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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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诊制度

凡在护理业务、技术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本科室难以解决时,可请求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会诊的形式有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一、护理会诊范围

(一)疑难重症患者护理。

(二)专科治疗中发生非本专科的严重护理并发症。

(三)特殊、专科护理技术运用如:PICC置管等各类静脉通路的维护;气道护理与呼吸机的管理;透析技术的应用;各种导管的护理;各种伤口、造口的护理,难治压疮、烫伤的护理;糖尿病专科教育、护理并发症;特殊院内感染防控等。

(四)新业务、新技术、新仪器设备的运用和管理。

二、护理会诊要求

(一)申请科室会诊前应做好各种资料准备,会诊时报告病情,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后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二)受邀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会诊并填写会诊记录。

(三)会诊应邀护士应为专科护士或主管护师以上(含主管护师)人员,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被邀请人员在会诊申请发出后(或接到电话通知后)10分钟内到场。

(四)疑难病例会诊:经过科内、科间仍不能解决,需进行院内大会诊时,由申请科室护士长报护理部,由护理部组织进行会诊。

(五)院外会诊,由申请科室护士长填写会诊单,送交护理部,护理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安排会诊。必要时可携带病历或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寄发有关医院,进行书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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