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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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学生姓名:严铮
指导教师:查志刚
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
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
2013 年10月6日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摘要
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
目录
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
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
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
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3)
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3)
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3)
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4)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
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5)
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 (5)
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6)
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8)
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9)
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 (10)
五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引言
21世纪人们将进入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又称英特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无国界性、即时性、互动性、数字化等特征,它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现存的法律与管理秩序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出现了新形式、新难题,如何行之有效的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真空地带,这引起了社会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理论研究较多,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合理使用、管辖、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归责原则、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完善等各个方面,但多数研究较为零散,系统深入的研究不多。所以,本文作者重点对我国相对于传统著作权下,网络著作权现状中存在问题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 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以外, 还包括著作邻接权, 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是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此外, 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 也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围之中。针对著作权的定义,研究者具体总结了传统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
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传统著作权是指互联网络出现之前, 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在传统媒介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摄制、广播等权利。具体讲,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1]。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图像和声音等形式
予以表达和固定的。对于上述这些作品的类型,世界各国业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1)网络著作权的由来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2)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而网络作品是依靠数字技术产生并在互联网中发布运行,具有自身独创性可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之总称[2]。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网站管理者一般负责某个网站信息的撰写、编辑和发布, 并对这个网站的内容、秩序进行管理。网站管理者对其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3]。从作者方面看,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依据网络著作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和出版者等著作权人不再以有形、固定的方式发表、出版作品, 而是通过国际互联网这一无形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 社会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获得作品, 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了。
(3)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许可制度。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