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
5、•例1、监狱委托雕塑家为其做一件雕塑,要求反映一个主题——悔;•例2、X有非常详细的思路,要求Y完全按照他的思路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例3、X托Y帮她设计一件晚礼服,最终晚礼服是按照双方共同的想像完成的。
6、《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案件做出终局裁决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
案件做出终局裁决
苹申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近对“武松打虎图形”商标注册不当案件依法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山东景阳岗酒厂在酒类商品上注册的“武松打虎图形”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已构成了《商标法》第27条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款所指的注册不当商标。
该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苹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相关文献】
1.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责任 [J], 陈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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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商标注册申请量不当增长的原因 [J], 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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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工业产权法案例
第八章《工业产权法》案例案例(1)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
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
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
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1)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应否授予专利权?(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4)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2)陈某研制了“多路转阀浮动床水处理设备”委托某厂制造,并与该厂签订了对设备技术保密的协议。
某厂于1997年2月份在市场公开销售该设备。
1997年9月陈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3月获得专利权。
陈某要求某厂不得继续销售。
某厂于1999年4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陈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理由是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995年3月,退休一年多的工程师姚某回到老家沂蒙山区,看到家乡仍然落后,便与村委会商谈,自己有一个技术项目“内胎式高强度气囊”,用于船舶修造时上下水。
村里只需要投入2万元左右即可生产;出售后所得收益对半分成,以帮助村里脱贫致富。
双方口头协议:村里提供场地和资金,姚某提供技术方案和加工指导。
姚某的技术方案核心是:在橡胶内胎的外层用强度高、韧性大的尼龙绳编织成一个外罩,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抗压力的气囊。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的商标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一、黑龙江雪茄门商标案
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与北京玉泉茶行贸易有限公司案,玉泉茶行的某系列产品被认定为与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的“雪茄门” 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抄袭,因此,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成厂把玉泉茶行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禁止玉泉茶行在该商标上的侵权行为,并以违法所得的金额作为赔偿。
二、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
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是涉及深圳市华宇零售有限公司与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案,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因为在珠宝包装上使用“珠海玉气大全”字样,而被华宇零售有限公司指控构成侵权行为,华宇零售有限公司声称其“珠海玉气大全”字样为其未被曲折的商标,并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最后,法院裁定,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以相应的金额作为赔偿,以代表抚养费和律师费。
三、炫酷乐趣商标案
炫酷乐趣商标案中,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宝云翔”)与深圳市大海宝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大海宝宝”)的争夺案,大海宝宝使用宝云翔的“炫酷乐趣”商标,而且还把它用在自己公司及其产品的推广上,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把大海宝宝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大海宝宝不得使用涉案商标,并以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宝云翔和削弱商誉损失的费用。
非法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案
非法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案
1996年6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彭德怀等十大元帅肖像做商标标识案进行了查处。
本案是一起违法使用禁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标识案件。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均具有体现统治阶级意识的作用。
因此与商标相关的法律自然也就不会允许商标传递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信息,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有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的规定。
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一、《武松打虎》案——在先权组画《武松打虎》是画家刘继卣于1954年创作的。
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被告)对该组画的第11幅作了修改,作为装潢,用于被告生产的白酒酒瓶上。
1989年被告将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注册,并使用。
被告自使用《武松打虎》图以来,生产白酒数千吨。
刘继卣的继承人,即组画的著作权人(原告)诉称,1996年偶然发现了上述情况,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武松打虎》组画,并对该画进行了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时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该使用曾获得刘继卣生前许可,但由于提不出有效证据,故又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于对该商标使用多年,有相应的宣传投入,并取得了商标注册。
199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冈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中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此外,原告基于同样理由,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被告《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7年2月作出终局裁定书,认为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
裁定将《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注册与在先著作权冲突。
二、“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案——反向假冒理论[案情介绍]1994年4月,北京市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原告)发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服装专卖店的“鳄鱼”西裤是经过改装了的原告的“枫叶”西裤。
1994年5月3日,原告从该专卖店以560元的单价购得西裤两条。
经勘验发现,该“鳄鱼”西裤系原稿的产品;只是将其“枫叶”商标替换成了“鳄鱼”商标,而且其销售价格远远超过了原告的销售价格——单价200元。
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状中声称: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鳄鱼公司这种不劳而获,冒用他人产品谋取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又恶意败坏了原稿的产品声誉、信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败坏了原告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试论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规 定的竞合 两个 方面, 国 目前 对该项 冲突的解决主要有保护在 先权 利原 则和权 力丧失原则 , 我 在此基础 上又提 出公 平与效益 兼顾原 则、 对权 利适度限制原则及 经济利益优先原 则。
关键词 : 作权 ; 著 商标 权 ; 突 ; 决 原 则 冲 解 中 图分 类 号 : 934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Vo . 3
试 论 著 作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问题
胡 宏
( 河北 经 贸大学 , 河北 石家庄 0 0 6 ) 50 1
摘 要: 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 的冲突是知识产权 冲突的表 现之 一。冲 突的原 因主要 有基 于知识产 权 的本质特性和 法律
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 经常会遇到商标 权和著作权 冲突 的情形 。诸 多案件的 出现 , 引发了人们对 商标 权与著作权 冲 突这一法律问题的思考 。诸如 “ 武松打虎 图” 、 美的” 案 “ 著作 权纠纷案 、三毛” “ 商标 侵权 案等 , 由于 这些 图案既 受著作 权 法保护又受商标法 保护 而引 发纠 纷。笔者 试在现 行法律 解 决机制的基 础上 , 出几 点 看法 , 提 期待 引起 广大学 者对此 问
着 交叉 , 以 可 能 导 致 某 一 文 字 或 图 形 既 为 他 人 享 有 著 作 所
维护经济秩序 的稳定 。
二、 商标权与著作权 冲突的法律解 决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类似案件 的增 多 , 何解决著作 如 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问题 日益得 到重 视。我 国的现行立 法和 司法实践 中对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相 冲突有两种救济方式 ,
、
商标权 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
在 实 践 中 , 标 权 与 在 先 著 作 权 冲突 主要 表 现 在 商 标 注 商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商标异议案例
商标异议案例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异议申请,主要是指对已经公告的商标进行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在商标注册公告后,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注册的一种程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实际的商标异议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申请注册“麦当劳”商标,但遭到乙公司的异议。
乙公司认为“麦当劳”商标与其自有“麦乐鸡”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提出异议。
经过商标局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甲公司的“麦当劳”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二,某饮料公司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商标,遭到另一家饮料公司的异议。
异议方认为“可口可乐”商标与其自有“可口可乐儿童版”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提出异议。
经过商标局的审理,裁定撤销了申请人的“可口可乐”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三,甲公司申请注册“星巴克”商标,遭到乙公司的异议。
乙公司认为“星巴克”商标与其自有“星巴克咖啡”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提出异议。
经过商标局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了甲公司的“星巴克”商标注册申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标异议是非常常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需要引起重视。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对已有商标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避免与他人商标产生相似之处,避免引起异议。
同时,对于已经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也需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商标不会引起他人的异议。
在商标异议案例中,商标局会依据商标法律法规对异议进行审理,最终做出裁定。
因此,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需要充分了解商标法律法规,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异议情况。
对于异议方来说,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商标权益进行维护,及时提出异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异议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注册和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充分重视。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商标保护工作,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商标侵权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汽水在市场上销售火爆,但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可口可悦”的汽水,包装和口味与“可口可乐”几乎一模一样。
A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可口可悦”与“可口可乐”在外观和名称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A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可口可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A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B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速效灵”的清洁剂,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速效灭”的清洁剂,包装和广告语都与“速效灵”极为相似。
B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起诉“速效灭”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速效灭”与“速效灵”在外观和广告语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B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速效灭”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B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C公司生产的“优乐美”牛奶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优乐美乐”的牛奶,包装和口号与“优乐美”几乎一模一样。
C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优乐美乐”与“优乐美”在外观和口号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C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优乐美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C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受害方一定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下第一词汇的案例
评案说法‖以最高级形容词“天下第一虎及图”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可否准予注册?案情2011年9月30日,李某向商标局提交了“天下第一虎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快递、旅行社等服务项目上。
2012年10月11日商标局以“天下第一”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以夸大宣传指定服务项目为由驳回了李某的注册申请。
李某不服提出复审,理由是商标具有独特性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存有类似商标在先注册。
2013年商评委经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理由是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服务质量等级、内容、级别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李某不服又提出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上海大世界吉尼斯总部颁发的编号为00989的“世界吉尼斯之最”证书。
证书载明最大的锻铜雕塑“天下第一虎”,伸长25米,身高16米,重30.4吨。
证明该申请商标虎形雕塑客观存在。
天下第一虎铜雕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并未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公共利益,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但申请商标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申请商标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做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评委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决结论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商评委裁定。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非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论正确,在纠正错误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用最高级形容词如“天下第一”之类词语申请商标注册,一般不会获得注册。
在这一点上行政机关和二审法院结论是一致的。
但是,在具体适用商标法条款上,存在明显认识不同和分歧。
商标局和一审法院认为,此商标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评委和二审法院则认为此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属于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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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这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十一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
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
该厂对此商标一直使用至本案案发时,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即该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破坏了组画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被告在诉讼中称,其使用行为曾获得组画作者刘继卣的许可,但并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此外,被告景阳岗酒厂还声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由于该商标已使用多年且
又被核准注册,因此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1996年12月,一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
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正当,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但也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50万元),缺乏有力依据,不予采信。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对著作权人因被侵犯而获得的数额可视《武松打虎》组画使用的范围、时间、数量及产品获利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产品景阳岗陈酿系列的酒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武松打虎》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本袋的同时,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申请.199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被告《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本案中刘继卣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由于注册商标客体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关注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比较,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
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问题是如何加以防止及出现冲突时如何加以解决。
本案中,山东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武松打虎》图作为其商品的装潢,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景阳岗酒厂还对《武松打虎》图擅自修改,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名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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