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完整word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2007年1月11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有关法律和办法,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于1月11日以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予以印发,要求各地物价局、电力公司等按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确定为8 厘/千瓦时,这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又一个利好消息。

财政部网站19 日公布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中称,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
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尽管随着技术提升及装机规模的扩大,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价已经
大幅降低,但与传统发电方式相比,依然有相当差距。

我国2006 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
价中分摊。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 厘/千瓦时,2009 年11 月起调至4 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可再生能源领域近来好消息频频,此前国家能源局透露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该目标,到2015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8 亿吨标准煤。

其中提出到2015 年风电将达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将达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
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
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
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目前执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4 厘/千瓦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内财资〔2021〕539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103号),现拨付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

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

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已经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三、请你单位在拨付补贴资金是,按照如下要求执行:1.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2.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3.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光伏、生物质项目;4.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建设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至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5.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6.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及光伏电站案例投资分析安徽联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三、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四、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五、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六、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草案)七、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八、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九、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十、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2号[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政策比着看——光伏电价补贴的缴税问题

政策比着看——光伏电价补贴的缴税问题

政策比着看——光伏电价补贴的缴税问题2014-08-31王淑娟2013年初,我在做一个光伏项目财务评价时,纠结于光伏标杆电价高于当地脱硫标杆电价部分是否缴税。

按理说,这部分是国家补贴,是不用缴税的,但我从不同省份的业主获得不同的反馈:有的说补贴是省里直接发下来的,不用交;有的说电网要求他们开发票,开发票就一定要交的。

那这笔钱业主到底用不用交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查阅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文件,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分享一下我学习的收获吧。

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5/2/28)政策原文: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原文解读:电网企业要按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标杆电价(而不是脱硫标杆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即高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

因此,可以认为,电网付给电力企业的购电资金,都是电网企业的,而不是国家补贴资金。

(这样的后果必然是电网企业亏损,但国家会对电网企业的亏损进行补贴,见文件2)文件2:《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2011/11/29)政策原文: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第十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条文:序号法规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序号政策备注1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 2005 251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5 1204号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 2005 1511号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 7号5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 2006 13号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发改工业 2006 2842号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7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发改能源 2006 2535号8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7 2174号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7 44号10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发改价格 2007 2446号通知11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发改委2007第72号公告12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7 2898号发改办能源 2007 2807号13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通知1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8 610号发改价格 2008 640号152007年度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8 3052号16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8 2306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8年7-12月可发改价格 2009 1581号在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 1906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发改价格 2009 3217号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157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7-12月可发改价格 2010 1894号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发改价格 2011 122号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1594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 210号25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6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 226号国能新能 2011 285号2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 374号2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国能新能 2012 12号施细则施行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2 47号30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3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国能新能 2012 78号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国能新能 2012 82号划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2 135号3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3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2 195号国能新能 2012 207号35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确认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序号政策备注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6 237号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6 460号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 2006 459号财建 2006 702号4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关税 2008 36号5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6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8 476号7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8 735号8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09 6号9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9 128号10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9 129号1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财办建 2009 34号12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财建 2009 305号知财建 2009 306号1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4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 2009 397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1 115号1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 102号财建 2012 344号17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保部:序号政策备注1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环发 2008 82号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是-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财综[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基金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浙财建〔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能源局)(宁波不发):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2015年4月27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滚动预算,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视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一批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

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省能源局负责对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3 3名, 节约煤炭 15 0ta 0 /。 据介绍 , 生物质燃料锅 炉产汽量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 。这项技术成果在 2 0 年末通过 了 08
内蒙古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 织的专家鉴定 。 对于这个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的科技新成果 , 与会院士和 专家一致认为 : 该项成果达 到国际领先水平 , 适用 于我国广
摩托罗拉公司近 日宣布 了其 C S参展 阵容 , 中手机产 E 其 品线方面 的亮 点不 多。值得一提 的是他们 的环保举措 , 摩托 罗拉推 出了全球首款碳 中性且使用再 生材料制造 的环保手
生物质燃料锅炉 实现节能减排
青 岛市环保 部门 日前传 出信息 , 市首个 生物质燃料锅 该 炉代 替燃煤锅 炉项 目—— 青 岛高科技产 业开发 有限公 司锅 炉改造工程在崂 山区建成运行。 该锅炉 向大气排放烟尘浓度 比使 用煤炭减少 了 9% 实现 了 S 9, 0 与烟尘的超低排放。
谓将 环 保 理 念 进行 到底 。
棉花 秆、 稻草 、 生壳等农作物和 固体废 弃物为原料 , 花 经过粉 碎后加压 、 增密成 型, 制成“ 秸秆煤炭” “ 。 秸秆煤炭” 是一种新
型 的 生 物 质再 生 能源 , 工 成本 低 、 润 空 间大 , 格 远 远低 加 利 价
目前环保概念 已成为手机 巨头们 的关注点 ,诺基亚 、 三 星等厂商之前也有所 动作 , 金融危机 的背景 下, 在 环保 不失 为节约能源 的一大 良策 , 也是手机厂商新开发 点。
“ 再生节 能建筑材 料” 指利用建筑垃圾 等废 弃物生产 是 的再 生建材 以及新型节能建 材。“ 再生节能建 筑材 料推广利 用财政补助资金” 是指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再 生节 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方面的资金。 《 暂行办法》 出, 指 补助资金使 用范 围主要包括 : 生节 再 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 息;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 利用奖励 ; 相关技术标准 、 规范研 究与制定 ; 财政部 批准 的与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建〔2020〕59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为加强农林生物质发电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定,拟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成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

待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保证正常运行,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含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方可拨付补贴资金,未实时传输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在结算时予以核减。

本文件印发前已纳入补贴清单、但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验收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发电企业完成环保设施建设验收且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暂停期间的补贴资金不再拨付。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排放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电企业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加盖中国计量认证(CMA)章的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等自行监测报告,电网企业依据发电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报告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核算补贴电量,拨付补贴资金。

具体方法为:按季度统计,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低于5次(含5次)的机组,该季度补贴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高于5次但低于20次(含20次)的机组,该季度补贴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排放限值的时间比例计算;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高于20次但低于40次(含40次)的机组,或执法检查认定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补贴资金政策;对小时均值超标次数累计高于40次的机组,或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补贴资金政策,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
附1: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填报单位签字、盖章:
备注:1、此表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填报。

2、项目类别是指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类型。

3、以前年度已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企业应附表单独反映2007年~2010年分年度实际发电量、上网电量及资金补助等情况。

4、“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所占比例”一栏由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填写。

5、企业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审核确认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附2: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填报单位签字、盖章:
备注:此表由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填报。

附3: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补助)
备注: 1、此表由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填写。

2、项目类别是指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类型。

3、如电价调整,同一项目须按调整前后时间分行填写。

4、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金额=上年度实际需要补助资金-上年度收到预拨补助资金。

5、电网企业应提供全年电费结算单、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