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深证上〔2020〕129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的规则。
以下是部分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 限价委托:投资者可以以限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买卖股票,即指定买入或卖出的股票价格。
3. 竞价撮合交易:深圳创业板采用竞价撮合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即按照委托价格和委托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
4. 涨跌幅限制:深圳创业板股票有涨跌停限制,首日上市的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之后为10%。
5. T+1交易制度:深圳创业板采用T+1交易制度,即买入的
股票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6. 盘中集合竞价:交易时段开盘前5分钟和收盘前10分钟,
采用盘中集合竞价方式确定开盘价和收盘价。
7. 成交方式:深圳创业板成交方式包括普通成交、大宗成交和竞价转托管。
这些只是深圳创业板交易规则的一部分,具体的交易规则还包
括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内容,投资者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是指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实施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资格条件:1. 企业法人必须在经营活动中保持正常状态;2. 股份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发行资格条件;3. 发行股票前一年度末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20%,或者发行股票前一季度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30%;4.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发行股票总数量的30%;5.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重大投资失败、重大经营失误、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6. 发行股票前三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约、重大财务造假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且没有其他不利于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1.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2. 报告期内重大财务事项披露文件;3. 报告期内重大经营事项披露文件;4. 公司章程;5. 股份发行申请书、股份发行方案及拟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6.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7. 公司拟发行股票及其相关文件承销商报告;8.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9.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重大财务事项披露文件;10.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重大经营事项披露文件;11.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收入及奖励情况披露文件;12. 公司股票发行前三年度其他业绩披露文件。
三、上市条件:1. 申报材料齐全;2. 经受行审核符合发行标准;3. 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的价格发行;4. 股份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的价格上市;5. 公司完成股票上市的开市仪式;6. 经证监会审核,公司股票上市后可正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2)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第一节重大交易 (28)第二节关联交易 (32)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2)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第十三章释义 (74)第十四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 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
第六条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 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12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
第三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第四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16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19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19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5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 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条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 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 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1.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2. 交易方式
本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出价、撤单和成交等操作。
第三章交易价格
1. 价格指令
买卖双方对股票的价格指令包括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三种。
2. 价格幅度
创业板股票价格的价格幅度为5%。
第四章交易量和委托方式
1. 交易最小单位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股。
2. 委托方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输入经纪商的委托指令或路由指令,在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单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中进行选择。
第五章交易费用
1. 交易佣金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佣金标准为千分之五。
2. 证券交易征费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征收标准为千分之二。
第六章风险措施
1. 信息披露
发行人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各种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平等。
2. 风险提示语
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过程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客户说明风险,对于创业板市场的股票进行特别提示。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交易商应对客户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全面、准确评估,确保客户合理开户和风险准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创业
板股票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这些
条件包括: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公司符合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要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合规等。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需要定期
披露财务报告、年报、半年报等,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收购、重组、股权变动等,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也有一些规定。
交易的基本单位是手,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供需确定;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和撮合交易机制;有关交易的费用和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在市场监管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了对创业板的监管力度。
它建立了完善
的监管制度,加强了市场监察和违规处罚,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
市场健康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遵守这些规则,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交易公平有序,从而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市场的发展水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涵盖了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盈利条件。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出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的财务报表,通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对主板较为灵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条件,主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公司治理要求:创业板强调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开展独立董事会议。
3. 公司财务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较为宽松,适合初创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情况等信息,但相对于主板较为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上市规则,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第三章保荐人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第二节保荐人职责第四章股票上市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定期报告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第九章停牌、复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司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下列人员实施监管:(一)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保荐人;(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4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2.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1.2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二)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四)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企业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企业设立或经营时间为 5 年以上,1 年以上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上市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以及公司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企业若想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意,然后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需要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同时,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规则一、入市资格条件(一)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二)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良好的投资前景;(三)拥有完备的经营能力、财务和法律信息;(四)有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激励上市公司、有效控制董事会职责;(五)持劵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选择机会和投资灵活性;(六)具备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七)有完善的新股申购规则和有利的异动性质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行使期权等;二、上市前期准备条件(一)具备必要的证券交易管理条例,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发行文件等;(二)完成财务审计,董事会成员采取责任审查制度;(三)预先做好相关上市会计、税务、法律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四)提交上市申请所需材料,建立上市前后继续发行等相关制度;(五)及时保存上市企业相关财务报表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审计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三、符合规则的股东登记(一)上市企业的股东必须持有正规的证券证件;(二)股东应合法有效地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登记;(三)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应有财务资格审核;四、发行证券(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少于500万股;(二)股份发行价格采用申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经过市场化的定价;(三)拟上市股票的总发行价值不得低于8亿元;(四)新股发行结束后,企业的财务收支必须符合上市资格认定的规定;五、信息披露(一)新股发行以及企业的重大变更情况均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及时进行披露;(二)上市企业要求严格遵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执行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等相关规定;(三)财务报表等必要信息需于发行结束后按期进行报告披露;六、定期投资者教育(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促进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有关政策;(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定期举行投资者教育讲座,宣传相关规定及信息;(三)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时需注意风险,妥善管理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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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2)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第一节重大交易 (28)第二节关联交易 (32)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2)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第十三章释义 (74)第十四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2.1.5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6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8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2.1.9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10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自媒体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2.2.1上市公司依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涉及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并向本所申请办理发行事宜。
2.2.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完成登记后,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事宜。
2.2.3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
2.2.4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2.3.1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2.3.2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3.3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3.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3.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