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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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这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十一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该厂对此商标一直使用至本案案发时,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即该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破坏了组画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被告在诉讼中称,其使用行为曾获得组画作者刘继卣的许可,但并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此外,被告景阳岗酒厂还声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由于该商标已使用多年且

又被核准注册,因此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1996年12月,一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

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正当,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但也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50万元),缺乏有力依据,不予采信。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对著作权人因被侵犯而获得的数额可视《武松打虎》组画使用的范围、时间、数量及产品获利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产品景阳岗陈酿系列的酒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武松打虎》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本袋的同时,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申请.199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被告《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本案中刘继卣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于注册商标客体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关注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比较,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

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问题是如何加以防止及出现冲突时如何加以解决。

本案中,山东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武松打虎》图作为其商品的装潢,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此外,景阳岗酒厂还对《武松打虎》图擅自修改,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名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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