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档案工作规定——民航发〔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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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空乘人员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空乘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保密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空乘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籍贯、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等;2. 教育背景: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等;3. 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职务、岗位等;4. 职业资格证书:航空乘务员资格证书、英语等级证书等;5.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培训结果等;6. 考核记录:年度考核、岗位考核、特殊考核等;7. 纪律处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等;8. 健康状况:体检报告、疾病史等;9.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空乘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空乘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3. 负责对空乘人员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和保密工作;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空乘人员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空乘人员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第九条空乘人员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管理: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3. 保管期限:根据档案内容,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4. 保密处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进行保密处理。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空乘人员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不再办理安检情况交接单和变更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任何道具措施的通知》
民航总局发
[1994]573号
1994年6月7日
1994年6月7日
6
《关于下发〈民航公安保卫系统处置劫机事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民航总局公发
[1994]40号
1994年6月10日
1994年6月10日
7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空防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民航公发
[1996]290号
1996年11月1日
1996年11月1日
10
《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地方公安机关派驻机场的公安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所列民航公安机关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公发
[1997]92号
1997年9月30日
1997年9月30日
11
《关于〈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57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航班飞机延误引发旅客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航公发
[2007]30号
2007年2月5日
2007年2月5日
58
《关于航材类货物及危险品检查判定有关事宜的答复》
总局发明电
[2007]439号
2007年2月12日
2007年2月12日
59
局发明电
[2008]1083号
2008年4月3日(内部掌握)
2008年4月3日
7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公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
[2008]20号
2008年4月3号
2008年4月3号

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空乘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空乘人员,包括飞行服务员、乘务长、安全员等。

第三条空乘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空乘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健康状况等。

2. 教育背景档案:包括学历、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等。

3. 工作经历档案:包括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作表现等。

4. 航空专业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绩、培训单位等。

5. 航空安全知识档案:包括安全知识考试时间、成绩、安全知识培训时间、培训成绩等。

6. 健康检查档案:包括体检时间、体检结果、健康状况等。

7. 奖惩档案:包括奖励时间、奖励内容、奖励等级;惩罚时间、惩罚内容、惩罚等级等。

8. 其他相关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工作总结、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空乘部负责空乘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空乘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

第七条空乘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空乘人员入职时,应提交相关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九条空乘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档案资料后,进行审核、登记、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空乘人员档案进行清理,对缺失、破损的档案进行补充和修复。

第十一条空乘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查阅第十二条空乘人员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中。

航空公司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安全保密原则;3. 效率优先原则;4. 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行政档案;2. 会计档案;3. 人力资源档案;4. 飞行技术档案;5. 生产经营档案;6. 设备设施档案;7. 安全生产档案;8. 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建立档案目录;2. 归档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3. 归档材料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整理;4. 归档材料应编号、贴签、登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公司设立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 档案室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霉;2. 档案柜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3. 档案应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存放;4. 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审核利用人员的身份和用途;2. 利用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外借;3. 利用档案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撕毁、损坏;4. 利用档案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逾期。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以下程序:1. 编制档案销毁清单;2. 报请公司领导审批;3. 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旅客服务 、货物运输等;
06
其他类档案
包括安全监察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应急演练 记录等。
档案管理流程
02
档案收集与整理
01
02
03
收集范围
包括航空公司的运营、管 理、技术、安全等各方面 的档案资料。
整理方法
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和 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编 目和装订。
数字化处理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和质量。
培训内容与方式
档案管理基础知识
包括档案的定义、分类、整理、保管等基础 知识。
档案管理技能
培训档案管理人员掌握档案收集、整理、编 目、鉴定、销毁等操作技能。
航空行业档案管理规定
熟悉航空行业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和 规范。
信息化技术应用
培训档案管理人员掌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 使用和维护技能。
档案部门自我检查
档案部门定期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自查,确保档 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内部审计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审 计,评估其合规性和效率。
专项检查
针对特定项目或重要档案,组织专项检查小组进 行深入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外部评估与反馈渠道
行业监管部门评估
接受航空行业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档案管理工 作符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
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汇档案管理流程 • 档案信息化建设 •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与培训 • 监督检查与评估改进 • 案例分析:某航空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实践
档案管理制度概述
01
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航空 行业相关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 制度,旨在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 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民航人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航企事业单位内部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是指记录民航人员技术状况、培训、考核、奖惩等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技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3. 对民航人员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4. 协助有关部门对民航人员技术档案进行查询、利用;5. 负责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民航人员的基本信息;2. 民航人员的培训记录;3. 民航人员的考核成绩;4. 民航人员的奖惩情况;5. 民航人员的健康检查记录;6. 民航人员的离职、退休、死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3.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有序;4. 档案装订、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2. 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进行存放;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4. 档案借阅、归还应办理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利用:1. 民航人员本人有权查阅、复制本人的技术档案;2. 民航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复制民航人员的技术档案;3. 查阅、复制技术档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民航人员技术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档案已超过保管期限;2. 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3. 档案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已公开。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与维修管理1、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与改装》——2004 年 6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得基本准则.AR—91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2004年1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年 6月 1 日施行.-—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得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得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与无人自由气球)得飞行与运行.3.CCAR-91FS—II《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 月 16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年10 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 8日民航局制定得《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得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得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 8 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年 2 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 6月 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与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得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与实施细则。

6。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5月 12日民航总局令 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 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7月送审。

航空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档案管理制度1. 简介航空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航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该制度旨在确保航空公司能够保护、保存和利用公司的各类档案信息,以支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

2. 档案管理职责2.1 档案管理部门航空公司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和适当的资源,以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2.2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职责:-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制定和执行档案管理策略和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组织和实施档案的分类、归档、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协助各部门管理和利用档案信息。

2.3 档案使用部门职责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自己的业务档案管理。

他们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归档、借阅和归还档案。

3. 档案管理流程3.1 档案录入与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将各类档案进行录入和归档工作。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并记录详细的档案信息,如文件标题、日期、责任人等。

3.2 档案借阅与归还部门需要借阅档案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借阅单。

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获批后将档案交予申请部门。

借阅期满后,申请部门应及时归还档案。

3.3 档案销毁为保护公司信息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销毁应遵循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记录销毁过程。

4. 档案保密与安全4.1 档案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应保守档案的机密性,不得私自泄露档案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应进行特殊保密处理。

4.2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损毁和非法访问。

这包括物理安全措施(如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和技术安全措施(如密码保护和备份)。

5. 档案管理评估与改进为保证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航空公司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评估可以包括定期的档案审计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计划,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航政档案管理制度

航政档案管理制度

航政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维护档案安全与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航空行业内的所有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制造企业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定性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档案法》等,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完整性原则: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杜绝档案遗漏、零乱等情况。

3. 可追溯性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便于及时查证和归档。

4.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档案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篡改等情况。

5.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信息检索和利用的便捷性。

四、档案管理机构1.设立航政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2.机构设置档案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确保档案工作的有序推进。

五、档案管理流程1. 归档:将各类档案及时归档,分门别类存放,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室。

2. 检索:根据需要检索档案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档案利用登记。

3. 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和巡检,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利用:为各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支持决策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5. 处理:对需要销毁或转移的档案,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理,严格执行销毁备案和鉴定程序。

六、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制度的颁布:明确档案管理规定,经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

2.档案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组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和素质。

3.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4.档案管理制度的修订: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其适应性和时效性。

七、档案管理技术1.数字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民航机场档案管理制度

民航机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机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航机场范围内的各类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场运营、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档案。

第三条民航机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注重实效、服务发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民航机场档案管理工作由机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机场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机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三)负责机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四)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档案意识;(五)协调解决机场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机场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三)各部门应定期向机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和档案情况报告;(四)各部门应配合机场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机场运营、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机场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三)机场与其他单位、个人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档案装订整齐,编号规范;(三)档案内容完整,无缺页、破损等情况;(四)档案保管期限明确,符合国家档案法规要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要求;(二)档案应按照分类、保管期限等进行存放,保持档案整齐有序;(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档案保养,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民航飞行员政审背景调查标准

民航飞行员政审背景调查标准

民航飞行员政审背景调查标准一、身份信息核实1. 飞行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并由航空公司核实身份信息。

2. 飞行员需提供护照原件,并由航空公司核实身份信息。

3. 飞行员需提供近期免冠照片,并由航空公司核实身份信息。

二、教育经历核查1. 飞行员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并由航空公司核查学历真实性。

2. 飞行员需提供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并由航空公司核查学历真实性。

3. 飞行员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并由航空公司核查学历真实性。

4. 飞行员需提供各类培训证书原件,并由航空公司核查培训经历。

三、犯罪记录调查1. 飞行员需通过公安机关的背景调查,确保无犯罪记录。

2. 航空公司需对飞行员进行安全审查,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四、信用记录审查1. 飞行员需通过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审查,确保信用状况良好。

2. 航空公司需对飞行员进行资信审查,确保符合行业要求。

五、家庭背景调查1. 飞行员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并由航空公司核实身份信息。

2. 航空公司需对飞行员家庭成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无不良记录。

六、工作经历核查1. 飞行员需提供以往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并由航空公司核查工作经历真实性。

2. 航空公司需对飞行员进行工作经历审查,确保符合职业要求。

七、体检情况核实1. 飞行员需通过民航系统的体检标准,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要求。

2. 航空公司需对飞行员的体检报告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3. 在飞行员执飞过程中,航空公司需对飞行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确保符合飞行要求。

如发现飞行员身体状况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空安全。

4. 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飞行员健康档案,记录飞行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病史等信息。

健康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确保信息安全。

5. 在招聘飞行员时,航空公司应对候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飞行要求。

同时,还应组织候选人体检,核实其身体状况是否与应聘职位相符。

6. 在飞行员执飞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航空公司应及时对飞行员进行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治。

梳理机务档案管理制度

梳理机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机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机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记录、故障报告、维修保养方案、技术资料、操作手册、安全规程等。

第三条机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机务档案由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2. 安全保密:严格保守档案中的机密信息,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

3. 科学规范: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4. 便捷高效:确保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便捷高效,服务于公司生产和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机务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务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机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负责机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

3. 负责机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利用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4. 定期对机务档案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 负责机务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机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等相关资料。

2. 故障报告、维修记录、保养计划等相关资料。

3.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相关资料。

4. 安全规程、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机务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设备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3. 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机务档案的保管要求:1. 按照档案保管标准,提供适宜的保管环境,确保档案的安全。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虫、防霉处理。

3.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规范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机务档案的利用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和咨询等服务。

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空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工业企业内部所有与经营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四)依法依规,确保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企业内部产生的各类经营文件、资料、报表、合同、协议等;(二)外部单位颁发的与经营相关的文件、证书、报告等;(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资料;(四)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准确;(二)符合国家有关档案收集的规定;(三)符合企业内部档案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编制目录,便于查阅;(三)归档有序,便于保管;(四)符合国家档案整理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的保管应确保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符合国家档案保管标准;(二)档案保管设施应满足档案安全需求;(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档案保管应实行责任制。

第八条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依法依规;(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利用应满足企业内部需求;(四)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航空工业经营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的价值、保管条件等因素,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依法依规进行,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单,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航空工业应积极推进经营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档案信息化标准;(二)满足企业内部需求;(三)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四)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中华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制度相关

中华航空行业档案管理制度相关
培训内容
包括档案基础知识、档案管理法规、档案分类与编目、档案数字 化管理等。
培训对象
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在岗员工等。
培训方式和周期
培训方式
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课堂讲 授、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
培训周期
根据员工岗位和实际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 周期,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周期为1个月,在 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
考核标准和程序
考核标准
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 操作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档案管理技 能。
考核程序
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理论考试和实 践操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补考 或重新培训。同时,定期对员工档案管理工 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
范化和高效化。
THANKS.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航空公司及其所属 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
包括公司全体员工以及涉及档案管理 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如行政部门、运 营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和技术 部门等。
档案收集与整理
02
收集范围及要求
档案收集范围
包括航空公司运营、管理、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档案,以及员工个人档案等。
档案室应设在安全区域,配备防 盗门窗、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 物理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实体安 全。
网络安全防护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采用防火墙 、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网络安 全技术,确保电子档案数据安全 。
数据备份与恢复
定期备份电子档案数据,制定数 据恢复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 况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保密原则和要求
05
销毁
检查程序和标准
检查程序
定期对航空行业档案进行检查,包括档案完整性、准确性、可读性以及保存状况等方面。

航空运输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运输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航空运输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 简介本制度旨在确保航空运输文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为航空运输公司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档案管理机制。

2. 责任与义务2.1 文件管理部门- 负责建立和实施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公司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审核和监督公司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跟踪和评估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相应改进。

2.2 公司员工- 遵守文件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文件;- 严格遵循操作流程,保护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及时报告文件遗失、泄露或损坏的情况,参与文件调查和整改工作;- 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文件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3. 文件安全控制措施3.1 文件存储- 建立合适的文件存储设施,确保文件的安全和防火防水;- 制定文件存储规定,包括文件分类、编号和标识等;3.2 文件访问和使用- 制定文件访问权限和使用规范,分级管理文件的查阅和复制;- 严格控制文件的访问,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 建立审批机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3 文件备份和恢复- 定期进行文件备份,并将备份存储在安全的地方;- 测试文件备份的可恢复性,确保文件在意外损坏或丢失时能够快速恢复;- 制定应急预案,规定文件被破坏或遗失时的应对措施。

4. 文件处置和归档4.1 文件处置- 制定文件处置规定,明确文件的保存期限和处置方式;- 鉴定文件的保密级别,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销毁或存档处理;- 在文件处置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记录,确保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4.2 文件归档- 建立合适的归档系统,便于文件归档和检索;- 对已完成任务或过期的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制定归档规范,包括文件归档标识、分类和索引等。

5. 文件培训与评估5.1 文件管理培训- 为公司员工提供文件管理相关培训,包括文件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定期组织文件管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文件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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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档案工作规定
民航发〔2013〕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档案工作,确保民航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民航档案在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民航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各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航档案工作是民航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记录和维护中国民航事业发展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航档案是各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信息支持和保障,是民航系统的核心信息资源,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制度化,及时研究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使档案工作与本单位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民航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单位形成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对在档案
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民航局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归民航局综合司管理,负责民航局机关档案工作,并对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安全监督管理局、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督、指导、检查辖区内各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民航局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起草民航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档案工作,按规定接收、保管局属单位的重要永久档案;指导民航行业相关档案工作,接收与征集民航行业重要档案资料;负责民航局机关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负责民航史志编修工作;负责民航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发布,并提供档案服务。

第九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企事业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档案工作,按规定接收、保管本单位撤销机构档案和重要科技档案;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科技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参与编史修志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提供档案服务;按规定移交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形成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部门配备与本单位档案数量和履行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民航各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非档案专业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有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接收本单位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档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归档制度。

本单位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应当将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按规定进行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电子文件应当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文书档案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科技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后移交归档;
(四)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由主办部门在相关工作
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交接双方应当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民航档案的全宗划分、排列和分类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并保持长期稳定。

档案人员应当按照分类方案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国家及民航局档案规章中相关门类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归档电子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当在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科技档案的
鉴定工作应当在总工程师或科学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科技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四条鉴定工作结束后,由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并报上级档案机构备案。

销毁档案实行二人监销制,监销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整理、
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把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据的安全,重要档案数据应实行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做到档案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档案阅览室三室分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对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遇可疑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处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的保密法规,建立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划分档案利用范围,履行借阅手续。

各单位保存的档案一般仅提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采用网络方式查阅电子档案时,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借阅规定。

第三十三条档案利用者借用本单位档案原件的期限为7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期限,应当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三十四条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不得污损、涂改档案。

第三十五条向档案部门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展览、陈列、编研、建设档案网站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为民航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研教育等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第六章档案移交
第三十八条民航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民航局档案馆移交保存期满20年的重要文书档案;民航局档案馆负责接收民航重大科技项目档案入馆。

第三十九条合并、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当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二)撤销机构的业务划归几个单位或部门的,原机构的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三)一个机构并入另一个机构或几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新机构时,其档案材料应当移交合并后的机构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
(四)一个机构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构接收,其档案不得带入接收机构,如接收机构需要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五)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构继续处理,并作为新机构的档案保存;
(六)一个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七)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当向主管部门移交。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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